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者”的自由为何是虚幻的?
——论马克思对施蒂纳自由观的批判与超越
2023-08-08柯萌
柯 萌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揭示人的自由之谜,寻求人的解放道路是马克思一生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而在达成这一目标的漫长历程中,马克思受到了伊壁鸠鲁等古希腊先贤,以及卢梭、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近代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和启发。因此,探讨这些思想家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促进作用,是学界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而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重要论战对象,施蒂纳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却较少被学界所提及和关注。事实上,对马克思而言,施蒂纳绝不只是一个思想粗浅、无足轻重的无政府主义分子,而是推动其清算人本主义旧信仰,完成思想转变,从而科学理解自由问题的重要人物。在施蒂纳看来,自由的主体不是费尔巴哈等人所宣扬的具有抽象普遍性的“人”或“类”,而是利己主义的、独一无二的“我”,即具有唯一性的具体的个体。施蒂纳的这一观点无疑助推了马克思与人本主义思辨哲学的决裂,促使其深入反思自由的主体,即真正现实的个人究竟是什么。经过对《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解读和批判,马克思发现,施蒂纳推崇的利己主义的“我”依然只是一种抽象的、脱离现实的人,现实的个人应当是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下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因此,施蒂纳所阐释的自由是虚幻的自由。正是通过对施蒂纳自由观的反思和批判,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作出了科学的界定,从而为其揭示自由问题的真相扫清了障碍。
一 施蒂纳对三种自由主义的批判
自由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对人的理解不同必然导致自由观的不同。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自由主义思想是施蒂纳的主要批判对象。他深刻地指出,自由主义者眼中的人并不是现实的人,而是作为抽象概念的、普遍意义上的“人”,他们用至高无上的“人”代替了宗教中的神,从而建立起了新的宗教,这种“人”的宗教无疑给人们戴上了新的枷锁。在批判自由主义人学观的基础上,施蒂纳指出,作为自由主体的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个体,是独一无二的你、我、他,换言之,每个人都是“唯一者”,他们并不臣服于某种普遍的东西,而是有着各自的利益和诉求,利己主义是“唯一者”的法则。正是由于把人看作利己主义的“唯一者”,施蒂纳建立起了具有鲜明个人主义色彩的利己主义自由观。
为了阐明利己主义的自由观,施蒂纳对政治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人道自由主义这三种观念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在他看来,这三种自由主义观念所宣扬的自由对现实的个人而言是虚假的自由。自由主义消灭了神的专制统治,但同时又创造了一个具有抽象普遍性的“一般人”,而这种“一般人”作为“真正的人”凌驾于现实的个人之上,对自由主义麾下的个人而言,一切“真正人的东西”都是神圣的。因此,施蒂纳讽刺道:“人杀死了神,为的是成为‘高高在上的唯一的神’。”[1]169通过把宗教中的主词“神”置换为“人”,自由主义者一方面把人们从旧宗教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却又使“人”成了新的神,每个自由主义的拥趸都必须臣服于“人”的统治,于是,独一无二的个人在自由主义这一“人”的宗教中彻底丧失了自身。
施蒂纳深刻地指出,政治自由主义所设定的真正的“人”是国家和民族,因此国家和民族是神圣的,而个人以及他们的个性和特殊利益则遭到了贬斥。一方面,政治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国家公民,人与国家之间不再隔着任何中间人,人们不再是任何个人的臣仆;另一方面,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摆脱了国家及其法律的统治,相反,“它是个人在国家内和法律上的服从性”[1]115。这就是说,尽管人们摆脱了国王的奴役,但同时又有了新的君主——国家。作为国家公民,人们必须牺牲自己,必须没有任何私心地行动。个人“不应再追逐特殊利益,而应追求一切人的普遍利益。国家应是一个自由的和平等的人的共同体,而每人均把自己奉献给为‘全体的幸福’,消融在国家之中,并使国家成为他的目标和理想”[1]108。“国家从来不会是旨在使个人自由行动,而是把这种行动与国家的目标联系起来。”[1]251在国家中生活的不是有个性的个体,而是被国家理念塑造出来的人,想成为他自己的人都是国家的敌人。施蒂纳认识到,政治自由仅仅意味着国家是自由的,而国家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的自由,相反,国家这一专制君主使个人沦为了丧失自我的奴隶,国家的自由对应着个人的奴隶状态。
