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对法律语言的赋能与挑战

2023-08-17周慧

检察风云 2023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检察司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不断涌现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新技术,正逐步成为未来科技革命的重要源头,也使人们对法律语言的认知、应用、研究等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伴随智慧检察建设向纵深推进,人工智能对法律语言发展将会有怎样的赋能与挑战?上海市检察机关、上海师范大学以及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积极建言献策。

追根溯源:人工智能赋能法律语言的现状述评

姜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法律语言既依托法律条文、法律文书,承载着静态的公平、正义,又贯穿于监督办案之中,动态诠释着司法理念、价值和立场。在探讨数字化转型赋能法律语言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整体了解一下数字检察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请各位嘉宾为我们介绍一下。

曹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建设数字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观点,为数字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势在必行。当前,检察工作正处于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从法律语言角度,法律文书作为检察办案活动的有形载体,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出检察办案质效,亟须对此加大数字赋能,让更多应用场景走出传统“技术圈”,融入检察办案“业务圈”,稳健驶入数字检察快车道,构筑起新的竞争优势。

周慧:近年来,检察工作历经检察信息化、智慧检务、数字检察等不同发展阶段。在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用方面,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理解:形式层面智能化主要体现为智能办案辅助轻应用,包括对文书、案卡中一些形式要件的抓取和识别、简单格式法律监督文书的辅助生成、对法律文书公开审查进行关键要素识别检索等。实质层面的智能化则主要体现为对法律语言要素的解析和运用,如智能量刑辅助、司法案例检索推送、智能化检察服务终端设备等。总体而言,现阶段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语言依然主要停留在弱人工智能和低算力阶段的有限智能化,智慧检察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蒋传光:站在法学研究角度,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观点并不统一,大致可归为三类:一是持乐观态度,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科学性专业性,操作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同时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持审慎的观点,认为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人工智能不能取代人,应防止不良的人掌握人工智能。三是持折中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也要防范其风险。

趨势展望:人工智能赋能法律语言的价值阐释

姜杉:从技术角度,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语言处理能力与法律语言具有高度契合性,人工智能在法律语言应用领域将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曹化:从静态的法律语言即法律文书角度,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也能为检察法律文书革新发展提供助力。新时代法律文书数字化运作体系的定位并非替代检察干警履职,而是通过数字技术丰富完善法律文书运作体系的制度措施,比如构建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以数字技术有机贯通重点环节、重点案件、重点人员,准确定位不同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从制作到生效、反馈等全流程均有章可循,科学评价、优化法律文书质量,丰富法律文书数字化运用场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整体质效。

陈磊: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例,AIGC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从四个层面提升其工作质效:一是增强问题线索分析能力,利用大数据和多模态能力对案件涉及的各类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和全面分析,避免检察官就相同问题重复制发检察建议。二是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效,利用人工智能强大的学习和模仿能力,从优秀检察建议、各种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治理经验等方面获取信息,提供一些创新的观点和建议。三是有助于放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正效应,拓展传播渠道和影响力,强化其执行力度。四是创新落实评估方式,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反馈信息和评价指标,借鉴已有优秀检察建议书样本,自动生成评价指标,并量化地测试新制发检察建议书的质量和效果。

蒋传光: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具体表现为智能在线咨询、法律文书自动审阅处理、辅助案件审理、预测案件结果等,具有广阔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空间。一些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持乐观态度的学者认为,未来随着机器学习、算法语言系统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人类,成为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助手。应当肯定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对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冤假错案、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克服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的积极作用。

风险预判:人工智能赋能法律语言的难点解析

姜杉:上述研讨中可见,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语言有广阔的空间,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困难或者风险,想听听各位嘉宾的观点。

蒋传光:法律语言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传统题目,也是一个永恒话题,需要结合司法的本质、法律语言的基本属性和现实需要,其面临的科技挑战等方面进行思考研究。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时,对于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存在“算法暗箱”、人工智能难以模拟法官自由心证、人工智能不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人工智能不利于个案的公平与正义等问题也应给予重视。对此,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进一步厘清人工智能与法官审判工作的关系定位和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边界。

陈磊:除了现实困境之外,人工智能应用于检察工作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应用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例:一是对高质量数据的依赖性,如果训练数据质量低下,那么系统不仅无法完成既定任务,甚至会产生错误的结果,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缺乏创新能力,人工智能的创新能力受限于数据和算法的质量,如果不能超脱训练数据的束缚,必然会出现缺乏创新能力的问题,此外,在司法领域,其创新能力也受限于伦理和法律的约束。第三是缺乏司法伦理与社会责任感,在生成涉及司法领域的内容时,应该以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效果。

周慧: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用时,以下风险应当引起重视。首先,人工智能应用与法律语言将使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实体性求真”的难度增加,进而对案件实体处理产生一定影响。其次,通用的分词方法、知识图谱构建技术等,尚无法完全适应司法实务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对精确性、专业性的较高要求,可能导致法律术语的失范化。再次,可能因“数字鸿沟”导致有关应用主体行权困难或加剧诉讼投机行为。最后,司法人员在“算法偏离”场合可能产生自我怀疑甚至焦虑,且随着人工智能应用开放性、可得性增强,当公众预测裁判结果与实际偏离度较高时,可能导致法律信任危机。

赋能策略: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检察应用的应用范式

姜杉:我们看到,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优势与挑战并存,在具体应用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蒋传光: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应当保持正确的态度,既要防止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产生技术恐惧,又要避免产生技术崇拜。应当明晰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的关系定位,明确检察官和法官在司法全过程的主导地位,设置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边界,发挥好人工智能作为辅助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冤假错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其在法律推理中存在“算法暗箱”等问题和暗藏的风险。

周慧: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当转变“平移应用”的移植思路,注重结合法律这一特定场域和法律语言特点,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运行环境,明确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责任。二是辅助性原则,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检察官做出决断,检察办案仍应遵循司法责任制,也必须遵循我国成文法的法律体系和法条内部逻辑结构。三是人性化原则,进一步完善“数字人权”的保障机制,并持续推进算法公开和释法说理。四是伦理性原则,完善法律文本内容实质性审查机制,推进数据分级保护。

曹化:在明确总体原则基础上,以数字赋能法律文书为例,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推进,一是在健全完善法律文书数字化运作体系方面,打造全流程、全息化的法律文书智能运作系统,包括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全流程全息在线监管系统、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系统。二是在系统性推进法律文书制度设施构建方面,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机制,构建数字化文书送达系统,深化数字检察法律文书项目评定与培育,促进检察法律文书工作智能化发展。三是在统筹推进數字检察工作、打造数字检察人才方阵方面,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数字思维,加强组织保障,科学统筹推进,组织开展业务实训,掌握数字技能。

姜杉: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今天我们围绕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人工智能对法律语言的赋能与挑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展望,在数字化浪潮下,法律语言的发展能够拥抱潮流、守正创新、赋能前行。

(声明:本内容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猜你喜欢

法律文书检察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检察版(五)
检察版(四)
检察版(十)
检察版(九)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法律文书教学的多维透视
法律文书写作问题刍议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