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气副词“则”的焦点标记作用探微*
2023-08-19蔡英杰
蔡英杰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提要 文章结合《左传》等先秦古籍中“则”字的用例,重新审视了“则”字的用法,论证了一个常常被人忽略或误解的一个语法事实:“则”字用在主谓之间,常用作语气副词。在单句或联合式复句中,“则”用来强调前面的主语;在偏正式复句中,“则”用来强调其所在分句的主谓结构。语气副词“则”具有焦点标记作用。
1 引言
“则”是古汉语中很常见的一个虚词,学者们对它的用法有过很多不同的见解和讨论。有人认为,“则”只用作连词(马建忠 1983:297-304;李杰群2003:525-530),也有人认为“则”字除用作连词外,还可以用作时间副词(杨树达 1986:244)。但是对于“则”字用作语气副词,却很少有人提及。实际上,在古汉语中,处在主谓之间的“则”字用作语气副词的用例很多,在《左传》中的用例近40次,在其他先秦典籍如《诗经》《孟子》《庄子》中也有不少用例。例如:
(1)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左传·桓公六年》)
(2)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3)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有?(《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4)我则不德,而徼怨于楚。(《左传·宣公十二年》)
(5)恶之来也,己则取之。(《左传·宣公十三年》)
(6)德则不竞,寻盟何为?(《左传·成公九年》)
2 “则”用作语气副词的验证
2.1 训诂学家对“则”的有关训释
上文用例中“则”的词性是什么向来颇有争议,多数学者把它看作连词(马建忠 1983:297-304),部分学者把其中的一些用例看作副词,但未明确为“语气副词”(杨伯峻 1981:324-327),也有学者把其中的一些用例看作动词(杨树达 1986:243)。清代学者吴昌莹首先敏锐地发现了“则”在这类用例中的独特意义。例如在《经词衍释·卷八》中这样解释“则”:“则,犹是也,寔也。左传宣公十二年:我则不德,而徼怨于楚。谓我寔不德也。定十四年:太子则祸余。此皆则之训寔。”
寔与实同。《春秋·桓公六年》“寔来”,杜预注:“寔,实也。”《礼记·坊记》“寔受其福”,孔颖达疏:“寔,实也。”《诗·召南·小星》“寔命不同”,朱熹集传:“寔与实同。”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诗中凡作寔者皆正字,作实者皆假借字。”由此可知,表示“诚然、确实”意义的语气副词“实”本是“寔”之假借。“则”用作寔,其为表“诚然、确实”义的语气副词无疑。这些用例中的“则”用作语气副词,还可以用语法学的一些方法加以验证。
2.2 位移法(1) 匿名审稿专家指出,位移法、替换法、对举法用于证明现代汉语的结构,或者用于古汉语词汇研究大概还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很难用于古代汉语的句法结构。笔者认为,这些方法有的是对传统虚词研究方法的继承,如对举法;有的是对现代语言学组合理论、聚合理论的应用,如位移法、替换法。清代学者王引之《经传释词》,近代学者张相《诗词曲语词汇释》,均运用对举法研究虚词,取得了突出成绩。古代汉语句法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非排斥组合、聚合理论。退一步说,运用一种方法就得出结论,不免有些偶然性、片面性,运用多种方法都能得出同样结论,其可靠性就大大增强了。
作连词用的“则”如果引领的是一个主谓句,一般放在这个主谓句的前面,而不是放在主语与谓语动词之间。因为“则”连接的是句子与句子,而不是主语与谓语。例如:
(7)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左传·隐公五年》)
(8)宗邑无主则民不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即使有的句子中“则”出于语用需要,放在了主谓之间,也是可以通过位移法加以还原的,位移后语法关系及语义均不发生改变。例如:
(9)a.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左传·文公元年》)→b.举正于中,则民不获。
(10)a.我若受秦,秦则宾也。(《左传·文公七年》)→b.我若受秦,则秦宾也。
作副词用的“则”放在谓语动词前面修饰谓语动词,一般不能放在主语的前面。即使放在主语之前仍能成立,其语法关系及语义均会发生改变。例如:
(11)a.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 → b.*吾不得志于汉东也,则我使然。
(12)a.我则无礼,何以战乎? →b.*则我无礼,何以战乎?
