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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民主的平等”的自洽及其马克思主义立场的解构

2023-08-18王洋洋罗克全

理论导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罗尔斯马克思主义

王洋洋 罗克全

摘 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人类解放理想构建了一种“民主的平等”方案。所谓“民主的平等”旨在消解基于“自由优先”造成的社会不平等,特别是试图通过所谓形式上不平等但却合乎正义的分配原则矫正由社会偶然性和自然禀赋差异导致的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同于罗尔斯把假设的原初状态作为理想社会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坚持从社会实然状态出发,在“平等优先”的指导下推进人类解放理想。以马克思主义立场对罗尔斯“民主的平等”进行解构,不难发现,“民主的平等”方案为人们从原初状态的个人自由转向政治状态的社会平等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但因为其并未触及造成社会不平等的真正经济根源,因而只能依托脱离现实处境的分配原则实现政治解放。回到马克思主义的语境,只有立足唯物史观,复归人的本质,把解放扩及全人类,才能在真实意义上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的平等”;罗尔斯;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8-0088-07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视域下人类文明新形态研究”(22DKSJ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洋洋(1991—),女,山东淄博人,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山东省高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政治哲学;罗克全(1967—),男,湖北蕲春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一直存在一个关涉“自由”和“平等”关系的根本性问题,即“自由优先”还是“平等优先”。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家围绕人类解放主题形成了“自由优先”的一边倒认识,传统契约论、新契约论、新自由主义普遍承认人们生来具有的自然权利,并且认为人们无条件享有的自然权利表征着个人自由的独立优先性。因为绝对的个人自由在现实社会无法实现,人们必须尽可能平等地协调每个人享有的这一同等权利,作为手段出场的分配原则成为实现个人自由的现实可能。罗尔斯借助合乎正义的分配原则构建了一种“民主的平等”方案,在他看来,“民主的平等”才是个人自由的真正达成。罗尔斯在探求人类解放应然问题时坚持的“自由优先”带有明显的平等化倾向,这与坚持“平等优先”的马克思主义具有相似性,在把握罗尔斯“民主的平等”的自洽的同時对其进行马克思主义立场的解构,不仅有利于在理论上厘清“自由优先”还是“平等优先”的悖论性问题,而且能够立足现实为人类解放理想的提供确认可行方案。

一、“民主的平等”的生成:原初状态的自由转变为政治社会的平等

为了构建一种符合人类解放理想的正义社会,罗尔斯假设了一个相对匮乏的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处于无知之幕后的理性个体为分配有限的社会基本善共同制定了相应的分配原则,生成了在政治社会实现个人自由的“民主的平等”方案。“民主的平等”把原初状态的个人自由阐释为政治社会“平等的自由”[1]43,通过分配原则完成了对社会偶然性和自然禀赋差异导致的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矫正,同时保证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的平等”构建的是“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1]13,它虽然打破了形式上的平等,但却因为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而成为一种合乎正义的人类解放方案。

(一)“民主的平等”的提出:个人自由在正义社会表现为平等的自由

“民主的平等”方案的提出,最初是为了解决存在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矛盾。在政治哲学中,自由和平等的矛盾集中表现在,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必然会由于人们社会出身和自然禀赋的差异而导致社会的不平等,而要强行实现社会平等,则会造成外部因素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作为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者,罗尔斯坚持“自由优先”,主张“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1]10,为此,他假设了一个理想的原初状态,以此作为起点展开对能够合理处理自由和平等关系的正义社会的探索。罗尔斯认为,正因为原初状态是被虚构的,因而能够比传统契约论在更加抽象和概括的维度把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社会正义原则。

为了更好地论证如何构建“自由优先”而又兼顾平等的社会正义原则,罗尔斯赋予原初状态两种限制。其一,就客观环境而言,它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1]11,这使得人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还需要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解决由于匮乏产生的利益冲突,社会正义原则成为平等的自由个体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原则。其二,从主观条件来看,它要求“无知之幕+相互冷淡”[1]12,“无知之幕”排除了个体的特殊信息,使每个人必须尽可能地为所有人选择正义的分配原则,这在区分功利主义的同时保证了社会契约在全体成员间的一致性;“相互冷淡”强调人们是秉持中立态度在理性支配下对社会基本善①进行选择。

“民主的平等”方案借助原初状态所要引出的是一种适用于任何社会的正义原则,它不仅要保证“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1]4,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1]10。质言之,原初状态的个人自由只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才是正义的。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划分为两种:其一,分配本身平等且正义;其二,分配虽然在形式上不平等,但相较于平等分配而言,它能够给每个人带来更多的基本善,此时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正义。罗尔斯在划分社会政治权利和义务时,采用兼顾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的第一种分配原则直接达到“平等的自由”,而在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因为个人自由已经造成了人们的不平等,因而只能采用第二种分配原则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实现“平等的自由”。

