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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

2023-08-09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办案风险管理

洪 涛

(辽宁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其生产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多数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遭遇经济动荡冲击便很容易偏离正常的生产经营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漩涡,进一步恶化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如何优化营商环境以避免或减轻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成为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借助企业合规试点将保护涉罪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不起诉制度进行衔接,成效明显。人民法院依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使裁量权为挽救涉罪企业尽了最大努力。公安机关通过转变办案理念明显降低了侦查活动对涉罪企业的影响。以辽宁省公安机关为例,其借助联席会议、疑难案件会商等途径与当地检察机关通力合作,有效清理了大量刑事积案。厅经侦总队更是创造性开展执法监督“双查”,即刑事拘留必要性检查、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扣冻”)适当性检查[1]。但由于这些工作多停留在政策的回应性操作层面,相关规范比较粗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不规范侦查行为仍然广泛存在。例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虽然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工作,却未明确具体时间和条件,自然造成了“一扣到底”“一扣就死”现象。由此可见,当下亟需为公安机关办理企业涉罪案件建构一个特定制度,将其开展的多项保护涉罪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连贯起来,并以制度化、体系化形式落实。

在了解企业合规的过程中,笔者接触到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先就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依据评估结果选择是否投资及投资金额,进而提高投资的回报率与经营效益。从形式逻辑上看,风险管理亦可用于企业涉罪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样会因措施不当而出现严重风险,故两者具有契合性。此外,建构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还存在三个方面的必要性:①帮助公安机关选择适宜的侦查措施以降低对涉罪企业的经济影响,进而释放司法善意;②提醒公安机关更加谨慎地实施侦查行为,尤其是影响重大的侦查措施,有效提高执法能力;③在挽救涉罪企业的同时,避免工人失业、财政赤字等社会风险现实化,以执法办案推动社会治理。需要提醒的是,逻辑契合与建构必要性仅是前提条件,关键还是要建构起一套制度体系。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概念界定、可行性论证、制度建构与配套机制为公安机关办理企业涉罪案件提供一套初步完整的风控体系,助力其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走得更稳。

一、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界定

1.企业风险管理述评

企业风险管理属于企业管理学的范畴,核心任务是指导企业有效应对风险。我国财政部与国资委制定了相关规范,如财政部《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号——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险管理》)第2条规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等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指引》)也作了相似界定。美国COSO(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2017年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被视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世界性模板,其将风险管理定义为组织在创造、保持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结合战略制定和执行,进行管理风险的文化、能力和实践[2]。与此前版本相比,该版存在淡企业化的倾向,COSO的主席Hirth先生指出,未来工作应着力于将框架适用于更广的组织类型,如政府、企业、非盈利机构以及其他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3]。

除基本定义之外, 还有必要全面解读有关规范, 明晰风险管理的工作事项、方法工具等内容, 为后文提供镜鉴。首先,《风险管理》第8条规定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理制度、风险管理评价制度及风险管理考核制度。《风险指引》第5条虽采用不同措辞, 但内容大体一致; 其次,《风险指引》附录介绍了风险坐标图(1)风险坐标图是把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后对目标的影响程度,作为两个维度绘制在同一个平面上。、蒙特卡罗方法(2)蒙特卡罗方法是一种随机模拟数学方法。该方法用来分析评估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的成因与风险造成的损失或带来的机会等变量在未来变化的概率分布。、关键风险指标管理(3)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是对引起风险事件发生的关键成因指标进行管理的方法。等几种常用的风险管理技术。《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1号——风险矩阵》更是对风险矩阵进行了专门规定(4)风险矩阵是指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风险绘制在矩阵图中来展示风险及其重要性等级的风险管理方法。; 最后,《风险指引》与《风险管理》均要求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 保障风险信息的集成与共享, 并强调将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衔接起来, 实现风险管理的体系性、完整性。