例(11)b似乎能说得通,但其语法关系与语义关系均发生了改变。位移前,“则”对谓语动词有修饰作用,位移后丧失了这种修饰作用。不唯如此,其意义也与原义大相径庭。例(11)a的意思是:楚国在汉东不得志的原因在于楚国自身(我),例(11)b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楚国)不能在汉东得志,那么我们就要想办法使自己得志。由此可见,这些用例中的“则”是副词而不是连词。如果是连词,把它们的位置移到主语之前,其意义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2.3 替换法
如果这些用例中的“则”都能被同一个词语所替换,替换后其意义和语法关系均不发生变化,说明这些用例中的“则”和该词语的词性相同。第一部分列举的所有用例中的“则”都能被表示“诚然、确实”意义的副词“实”字所替换,替换后的意义及语法关系均未发生改变。例如:
(13)a.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 →b.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实使然。
(14)a.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 →b.己实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
古代汉语的“也”是一个表示确认语气的语气助词,在功能上与“则”相近,只不过语法位置不同,前者放在句末,后者放在句中。表示确然意义的“则”字也可以被“也”字替换,替换后的意义及语法关系均未发生改变。例如:
(15)a.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有? →b.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无礼也,何施之有?
(16)a.我则为政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 →b.我为政也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
因此,我们可以较有把握地说,这些用例中的“则”的词性是语气副词,表示“实在”“确实”的意义。
2.4 对应法
前人常常根据对举来确定一个词的语法性质。所谓对举,就是在两个结构相同的句子中的相应位置上出现的两个词所呈现的关系。处于对举状态的词语,其词性应是相同的。我们姑且把这种确定词性的方法称为对应法,这种方法无疑是符合语法原则的。如果在一组结构相同的句子中,与“则”对举的是副词,那么句子里的“则”也理应是副词。例如:
(17)非我无信,汝则弃之。(《左传·宣公十五年》)
(18)今二子者,君生则纵其祸,死又益其侈,是弃君于恶也。(《左传·成公二年》)
(19)瘠则甚矣,而血气未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20)范、中行氏虽信为乱,安于则发之。(《左传·定公十四年》)
“则”与“非”“未”对举,二者表示的语义相反,“非、未”为表示否定的副词,“则”当为表示肯定的副词。“则”与“信”对举,二者表示的语义相同,均为表示确然意义的副词。
3 语气副词“则”的焦点标记作用
副词一般用来修饰动词,语气副词“则”的作用却不尽然。在单句和并列、承接等联合类复句中,“则”指向其前的主语;在因果、条件、假设、让步等偏正类复句中,“则”指向其前的主语和其后的谓语所组成的主谓结构。蒲立本(2006:80-81)较早注意到“则”强调主语的作用,认为“由于‘则’从语源上毫无疑问是指示性的,它跟指示性的语根‘兹’‘此’是有联系的,因而可以用来标记突显的名词短语以示对比。在通常的情况下,当然并非没有例外,被突显的成分是主语。”注意到“则”有标记突显名词短语(一般是主语)的作用是难能可贵的,但从其所举的例子“士则兹不说” “是则可忧也” “圣则吾不能”来看,“则”主要起指示作用,跟语气副词的“则”是两回事。杨永龙(2016)认为“(语气副词‘则’)句法上可以说是做状语,但不是修饰后面的动词谓语,而是强调前面的主语。功能在于表明其前名词是焦点,语义指向是前指而不是后指。”这一发现是敏感、独到的,但不能全面反映“则”的焦点标记功能。杨先生所举的3个例子是:
(21)大子告人曰:“戏阳速祸余。”戏阳速告人曰:“大子则祸余。大子无道,使余杀其母。余不许,将戕于余。”(《左传·定公十四年》)
(22)楚子将杀之,使与之言曰:“尔既许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无信,女则弃之。速即尔刑!”(《左传·宣公十五年》)
(23)“鸡既鸣矣,朝既盈矣。”“匪鸡则鸣,苍蝇之声。”“东方明矣,朝既昌矣。”“匪东方则明,月出之光。”(《诗经·齐风·鸡鸣》)