(二)“民主的平等”的证成:正义的分配对自由导致的不平等的矫正

罗尔斯对“民主的平等”方案的论证通过两个正义的分配原则实现。社会基本结构划分为政治和经济两部分,罗尔斯制定了适用于社会政治结构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以及适用于经济和社会安排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因为尊重人们生而平等的自由权利而得到普遍认可,并且成为任何国家确立社会制度必须首先考虑的原则。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第二个正义原则需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主的平等”方案中“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的原则与差别原则达到的”[1]75-76。社会平等分为“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正如一场百米竞赛,如果某些选手被要求退到起跑线之外起跑,或者一些选手先天腿脚有残疾,对于竞赛的结果则会被认为不公正。不公正的竞赛结果源于社会偶然性(被要求退到起跑线后的选手)和自然禀赋(腿脚有残疾的选手)的差异,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已经内在地决定了在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必然进一步导致结果的不平等。“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正是通过形式上不平等但却合乎正义的再分配分别实现对社会偶然性和自然禀赋差异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矫正和补偿。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对“自由优先”导致的起点不平等的矫正,它消除了社会偶然性对平等的自由分配的干扰。“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强调各种前途和机会不仅要在形式上向所有人开放,而且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社会条件真实地获得它们,这就要求社会合作体系必须符合“纯粹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可以保证人们在面对各种地位和职务时能够克服社会条件的偶然性,基于自由权利和平等手段获得一种无论如何都符合正义的结果。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还只是对起点不平等的矫正,只是把被要求退到起跑线之外起跑的选手重新拉回到同一起跑线上,并没有把那些虽然站在起跑线上但天生有缺陷的选手考虑在内,这就要求转向对另一个带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的论证。

“差别原则”是对“自由优先”导致的结果不平等的再分配,它补偿了自然禀赋差异对平等的自由分配的影响。自然禀赋的差异是人们无法消除的,尽管它也是一种起点的不平等,但却只能在产生出不平等结果后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对它的矫正。“罗尔斯认为人们的天赋是偶然任意的,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因而要把天赋看成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而不是拥有者个人的资产”[1]24,差别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合作中各阶层的获益状况,使社会群体中的每个人在再分配时都能因为这种偶然的所得或所失,给出或收到相应的利益补偿。需要强调的是,自然禀赋本身只是作为自然事实存在并不涉及正义问题,当它在社会合作中成为区分人的标准时,才被纳入到适用于评价社会结构正义问题的考量中。

(三)“民主的平等”的指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

在“民主的平等”方案中,差别原则是贡献最大、争议最多的部分,因为它在对自然禀赋导致的不平等进行矫正时表现出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進行剖析,既能够在论证差别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中回应各种猜测和质疑,也有助于更加清晰地把握“民主的平等”的具体指向。

差别原则会产生两种再分配方案,即完全正义和充分正义。完全正义的差别原则指的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最大限度增加最少获益者的期望。充分正义的差别原则规定有利者财富的增长至少对不利者财富增长有所贡献,但并不一定对最不利者的贡献最大。显然,充分正义并未对有利者的获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有利者追求较大的获益但同时对不利者的获益贡献较少,则会造成较大程度的不平等甚至两极分化。补偿自然禀赋差异导致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是符合完全正义的“民主的平等”方案。作为一种最大值原则,“民主的平等”方案把不平等分配应该“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1]61简化为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是否背离分配的正义性?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通过“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进行了回答。人们之间的最初不平等像链条一样联系着,当社会有利者的获利提高了最少受惠者的期望时,也必然改善其间所有阶层人们的状况,而且人们之间的所得都是紧密啮合的,其中任何代表人的利益发生增减都必然牵动其他所有代表人,尤其是最少获益者。紧密啮合的链式联系使每个代表人都能从社会基本结构中获益,有利者从社会合作提供给他们的机会中获益,不利者因为最初的不平等而从有利者提供的福利贡献中获益,其中,最少受惠者的获益最大,这一原则带有明显的平等主义色彩。社会只有保证有利者对不利者的边际贡献曲线处于上升趋势,才说明不同群体的利益是和谐互惠的,差别原则能够使社会各阶层以相容的方式实现对效率原则的超越。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获益”通过有利者提供福利的方式满足了不利者特别是最不利者的再分配需求,但有利者是否有权拒绝为他们提供福利?回答是否定的。从道德上看,任何带有偶然性的所得都是随意的,它们造成了人们在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的最初不平等,差别原则要实现的正是把自然禀赋看作共同资产进行再分配,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的平等”。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把差别原则看作“模式化的分配”,认为这种分配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在罗尔斯看来,把偶然所得作为公共资产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

