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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小农户贫困脆弱性:作用困境及实践策略

2023-08-03张余慧李耀锋

关键词:脆弱性村庄农户

张余慧,肖 洁,李耀锋

(井冈山大学1.科研处;2.审计处;3.政法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情,小农户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带动小农户连接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2],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但在发展实践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带动小农户脱贫致富既有积极作用[3][4],有利于消减小农户的致贫风险, 也可能对小农户带来不利冲击[5][6],一定程度上增加小农户致贫风险。由此,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到底有何现实作用?作用机理是什么?存在怎样的困境?如何破解困境?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需面对的重要议题,也是本文的研究问题。对上述问题的探索与澄清有利于理顺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关系定位, 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健康发展, 服务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实现。 文中案例材料主要来自笔者近两年在江西J 市Q 区及G 市S 县的调研,访谈对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小农户等。

一、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理论内涵

小农的生存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议题。 研究者基于不同发展实践与前置条件对小农的命运与发展逻辑有不同看法,大体有三派观点,一是强调小农的脆弱性,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论述了小农生产的历史局限性和脆弱性, 认为小农生产必将走向衰落并被社会化大生产替代。 小农的脆弱性在西方农业现代化中并不少见, 比如在巴西农业现代化中“从未被现代化包含在内的”贫穷小农[7](133-144)。 二是强调小农的生命力与韧性,范德普勒格[8](12-64)在《新小农阶级》一书中描述了小农在全球化时代为自主性与可持续性进行的斗争,展示了小农的多功能性与生命力。三是强调小农的现代转型与发展,孟德拉斯[9](1-6)指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 传统小农将演变为现代农业生产者。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可推动其由传统农民向现代职业农民转型[10]。 我国与西方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农情,“大国小农” 的基本国情和农情决定了我国的小农户作为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的基本单元将长期存在。20 世纪80 年代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小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位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属性, 使现阶段的小农户有别于传统小农。

我国的小农户有其独特的韧性, 能在与环境互动中表现出“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特性,构成农业现代化的主体[11],但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小农户的脆弱性亦不容忽视。 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 乡村社会结构与治理体系不断变化[12],小农户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不同于以往, 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的小农户拥有韧性一面的同时, 难以避免会面临市场和社会环境变动的冲击以及自身适应能力的不足,存在脆弱性的一面,甚至可能被新型经营主体取代或“覆盖”而失去经营自主性[13]。 特别是我们立足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深入考察具体的小农户生存与发展实践时, 很容易发现现实中有很多在产业发展、心理适应、社会支持、社区参与等方面存在脆弱性的小农户, 他们面临着与规模化经营主体不同的困难与挑战, 在变动的环境中不同程度面临陷入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风险, 这使我们在关注小农户韧性的同时, 不得不立足小农户生活质量改善的整体视角认真思考如何有效治理小农户贫困脆弱性, 特别是容易遭受环境冲击或者自身资源和能力缺乏的小农户。 从既有的贫困治理实践看, 扶贫开发的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主要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贫困测度指标, 偏重贫困问题的事后治理, 相关指标和举措缺乏预见性和动态性, 致使现行反贫困政策或制度因未考虑农户未来福利及风险冲击而缺乏贫困预防性。 迫切需要深入认识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理论内涵并据此思考未来的政策选择与实践策略,防患于未然,保障小农户更公平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自从世界银行在 《2000/2001 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14]中首次提出贫困脆弱性概念以后,这一概念逐渐成为贫困研究的前沿热点,由于它考虑到风险冲击对家庭福利的影响而具有丰富的政策意涵, 因而受到学界和政策制定者广泛关注。 Chaudhuri 等[1]把贫困脆弱性看作外部风险冲击与内在应对能力的整合, 将贫困脆弱性界定为“未来可能陷入贫困的概率”,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可。立足既有研究并结合小农户现实境遇,本文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的“小农户贫困脆弱性”指小农户未来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是小农户经受的外部冲击与其应对能力两者相较的结果。“贫困脆弱性”体现了现代化背景下小农户的生活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状况。贫困是一个多维概念,有着制度设置失灵、人力资本低下与可行能力缺失等成因,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参与方面缺乏机会,也意味着在一些关系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且容易受到冲击的影响[14],因此,贫困脆弱性的内涵也应包括多个维度。 已有学者尝试从消费、休闲、教育等角度进行多维贫困脆弱性研究[15][16],但多维贫困脆弱性依然是一个探索中的领域,对其内涵和构成尚未形成共识,需在把握贫困脆弱性理论本质基础上结合目标群体生存境况进行探究。