社会自由主义是施蒂纳的第二个批判对象。在社会自由主义者眼里,真正的“人”是社会,这是为了“人”的普遍利益对“个性”的第二次褫夺。政治自由主义旨在消灭个人的专制统治,废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社会自由主义则旨在消灭私有财产,废除财产的不平等。政治自由主义取消了任何个人的命令权,只有国家才掌握命令权,而在社会自由主义那里,任何个人都不能占有财产,只有社会才能够占有“大家”的财产。在财产公有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劳动者,劳动是每个人的天职,大家通过各自的劳动彼此照顾,而社会是财富的“最高授予者”。对此,施蒂纳指出:“劳动者在意识到在他那里本质的东西就是‘劳动者’时,他就远远离开了利己主义并使自己屈从于一个劳动者社会的至高权威之下……人们再次认为,社会给予了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此我们对它负有义务。”[1]134总之,社会自由主义使社会成为新的主人,新的最高本质,它使人们困囿于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中,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宗教。
人道自由主义同样把抽象的“人”确立为最高的统帅。施蒂纳指出:“在人道主义者所许诺的‘人道的社会’中,根本找不到对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拥有的‘特殊的东西’的承认,‘私人的东西’所拥有的性质没有任何价值。”[1]139人道自由主义要求人们抛弃自己的个性,摒弃利己主义,摆脱一切非“人”的东西,把普遍者——“人”作为自己的最高信仰。在人道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利己主义者根本不应存在,它把个人的一切,即属于全体人类的一切都献给了至高无上的“人”。在施蒂纳看来,人道主义者所推崇的自由只不过是泯灭了个性,放弃了利己主义的虚假自由。
总之,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与“人”相一致的国家、社会和人类都是崇高的,而与“人”相对立的非人、个人和利己主义者都是应当被批判和消灭的。自由主义妄图使人们完全成为“人”,然而,施蒂纳批判道:“没有人能成为‘人’这一观念所意味的东西,这样,人对于个人来说保持为一个崇高的彼岸世界,一个达不到的最高本质,一个神。”[1]158因此,“人”只是一种压迫着我们的虚假观念,作为个体的“我”才是真实存在的。而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摆脱“人”的奴役,返回我们自身,以利己主义为原则,做有利于我们自己的事,尽力实现自我解放。在施蒂纳看来,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利己主义者才是真正的自由者。
二 利己主义的“唯一者”:施蒂纳哲学中的自由主体
解开自由之谜的关键在于认清自由的主体究竟是谁。施蒂纳发现,自由主义观念不仅不能解放人,反而会使人丧失自我,沦为虚假观念的奴隶。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把自由的主体归结为理想化的、普遍意义上的“人”,而非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因而最终蜕变成了关于“人”的宗教。这种“人”的宗教遮蔽了活生生的个体,引导人们为了某种脱离现实的崇高信仰而牺牲自己,从而使深陷其中的个人遭受无形的压迫。“如果说神折磨了我们,那么‘人’就能更加残酷地压榨我们。”[1]191施蒂纳认为,所谓“人”根本就不存在,它只是理论家对“真正的人”的想象,这就是说,自由的主体绝不是天国中的“人”,而是地面上的现实的个人。因此,为了获得现实的自由,我们必须把目光从想象的“人”转回到现实的个人身上,而现实的个人就是世界上唯一的你、我、他。作为自由的主体,我是有自己的个性和利益的“唯一者”,作为“唯一者”的我无需为了虚构的普遍物——“人”而奋斗,我只需要考虑我自身的利益,为自己效劳。只有成为利己主义的“唯一者”,我才有可能获得自由。
施蒂纳指出,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下,你和我无非只是作为抽象概念的“人”,这实质上是把基督教的思维方式推到了极端。自由主义者“对你个人方面是根本不屑一顾的,故而他极少注意你个人方面是什么。这样,他在你那里就只看到你在普遍方面是什么。换言之,他在你那里并非是看到你,而是看到类;并非是汉斯或孔茨,而是人;并非是现实的人或唯一者,而是你的本质或你的概念;并非是肉体的人,而是精神”[1]189。因此,自由主义者追求的只是抽象而虚幻的“人”的自由,然而,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作为现实个体的“我”的自由。“人”的自由是国家、社会乃至人类的自由,而“我”的自由才是属于我自己的自由。施蒂纳把“我”的自由称作“独自性”,从而创造了一个与“人”的自由迥然不同的自由概念。