二、“民主的平等”的实质:依托虚假的分配正义实现政治解放

“民主的平等”似乎借助合乎正义的分配原则,在政治社会既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又兼顾了最少受惠者的获益,在从原初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过渡中完成了个人自由向社会平等的转变。但从实质来看,“民主的平等”方案只能依托分配原则实现政治解放。“民主的平等”对分配原则的探索不以社会实然状态为根据,撇开方案本身的可行性不论,就本质而言它属于意识形态法权,带有明显的阶级性,作为上层建筑构成的“民主的平等”在事实上沦为脱离现实处境的虚假正义,所谓的人类解放只能在“民主的平等”方案中被降格为政治解放。

(一)“民主的平等”是政治社会的意识形态法权

“民主的平等”是通过契约“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1]6,它在本质上从属于意识形态法权范畴。从社会发展的历时态来看,任何社会的法权概念都有独特内涵,即使正义的分配原则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都具有正义性。就“民主的平等”而言,它在论证差别原则合理性时依据社会成员占有财富的多寡对他们进行了划分,这内在地表明“民主的平等”的适用范围尚未超越政治社会,它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只能在政治社会实现不彻底的自由解放,差别原则也只是阶级社会用以缓解利益矛盾的社会福利制度。马克思政治哲学明确指出法权概念以一种辩证否定的形式存在,只要阶级社会的私有制没有彻底消除,代表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法权反映的就只是某部分人的解放诉求,真正的人类解放应该建立在取消私有财产基础上。

“民主的平等”是存在于政治社会的一种以不平等分配为前提的所谓正义方案。罗尔斯强调,只要不平等分配比平等分配更能改善人们的处境,不平等分配就是正义的,这一观点暴露了罗尔斯自身的逻辑悖论。他一方面强调正义的社会只能是按照其构建的分配原则运行的社会,另一方面主张能够给人们普遍带来基本善的分配也合乎正义。那么,一种分配原则如果对社会成员普遍有利,但并不能保证最少受惠者的获益最多,在罗尔斯那里这种分配原则既是正义的同时也是不正义的。以不平等分配为前提的“民主的平等”,并没有揭露造成社会合作中有利者比不利者更富有的经济根源,社会偶然性和自然禀赋的差异只是不平等的直接表现,政治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才是最根本的原因。不深入现实的生产方式分析问题,舍近求远地采取矫正措施永远无法彻底消除问题,社会也就始终处于需要矫正的不平等状态,作为意识形态法权的“民主的平等”也只能是政治社会的统治手段。

(二)“民主的平等”是脱离现实处境的虚假正义

“民主的平等”在内容上违背了权利应得的正义基础,它本身是虚假正义。从古希腊时期到中世纪,人们普遍坚持道德应得作为分配的基础,它既表现为用不同的德性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也体现在通过道德倡导整个社会的价值平等,这一切都以先验道德为根基,正是道德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它不与利益发生关系。基于论证分配正义的合法性要求,近代的政治哲学家开始把权利与利益分配相结合,逐步确立起权利应得这一分配基础。就罗尔斯而言,人们通过理性直觉订立契约时,自由和平等作为人类解放在两个层面的要求都属于人的自然权利,但在通过分配原则构建的“民主的平等”中,自由成为造成不平等的偶然性因素,因而需要通过平等的正义原则对这种偶然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结果进行干预,此时的自由已经从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被置换为政治社会的平等。“民主的平等”因为失去了分配的正义基础,不再是个人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的实现,而是沦为社会权力的平等强制,这是它作为正义分配原则的虚假性之所在。

“民主的平等”在形式上借助假设的原初状态得以构建,这使得它从形成之初就脱离了实现正义的现实处境。尽管罗尔斯一再强调他的正义原则是要探索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抽象道德标准,但需要明确的是,“形式地讨论自由平等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自由和平等还需要一种历史和辩证的领悟”[1]27。无论原初状态还是政治社会,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不为这种彼此冲突的利益追求确立边界,人们将会陷入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这是构建正义原则的现实必要性。罗尔斯试图通过巴莱多最佳原则为差别原则的合理性作辩护,指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1]67根据这种观点,毫无人权可言的奴隶社会确定无疑的成为最有效率的社会组织方式,但这种效率原则不可能在现实社会实现真正的自由,以效率原则为前提的社会福利也不能实现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平等。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证个人自由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时提出,只有通过劳动的方式确认的所有权才是合理的,而且对自然无主物的占有不能妨碍别人的占有机会。劳动所得是建立在权利所得基础上的正义分配原则,正义的实现意味着人们在现实社会普遍拥有劳动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机会,这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生产资料的公有作为前提和基础,假设的原初状态和虚假的正义分配原则无法保证实现。