2.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

准确界定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既要了解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还要把握企业涉罪案件的特殊性,切忌将企业风险管理生搬硬套至刑事司法领域,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其他主体无权开展相关工作;②与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化行政定位不同,公安机关办理企业涉罪案件属于司法活动,故不宜选用“风险管理”的措辞;风险评估与防控较为适宜,既能突出工作重点,亦不会产生错误导向;③企业涉罪案件中的风险较为复杂且存在交叉,对涉罪企业来讲,风险主要是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甚至面临破产重整危机;对公安机关来讲,风险则是未能统一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威信受损;④企业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收益,但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涉罪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本文主张将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阐释为:公安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时,为使侦查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统一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对可能发生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防控的前置环节,具体包括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两个步骤,前者要求查找出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后者则是根据风险点的可能性高低、严重影响程度大小划定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是对风险评估的应对,主要是通过调整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来降低或者消弭以上办案风险。

二、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可行性

1.风险评估与防控的规范依据

在对辽宁省公安机关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部分干警对于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抱有一定的担忧,他们认为目前尚无直接规范允许开展此项工作,且根据案件风险大小选择侦查措施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以上观点在反映公安人员规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也暴露出公安人员的规范依赖性,以及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错误认知。“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是为了限制公权力机关作出减损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禁止授益性行为。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无疑属于授益性行为,对于涉罪企业、公安机关和社会民众均有助益,所以即使没有直接规范作为依据,公安机关亦可开展相关工作。事实上,公安机关虽然没有直接规范作为依据,但存在诸多间接规范可以引用,故其行为并非“违法之举”,仍然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举例而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把握方式方法,注重保障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该条中的“根据案件情况”可将风险评估容纳,而“把握方式方法”则可涵盖风险防控措施,《公安部指导意见》便可间接地提供规范支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规定》)亦有此功效,其第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办案方法、时机、方式”均可以归入防控措施的具体表现,比如冻结涉罪企业的银行账户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时,便可改换为监督下交易。

2.风险评估与防控的经济正当性

目前,多数人员认可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在执法能力提升及营商环境优化方面上的助益,但在是否有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建构制度体系上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开展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时,另承担风险评估与防控任务,这意味着更多精力和时间的投入,无疑会加重办案人员的负累。本文认为此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从实际工作量考察司法资源的投入是否巨大到无法承担,办案人员的负累是否超出其能力,更重要的是没有衡量投入和收益的比例。事实上,开展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具有经济正当性,是一项值得“投资”之事。首先,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不是全新任务,而是将公安机关现有工作衔接起来的制度设计,故司法资源的投入并不会特别巨大。举例而言,《经济犯罪规定》要求在立案时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这何尝不是在评估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建构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的负担是次要的,推动执法办案规范化是主要的。其次,在制度建构初期,公安机关的确需要投入额外的司法资源,消耗更多精力与时间。但从长远来看,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建构的收益极为可观,不但可以用于企业涉罪案件的办理,也包括企业作为被害人、企业行政违法等案件。最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而公安机关先行投入的司法资源便可为此“铺桥搭路”,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的超额收益。

3.风险评估与防控的实践经验

调研过程中,有观点对公安人员能否完成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提出质疑,认为此项工作需要掌握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而这正是公安人员所不具备的。但事实上,开展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只需要公安人员了解并能使用一些风险评估方法。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正在探索涉企案件的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施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等。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规范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企业涉罪案件,但其中指出的诸多风险评估因素与防控措施设计,仍然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经验。具体来说有以下五点:①应当确立“一案一评”“评估与办案同步”的原则。②应当坚持“谁承办,谁评估”的基本要求。《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第5条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在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环节制作《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③应当明确风险评估的重要节点。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企案件风险防控预警机制的意见》就划定了10个重点办案环节,如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评价考核办法》创建了企业价值评估的正负面清单[4]。④应当进行风险分级。企业涉罪案件面临的风险大小并不相同,风险级别越高,越需要及时、慎重地采取防控措施。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影响企业程度将办案风险划定为三级,其中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为一级风险[5]。⑤应当将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纳入业务考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施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考核评价机制并贯穿案件的全过程各环节[6]。

三、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制度建构

1.风险评估体系建构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两个步骤,前者要求查找出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后者则是根据风险点的可能性高低、严重影响程度大小划定风险等级。因此,在建构风险评估体系时,需要先就企业涉罪案件进行风险识别,而后再展开风险评价。

