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竹子标准不协调性分析
2023-08-16李晓华刘贤淼
李晓华 刘贤淼
(国际竹藤中心 北京 100102)
制定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实践,既要发挥好引领作用,又要发挥好约束作用。要把“制定标准是为了用”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标准协调性是指标准内各技术要素之间以及标准与现行有效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其他相关标准文件等)之间的关联、配合科学合理,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2023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强调:“深入实施‘标准化+’行动,促进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强化科技标准支撑,开展先进标准研制,不断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中国是世界上竹藤标准数量最多、体系最完善的国家,标准数量占世界竹藤标准的90%以上。中国竹藤标准分布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0个部门,大部分由国家林草局管理[2]。然而,中国现有竹标准在实际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术语界定不清晰、检测方法不同、技术指标不一致等不协调现象,导致在教学、科研、产业、检测等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概念混淆、执行尺度不同、无法执行等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倾向性选择使用有利技术指标来执行,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也有个别情况出现法律纠纷。本文分析和讨论中国竹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存在的不协调现象,提出提高竹子标准协调性的建议,以期为科学合理制修订竹子标准提供依据。
1 中国竹子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
截至2022年12月底,中国共有竹子国家标准46项,其中34项由国家林草局提出;行业标准151项,其中林业行业标准101项、纺织行业标准13项、商品检验行业标准11项、轻工行业标准6项、铁道运输行业标准3项、文物行业标准5项、建筑工业行业标准5项、农业行业标准3项、工信行业标准2项、环保行业标准1项、能源行业标准1项。从内容上看,竹标准主要涉及竹人造板、地板、炭制品、日用品、家居制品、竹笋、竹装备等产品类标准,以及基础通用、方法、资源培育等基础性标准。
2 竹子标准协调性问题
2.1 术语界定不清晰
术语表示单一的专门概念,要求表述清楚、准确、简练,避免歧义。术语界定是编制标准的基础,应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及相关领域之间保证术语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完整性。中国拥有丰富的竹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竹子的认识水平和开发利用程度迅速提高,新型竹产品不断出现。一些基本竹材加工名词术语的定义和内涵不十分明确和统一,各个行业叫法不一,概念混淆,甚至具有较大偏差,在科研和贸易中容易引起混乱和纠纷[3]。
1)名称不一致。比如:在GB/T 31734—2015《竹醋液》中“竹醋液、粗竹醋液、蒸馏竹醋液”的定义分别对应GB/T 36394—2018《竹产品术语》中的“竹醋原液、竹醋液、精制竹醋液”,存在名称不一致现象。
2)定义不一致。比如:“精制竹醋液”在GB/T 31734—2015中指仅经过静置流程而获得,但在GB/T 36394—2018中其获得又包含了需要蒸馏流程;“竹集成材”在LY/T 1815—2009《非结构用竹集成材》中仅包括层板胶合,但在GB/T 20240—2017《竹集成材地板》中既包括层板胶合也包括竹条胶合。
3)英文翻译不一致。比如:“炭化”在LY/T 1660—2006《竹材人造板术语》中翻译为“color darkening”,但在LY/ T 3193—2020《竹质工程材料术语》中翻译为“thermal treating”;“裂纹”在GB/T 20240—2017中翻译为“split”,但在LY/ T 2711—2016《单板用竹集成材》中翻译为“torn”。
2.2 检测方法不同
对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其检测方法应尽量一致,以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但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由于行业归口部门不同,或起草专家观点不同,或技术进步未及时修订,存在同一个指标检测方法不同情况。GB/T 23114—2020《竹编家居用品》由中国轻工联合会提出,适用于竹材或以竹材为主配以织物或其他材料编制而成的竹编家居用品;GB/T 38780—2020《竹席》由国家林草局提出,适用于以竹丝、竹篾、竹块为主要构成单元制成的床用、坐垫用、枕用、地毯用竹席。显然,竹席属于竹编家居用品的一种,只是检测指标更多,但在二者均检测的甲醛指标上,GB/T 38780—2020检测的是甲醛释放限量,用的是气候箱法;但GB/ T 23114—2020检测的是甲醛含量,用的是水萃取法。对于“甲醛释放量”的检测,GBT/40487—2021《结构用竹集成材》用的是气候箱法,但LY/T 1815—2009用的是干燥器法。随着技术进步,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发布,甲醛检测大多采用甲醛释放限量,用的是气候箱法。
2.3 技术指标不一致
对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如果适用范围大的标准先发布,适用范围小的标准应严于适用范围大的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及具体指标值,可以增加细化,但不能与适用范围大的标准冲突。LY/T 2150—2013《竹窗帘》先于LY/T 2885—2017《竹百叶窗帘》发布,竹百叶窗帘属于竹窗帘的一种。LY/T 2150—2013规定的“韧性”“抗霉性”技术指标,而LY/T 2885—2017却未规定。LY/T 2150—2013规定的含水率范围是“6%~14%”,而LY/T 2885—2017却是“6%~16%”,出现适用范围小但要求更加宽松的问题。
3 提高中国竹子标准协调性的建议
中国竹子标准不协调性问题的出现既有管理部门、技术委员会之间分工领域不同等客观原因,也有起草人能力、认真程度等自身的原因,为提高中国竹子标准协调性,建议如下。
3.1 建立科学的竹子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所需要的标准按相关性分类的集合,它包括现行标准或需制定标准,是为标准的实施和制修订进行规划并提供依据,既是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工作又是标准化的基本建设工作[4]。坚持“系统设计协调推进”的重要方法,以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竹子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精简整合现有已发布标准和正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合理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需求,建立科学的竹子标准体系,以便于指导有关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竹产业生产过程规范化、系统化,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2]。
3.2 完善标准协调机制
中国竹子标准涉及部门多,部门之间,甚至部门内部,由于专业、职能、分工不同,导致不能有效的优化职能配置,标准之间出现重复、交叉、矛盾等不协调问题。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虽然有了全套协调机制的顶层设计,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能够完全解决标准不协调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GB/T 38780—2020比GB/ T 23114—2020先行发布,在交叉指标上后发布的应尽量与先发布的保持一致;实际上在发布前已发现有部分交叉,经协调有些指标达成一致,但甲醛检测方法未达成一致。
3.3 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
把协调贯穿于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积极了解和掌握竹产业和竹子标准化现状,开展标准前期研究和调研,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其他标准存在交叉和矛盾。在标准编写过程中,不是简单关门写论文,应广泛征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设计单位等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积极主动沟通。在审查阶段,审查专家在地域、单位、专业等方面应有代表性,有不同学术意见时,应先论证再对技术内容进行修改。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
3.4 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在竹产业发展过程中,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一直是个薄弱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非家用目的而购买或使用)、消费者(家用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不属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类别)等标准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技术建议,可以随时向标准制定部门反馈。目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了国家标准实施反馈渠道,但反馈的意见寥寥无几。标准制定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4 结束语
标准在保障竹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竹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订标准的主体由于立场、关注点、利益不一致,客观存在着标准交叉、矛盾、滞后等不协调问题。制修订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编写标准应贯彻协调一致的原则,保证标准之间以及标准与法律法规的适应和衔接,合理构建标准体系,及时制修订标准,提高其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