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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竹子新品种审定中几个问题的商榷

2023-08-16史军义周德群张玉霄

世界竹藤通讯 2023年2期
关键词:学名竹类命名

史军义 周德群 张玉霄 姚 俊

(1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高原林业研究所 昆明 650224;2 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昆明 650500;3 铜仁学院 贵州铜仁 554300;4 西南林业大学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 昆明 650224)

竹子新品种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事关其科学性、权威性以及后续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我国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信息中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完善竹子新品种审定工作提供参考。

1 竹品种的基本概念

要判定一种竹子是否为品种,就要弄清楚什么是竹品种,竹品种是如何形成的,确认竹品种的条件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1.1 竹品种定义

竹品种(bamboo cultivars),全称为竹类栽培品种,是指通过人类有意活动、选择、分离、引种、培育和生产出来并加以命名的竹类植物集合体[1]。

所有竹品种均属于栽培竹,栽培竹是相对于野生竹或自然起源的竹类而言。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CNCP)的相关规则和规定[2],竹品种是具有如下特点的竹类植物集合体:1)是为某一特定性状或若干性状的组合而人为选择出来的;2)来源清晰、分类地位明确,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3)无论采取何种繁殖方式,其特定性状都能继续保持在该竹品种中;4)每个竹品种必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可以是不同语言,但需符合ICNCP的命名原则,且其拉丁学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1.2 竹品种的形成

根据竹类植物的生物学规律,一个竹品种的形成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3]:1)竹子野生居群因某种优异功能或性状而被人类引种利用,且这种功能或性状一直表现稳定者;2)竹子野生居群中的变异植株,经人工筛选分离、培育后,变异植株的特定性状表现稳定者;3)历史上只有栽培记录而无野生记录、至今依然为人类所栽培和利用者;4)在自然环境中可能有分布,但人们并不确切掌握,所了解、认知、接触和利用的主要为人工栽培类型;5)在人工居群中新发现的竹类遗传变异植株,经持续繁殖、栽培,其特定性状表现稳定者;6)通过其他新技术手段获得的新竹植株,经持续繁殖、栽培,其特定性状表现稳定者。

1.3 竹品种类型

根据竹品种与其近缘分类群的差异性,竹品种大致分为以下4类[4]。

1)特征型竹品种。主要指因形态特征与近缘分类群有明显差异、且性状稳定而形成的竹品种。比如:母竹竹秆为纯绿色,而新品种竹秆呈金黄色;母竹秆节不膨大,而新品种秆节明显膨大等。

2)生理型竹品种。主要指因生理特征与近缘分类群有明显差异、且性状稳定而形成的竹品种。比如:母竹笋期为春季,而新品种为春秋两季;在同等面积条件下,母竹笋产量仅为500 kg/hm2左右,而新品种笋产量明显提高,达到1 000 kg/hm2以上。

3)生态型竹品种。主要指因生态特征与近缘分类群有明显差异、且性状稳定而形成的栽培竹品种。比如:新品种在人为干预下比母竹更加耐寒、耐旱、耐水、耐热、耐风、耐瘠薄、耐盐碱等。

4)园艺型竹品种。主要指通过杂交、嫁接、组培以及其他特殊园艺或新技术手段培育出来的竹品种,其表现性状与母竹相比具有明显差异、且性状稳定。比如:杂交竹、组培竹、矮化竹、花叶竹等。

1.4 竹品种登记

目前已有的竹品种,其历史记载和现实记录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5]。

1)原栽培品种。是指由野生竹直接引种培育的人工居群。通常至少需要在人为设置的环境中连续生长3年以上,其形态特征与母竹基本保持一致,并始终保持稳定。其命名依据是《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ICNCP),名称的规范书写方式为:竹属名+竹种的品种化加词。比如:方竹Chimonobambusa‘Quadrangularis’;筇竹Qiongzhuea‘Tumidinoda’。如果原栽培品种在形态或生理上发生了稳定的可辨识变异特征,则应给予新的竹品种命名。

2)传统栽培品种。是指以往按照《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CBN)或《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ICN)命名并公开发表的竹子种下分类群,包括变种variety(缩写为var.)中的人工栽培居群、全部栽培变型form(缩写为f.)和栽培型(cv.),后依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进行重新修订、具有规范化品种名称及其对应内涵信息的竹类栽培品种。其名称的规范书写方式为:竹属名+种加词+品种加词。比如:青丝黄竹,原名为BambusaeutuldoidesMcClure var.viridi-vittata(W. T. Lin)Chia,修订后为B.eutuldoides‘Viridivittata’;黄槽黄古竹,原名为PhyllostachysangustaMcClure f.flavosulcataG. H. Lai,修订后为Ph.angusta‘Flavosulcata’。