(三)“民主的平等”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解放

“民主的平等”服务于政治社会的统治阶级。罗尔斯在对差别原则进行论证时把社会成员划分为社会合作的有利者和不利者,这意味着即使从纯粹思辨意义上构建“民主的平等”方案时,罗尔斯还是内在地把它看作适用于政治社会而非他所预想的一切社会。“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1]25“民主的平等”把从社会合作的有利者手中征收的税收以社会福利的方式返还到不利者手中,最不利者获得最多的再分配补偿,以此保证社会事实上的平等,这种再分配原则的遵行要求一个具有较多功能的国家。罗尔斯的初衷是善的,他对不利阶层的同情和关怀与康德的善的原则相一致,即都把人当作目的而非工具,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把对正义的诉求寄托于政治国家,忽视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的剥削本質。罗尔斯特别强调差别原则和效率原则在他所构建的社会是相容的,即社会合作的有利者为了获得较大利益通过提高效率、发明创新等方式想方设法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进而通过差别原则使包括最小受惠者在内的所有人的期望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除此之外不可能找到更有效率的分配原则。质言之,允许社会不平等除了需要满足差别原则外,还必须以有利者的财富增长作为根本性前提。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表面上看是有利者在对不利者实施福利,其实质则是有利者维护凭借经济优势取得的统治地位的方式,基于此“民主的平等”的阶级立场并非社会合作中的不利者而是政治社会的统治阶级。

“民主的平等”至多只能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解放。罗尔斯指出,任何社会只要符合他所构建的分配原则就是正义的,可以说他试图构建的是一个永恒正义的社会。但罗尔斯在以不利者和有利者的相对概念界定人们对财产的占有状况时,掩盖了私有制本身才是造成社会事实上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占有私有财产是人的权利,虽然不反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但把这种占有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是非正义的。实行“民主的平等”方案的国家尽管在政治上赋予了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在经济和社会安排上通过看似正义的分配原则兼顾包括最少受惠者在内的所有阶层的利益,实现了表面上的自由、平等和博爱,但因为罗尔斯始终对造成社会财富占有不平等的私有制避而不谈,这就决定了“民主的平等”并不会在真实意义上消除阶级社会对自由和平等的限制,它至多只能在政治社会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解放而非人类解放。

三、“民主的平等”的破解:扎根社会现实推进人类解放

“民主的平等”作为一种法权概念,忽视了造成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根源;作为一种以不平等分配为前提的平等方案,违背了分配的正义基础;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实现的只是有限的政治解放。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解构“民主的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解放:需要立足唯物史观,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保证法权概念扎根社会现实;需要复归人的本质,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明确正义分配的应然表达;需要把解放的范围扩及到人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推进人与社会的自我生成、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一)立足唯物史观,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

人类解放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作为前提和保障。罗尔斯把“民主的平等”的起点限定在中等匮乏的原初状态,初衷是排除各种与分配无关的因素对所要构建的分配原则的干扰,但事实上中等匮乏反而成为人们由个人自由走向社会合作进而产生分配需求的根源。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无论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采用分配制度也是因为社会财富的有限性,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转变,体现的是随着自然财富越来越多的被转变为社会财富,掌握私有财产的统治阶级以更加隐蔽的法权形式交替进行的阶级统治。可以说,无论是理论上的构想还是现实社会的发展实践,都充分证明分配原则不是社会正义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对分配正义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正义及其创造的社会财富才是。生产正义强调生产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人们从事生产的目的是满足消费需求,在物质财富尚未实现极大丰富之前,生产创造的物质财富更多地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进而转变为奴役被统治阶级的权力。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物质财富不断积累的历史,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本身作为一个极值概念无法用确切的数值表示,但如果社会消费的财富总量相对于社会创造的财富而言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时,也就达到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标准线。当充足的社会财富满足所有人的物质需求时,私有制消除、阶级消失、国家消亡,评价社会制度的正义范畴虽然仍然会继续存在,但不再表现为需要去实现的规范性价值标准,而是转变为对社会运行状况的事实描述。