在施蒂纳看来,现实的自由并不是摆脱什么而自由,因为人不可能摆脱一切,换言之,通过摆脱什么而达成的自由只能是一种片面的、特定的自由,而获得特定的自由往往意味着新的统治的降临。譬如,摆脱了宗教的统治,人们又将接受法律的统治。自由主义所谈论的自由恰恰意味着从什么之中摆脱出来而获得自由,而自由主义观念的核心是与个人相对立的“人”,因此,它必然会引导其信徒为了普遍的“人”的利益而否定和抛弃自我,接受异己的“人”的统治,这必将使人们失去真正属于自己的自由。施蒂纳主张,自由并不意味着为了“人”的利益而摆脱什么,甚至否定自我,而意味着为了“我”的利益追求并拥有自己所意欲的东西,使自己成为“所有者”。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自由,我们就必须认清自己是什么,自己想要什么。与自由主义完全不同,独自性的核心是作为个体的“我”,它呼唤人们认识和寻求自我,鼓励人们成为利己主义者,听从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具有独自性的利己主义者从不是为了所谓宏伟的事业而奋斗,而是为了自己奋斗,事业是为他服务的。利己主义者从不认为事业有其“绝对的”价值,而是从自己出发寻找事业的价值。施蒂纳认为,自由主义的信徒得到的是“人”施舍的自由,因此,他们仍然受到“人”的化身——国家、社会或人类的奴役。而具有独自性的利己主义者则有能力实现自我解放,他“本来就是自由的,因为他除了承认自己外别无他物,他毋须解放他自己,因为他向来就是抛却除自己之外的一切……因为他从自身出发并‘返回自身’”[1]180。对唯一者来说,我即是一切,我是自己的法官和准则,能够完全占有我自己,因此,我的自由就是我的权力,我能够自己使自己自由。施蒂纳相信,拥有独自性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因为他懂得要始终拥有他自己,决不把自己交给他人。他强调,尽管我的肉体受到主人的鞭笞,尽管我被迫服从主人的统治,但只要我整个内心和外部都始终是我自己的,只要我所想的始终都是我自己,只要我容忍鞭笞只是为了我的利益——不致为自己招来更大的迫害,只要我始终都是我自己,那么我就是自由的。
施蒂纳认为,作为强调普遍利益,忽视个体利益的共同体,国家与社会破坏了个人的自由。而要想实现个人的自由,就需要建立一个“利己主义者的联盟”,该联盟由利己主义的唯一者组成,是个体利益至上,以自我为中心的单个人的联合体。“国家是神圣的,是反对我、反对个别的人的。国家是真正的人、精神、精灵;而联盟则是我自己的创造,我的创造物,它并不神圣,不是凌驾在我的精神之上的精神的权力。”[1]346作为联盟成员,“你向联盟倾注你的全力、你的能力,并使自己是有所作为的,而在社会中,你则由于你的劳动力而被使用。在前一种情况,你利己主义地生活着;而在后一种情况,你则是像人似的,即宗教地、作为‘这一主人的躯体的构成部分’而生活着”[1]351。利己主义者的联盟不追求共同的东西,不要求任何人为了大家普遍的幸福而承担义务,甚至舍弃自我,牺牲个人的幸福。相反,利己主义者缔结这一联盟仅仅是为了增强自己的力量,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对我来说,联盟中的其他成员并不是我的平等者,而只是一个对我有用或者无用的个体。因此,联盟中的利己主义者是相互利用的关系,成员们只是把联盟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已,一旦成员们不再能够通过联盟获利,就可以“背信弃义”抛弃联盟。联盟不设定任何超越个人的崇高宗旨,即便为了结盟,成员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也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幸福而做出的必要让步,利己心是每个成员行动的唯一动力。施蒂纳并不指望调和个体与个体、社会及国家之间的矛盾,而是选择了个人至上,他设想的自由主体——唯一者正是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单子式的个体,而这种自私自利的自由观受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判。
三 “小资产者”的虚幻自由:马克思对施蒂纳“利己主义”自由观的批判
作为一种进步思潮,自由主义用“人”取代了神,力图通过高举“人”的旗帜,将世人从宗教专制中解放出来。而施蒂纳则发现了“人”的解放并非现实的解放,因为它解放的只是作为抽象观念的、普遍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个人,真正需要被解放的恰恰是有自己的个性和利益的独一无二的个人。在他看来,现实的人是利己主义的“唯一者”。马克思曾经深受人本主义哲学的影响,因而一度立足于观念性的“真正的人”去理解自由问题。而施蒂纳对抽象的、普遍的“人”的批判,对现实的个人的强调,使马克思意识到了人本主义的缺陷,并开始思考现实的人究竟是怎样的。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求索,他最终确立了唯物史观。因此,施蒂纳无形中促进了马克思告别人本主义哲学,走向历史唯物主义,从而为其解开自由之谜打下基础。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使马克思发现,施蒂纳所说的利己主义的“唯一者”依然是具有抽象本质的、没有历史的“人”,所谓利己主义者的自由只不过是软弱的小资产阶级的幻想,背后是其无力改变不自由、不合理现实的自我慰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施蒂纳的利己主义自由观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判。