(1)风险识别。在风险管理学中,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是用于风险识别的常见方法,其主要通过分析并量化风险关键成因来实现风险识别[7]。事实上,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探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时,已经无意识地使用了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方法,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的重点办案环节。考察公安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职权,可发现立案行为、羁押性措施、“查扣冻”措施及法制宣传对涉罪企业的影响较大,理应作为案件的风险点。此外,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企业价值评价清单的操作来看,企业规模、用工人数等体现企业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因素亦会影响风险的有无及大小。查封10万元涉案财产对几千万的上市公司来讲或许并不会影响生产经营,但对中小企业来讲则并非如此。企业风险管理亦会考虑价值分数,但由于管理主体为企业本身,价值分数以风险承受度的形式被纳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之中,而不作为独立的风险点[8]。但这显然不适合于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因为此时企业价值分数引发的风险变动并不由公安机关直接承受,故企业价值分数也应视为独立的风险点。

(2)风险评价。风险评价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通过对风险点进行可能性与严重性评价,进而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在风险管理学中,风险矩阵是最为常用的评价方法,其以风险后果严重程度为横坐标、以风险发生可能性为纵坐标,可使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指标[9]。具体到企业涉罪案件而言,由于风险点包括侦查措施与企业价值分数两大部分,使得风险评价必须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应当根据侦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后果发生可能性,对侦查措施潜在风险进行评价。经过研究调查与综合考虑,认为侦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宜分为4档,即较小经济影响、较大经济影响、重大经济影响与巨大经济影响(5)可能影响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或个别小额交易为较小经济影响;可能影响企业销售渠道或短时间内的交易活动为较大经济影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严重损失为重大经济影响;可能直接造成企业停产甚至破产为巨大经济影响。;而侦查措施潜在风险宜分为3个等级,即较弱潜在风险、一般潜在风险与较强潜在风险,见图1。第二步,将侦查措施潜在风险与企业价值分数结合,确定个案的具体风险等级。在设计企业价值分数时,课题组成员一致认可10分为最大分值,但在档次分割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分为4档,这样可以2.5分为一档,使用3×4风险矩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3×4风险矩阵在划定风险等级上不够均衡,也没有可参考的评估样本,而3×3风险矩阵普遍用于医疗设施管理,且实践中形成了诸多标准和典型案例[10]。经过多次讨论,本文最终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并决定以1分为起点。至于1分以下的企业并无正常的生产经营,只是犯罪活动的空壳而无保护价值。为更好地制定防控措施并切实地指导实践,涉罪企业案件的风险等级要尽可能精细,故本文采用了递增的Ⅰ~Ⅳ级,见图2。

图1 侦查措施潜在风险矩阵

图2 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矩阵

2.风险防控措施设计

(1)坚持审慎立案。立案的风险点在于是否审慎立案。在对涉企案件进行立案时,应当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前者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如果忽略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别,不考虑企业向哪些人群吸收资金、是否为了生产经营而吸收资金等情况,在接到报案后草率地进行刑事立案,很有可能出现非法追究的情况,甚至被某些人用来打击竞争对手。防控此风险点,需要审慎立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具体而言,首先,应从实质违法性入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成立该罪需要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四个要件[11]。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必须围绕相关要件进行,同时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形:①企业为了填补生产经营的资金缺口,未经社会公开宣传,仅向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特定对象吸收的,应视为合法的借贷行为;②因一时亏损或者短暂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③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主要用于维持生产经营,同时能够及时清偿退赔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再进行刑事立案追究;④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等一时难以界定的案件,应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交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规制[12]。

(2)非必要不适用羁押性措施。羁押性措施的风险点在于比例原则是否得到贯彻。由于羁押性措施涉及人身自由问题,因而属于强制性措施,仅在必要性情形下方可适用。据了解,国内外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因企业家、实际经营者等重要人员被羁押而受到重大影响,轻则商誉受损,重则倒闭破产。防控此风险点,需贯彻比例原则,坚持非必要不适用羁押性措施。具体而言,首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先审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认罪认罚表现,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不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再次,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选择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后,涉案企业需要犯罪嫌疑人参与某项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时,公安机关可派员陪同,让其与律师会见交流,签批企业生产经营类文件。

