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土地“三权分置”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2023-08-08张淑华
□文/张淑华
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分别具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基础上,又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产权变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结构。土地经营权的增加,使土地经营者实现了由承包农户单方经营变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方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实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进行土地现代化规模经营,早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7年甘肃省定西市委和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全市经过近几年对方案的努力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权分置”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作用凸显。
一、“三权分置”的作用
(一)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更加长期稳定发展
实行土地“三权分置”,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更加长期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地位得到巩固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法律长期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履行好土地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范围内,在已经完成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发包的基础上,及时对依法收回和承包农户自愿上交的土地,再依法对农户进行调整发包,监督农户将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用途,为他们提供生产、技术及信息等服务和良好的经营环境,不仅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合法权益,巩固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还确保承包土地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需要,推动农业生产和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二)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实行“三权分置”,在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和承包土地可以流转的前提下,使广大农户在拥有法律保护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土地交易权能,将按照自身家庭及生产情况,以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解决农业经营资金困难问题,会自愿选择土地自己耕种或向外流转土地,持续稳定获得土地耕种收益、土地流转财产收入和外出打工收益,提高了生产和生活水平。
(三)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效益进一步提升
实行“三权分置”,在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受让方在拥有法律保护的长期稳定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土地交易权能,更加充分利用土地的交易价值,以土地经营权担保,拓宽农业规模经营的融资途径,解决规模经营资金短缺问题,顺利开展农业经营,由于法律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一样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受让方在国家省市县一些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在解决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的基础上,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范围内,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放心大胆地加大土地投入力度,长期稳定从事现代农业规模经营,追求最大规模经营效益。
(四)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包括承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土地经营者,通过国家近年来对他们不断进行现代农业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以及在生产实践中承包农户通过一些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在生产和利益等方面联结方式的带动,实现了经营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得到提升。他们在生产中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农艺相配套,良种良法相结合,开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标准化、绿色化、产业化、质量化、效益化等现代农业经营,使农业经营节本增效程度明显提高,全面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持续发展。
二、“三权分置”工作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产权交易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从全市整体情况来看,县乡村土地产权交易硬件设施配备和土地流转电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覆盖面不全,导致全市土地产权交易信息建设滞后,工作发展不平衡,阻碍了农业生产经济的发展。
(二)土地流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全市土地家庭承包面积998.83 万亩,承包农户59.37万户,其中土地流转面积160.88 万亩,涉及农户23.90 万户,而实际签订合同9.59万份,签订率只有40.1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难以真正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实力不强
全市种植马铃薯、中药材等作物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91.94万亩,耕种50~10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2661个,其中1000亩以上数量179个,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6.73%,真正有强大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数不多,因而对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整体带动作用不强。
(四)土地经营权者融资担保困难较大
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和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还未健全,土地经营权者融资困难较大。
三、“三权分置”工作发展措施
(一)健全土地产权交易服务体制机制
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等办法,全面搞好县乡村的土地产权交易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硬件设施和电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抓好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备案工作,规范产权交易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建立违法违章惩戒机制,确保土地产权交易工作顺利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按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和工作制度建设,加大对其现代农业经营培训力度,加强国家省市县优惠政策扶持,以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其整体运营行为,不断培养实力强和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领更多的农民参与现代化农业经营,增强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三)搞好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承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维权意识和行为,当他们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渠道,申请调处纠纷,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四)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
金融机构和农业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土地经营者生产和经济等情况,加强相互之间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在现有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的基础上,在有关政策扶持下,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以搞好土地价值评估工作为支撑,共同开拓性地搞好有利于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新机制形成的一切基础工作,确保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不断完善创新发展,有效解决承包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担保融资难问题。
(五)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的退出机制
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完全退出、部分退出和退出补偿机制,真正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