首先,马克思指出了施蒂纳自由观的主观唯心主义性质,认为施蒂纳所说的“独自性”,只是他在“自有的天国”中虚构的一种脱离现实生活条件的、想象的自由。施蒂纳主张,作为一个有着独自性的人,即使我的肉体无法摆脱主人的鞭笞,但只要我始终都清楚地知道我只属于我自己,只要我忍受奴役仅仅是为了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其他人牺牲自己,那么我就是自由的。在马克思看来,施蒂纳颠倒了肉体与精神的关系,试图使精神从肉体中独立出来并支配肉体,幻想在任何时候自己的整个身心都能完全属于自己,从而用脱离现实条件的独自性,即臆想的精神自由掩盖肉体遭受奴役的事实。通过幻想的独自性,施蒂纳把有血有肉的现实的人变成了观念的人。对于施蒂纳的精神胜利法,马克思讽刺道:“尽管他在塞万提斯的笔下挨过无数次的打,但他永远是自己独自性的占有者,甚至他所挨的打也都是属于他的‘独自性’的。只要他懂得占有自己,他‘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他‘自己的’。因此,独自性在这里便带有假设的性质,它取决于他的理解,取决于他如何理解奴隶的是非之心。”[2]349虽然施蒂纳用独自性的观念“消灭”了奴隶主,但在现实中,他仍然被奴隶主蹂躏和毁灭了。因此,奴隶们并不会听信“忍受鞭笞对他们有利”这种废话,不会用精神胜利法来欺骗自己。事实上,施蒂纳的独自性只是一种纯粹主观的自我规定,完全脱离了客观实际。他甚至宣称,具有独自性的人没能摆脱的东西,是基于自己的选择和意愿而接受下来的。对此,马克思批判道:如果一个人“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例如,作为一个爱尔兰的农民,他只能选择:或者吃马铃薯或者饿死,而在这种选择中,他并不永远是自由的”[2]355-356。施蒂纳对独自性的描述只能表明,“不是‘施蒂纳’在生活着,而是‘独自性’在他身子里面生活着、‘活动着’和‘创造着’……并非独自性是所有者的描述,而所有者却只不过是独自性的义释”[2]356。正是通过把现实的人变成虚幻的自由观念——“独自性”的附属物,施蒂纳构建起了他的主观唯心主义自由观,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自由观的最大功能只是给人提供虚假的安慰,助人逃避不合理的现实。
其次,马克思指出了施蒂纳的自由观反映出的阶级局限性——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这体现在施蒂纳甘愿凭借自欺欺人的“自我解放”卑微地顺从现实。遭受奴役和不公正的对待时,施蒂纳想到的并不是采取实际行动,改变不合理的现实,而是选择退缩到主观世界中,用遁世离俗的“独自性”欺骗自己。施蒂纳把异己的力量说成是自己的特性,自己的创造物,他作为创造者凌驾于这个创造物之上,因此,面对异己力量的折磨时,他只需要把自己说成是这种异己力量的创造者就能克服它了。他一厢情愿地相信自己是一个“天生的自由者”,“我能享有多少自由,这要看我根据我的独自性需要给我创造多少自由”[2]354。当他受人鞭笞时,只能通过“他还支配着自己的肌肉和骨头”,因而他还具有“独自性”来寻求慰藉,他无力改变受压迫的事实,竟然被他当作自己仍拥有“独自性”和自由权的证据。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施蒂纳对“独自性”的论述“就是德国小资产者对自己的软弱无力所进行的最庸俗的自我粉饰,从而聊以自慰”[2]358。施蒂纳这样的小资产者渴望摆脱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的压迫,争取更多的自由权利。然而,一旦他们争取某些自由权利的努力失败了,他们便会宽慰自己:人不可能成为摆脱一切限制的自由者,连君主都还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呢!既然人无法摆脱一切限制,那么只要我始终都能真正占有我自己,保持独自性,我就是自由的。当施蒂纳“连手脚都不能动弹,不得不忍受一切,任人摆布的时候,照他说,他的权力和独自性竟不在于他能支配自己的四肢,而在于这些就是他的四肢这一事实”[2]350。总之,虽然包括施蒂纳在内的小资产者还没有获得自由,但他们愿意相信,“他们所受的一切痛苦已经通过自己的无可争辩的独自性而得到了补偿……他们并不认为自由就是他们给自己争得的权力,因而把自己的软弱无力说成是权力”[2]358-359。
最后,马克思认识到,虽然施蒂纳对自由主义的抽象的“人”进行了激烈批判,但他提出的利己主义的“我”依然是具有抽象本质和狭隘阶级属性的“人”,而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有着不同生存境遇的人。因此,利己主义者的自由只是小资产者狭隘而缺乏现实根基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利己主义只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因而施蒂纳的自由观依然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指出,施蒂纳把一切都变成了抽象的“人”的东西,这里的“人”只是抽象观念的别称,其“脱离了现实事物的观念和思想,必然不是以现实的个人,而是以哲学观念中的个人,以脱离了自己的现实而只存在于思想中的那个‘人’,也就是人的概念为其基础”[2]332。唯物史观的发现使马克思意识到,现实的人不是作为“类”的人,亦不是利己主义的人,而是在具体的、历史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要想认清现实的个人是怎样的,就必须用历史的眼光考察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及物质生活条件,探究他们的生产对象、生产方式以及由他们的生产所决定的人与人的交往形式;就必须找到造就这些现实的个人的物质根源,研究他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前者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状况。而完成以上这些工作,对于揭示自由之谜至关重要。