(3)灵活规范适用“查扣冻”措施。“查扣冻”措施的风险点在于是否被灵活规范适用。不规范或者不灵活地适用“查扣冻”措施,均会对涉案企业的财产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范围把握不严,或依据办案需求确定具体范围,极有可能造成超范围、超标的“查扣冻”的情形。而如果公安机关对已实施“查扣冻”措施的涉案财物消极处置,将造成“一扣就死”的情形。防控此风险点,既要规范“查扣冻”措施,还要能够灵活适用。具体而言,首先,公安机关要严格甄别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及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把牢涉案财物的范围;其次,对于正在投入运营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与资金等涉案财物,原则上不适用“查冻扣”措施;再次,确有“查扣冻”必要的,公安机关可灵活适用监督下交易、财物置换等措施;最后,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公安机关应立即解除“查扣冻”措施,并在3日内予以退还。

(4)理性开展法制宣传。法制宣传的风险点在于是否理性开展。如果公安机关只关注法制宣传对民众的教育功能,草率地进行新闻宣传,将可能造成涉罪企业失去信誉,无法继续经营。而如果公安机关轻视法制宣传的作用,面对社会上关于涉罪企业的谣言不理不睬,也可能导致事件不断发酵而引发民众恐慌与信访危机。防控此风险点,需要理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具体而言,首先,公安机关要恪守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未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前,原则上不得发布相关新闻,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在有关涉罪企业的社会报道失实或者可能引起恐慌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为社会公众服下“定心丸”;最后,确有必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发言人要注意措辞用语的严格谨慎,谨防不良媒体进行舆论炒作,影响涉罪企业形象、商誉。

3.风险评估与防控的程序衔接

(1)明确评估与防控主体。由谁负责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是程序衔接首先应当明确的。在风险评估主体上,多数地区采取“谁办案,谁评估”,即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风险评估。对此,笔者持赞成态度。一方面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有利于精准评估,另一方面也可贯彻“一案一评”“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但考虑到,法制宣传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所以建议法制宣传的风险评估由承办人与宣传部门共同负责,前者负主要责任,后者负直接责任。至于防控主体,需进一步区分防控预案的制作主体与批准主体。制作主体应与评估主体一致,即由评估主体根据个案风险等级制定防控预案。但批准主体由谁承担,存在争议。鉴于公安机关实施领导负责制,多数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不在承办人手中,因此建议采用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具体来讲:①案件风险等级为Ⅰ或Ⅱ的,承办人可自行决定,不必浪费时间;②案件风险等级为Ⅲ的,承办人需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③案件风险等级为Ⅳ的,承办人需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见图3。

图3 风险评估与防控主体

(2)填写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在风险评估与防控的程序衔接中,明确主体只是起点,具体落实还需寻找一个依托。规范文书可担此重任。制度化的一大标准就是有明确、有序的流程,且每一步有相应文书记载,故文书规范化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制度化。以电子数据取证为例,“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第24条第2项,将取证笔录记载内容用于合法性审查。可见,文书规范化的确有助于行为制度化。具体到企业涉罪案件来讲,亦可通过规范文书促进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衔接。首先,基于“一案一评”“谁办案,谁评估”的原则,《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应当包括被评估人、评估人、基本案情、案号等明确特定案件和诉讼当事人的内容;其次,应当将侦查措施潜在风险、企业价值分数等风险点、价值分数具体计算及防控措施的实施理由也纳入《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之中,以免引起质疑;最后,《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要涵盖个案的风险等级,至于评价的风险矩阵图可以附件形式出现,而不必要整合在同一表中。

四、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配套机制

1.风险培训机制

由于办案人员的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直接决定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故有必要建构起专业的风险培训机制,提升办案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其防范能力。首先,要注重风险防范理念的教育培训,将法律政策和执法规范要求传导至基层公安人员,提高贯彻落实案件风险防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其次,可聘请办案风险防范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集中教学、专家讲座与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再次,优先培养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公安教官,并鼓励其开展涉企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业务课程,强化课程培训的实务指导作用;最后,应当创设执法办案风险化解案例库,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辅助案件承办人员准确把握风险点,精准采取防控措施。