农业规模化经营打破了分散均匀的传统小农生产格局, 农村出现差异显著的土地生产经营模式, 规模化经营主体有着更强的资源获取与产业能力,成为影响小农户的关键行动主体,使小农户面临有别于以往的现实处境。 作为社会中一个基本的生产与生活单元, 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小农户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包括多个层面, 面临的外部冲击不仅来自农业产业,也来自社会关系、价值适应和社区参与等方面,因此,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的小农户贫困脆弱性也应是一个多维概念,应包括经济、社会、心理和权利等维度,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反映小农户可能遭受的多方面外部冲击及小农户可能陷入贫困的现实风险, 更真实反映小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贫困是人们生活需求无法有效满足的不良状态,包括生活所需资源的缺失或者获取相应资源的能力缺失两个基本方面[17]。因此,本文尝试从经济、社会、心理和权利四个方面解读小农户的贫困脆弱性, 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小农户贫困脆弱性包括经济贫困脆弱性、社会贫困脆弱性、心理贫困脆弱性和权利贫困脆弱性四个方面。 经济贫困脆弱性是指小农户未来陷入经济贫困的可能性; 社会贫困脆弱性是指小农户未来陷入社会贫困的可能性; 心理贫困脆弱性是指小农户未来陷入心理贫困的可能性;权利贫困脆弱性是指小农户未来陷入权利贫困的可能性。 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任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脆弱性都会波及到其他方面的脆弱性,社会、心理和权利的脆弱性会带来经济贫困脆弱性,增加小农户陷入绝对贫困的风险,四个方面综合起来反映出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整体特征。经济贫困主要指小农户在生计发展与生产经营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源或能力; 社会贫困主要指小农户在社会关系与社会支持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源或能力; 心理贫困主要指小农户在心理协调与价值适应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源或能力; 权利贫困主要指小农户在话语表达与社区参与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源或能力。 上述四方面从不同侧面呈现出小农户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背景下的生存境遇, 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影响直接相关。 本文尝试基于上述理论构建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机理, 阐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致贫风险的多重影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作用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制经营[1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有不同的组织特征、利益诉求和行动逻辑,面对着不同的发展环境,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社会有差异化的嵌入性[19],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关联形式多样, 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现实作用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困境状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小农户经济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雇佣就业、 生产合作、土地入股、技术扩散等发挥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小农户的收入水平与生产能力,协助小农户对接现代市场, 降低小农户陷入经济贫困的风险。研究发现,家庭农场可激发农民的科技需求与组织需求[20]。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参与经济活动,抵御市场风险的重要载体[3],有助于贫困户脱贫[21]。 J 市Q 区村民LZP 依托本村土地成立的菌菇企业Z, 在发展过程中与村庄社会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 通过直接雇佣本村与附近村民做工、 吸纳村里贫困户以扶贫贷款资金入股、 租赁菌菇生产大棚给村里人进行合作生产等方式提高了本村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水平与发展能力,同时,还通过与扶贫办等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推动扶贫项目及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等方式优化了当地小农户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农业市场对小农户的外部冲击, 提高了小农户的资源支持, 有利于降低小农户的经济贫困脆弱性。 G 市S 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LXH 有着较浓厚的家乡情怀,在外打工多年后响应地方政策号召返回家乡, 创办农业企业种植百香果,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帮助家乡贫困户创收致富,用工时主动征求村里贫困户意见,优先考虑贫困户,对于劳动力不强的贫困户,在足额发放工资的同时,尽量为他们安排轻松简单的工作。流转贫困户土地的同时,还发动贫困户参与入股,鼓励贫困户利用农闲时间参与果园劳动,帮助25 户贫困户户均年增收近3000 元,提升了当地贫困户的收入水平和生计能力, 降低了他们陷入经济贫困的风险。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细分为综合属性传承人、单一性的传承人,个体传承人和群体传承人以及本源和外源性传承人。