3)法定登录品种。是指通过向各个国家植物新品种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竹类栽培品种(见《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附录II)。凡法定登录的竹品种,如果符合ICNCP的规则和要求,则可世界通用。其名称的规范书写方式为:竹属名+种加词+品种加词。比如:花龟竹Phyllostachysedulis‘Mira’(品种权号为20150085);浙竹1号Phyllostachysedulis‘Zezhu 1’(品种权号为20160056);如果不符合ICNCP的规则和要求,则只能适用于其登录所在国,但其名称的正确书写方式也应修订同前。

4)国际登录品种。是指依据ICNCP的规则和要求进行命名,且通过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权威认证、并公开发布或发表的竹类栽培品种。凡国际登录的竹类新品种,属国际公认,其应用不受国籍的影响和限制。国际登录竹品种名称的规范书写方式为:竹属名+种加词+品种加词。比如:黑秆篌竹Phyllostachysnidularia‘Heigan Houzhu’(国际登录编号为WB-001-2019-041);花秆筇竹Qiongzhueatumidinoda‘Huagan Qiongzhu’(国际登录编号为WB-001-2021-054)。

1.5 竹品种认定的条件

认定一个竹子人工居群为新品种,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ICNCP相关规则和要求;2)必须符合优先原则,即此前从未合法公开、正式发表、修订、注册或公告的竹品种;3)必须有清晰的来源和明确的分类地位;4)其名称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拉丁学名,且书写正确;5)竹品种信息应尽可能完整,其中关键信息包括培育(或申请)者、培育过程、品种特征描述、与近缘分类群的区别、主要用途、品种保存地点、适宜种植范围及相关图像信息等。

2 中国竹子新品种审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命名不规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国际生物科学联盟(IUBS)的规定,野生或自然起源的植物名称是由《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后更名为《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而因人类有意活动、选择、引种、培育和生产的栽培植物的名称则由《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这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关于国际植物命名规则的2大法规体系[6],也是世界各国植物学家公开发表植物名称时所遵循的统一规则。因此,凡是人类培育的植物品种(包括竹品种),在进行品种命名时均应遵循《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规则和要求,否则其品种名称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2.1.1 竹品种的命名

拉丁学名是世界公认的植物名称的科学表达方式,加之优先原则,每种植物(包括栽培植物)只能有一个正确的拉丁学名,也就是最早公开发表或合法公布的那个拉丁学名。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规定,竹品种名称的正确表达方式应为:竹属名+种加词+品种加词[1-2]。

在竹品种的拉丁学名中,品种加词的正确写法是在单引号内加写竹品种称呼,可以是拉丁文、英文、汉语拼音字母(正体、首字母大写)等。品种加词中可以包含少量阿拉伯数字或符号,但数字或符号不能单独使用,应与其他字母搭配使用。单引号内的字母必须是正体、首字母大写,且应简短,便于书写和记忆。比如‘青龙竹’(品种权号为20180405),青龙竹拉丁学名为Phyllostachysedulis‘Curviculmis’,其对应的中文名称为‘青龙竹’,只有当二者具有法定对应关系时,才能视同一物、同等对待、并互换通用。此外,还需进一步强调的是:

1)只有在已有完整品种定义的前提下,青龙竹才可简写为‘Curviculmis’或‘青龙竹’。就像刚竹属中的花毛竹,在前文已有Ph.edulis‘Tao Kiang’的明确表达时,才可以简写为‘Tao Kiang’。

2)青龙竹不等于‘青龙竹’。不带单引号的青龙竹3个字只是竹品种的称呼,通常是在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时使用;‘青龙竹’则是竹品种的名称,是专指竹品种本身时使用。比如,青龙竹秆呈“S”型,发表的一个新品种叫‘青龙竹’。

2.1.2 目前竹品种命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竹品种名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拉丁学名。一种植物的拉丁学名,一方面标志着它在植物分类系统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它在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身份。但在我国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多数竹子新品种没有对应的拉丁学名,因而缺乏竹品种命名的科学性,容易导致同名异物、同物异名、一物多名、甚至不知为何物的现象。比如:‘金丝龙鳞’(品种权号为20210716)、‘金方1号’(品种权号为20210620)、‘金方2号’(品种权号为20210636)、‘金方3号’(品种权号为20210621)、‘金方4号’(品种权号为20210637)等。

