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高温权益”误区
2023-08-19潘家永
潘家永
每年夏季,劳动者的“高温权益”都会成为“热”点话题。如今,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理解的偏差、新就业形态的出现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仍然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存在误区。
误区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高温津贴
【案例】小唐是外卖小哥,平时送餐就很辛苦,到了夏天还要冒着中暑的风险工作。近日,小唐获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了高温津贴,便要求自己的送餐平台也发这笔费用。平台负责人回复道: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
【点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对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拒发高温津贴属于违法。如果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不发这笔费用虽不违法,但也应适当给小唐等快递员发高温津贴。
误区二:发了高温津贴,解暑物品应自备
【案例】以往,小徐所在的建筑公司未发放过高温津贴。今年夏天,公司负责人宣布,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小徐和同事很高兴,但他们很快发现,往年夏季发的解暑物品却不发了。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发了高温津贴,大家可以自购解暑物品。小徐质疑: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替代吗?
【点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冲抵。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义务。
误区三:高温津贴可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案例】小邵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露天作业,每逢夏季都惦记着高温津贴的发放,可企业特别吝啬。该企业的做法是,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夏季中出现的凉爽天气,并附上天气预报等证据,然后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小邵想知道:老板的做法对吗?
【点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按该要求,各省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也就是说,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工作为标准。因此,即使当月遇到若干低于35℃或33℃的天气,用人单位也必须全额支付高温费,而不能“偷工减料”。
误区四:采取降温措施,可不发高温津贴
【案例】小孟是名洗车工。车行虽然在洗车间安装了电风扇,但洗车间夏天的温度仍然很高,电风扇吹出来的全是热风。前不久,小孟等几名洗车工要求发高温津贴时,负责人说已经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洗车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洗,所以别再惦记这笔钱。
【点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里,“33℃以下”是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内温度超标,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钱,又无法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误区五:拿了高温津贴,别想停工休息
【案例】郑某等人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大家很想多休息一会儿,就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一两个小时。负责人怒斥道:“都发了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也样样俱全,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大伙质疑:难道拿了高温津贴,就得拼命干活吗?
【点评】《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例外。”可见,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因此,建筑公司不能用已发了高温津贴作挡箭牌,该停止室外作业时则应当停止。
误区六:停工或缩短工时期间,自然无工资
【案例】某公司决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员工们觉得公司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70元。对此,负责人解释说,停工期间工人自然无工资。
【点评】如前所述,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相应标准时享有停工休息权。显然,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2小时,是其应尽之责。按劳付酬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单位也须如数支付工资。《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显然,该公司减发员工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如果公司拒不补发,则员工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误区七:最低工资已包含高温费
【案例】小陶是职场新人,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进入夏季后,小陶要求公司发高温津贴,公司答复说:“给你发的工资已经包含高温津贴了。”小陶想知道:高温津贴可以计入最低工资中吗?
【点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资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显然,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因此,该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向小陶支付高温津贴。
误区八:中暑是因体质太差,不算工伤
【案例】蒋某是名砂浆搅拌工。7月的一天午后,工地上热浪滚滚,蒋某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蒋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蒋某认为自己是工伤,可公司负责人说中暑是因他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
【点评】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規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蒋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中暑,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蒋某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取得了证明书后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