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也犯罪?这是真的
2023-08-19张玉杨
张玉杨
【案例】青年职工陈某对同事小颖早有好感。2021年国庆假期,陈某邀请小颖到公园约会。游玩中,他向小颖表白,却引起了小颖的反感。其间,陈某靠近小颖想抱住她表达爱意。没想到,小颖慌乱躲避中掉入身后的池塘。事发后,陈某既未下水救捞,亦未呼喊他人施救。不幸的是,小颖溺水身亡。第二天,小颖的遗体被他人发现,其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点评】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积极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类犯罪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如遗弃罪、玩忽职守罪等;2.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如母亲拒绝给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3.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如司机把行人撞伤而放任不管;4.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如遗弃老人导致死亡等。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当引发上述情况的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触犯刑律时,就是在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大多发生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以放任的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之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颖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行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陈某试图拥抱受害者,导致其躲闪落水,就应该对自己先行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对于落水者实施救助或及时报警。他即使不能下水救人,也应该呼叫别人施救,这种见危不救行为符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所谓故意杀人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結果的发生。陈某明知小颖落水有生命危险,而持放任态度,一走了之,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