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鱼行为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建议
2023-08-07潘秀莲王志忠张金路陈笑冰孙作登尚子鸣
潘秀莲,王志忠,张金路,陈笑冰,孙作登,尚子鸣
(1.山东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山东 济南 250013;2.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13)
1 电捕鱼对水生态资源的影响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掠夺性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1 号通告,黄河干流山东段的禁渔期为每年4 月1 日至7 月31 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捕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1 水生生物资源
电捕鱼具有输出电压高、功率大等特点,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导致所波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各组织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造成其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显著降低;电流会破坏其性腺组织,极易导致其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和补充,影响水生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电击也会造成鱼体部分躯干组织坏死以及生长畸形,特别是在鱼类繁殖期,强大的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殖行为,受到惊扰的鱼类个体,可能会出现识别障碍和性腺组织发育停滞;通电水体中的鱼卵,直接死亡或最终无法孵化为正常健康的仔鱼。
电捕鱼行为可能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的稳定,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以及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的入侵提供可利用的生境,导致外来物种暴发式增长,产生生物入侵事故的风险。
电捕鱼作业的同时,也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过电水域的局部“荒漠化”。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使系统中正常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遏,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还会改变生态系统食物网的底层结构,通过食物链的传导,进一步影响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1.2 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鱼电死的大量鱼类、虾以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者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水质,造成水体自净能力降低,甚至引发水体污染,对鱼类、虾类、底栖生物、微生物等的生存和生长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影响水生生物资源的平衡,导致其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降低。
2 资源损害评估
2.1 评估方法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0﹞24 号)要求,根据渔业生产实践与科学研究成果,对电捕鱼行业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2 损害评估
渔业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黄河渔业资源主要包括:鱼类、虾类、螺类、蚌类、蛭类、水生植物,以及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饵料生物。电捕鱼作业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虾类、螺类、蚌类等同样会造成致命伤害,但该部分损失量尚缺乏科学的量化计算标准,估算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不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电捕鱼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是对鱼类资源损害,鱼类资源损害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总和。
2.2.1 直接损害评估
直接损害主要是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电捕鱼作业通过水中电极放电,引发附近鱼类感电(逃避)、趋阳、昏迷和死亡等4 种反应,估算电捕鱼作业中对鱼类造成的损失,可将鱼类分为沉底的鱼类(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类(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类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部分鱼类被捞出作为渔获物。电捕鱼作业渔获物评估价值,根据当地渔业部门提供的鱼类市场价格,按其平均值计算(非法渔获物kg×元/kg)。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 号)第十六条中“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的规定,计算电捕鱼作业的直接损害价值(以3 倍计)为电捕鱼渔获物评估价值的3 倍(电捕鱼渔获物评估价值×3 倍)。
2.2.2 间接损害评估
间接损害主要为鱼类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的损害。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 号)第十七条“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以及“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的规定,电捕鱼作业鱼类资源的间接损害价值为直接损害价值的10 倍(直接损害价值×10 倍)。
2.2.3 损害评估结果
电捕鱼作业导致黄河鱼类资源损害价值,为直接损害价值和间接损害价值之和(直接损害价值+间接损害价值)。
3 资源修复方式
对于电捕鱼行为导致的损失,建议采取增殖放流投放鱼类的方式,对受损黄河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
文献[1]表明,黄河干流中现有鱼类7 目14 科73 种,主要为鲤形目、鲤科鱼类,计48 种;其次为鲈形目鱼类,计8 种。黄河的主要经济鱼类以鲤、鲇为主,其次是乌鳢、赤眼鳟、鲫、翘嘴鲌和等5种,均为杂食性鱼类,天然水域中以摄食底栖动物为主,也能摄食水草和有机腐屑。鲤适应性强,耐寒、耐低氧;鲫是杂食性鱼类,食性广、适应性强、繁殖力强、抗病力强、生长快。鲤、鲫在黄河水域中均能自然繁殖,形成资源种群。鲢、鳙均为中上层温水性鱼类,是典型的滤食性鱼类。鲢一般以摄食浮游植物为主,鳙以摄食浮游动物为主,因此水体中投放鲢、鳙,可以大量滤食浮游生物,起到协同控藻(蓝藻)作用,同时还可将水中有机物转化为鱼类产品移出,能够有效改善和控制水体富营养化。草鱼是典型的草食性鱼类,一般喜居水体中下层和近岸多水草区域,在自然水域中以摄食水草(水生植物)为主,可摄食水体中苦草、轮叶黑藻、菹草、芦苇等水生植物。
为修复受损黄河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降低因电鱼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影响,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 号)第二十条中“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应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资金安排一般不低于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的规定,建议将电捕鱼行为导致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金额,全部用于购买鱼类苗种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水体的生态资源。
4 资源修复方案
4.1 资源修复建议
电捕鱼行为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了破坏,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当事人应当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建议强制当事人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和山东省有关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该行为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依据对鱼类损害评估的结果以及山东省多年的增殖放流实践与有关标准,建议开展鱼类增殖放流,以修复电捕鱼行为对黄河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增殖放流鱼类品种确定为鲢、鳙、草鱼等3 种,投放数量比例为70%、15%和15%。为提高苗种放流成活率,确保生态资源修复效果,增殖放流苗种规格均应≥150 mm;苗种价格以当地渔业部门提供的近3 年放流苗种最高价格计算。
投放的鱼类,应购自水产原良种场或持有《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以确保投放鱼类种质的纯正。投放鱼类质量应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湖泊清洁型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 37 T 2300—2013)。
4.2 保障措施
为确保鱼类增殖投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相关部门监督当事人,按规定和要求负责增殖鱼类的购买、运输(包括陆地和水域)和投放,并协调确定鱼类投放时间、投放区域、地点和投放方式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9〕第20 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确保增殖投放鱼类的成活率并获得生态修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