从这三个例句来看,“则”可以认为是强调其前的主语,但这三个例句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个例句是单句,下面两个例句是正反并列式联合复句。如果换成偏正复句,情况就大大不同了。例如:
(24)斗伯比言于楚子曰:“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我张吾三军而被吾甲兵,以武临之,彼则惧而协以谋我,故难间也。”(《左传·桓公六年》)
“吾不得志于汉东矣,我则使然”是个因果复句。“吾不得志于汉东”是既成事实,是旧信息,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谁应该对此负责才是新信息,是语义焦点。“我则使然”,突出了“我”是造成这一结果的责任者,既强调责任者(我),也强调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扩充军队,修整兵器,以武力相威胁,使得汉东诸国团结起来,难以离间)。换言之,句中的“则”强调的是“我使然”,而不是单纯用来强调主语“我”,“则”的语义指向并非仅仅前指。例如在《左传》中有这样一段话:
(25)九月,晋惠公卒。怀公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数年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乃杀之。卜偃称疾不出,曰:“周书有云:‘乃大明服。’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民不见德而唯戮是闻,其何后之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这段话中有两处用到语气副词“则”:“淫刑以逞,谁则无罪”和“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前一句是条件复句,“淫刑以逞”是条件,“谁则无罪”是结果。晋怀公发布命令,要求跟随重耳逃亡的人归国并约定了期限,如果不能按期归国,就要杀害他们的家人,从而达到削弱重耳的势力,实现其政权稳定的目的。这些旧信息作为条件造成的后果才是句子要强调的新信息。通过连坐而滥杀无辜,造成的结果是连那些忠义之士都会获罪,那天下人谁还会没有罪过呢,这才是句子要强调的新信息。该句的语义焦点是“谁无罪”,而不是“谁”,“则”作为焦点标记,其语义指向也是“谁无罪”。后一句是转折复句,“杀人以逞”是旧信息,“己不明”是新信息,是句子的语义焦点。“则”作为焦点标记,其语义指向是“己不明”。再如:
(26)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奉不可失,敌不可纵。纵敌患生,违天不祥。必伐秦师。”栾枝曰:“未报秦施而伐其师,其为死君乎?”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这段话中,有一处用到语气副词“则”的句子:“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这个句子是按断复句,“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是按语,“秦则无礼,何施之为”是断语。按语是旧信息,断语“秦无礼”是句子要强调的新信息,为整个句子的语义焦点。“则”作为焦点标记,指向的是“秦无礼”,而不仅仅是前面的主语“秦”。
4 语气副词“则”误释考辨
用作语气副词的“则”常被误认为表示对待关系、假设关系或者让步关系(许仰民 1988:111-113),对此我们有必要加以辨明。
4.1 “则”被误认为表示对待关系
下列句子,常被认为表示对待关系:
(27)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28)非我无信,女则弃之。(《左传·宣公十五年》)
(29)君生则纵其祸,死又益其侈。(《左传·成公二年》)
“则”字表示对待的说法最早见于《马氏文通》,其后学者靡然相从。马建忠(1983:301)说:“事有对待而见为异同者,‘则’子承之,乃以决其为异为同也。”意思是说,如果两个分句所标举的事物是两两对待的事物,那么其后用“则”字来判定它们之间的同异。“则”字究竟有没有表示对待关系,判定事物同异的作用呢?我们从马氏所举的例句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30)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孟子·告子上》)
(31)庶人召之役则往役,君欲见之,召之则不往见之,何也?(《孟子·万章下》)
