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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模型赋能人身伤害类案司法救助的思考

2023-08-07钱地虎陈晓李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7期

钱地虎 陈晓 李琛

摘 要:对于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造成人身伤害,且通过诉讼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数字赋能推动司法救助提质增效。要注重推进司法办案、社会救助等数据的归集共享、梳理应用,通过数字建模实现智能分析匹配,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既实时同步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又积极拓展审判执行环节的司法救助,同时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互动,并借助政法网格员队伍提升困难群众核查质效,有效构建多元联动的救助工作格局。

关键词: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挖掘救助线索 社会大救助平台 联动救助

一、大数据运用基本情况

2022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院”)利用大数据开展建模分析,筛查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60余条,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20余条。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实际移送社会救助线索16条,开展司法救助42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救助6件、低保人员救助5件、妇女救助24件、残疾人救助7件,发放救助金50.4万元,救助案件数量和金额同比均上升近70%。特别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办案环节,对20余名被害人实现诉讼过程中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脱离困境。同时,该院还通过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等部门出台联动机制,将数据筛选的案件线索精准推送至政法网格员队伍,实现定点精准核查困难群众情况,推动构建跨部门联动大救助工作格局,有效提升救助的精准性。2022年,该院会同市委政法委下属网格员队伍开展家庭条件调查50余人次,协调民政局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开展社会救助12人次,联动救助取得良好效果。

乐清市院对2016至2021年办理的115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中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高达80%,救助案件的类型存在高度的同一性。经走访法院、民政局,发现在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中因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大量存在,社会救助对象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司法救助对象中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形也非个别,有必要开展类案救助和联动救助。为解决上述问题,该院决定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数据应用平台和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通过对检察办案、法院裁判、执行等司法办案数据与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1]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筛选,实现救助线索及时发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推进,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

第一个“1”是指建立一个数据池,对接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获取低保低边、其他困难群体数据、已开展社会救助数据,并从裁判文书网、法院获取审判、执行数据,与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据汇集,形成一个精准排查救助对象的数据池。第二个“1”是指建立一个机制,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的意见》,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充分利用乡镇街网格员及时获取因案因病致困人员、残疾人员、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困难弱势群体信息,精准开展司法救助和移送社会救助;依托民政局集“一站式受理”“多部门联办”“社会力量参与”“主动预警”“监测返贫”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化社会大救助平台,实现市检察院与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医疗、住建、人社、教育、妇联、残联、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救助信息共享,形成救助合力。“N”即多元化救助帮扶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就学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动救助和帮扶,坚持应救尽救、因案制宜、及时精准的原则,切实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生活难题,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数据赋能司法救助的重点及路径

(一)数据的归集共享是数据赋能司法救助的前提

数据归集共享的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借助统一配置的数字办案平台实现数据集成共享。近年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从省级层面统一配置数字办案平台,并在平台上配置了数据管理中心,为开展检察数字办案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如该案例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等数据则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以及乐清市人民法院,而这些数据又统一集成于省检察院的数字办案平台中的数据管理中心。二是实现具体领域的数据归集共享。在具体领域的数字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要素信息缺失、运算断层等问题,使得比对出有效的司法救助线索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乐清市院还进一步向该市民政局调取了低保、低边户数据,向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调取了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还从该市基层治理四平台调取了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通过多渠道沟通协作,成功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的归集共享。

(二)数据的梳理应用是数字赋能司法救助的关键

因来源庞杂、管理汇总标准不一、类型多样化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归集的基础数据一般难以被直接关联使用,容易形成数据利用的堵点。

实践中,通过数据清洁工作来提升数据运算的可行性,推进数据的加工应用融合,是破除数据利用堵点的关键所在。数据清洁工作主要是由检察人员通过要素标注等方法,对法律监督数据或其他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标识,实现法律监督规则代码化、法律监督方式代码化,达到数据运算关联分析、深度挖掘的要求,实行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履职办案全覆盖、一体集成,实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各项监督办案业务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2]如在该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重点案件的梳理,着重针对人身受到伤害、未获赔偿、生活困难3个关键点,设置关键数据要素进行筛查,精准识别检察环节和审判执行环节未获赔偿的受害人。同时,在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筛选受害人信息,通过设置过滤条件得出未获赔偿受害人员信息,再分别与民政部门低保低边数据、已開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基层治理四平台困难群体数据取交集,初步筛选出可能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对象,再开展进一步人工核查。

此外,通过与社会大救助中心的数据联结进行反向筛查,运用差集运算规则,得到司法救助人员中可能需要进行社会救助的人员,再通过社会大救助平台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司法救助人员与社会救助人员信息的智能匹配,及时发现需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线索。

