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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典型案例

2023-08-04海洋与渔业综合

海洋与渔业 2023年2期
关键词:禁渔期渔获渔政

■ 文|《海洋与渔业》综合

最 近,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国渔政亮剑2022”十大执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和法律震慑,提升渔政队伍执法办案水平,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2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长江禁渔、黄河禁渔、伏季休渔、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80.5万人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2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5096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9万艘、“绝户网”80.2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7253台(套),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办案强度大幅提升,严重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渔业秩序持续向好,渔业资源有效恢复。

│案例一│“粤某渔30058、浙某渔运88237”等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案——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摧毁捕运销团伙犯罪链

“粤某渔30058”等7艘捕捞渔船及“浙某渔运88237”等3艘渔运船长期盘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附近,逃避监管从事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水产品活动。根据渔民举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于2022年9月8日~9日调集执法力量在浙南、浙北海域及渔港码头同步收网,查扣上述10艘涉案渔船,查获渔获物4.3万余箱,共76.1万余千克,涉案人员达85人。

│案例二│“琼某渔10453/1045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未悬挂船名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无证捕捞且具有多项违法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据 渔 民 举 报,“琼 某 渔10453/10454”船涉嫌未依法持有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作业。农业农村部掌握违法线索后,指定山东省查处该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直属二支队迅速立案并采取禁止离港等措施开展调查。经查,该“对船”实际经营人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日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10mm网目拖网,在黄海87渔区无证从事捕捞作业,且未悬挂船名牌。当事船舶非法捕捞鳀鱼和带鱼共7305千克,售卖后获取违法所得14830元。

│案例三│孙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游艇进行捕捞案——依法查处利用非渔业船舶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2 0 2 2 年 5 月 8 日,辽 宁 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39° 27′ N,123° 32′ E附近海域巡航时,发现孙某某驾驶“广某777”游艇,涉嫌使用流刺网从事捕捞作业。经查,该艇持有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证件,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案例四│盛某等13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利用摩托艇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渔获物案——涉海部门联动摧毁非法捕捞团伙

2022年5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蓬莱区西海岸港湾内违规停靠大量摩托艇,涉嫌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该局遂联合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行动,查扣“城某999”号等13艘摩托艇,并控制了盛某、洪某、车某等13名涉案人员,现场查获流刺网370余张、新鲜鲅鱼等非法渔获物 7600余千克。经查,盛某等2人组织洪某、车某等11名摩托艇船主在禁渔期内出海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鲅鱼等渔获物,经物价部门评估案值约为25.6万元。

│案例五│“琼某渔25071”违反渔船安全管理规定、违反防台风指令案——渔船违反防台风指令且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以危险作业罪入刑

2021年7月,第7号台风“查帕卡”吹袭广东,大型钓具渔船“琼某渔25071”负责人叶某某接到海南渔政监督电话通知有热带低压、要求不出海作业后,仍违规出海并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该案引起国家、省、市各级应急、海事、农业农村部门高度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7月21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指挥调度执法力量在洪鹤大桥以南海域查扣“琼某渔25071”。

│案例六│“鲁某渔67677/67678”等8艘渔船擅自拆卸船位终端监测设备案——科技赋能精准查处逃避监管行为

2022年 2月 14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通过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比对发现,“鲁某渔67677/67678”等8艘渔船与“鲁某渔67509/67510”渔船24小时内北斗轨迹高度重合,涉嫌将渔船北斗终端私自拆卸并安装到同一艘渔船上。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联合文登区海洋发展局开展行动,对“鲁某渔67509/67510”渔船登临检查,发现两船分别载有“鲁某渔67677/67678”等8艘渔船的北斗终端设备。渔政执法机构立即召回上述渔船,登船逐艘检查,最终确认了其擅自拆卸船位终端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

│案例七│刘某某等3人驾驶快艇在骆马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2022年1月30日凌晨,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值守时发现刘某某等3人正驾驶快艇从事非法捕捞,现场查获丝网5条,鲢鱼、鳙鱼等渔获物1441.5千克。该快艇属于涉渔“三无”船舶。经查,3人共同出资非法制造快艇、购买网具,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多次实施非法捕捞。

│案例八│张某等8人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强化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监管执法

2022年8月26日清晨,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在位于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九段沙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张某等8人正驾船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94千瓦大马力“三无”快艇1艘、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三重刺网1张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青蟹90.725千克,价值合计18145元。

│案例九│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应按规定履行资源修复义务

2022年 4月 22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获悉在该县清坪镇小河村后河有大量红尾副鳅和棘胸蛙死亡。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杨某某等3人,于4月21日使用 30瓶农药(甲氰菊酯,50毫升/瓶),以毒鱼的方法在后河捞取10千克红尾副鳅和1千克(10只)棘胸蛙。

│案例十│罗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释放外来物种案——未经批准擅自释放外来物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有人于当日在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永乐镇码头附近水域涉嫌释放外来物种豹纹翼甲鲇(俗称清道夫)。同行人员还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并上传短视频平台,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该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勘验,并依法提取了有关音视频证据。经查,当事人罗某某出于“祈福”目的在澄碧河水库中实施“放生”活动,涉案动物经鉴定确为外来物种豹纹翼甲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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