施蒂纳之所以会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把利己主义者看作真正自由的主体,即在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上看待自由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他缺乏历史的眼光,从而忽视了人与人的对立有其物质根源——生产力发展的不充分;原因之二在于他没有意识到利己主义只是一定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的表现,而并非普遍的、永恒的人性,它一方面只是小资产者阶级意识的体现,另一方面恰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强调:“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但是,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的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即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2]507因此,正是生产力水平的有限和资源的紧张导致了人与人的对立,进而造成了自由问题,但这些问题终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逐渐消解。此外,马克思认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和抽象的人性,自由也绝不只是利己主义者的自由,因为人并非有着固定不变本质的孤立个体,而是处在历史性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生产力的发展将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促进人本身的发展和自由程度的提高。社会关系构成了人的生活条件,决定了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如果这个人的生活条件使他只能牺牲其他一切特性而单方面地发展某一种特性,如果生活条件只提供给他发展这一种特性的材料和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超出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2]295-296。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2]295换言之,人的自由程度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状况,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发展审视人及其自由问题。资产阶级出于利己的需要,总是妄图把暂时性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说成是理性的、永恒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社会关系导致了绝大多数人的不自由,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它终将被更加高级、更能促进人的自由的社会关系所取代。
四 构建个体与社会相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对施蒂纳自由观的超越
施蒂纳把神化的“人”看作现实个体的桎梏,自己却又陷入了这个抽象观念的囹圄中,而由利己主义的“人”组成的联盟显然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通过对现实个体及其发展历史的深入探究,马克思发现,人们真正的枷锁并不是观念性的存在,而是物质性的存在。在他看来,自由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作为抽象观念的“人”对于现实个体的统治,而是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不够充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宰制性的社会关系。因此,要想真正解决自由问题,关键在于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并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开展阶级革命,消灭私有制和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最终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
从彼此利用、无政府主义的“利己主义者的联盟”,到个体与社会和谐统一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对施蒂纳自由观的超越。首先,施蒂纳并未用历史的眼光审视自由问题,因而其观点充满了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而马克思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科学指明了制约人解放的现实历史条件和历史性桎梏。马克思认为,无论是宗教的人还是利己主义的个人,都不是对现实的人的科学阐释,而只是抽象地、非历史地反映了单个人的某些特征。他深刻指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而有生命的个人,必须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过物质生产活动,人类使生产力不断发展,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而这一状况表明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时也是制约人的自由程度的主要因素。