2)名称书写不规范。一个正确的竹品种名称,必须载明其竹属、种加词和品种加词。即使在已有确切定义的情况下,其品种加词的正确写法也必须是竹品种称呼加单引号。比如:甘之饴(品种权号为20180190),甘之饴不能等同于‘甘之饴’。甘之饴是对竹品种的称呼,‘甘之饴’则是竹品种的名称,其对应的拉丁学名为Dendrocalamusminor‘Ganzhiyi’。即使在前文已有完整品种定义的情况下,其品种名称的正确写法也必须是‘Ganzhiyi’或‘甘之饴’,而不能是甘之饴。在各省竹子新品种审定中,品种名称存在的问题更多。比如:‘七彩红竹’,拉丁学名应为Indosasahispida‘Rainbow’[7];但其最早品种信息见于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证书,使用的拉丁学名却是IndosasahispidaMcClurecv.‘Rainbow’Y.M.YangetJuanWang,可谓错误百出。其一,‘七彩红竹’的品种加词应为‘Rainbow’,即便按照《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传统栽培品种命名,也只能是正体cv. Rainbow,而且后续使用时还需依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修订为‘Rainbow’;其二,在任何情况下,单引号‘’和cv.都应为正体,而且不能同时出现、重复使用,更不能是斜体cv.‘Rainbow’;其三,依照《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定名人可以省略,即便按照《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传统栽培品种命名,定名人McClure和Y.M.YangetJuanWang也应为正体,不能是斜体。

2.2 分类地位不明确

在《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附件Ⅰ中,对竹类植物名类有明确界定,并在国际园艺学会(ISHS)官网(http://www.ishs.ong)上公布有与之配套的竹亚科分类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其“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中也明确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所以,一个正确的竹品种名称,应当标明其所属竹亚科的属、种状态。比如金箍棒,本名‘花秆红竹’,对应的拉丁学名是Phyllostachysiridescens‘Heterochroma’,属于竹亚科刚竹属的红哺鸡竹Ph.iridescensC. Y. Yao &C. Y. Chen[8]。即使命名‘金箍棒’,其对应的拉丁学名也应该是Phyllostachysiridescens‘Jingubang’。但在国家公布的竹品种信息中,金箍棒却没加单引号(品种权号为20170035),也没有标明其拉丁学名,因而难以判定其确切的分类地位。如果品种的分类地位不明确,即使其特征具有稳定性、特异性和一致性,也无法判断该品种的新颖性。因而金箍棒不应被认定为一个新品种。

2.3 重复命名

2.3.1 ‘紫韵’

从国家公布的竹品种信息看,‘紫韵’与‘紫斑孝顺竹’的形态特征完全相同。‘紫斑孝顺竹’(Bambusamultiplex‘Zibanxiaoshunzhu’)来源于孝顺竹B.multiplex(Lour.)Raeuschel ex J. A. &J. H. Schult.,与孝顺竹特征近似,不同之处在于其秆及枝具不规则紫色斑块,且秆基部节间具黄白色或绿色纵条纹,即:当节间紫斑较密集、秆主要为紫色时,纵条纹呈现绿色;当节间紫斑较稀疏,秆主要为绿色时,纵条纹呈现黄白色。

‘紫斑孝顺竹’由黄大勇等首先发表在《世界竹藤通讯》2018年第4期[9],同年又向“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中心”(ICRCB)提交了竹子新品种国际登录申请并获得批准,编号为WB-001-2018-029,品种信息同时报国际园艺学会(ISHS)备案公布;2019年,同一特征的人工居群又被黄大勇等以‘紫韵’之名申请国家竹子新品种,并于2020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200328)。此属典型重复命名现象。由于‘紫韵’公布在后,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优先原则,该名称应不成立,只能作为异名或商品名。

2.3.2 ‘曼歇1号’

从国家公布的竹品种信息看,‘曼歇1号’与‘曼歇甜竹’的形态特征完全相同。‘曼歇甜竹’(Dendrocalamusbrandisii‘Manxie Tianzhu’)来源于勃氏甜龙竹Dendrocalamusbrandisii(Munro)Kurz,与勃氏甜龙竹特征近似,不同之处在于曼歇甜竹秆形更加高大、粗壮,秆高15~17 cm,直径10~16 cm,秆被毛较多,梢端下垂;二级分枝反抱主枝,笋呈灰绿色,笋产量达7 900~9 000 kg/hm2;而勃氏甜龙竹秆形相对较小,其秆高10~15 m,直径10~12 cm,秆被毛较少,梢端极度下垂;二级分枝不反抱主枝,笋呈灰黄色,笋产量在4 500~6 000 kg/hm2。