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要求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重建“个人所有制”。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与其被理解为一个确定的社会形态,不如说它更倾向于表现为一种不间断的现实运动,“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3]539,共产主义通过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推动着人类解放在程度上的提升。以资本逻辑主导的私有财产被消解后,社会不断推动人们实现自由和平等,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由外部私有制转变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共产主义的所有制既不是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也不等同于阶级社会的私有制,它以对社会财富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了对原始社会自然财富公有制的超越,同时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874

(二)复归人的本质,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人类解放是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在与自然、社会以及他人之间建立满足人的现实需要的价值关系的过程。“民主的平等”把人类解放的实现寄希望于看似正义的社会结构,没有回到人的本质考察人的存在状态。现实的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化的人,在与周围一切进行对象化活动时通过“需要”不断确证人的本质,而与人建立关系的对象在人的自我感觉限度内不断表征着人的需要的内容。人的对象化活动、人的本质以及人的解放都要通过需要的满足来体现。“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3]519作为自然存在物,人们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中首先满足维持自身生理机能的需要,人类解放所处的任何历史阶段都应当从自然以及人的活动对其产生的影响出发进行把握。人与同样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在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过程也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过程,而交往关系直接取决于生产发展水平和分工的发展程度,交往关系是所有制关系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直接反映。在私有制主导的社会处境中,人们每天不断生产的是作为一种异己力量存在的需要,以私有财产的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导致了人的异化。资本主义社会在异化着人的本质的同时,还不断生产着变革私有财产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通过工人阶级革命的方式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轉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从此人们不必再屈服于分工的力量,而是根据“人之为人”的存在方式展开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需要的满足主要表现为通过作为自由自觉活动的劳动实现向人的本质的复归。满足人类的现实需要,要求在现实世界使用物质手段达成。马克思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作为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分配指向的是满足人的“需”,坚持这一分配原则,首先要求人们能够“尽所能”,这里的“能”指的正是人们改变世界的实践能力。人的劳动本身是一种自由的活动,但在阶级社会劳动却成为服务于私有制的外化的或异化的劳动。只有通过劳动扬弃一切异己的对象性关系并打破旧的规定性,才能使劳动摆脱谋生手段的定位重新成为以生产自我为目的的活动。人们在共产主义社会不断生产着自己的各种可能,实现向人的本质的复归。“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反映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状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保证的是社会财富切实为人的发展服务,成为人类解放的物质保障。

(三)扩及人类的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民主的平等”实现的是私有制主导下的政治解放,而政治解放并没有也不可能把解放的主体扩及到全人类,它服务的是掌握经济和政治特权的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以民主的方式作为掩饰大张旗鼓地对工人阶级实行阶级统治,使工人处于“牲畜般的存在状态”[3]115,而资产阶级自身也不再是人,而是沦为“人格化的资本”[4]269。不同于“民主的平等”落脚于阶级社会的政治解放,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4]683为特征的人类的解放,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性。

人类解放是一场消解私有财产的现实运动。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对自然财富的公有实质上造成的是人们以事实上的占有关系确认对某物的所有权,伴随劳动分工带来的效率的提升以及社会产品的剩余,原始社会推进到私有制主导的阶级社会。阶级社会不同社会形态间的转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私有制,它转变的只是掌握着私有财产的具体的人,被统治阶级借以谋生的对象化活动不断地把自身推向异化的深渊,特别是在人的异化达到顶峰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应当消灭阶级特权,而且应当消灭阶级差别本身”[6]。阶级社会的现实运动主要表现在人们以扬弃私有财产的外在否定方式追求统治阶级的政治解放,而共产主义社会在实现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基础上展开的是全人类的自我否定和发展。

人类解放是一种辩证批判的价值追求。人类解放是在事实、历史和价值多维向度探究的人类社会的应然问题,作为现实运动的人类解放也是需要去实现的价值追求。人类立足社会实然状态寻求实现自身解放的限度,唯物史观赋予人类解放以辩证批判性,这使其区别于作为纯粹价值悬设的解放理想。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表征着人类解放的自由和平等不是应当去确立的完备状态,而是人们在现实运动中对事实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的辩证否定,人类社会每向前推进一步都是全体人类向自由和平等的趋近。在马克思主义的原初语境中,自由指向的是个人,主要表现为以劳动的方式复归人的本质;平等指向的是社会,社会性是人的本質属性。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社会中以全面社会关系表征自身的个人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自由”的人,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坚持的“平等优先”。

注释:

① 这里的社会基本善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6.

[6]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8.

【责任编辑:雨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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