没有蒸汽机和珍妮机带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封建专制制度就不可能被推翻,当生产力水平尚不足以充分保障人们吃喝住穿的质和量时,人就不可能得到解放,这表明自由问题的解决需要历经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3]527。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了大量剩余产品时,私有制和阶级统治便应运而生。而私有制条件下的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3]535。与这种奴役性的分工同时出现的是不平等的分配——“劳者不获,获者不劳”。劳动者阶级从事物质生产,创造社会财富,但却只能得到少量用以维持基本生存的劳动产品,物质生活的极度贫困使劳动者不得不为了生计疲于奔命,因而他们不可能享有自由;而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不从事物质生产,但却获得了绝大多数的劳动产品,并能够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支配他人的劳动力,成为寄生在劳动者身上的统治阶级,享受劳动者用血汗为他们换来的所谓个性、独立和自由。
其次,施蒂纳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代言人,站在广大劳动群众的对立面,因而站在人的解放的对立面。而马克思则认识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自由的真正枷锁,是人的解放道路上必须消灭的对象。私有制一方面意味着人们受到分工的制约,困囿于特殊的活动范围,因而其活动变成了一种异己的、同其相对立的力量,这导致人们自身的产物异化成了一种统治着他们、不受他们控制并使其愿望落空的物质力量;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压迫着其他一切阶级,这无疑将导致互相交往的个人之间的矛盾、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总之,私有制使人们受到了固定分工的束缚,同时,也造成了人与人的对立,使人们受到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奴役。而要想改变这一切,就必须具备能够推动全面变革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世界的普遍交往,另一方面则是没有任何财产和特殊利益,受压迫程度最深、革命性最为彻底,为全人类的解放而斗争的无产阶级群众。只有在具备了物质基础的条件下掀起共产主义运动,才能为解决自由问题开辟现实道路。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3]539当生产力发展到了非常高的水平时,私有制便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此时,必须通过现实的革命运动破除私有制,才能解放生产力,推动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马克思认为,必须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以普遍交往之下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为核心,开展旨在推翻资本主义旧制度的共产主义革命,彻底消灭造成人与人的对立、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立的物质根源——私有制,才能实现社会关系的合理化,最终达成人的解放。
最后,施蒂纳的“利己主义者的联盟”只是一个充满内在矛盾的虚假共同体,而马克思则高瞻远瞩地指出了人类解放的归宿——构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绝不是利己主义的个人相互利用,甚至彼此倾轧的社会,而是一个消灭了剥削阶级,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人自由平等,和谐共处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实现了个体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422,因此,它既意味着整个人类的解放,也意味着每个具体个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自由,但过去的各种共同体,如国家,本质上只是虚假的共同体,在虚假的共同体中,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够享有个人自由。统治阶级总是把自身的特殊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普遍利益,把自己的思想包装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思想,从而维护自身的阶级统治,以便攫取劳动者阶级创造的社会财富。事实上,过去各种虚假的共同体都“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571。自由人的联合体正是马克思眼中“真正的共同体”,在这种真正的共同体中,私有制不复存在,因而不再存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亦不再存在阶级对立、阶级压迫。在真正的共同体中,联合起来的平等的个人共同占有全部社会生产力,劳动变成了自主的活动,每个人都拥有全面发展自身才能的手段和机会。“自由人联合体”的伟大构想,无疑表明了马克思对施蒂纳自由观的巨大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