(三)数据模型的构建是数字赋能司法救助的重点

数据的归集共享和梳理应用为司法救助数字检察办案提供了基础要素支撑,而数据模型的构建则带来司法救助数字检察办案方式的结构性变革,是数字检察从认知层面迈向办案实践的重点所在。在该案例中,司法救助数据模型的构建,遵循了司法救助工作的一般规律,分类设置了四个层层递进的子模型,并逐一完善分析步骤,使得数据模型的可操作性和推广性得到大大提升。

模型1聚焦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未获赔偿被害人的筛查,通过筛选出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信息,剔除包含“调解协议”“已赔偿”“谅解”等内容的文书形成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将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取交集筛选出属于生活困难人员的被害人信息,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司法救助对象等4个步骤,实现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

模型2则通过筛选出法院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刑事判决文书和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文书,提取出受害人数据要素;筛选出法院执行文书中有关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执行文书,并提取出申请执行人数据要素;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数据与法院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数据取交集,得到可能存在未获赔偿的情形;将未获赔偿人的受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进行比对,得到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对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申请司法救助对象等五个分析步骤,精准筛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模型3和模型4则着眼于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联动救助机制的构建,从正向和反向推动数据的联接运算。其中,模型3通过将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已开展救助人员数据与前两个模型中排查出的未获赔偿受害人数据进行匹配分析,筛选出可能存在需要司法救助情形的人员,再逐一进行人工核查,开展司法救助。模型4则通过筛选出已开展司法救助的人员数据提取被救助人数据要素,筛选出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已开展救助人员数据,提取被救助人数据要素,筛选出已开展司法救助但尚未开展社会救助的人员数据,人工审核确定需要进一步开展社会救助的人员数据,通过户籍筛查后有针对性地建议社会救助中心开展对应救助措施。

三、案件办理的实践启示

(一)充分认识司法救助的制度意义,切实增强能动履职意识

给予困难救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给付法律义务,而实施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保护义务的具体行动,是国家应当履行的宪法责任。[3]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对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是在司法领域落实国家“恩恤义务”的具体体现,能够起到“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展现的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

基于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新时代新要求,最高检于2021年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细则》),“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国家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4]。《救助细则》第3条确立了应救助尽救助的原则,突出强调主动救助、及时救助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要求。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时必须坚持将工作重心向办案过程前移和向结案后的效果拓展,切实增强司法救助检察履职的能动性,提升司法救助线索发现能力和对困难群众急迫需求的救助能力,通过及时有效地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二)牢固树立数字办案思维,以数字赋能推动司法救助提质增效

在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实施,必然会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模式带来深刻影响。“作为战略性改革,数字检察肩负着适应数字经济转型升级与数字法治建设需要,推动监督办案理念、模式、机制深刻变革,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任务。”[5]

“围绕把大数据运用充分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质的嬗变”[6],对于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的提质增效,同样兼具着理念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如在提升线索发现能力方面,传统的申请受理、内部移送等办案方式,使得案源线索发现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使得司法救助案源线索呈现出指数级增长的效果,线索批量化、类型化成为数字检察时代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新特征。

从救助对象多元化的角度来看,通过数字模型的构建,可以实现对在办案件和办结案件效果的穿透式跟踪监督,实现静态分析和动态跟踪相结合,在批量化线索审查的基础上同步实现精准司法救助。此外,检察机关履行司法救助职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办案部门全面、充分、有效协作配合,也需要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协同。进入数字治理、数字法治新阶段,相比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规范,实行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由机制衔接、协同协作层面转向监督办案数据模型的一体融合,无疑具有“底座重塑”优势。[7]

(三)注重推进社会治理,通过联动救助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救助的价值目标日趋多元化,从最初的为刑事被害人、相关案件当事人“救急解困”,到通过司法救助化解矛盾促进息访息诉,再到近年来的脱贫帮扶,乃至推进源头预防和推进社会治理方面,均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最高检新修订的《救助细则》中也有所体现,其中第5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关注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接续衔接等工作。

“以法律监督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方式、机制与办案模式的系统性变革,推进数字法治体系构建和完善,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8],也是数字检察肩负着的一项战略任务。因此,数字检察办案与探索推动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形成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方面,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如在该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将司法办案数据与民政部门调取的低保、低边数据以及社会治理四个平台调取的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之间的双向筛查,推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一体联动,有效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此外,数字办案的推进还在革新办案方式方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实践中,对于《救助细则》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检察机关一般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活困难证明”,该证明材料则一般由基层政府或村居组织出具,“但囿于现有职能和审查方式,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面临无法进行详细核查的尴尬处境”[9]。而在数字化办案模式下,相关人员信息的数据化、平台信息的共享推送为建立有效的联动核查机制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如在该案例中,检察機关通过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等部门出台联动机制,借助大数据治理平台,将数据筛选的案件线索精准推送至政法网格员队伍,实现定点精准核查困难群众情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