‘曼歇甜竹’由张兴波等于2017年首先向“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中心”提交了竹子新品种国际登录申请并获得批准,编号为WB-001-2017-021,品种信息同时报国际园艺学会备案公布;孙茂盛等将该品种发表在《世界竹藤通讯》2018年第4期[10]。2020年,高健等以‘曼歇1号’之名,申请国家竹子新品种,并于2021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210472)。此亦属典型重复命名现象。由于‘曼歇1号’公布在后,所以名称应不成立,只能作为异名或商品名。

2.3.3 ‘金丝龙鳞’

从国家公布的竹品种信息看,‘金丝龙鳞’与‘花龟竹’在形态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均来源于毛竹Ph.edulis(Carr.)H. de Lehaie,均与毛竹另一栽培品种龟甲竹Ph.edulis‘Kikko-chiku’特征近似,不同之处在于:‘金丝龙鳞’与‘花龟竹’的秆和枝均有宽窄不等黄绿相间的纵条纹,分枝一侧纵沟槽绿色;部分叶片有少量淡黄色纵条纹;地下茎在土壤中呈黄色,出土见光后逐渐出现绿色条纹。

花龟竹作为一个毛竹栽培型,最早由张培新等发表在《竹子研究汇刊》2013年第2期[11],拉丁学名为Ph.edulis(Carr.)H. de Lehaie cv. mira P. X. Zhang,G. H. Lai &X. Q. Hua,后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修订为P.edulis‘Mira’;同年,郭起荣等申请‘花龟竹’国家新品种,2015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150085)。2020年,高健等又申请‘金丝龙鳞’国家新品种,2021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210716)。由于‘花龟竹’发表和公布在前,根据优先原则,此后再提出的‘金丝龙鳞’新品种申请,属于重复命名行为,因此该品种不能成立,只能作为异名或商品名。

2.4 违背优先权原则

2.4.1 花秆红竹Phyllostachysiridescens‘Heterochroma’

该竹来源于红哺鸡竹Ph.iridescensC. Y. Yao &C. Y. Chen,与之特征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其新秆鲜黄色,有时中下部节间具红色晕斑;老秆黄色,节间分枝一侧纵沟槽为绿色,少数节间具1~2条绿色细纵条纹;部分叶片具黄白色细纵条纹。

花秆红竹作为红哺鸡竹栽培变型(别名金箍棒),最早是由张培新发表在《世界竹藤通讯》2006年第4期,拉丁学名为Ph.iridescensf.heterochromaP. X. Zhang[8],后依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修订为Ph.iridescens‘Heterochroma’。2014年马乃训等将其收入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刚竹属》一书。2015年张宏亮等又以金箍棒为名申请国家竹子新品种,并于2017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170035)。

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中的优先原则,‘花秆红竹’发表在前,原则上应作为该竹的正式品种名称,而‘金箍棒’只能作为异名或商品名。而且,在国家公布的品种信息中,没有公布金箍棒的拉丁学名,金箍棒3个字也未加单引号,因此属于无效命名。

2.4.2 对花竹Phyllostachysbambusoides‘Duihuazhu’

该竹来源于桂竹Ph.bambusoidesSieb. &Zucc.,与桂竹另一栽培品种斑竹Ph.bambusoides‘Lacrima-deae’ 特征近似,不同之处仅在其秆节间具芽或分枝一侧的沟槽具紫黑色斑块。

对花竹作为一个毛竹栽培变型,最早由毋存俭等发表在《竹子研究汇刊》2006年第3期,拉丁学名为Ph.bambusoidesf.duihuazhuC. J. Wu[12],后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修订为Ph.bambusoides‘Duihuazhu’。2008年,易同培等将其收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竹类图志》一书,中文名为斑槽桂竹。2012年郭起荣等又将该竹以‘两相思’之名申请国家竹子新品种,并于2013年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20130126)。

根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中的优先原则,对花竹发表在前,应作为该竹的正式品种名称,而斑槽桂竹和‘两相思’只能作为异名或商品名。

