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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附属管道监管的变化对新建装置的影响和对策

2023-08-19陈留成

石油化工建设 2023年3期
关键词:监检资质压缩机

陈留成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莞 523000

近年来,国内化工新上项目和装置众多,压力管道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也有较多更新。特别是压缩机组或其他机组附属管道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变化更大。但国内制造厂和新项目业主,甚至设计单位忽略了这些变化对机组附属管道合规性的影响,造成附属管道合规性偏差。这些偏差不仅会产生隐患,而且由于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新项目的一些不必要损失。因此,探讨压力管道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更新对压缩机机组等机组附属管道的监管变化,对压缩机等设备制造厂和新建化工项目都有重要意义。

1 压缩机机组等附属管道适用的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变化

压缩机机机组等机械设备系统,一般包含驱动机、泵或压缩机、工艺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密封系统、安全保护系统、控制系统及电气线路。附属管道一般包括工艺管道、冷却水管道、密封气管道、润滑油管道等。由于设计分界,新项目的主体设计院一般对机组内部和机组撬间管线不做设计。这些附属管道通常都是由压缩机机组等机械设备制造厂一起设计、制造、安装,并随机组或其他机械设备撬装模块一体化运输到安装现场,进行整体安装。

1.1 压缩机机组等附属管道基本不列入监管阶段

质检总局1996 年4 月23 日发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中第四条称,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GB/ T20801- 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1.5 本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如下: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他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1]。明确将泵、压缩机组等设备的内部管道和接口管道排除在规范监管之外。

1.2 压缩机机组等附属管道弱监管阶段

2009 年5 月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TSG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其第三条规定,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没有出现压缩机机组等机械设备的所属管道排除条款。也就是说,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压缩机组附属管道也应该列入监管。但是在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检 测 章 节 引 用 了 GB/ T20801 规 范 。而GB/ T20801- 2006 第1.5,又将泵、压缩机组等设备的内部管道和接口管道列入规范之外。因此,对这压缩机机组等机械设备的所属管道适用处于一种比较模糊地位。

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中,规定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2]。根据质技监技办发2001 年33 号文件《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批复》第2 条,设备本体所属管道指设备和管道按照同一设计规范设计,并在设备制造时,同时连接在本体上的管道。因此,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需要根据是否同一设计规范和同时制造连接在本体上来划分是否属于压力管道的监管范围。

1.3 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强监管阶段

1.3.1 对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要求

2019 年5 月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TSG07- 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标志着压缩机附属管道进入了强监管阶段。该规则中E2.2.9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包含了工厂化预制管段(注E- 5,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的定义,基本完全覆盖了压缩机组等机械撬装设备中的管道。因此,只要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管道都列入到许可监管中来。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3]。该规则明确要求压缩机机组等附属管道只要满足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其设计、制造、安装都必须取得许可。

1.3.2 对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试验的要求

2020 年3 月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GB/ T20801.1_6- 2020《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在总则中删除了2006 年版本中的“i)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他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正式将压缩机附属管道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实验规范纳入到标准中来。

1.3.3 对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制造监检要求

2020 年5 月1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TSG D7006- 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其中,1.2.1 制造监检适用范围:“(2) 元件组合装置中工厂化预制管段(注1- 2)”[4]。明确了工厂化预制管道需要制造监检,压缩机附属管道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管段明确纳入制造监检范围。

1.3.4 对压缩机机组机组附属管道使用登记的要求

质检特函(2016)46 号文,“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的要求:“(3)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作为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一并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只有压力管道的,按照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4)设备系统由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5]

1.3.5 对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定期检验的要求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7 年11 月1 日《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统称“设备系统”)的定期检验》发文中明确:“设备系统”应当分别具有响应级别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至此,压缩机机组等撬装机组中的管段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从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到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试验,再到制造监检,定期检验都去除了模糊地带,迎来了压缩机组等机械设备附属管道的强监管时代。

2 压缩机附属管道监管变化对压缩机机组制造厂的影响

由于长期以来对压缩机组附属管道的监管不严,而且机组附属管道量较小,压缩机机组制造厂等长期习惯于自行设计,自行安装。部分制造厂对最新适用的压力管道相关安全法规和规范变化并不敏感。而且,中小压缩机制造厂要达到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质等需要的一定人员资质,制造,检测等软硬件条件,需要较大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较多的中小压缩机等制造商未及时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和制造、安装资质。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也极易忽略制造监检。最近,国内几个新项目都出现设备安装后,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提出异议,重新进行机组附属管道的设计和制造和监检,造成项目经济和工期损失。如国内某炼化企业压缩机组,在准备试运行时,当地特检机构提出润滑油站附属润滑油管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属于工厂预制化管道。但该供应商没有压力管道设计资质,没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也没有制造监检。特检机构要求该机组润滑油站相关管道重新找有资质单位设计出图,焊接安装,因而延误了压缩机组的投用。某化工企业的压缩机机组撬装工艺管道由压缩机厂一起设计,现场安装时当地特检机构提出异议,又重新找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管道重新进行设计、安装和监检,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成本。

压缩机机组附属管线中部分符合压力管道基本定义的管线,其设计、制造和安装需要满足TSG07- 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需要在人员、设备和管理上进行升级。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试验需要满足GB/ T20801- 2020 的要求。中小制造厂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同时需要对组装的压力管道组合元件(工厂预制化管段)进行制造监检。这些监管的变化,提高了压缩机机组附属管道设计的可靠性,提高了装置的整体安全性能。但是,也提高了压缩机等设备附属管道的制造成本,最终影响了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的制造厂的竞争力。

3 新建化工项目对压缩机附属管道监管变化的对策

(1)在确定机组供应商时,需要明确机组附属管道需要满足的压力管道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对设备供应商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资质进行考察;对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和制造资质的,又确需要该供应商供货的,在合同阶段就要明确附属管道分包给具有相应压力管道资质的分包商。或是,由装置整体的设计院进行统筹设计,由项目建设的主安装公司进行统筹安装。

(2)在制造过程中,新建项目应该关注机组附属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制造监检,确定其是否按规范执行,并进行监造或其他质量控制活动。

(3)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安装相应的压力管道规范,验收机组附属管道的设计图纸、材料、制造和监检资料。

(4)在整体安装后,及时按照规范要求,按压力管道或设备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 结语

探讨了压缩机机组等机组附属管道适用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变化,结合国内部分压缩机组等设备制造商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制造、安装资质的现状,给出了新建化工项目压缩机机组等附属管道合规性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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