加强品牌建设需剔除“李鬼”
2023-08-20孟博
孟博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共依法审查完成商标注册申请705.6万件,审查程序主动驳回恶意囤积商标3.5万件,驳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商标3192件;依法审查完成商标异议案件17.6万件,审理完成商标评审案件41.2万件,在这两个环节,共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6102件。
傍名牌、蹭热点为何屡禁不止?
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傍名牌、蹭热点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应坚决予以制止。但在司法实务当中,此类乱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何在?
从主观因素看,主要是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成本低,获益高,使得相关行为人心存侥幸,不惜突破法律底线。此外,部分行为人法律知识相对匮乏致使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识,从而做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客观角度看,知识产权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涉及流程多,处理周期长等特点。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大。这也增加了对于相关乱象的治理难度。
侵犯商标专用权,可能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商标专用权,视具体案情,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事角度来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其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实施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品牌保护的三点建议
首先,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不断完善,这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执法、司法角度而言,有必要加大对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或其产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升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等不当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其加强自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对于上下游所涉及的市场主体的商标侵权不当行为,要予以规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一、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治理。二、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三、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按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再次,品牌企业可以从质量、创新、服务、危机公关、品牌使用管理等多个维度维护自身品牌形象。建议企业提升品牌保护意识,采取适当的品牌保护策略;通过良好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进而提升品牌形象;必要时,把品牌建设和运营工作交予专业机构来处理,加强对自身品牌形象的保护。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