2.5 品种信息不完整

2.5.1 品种信息内容

依据《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的规则和要求,完整的竹品种信息应包括:品种名、拉丁名、所属分类地位、培育(或申请)者、培育过程、品种保存地点、品种特征描述、与近缘分类群的关键区别、主要用途、适宜种植范围及相关图像信息。

建立一个新的竹品种,应指出其建立方式,比如公开发表及其登载期刊年、卷、期和页码,合法报批及其授权时间、证书和编号,国际登录及其批准时间、证书和编号等。

竹子新品种应是通过合法手段、合法途径、合法程序获得的竹品种。其相关信息除个别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均应公诸于世,并接受社会监督,须能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应能在其保存地实地查看该竹品种的真实形态,以便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引种、宣传、购买、销售、开发、加工等。

2.5.2 现有竹新品种信息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品种信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品种来源。即对竹子新品种的来源未作交代,因而难以判断其真实出身和分类地位。比如‘两相思’、‘金丝龙鳞’等。

2)缺乏培育时间和过程。即对竹子新品种的培育时间和过程未作交代,因而难以判断其特征特性是否稳定可靠。

3)缺乏与近缘分类群的关键区别。即对竹子新品种与近缘分类群的关键区别未作交代,因而不利于品种识别。比如‘金箍棒’、‘云鲜1号’、‘金丝龙鳞’等。

4)缺乏品种保存地点。即对竹子新品种的种质保存地点未作交代,因而难以对该品种进行实地考证,容易导致公众对其真实性的质疑。

5)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不明。即对竹子新品种的主要用途未作交代,因而不利于对该品种进行引种、宣传、购买、销售、开发、加工等。

3 完善竹子新品种审定工作的建议

3.1 组建国家竹子新品种审定专家委员会

在对专家全面考察、严格甄选的基础上,组建一支有影响、高水准、懂专业、具有一定奉献精神的国家级专家队伍,作为竹子新品种鉴别和审定的专业技术力量,以便确保所审定的竹子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对适生、优质、高产竹品种的定向发展进行专业评估和推荐,从而助力我国竹产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3.2 完善国家竹子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

早在1997年3月20日,国家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2次修订。该条例在我国植物(包括竹子)新品种保护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建议完善的内容如下。

1)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但这里“适当命名”的内涵不清,容易导致命名混乱现象,建议完善。

2)条例“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八条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2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但在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存在重复授权现象,建议完善。此外,将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应加以限定,否则极易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历史上早已发表或公布的竹品种,被更换名称再以新品种申请注册;合作培育的竹子新品种,被其中一方单方面抢先申请注册;利用信息不对称现象,有意撇开竹子新品种培育者,恶意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他人的竹品种培育信息,在未经培育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以自己名义申请竹子新品种。鉴于此,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品种撤销机制,以确保在竹子新品种审定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3)条例“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但在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存在大量分类地位不明的现象。第十八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但缺乏对“适当的名称”的科学注解,难以确保其唯一性和权威性,建议完善。

4)条例“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但对请求书、说明书的规范格式和关键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存在格式五花八门和关键信息缺失的现象,建议完善。

5)条例“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植物新品种(包括竹子)进行审批时,需审查其“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以及命名是否适当”。但在现已公布的竹子新品种中,一些品种显然出现违规现象,建议完善。

3.3 建设国家竹子新品种种质资源保存基地

建议在全国范围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分区域建设竹品种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引种、保存和展示不同气候条件下各种适生的竹子栽培品种,尤其是优质传统竹品种或新培育竹品种,以便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关注,推动我国竹类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3.4 建立国家植物(含竹子)新品种信息档案库

建立国家植物(含竹子)新品种信息档案库,以备新品种信息查询,同时能够更好地服务公众、服务社会,让更多有需要、有兴趣、有志向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单位、企业或个人,能够通过正规、公开、权威渠道,平等获得科学、真实、可靠的竹子新品种信息,以减少对竹子新品种及其相关信息的误读,降低竹子新品种判定、开发、推广、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3.5 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助力全球竹产业发展

中国既是世界上竹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竹栽培历史最长、竹产品最丰富的国家,在竹产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并且取得了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巨大成就[13]。也正是基于此,“国际竹类栽培品种登录中心”设在中国[5]。因此,中国有理由、有义务积极参与由联合国主导的国际事务,在竹子新品种申报、注册、管理、保护、开发、交流等实践中,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从而助力世界竹产业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有机会分享竹资源和竹利用带来的利益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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