2.第三方评价机制

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任何人都会在潜意识里形成职业偏见和思维定式,以至于很难客观中立地看待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人、物和事,公安人员亦概莫能外。办案风险评估与防控属于交叉领域,很多方面需要风险管理学的知识,仅靠公安人员个人认知恐难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有必要建构第三方评价机制,引入专家学者意见,助力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具体来讲,对社会关注度高、重大敏感的企业涉罪案件,邀请专家学者运用专业知识与经验进一步量化风险可能性及企业价值分数,提高等级评定的精准性;对案件承办人拟采取的防控措施,侦查部门负责人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时,可邀请律师、法学教授与普通民众等人员参与听证,并将其意见纳入办案活动,实现执法民主化。

3.电子化信息联动机制

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与普及之前,司法办案主要是纸质化办公,各机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够及时、迅速,这一弊端在大数据时代下愈发突出。企业涉罪案件的风险评估与防控,本就是针对办案风险的防范,对时间效率要求较高。因此,公安机关需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搭建信息联动平台,尽快建立电子化信息联动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的快速流转和便捷共享。具体而言,首先,有关文件和材料应当以电子化形式生成或存储,如《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直接网上填写,加盖相应的电子签章即可,无需打印成复制件再手写签字;其次,借助信息平台完成办案风险评估与防控的程序流转,而不再采取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如Ⅲ级风险的防控措施应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承办人只需将电子版的防控表通过邮箱或内部网发给负责人即可。最后,将其他机关、部门接入信息平台,并与公安机关之间搭建信息联通渠道,实现风险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即时流转。举例而言,涉罪企业的资金、人员信息保存在工商机关,纳税情况保存在税务机关,借贷情况保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当承办人需要评价企业价值分数时,可直接通过信息平台向以上部门发出请求,获取相关信息。

4.责任考核机制

在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制度体系中,风险培训机制于起点发挥作用,第三方机制和电子化信息联动机制为工作流程提供助力,但如果缺乏责任考核机制的监督作用,其他机制通常会流于形式,造成“制度热、实践冷”的现象。一些地方虽然也提出建立监督机制,但由于条款模糊与正向激励缺失的原因,没有发挥出应用功效。本文认为,有效的责任考核机制应满足以下要求。首先,通过电子化办公将责任考核机制与办案流程结合,如承办人必须提交电子版的《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表》和案卷记录,否则无法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或结案;其次,在发挥责任考核机制负向惩罚功能的同时,兼顾其正向激励功能。对于认真开展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成绩突出的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在职务提升与荣誉评奖方面优先考虑。对于没有开展或者未认真开展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办案人员进行责任通报,视为此次案件考核未通过;最后,还要定期进行抽查核验,杜绝某些承办人员的侥幸心理,将责任考核机制打造成“达摩克里斯之剑”。

五、结 语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主题下, 公安机关应当建构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的制度体系。一方面,风险评估与防控可提升执法精度。适宜的侦查措施能最大程度降低对涉罪企业的经济影响; 另一方面,风险评估与防控可提升执法温度。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方面的工作还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其在营商环境优化上巨大潜力的发挥,也引发了部分人士的偏见。鉴于此,本文从评估体系、防控措施、程序衔接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并通过风险培训机制、第三方机制、电子化信息联动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为制度落实“保驾护航”。建构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是一项长久之计,不仅需要未来实践的持续反馈,而且需要专家学者的深入研析。例如,本文的风险矩阵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一定适合企业涉罪案件, 如何调试风险矩阵的等级评定是未来工作的重心之一。又如,企业价值分数如何具体计算,税收、用工人数等因素如何评价打分,均非几篇学术论文能够解决的,必须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逐步形成相对明确的标准,最终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事实上,在这些问题带来困惑的同时, 也表明企业涉罪案件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尚有挖掘空间,围绕该课题开展学术研究与理论探索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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