对待关系既是要判定事物的同异,如果表述的对象只是一个事物,没有另一个事物和它相比较,自然就无须用“则”字来判定同异。换句话说,上述所谓表示对待关系的句子,是由语义相对的两个句子组成的,如果我们删掉了其中的一个,另一个句子中的“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这个句子就不能成立,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
(30)’指不若人,则知恶之。 (31)’庶人召之役则往役,君欲见之。
这些句子都能够成立。这说明这些句子中的“则”字的用法是独立的,并不受另外一个句子的影响。例(30)至例(31)的对待关系是由句子本身的语义逻辑决定的,与“则”字无关。换句话说,“则”即使用在对待关系的句子中,只用作语气副词,并不表示对待关系。
4.2 “则”被认为表示假设关系
下列句子中的“则”常被认为表示假设关系:
(32)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33)我则无礼,何以战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34)秦不哀我同丧而伐我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有?(《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35)己则无礼,而讨于有礼者。(《左传·文公十五年》)
事实上,这些句子中的“则”如被看作表示假设关系,或扞格难通,或与原义相违。反之,如果把“则”看作表示“确实”意义的语气副词,则与整个句子所表示的意义契合无间。
4.3 “则”被误认为表示让步关系
下列句子中的“则”常被看作表示让步关系:
(36)瘠则甚矣,而血气未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37)己则勇矣,将若君何?(《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这两个句子中的“则”虽然看作表示让步关系能够说得通,但是把它看作语气副词无疑更合乎实际。因为表示让步关系的连词既可以放在主谓之间,也可以放在主语之前;而上面两个句子中的“则”只能放在主谓之间,而不能置于主语之前。
(36)’*则瘠甚矣,而血气未动。 (37)’*则己勇矣,将若君何?
杨伯峻(1993:486)把例(37)译为:“您固然勇敢,可是打算把国君怎么办?”以“固然”对译“则”是很准确的。同理,下列句子中的“则”,习惯上被当作表示让步关系的典型例证,但实际上是语气副词。
(38)其室则迩,其人甚远。(《诗经·郑风·东门之墠》)
(39)美则美矣,抑臣亦有惧矣。(《国语·晋语》)
(40)美则美矣,而未大也。(《庄子·天道》)
5 “则”用作语气副词源于重新分析(2)匿名审稿专家指出,“则”的语气副词用法从连词重新分析而来,不符合语法演变的一般规律。“则”本就是副词,其来源与“此则寡人之罪也”有关。笔者推测,匿名审稿专家所说的“一般规律”是指语法化一般表现为词义虚化,语气副词的意义并不比连词更虚,因而不符合“一般规律”。词义虚化确实是语法化的一般规律,但“重新分析”并不限于语法化,只要在结构关系当中容易诱发新的理解,不论词义由实向虚还是由虚向实,都容易引起重新分析。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回指代词“是”经重新分析成为系词,系词的意义显然比代词实在,但却不能认为不符合语法演变的一般规律。
“则”用作连词,表示承接关系,一般位于后一分句的句首,即主语之前;但如果需要强调后一分句的主语,则需将主语置于“则”的前面。例如:
(41)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书·汤誓》)
(42)而康而色,曰予攸好德,汝则赐之福。(《书·洪范》)
(43)王出郭,天乃雨,禾则尽起。(《书·金滕》)
(44)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尽起而筑之,岁则大熟。(《书·金滕》)
“则”置于主谓之间,处在了状语的位置上,易被重新分析为副词。钱宗武(2004:191)认为上述句中“则”为关联副词,即源于其语义角色和句法位置的冲突。从语义角色上看,“则”处于承接复句的后一分句前,表承接关系;从句法位置上看,“则”处在主谓之间,具有副词的性质。“则”被重新分析为副词后,由于后一分句往往表示对某一虚拟或既成事实的确认,如例(41)、(42)表示对虚拟事实的确认,例(43)、(44)表示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则”被再次重新分析为语气副词。当“则”脱离了表示承接关系的复句,可以置于复句的前一分句的主谓之间的时候,例如“淇则有岸,隰则有泮。”(《诗·卫风·氓》),“其室则迩,其人甚远。”(《诗·郑风·东门之墠》),“虽则如云,匪我思存。”(《诗·郑风·出其东门》),“则”的语气副词的用法就真正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