但在发展实践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下的小农户也面临高市场风险等困境[6]。 在农业市场的生产领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可能会挤压乡村既有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 阻断土地的自发流转, 迫使中农与小农的经营方式日趋解体, 使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留守群体成为“无业”群体[22];在农业市场的流通与服务领域,“小农”缺乏与大企业、大中间商、经营能人的谈判条件,一般都只能受人摆布[23]。伴随着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小农户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小农户会遭受到来自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和粮食收购加工主体的“盘剥”[24]。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能由于自我经济利益驱动而忽视小农户利益,甚至通过不同方式与小农户争利, 使资源或能力缺乏的小农户陷入贫困脆弱状态, 面临生产与生活的困境。 J 市Q 区现代农业示范园有一个龙头企业XL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原来是做房地产的,后来投资从事现代农业,除了进行火龙果等经济作物种植外, 把从村里流转的土地转变功用发展休闲旅游,有相当一部分土地长时间荒废,难以转回可耕地。 该企业在征地后与村庄没什么关联, 村里只有非常有限的村民可在企业做工且用工关系很不稳定,除此之外缺乏有效利益联结,这对土地已流转出去而又缺乏收入的村民来讲,无疑增加了经济压力与陷入经济贫困的风险。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小农户社会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蕴含新的就业空间与创新活力,可链接城乡资源,推动营造良好的农业产业发展态势, 促进农村外流人才返乡创业就业和稳定生活, 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本土人力资源培育与乡村生活重建, 增强小农户的社会支持与社会资本, 破解人口流动带来的小农户家庭与社区结构缺失和支持功能不足, 有利于小农户的生活适应、生产开展和社会功能发挥。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 具有较高素质和一定专业技能且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有较强的现代知识与技术素养及社会参与能力[25],特别是扎根于农村社会成长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 具有更明确的产业稳定性与社会责任感,更看重在当地经营的可持续,他们对农村社会发展的参与有利于改善小农户的互助合作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关系整合与农村社会重建,为分散的特别是缺乏资源的小农户提供有力社会支持。 G 市S 县有一位从广东返乡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村民HXY,HXY 返乡后流转了本村及周边村的6000 亩土地,成立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组建了专业合作社。HXY 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忘带动本地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发展, 他坦言:“我出生在这里,对这个地方有感情,在家带着乡亲干,比外面打工更有成就感!”HXY 带动本村农户实现在地就业的同时, 可让他们保持家庭完整,不再城乡分隔、两地分居,贫困户HFK 的儿子儿媳都是残疾人,HFK 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租金,又在HXY 的园区做果树管护工作, 小农户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在家乡就业, 避免家庭分居两地,优化了家庭的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家庭的社会网络不仅能直接降低贫困脆弱性, 还能通过抵消家庭成员所承受的负向冲击的影响而间接地降低贫困脆弱性[26]。

另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可能带来村庄社会的分化与村民关系的疏离, 一定程度上削弱小农户的社会资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往往以流转村庄土地为前提, 这会改变村庄农户以土地为基础构建的生产生活联系与合作方式,很多农户不再有机会展开传统农业生产中的换工合作,也不再有机会在田间地头劳作中闲聊沟通,他们或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工, 或者在村庄之外寻找其他营生机会, 这些都会促使小农户之间的情感联系特别是传统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受到冲击, 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农户特别是劳动能力偏弱的留守老年人从村庄社会关系中获得资源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因为村内土地流转、就业用工等事关利益的事情, 导致小农户之间产生利益分化与社会隔阂。 笔者在G 市S 县调研时发现,村里一些村民负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派雇工, 由于关系亲疏远近不同,雇工的选择总是有所偏向,这影响了部分村民间的信任, 有的村民对他们颇有微词,认为他们总是偏袒亲朋好友,导致一些生活困难而想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工的村民失去机会。在资本下乡背景下,社会关系不在村庄甚至跟村庄没什么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会剥夺中坚农民的获利机会,导致他们离开村庄,推动村庄形成“资本+老弱病残”结构[27],这对小农户在村庄内的社会资本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资本下乡还可能抬高地价,使村庄内分化加剧,小部分农户或许有可能与大资本合作, 但大部分农户会被排挤出去,失去发展机会[2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村庄社会关系与社会资本的冲击可能加剧相当一部分小农户的社会贫困脆弱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小农户心理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庄有密切联系, 会影响小农户心理状态与价值观念。从正面角度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可以带来科技、 信息与文化等外部资源的输入, 有利于帮助农民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改善村庄社区文化与精神风貌,促进农村改变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增强小农户发展的进取心、 效能感与能动性, 克服消极被动、怨天尤人、盲目归因、心理失衡等贫困心理。特别是依托村庄资源创建的专业合作社, 可增加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3],提升农户面对环境变动的正面预期和心理调适能力。 白莲是G 市S 县的传统优势产业,地方政府重视白莲产业为依托成立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 把带动农户作为考核指标,贫困户CSC 说:“以前我自己种莲总是赚不到钱,现在有人带着我种、帮着我卖,产量高了,价钱又好,年底还有分红。 我还要跟着干! ”在G市S 县的一个乡, 当地山多水源好, 适合野外养殖,以往当地农民会在自家养少量山地鸡,很受市场青睐,但养鸡对技术、销售要求较高,农户自发养殖风险较大,很多农户望而却步,不敢增加养殖数量,形不成规模。 S 县通过资金、信息等帮扶措施,扶持民间养殖大户,引导养殖大户XHS 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截至2019年6 月,S 县山地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累计带动200多户贫困户参与山地鸡养殖, 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同时,增强了他们的价值感、进取心及发展信心。J市Q 区的菌菇企业Z 进行菌菇种养中注重与村民合作, 村里有干劲的年轻人或中老年人可以承包种养大棚, 承包一个大棚的收益每年大概有五千到一万元, 增强了小农户发展的未来预期与意愿,可为其他小农户树立榜样。 同时,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固守传统小农意识,而是有爱农敬业、积极进取、科学经营的现代职业精神, 他们的成长和带动可推动农村精神风貌改善及村庄文化发展, 消除被动、懒惰、迷茫、认命等贫困心理,有利于消减小农户的心理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心理的冲击和不利影响也同时存在, 面对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边缘化的农民会遭受利益受损并产生相对剥夺感[12],容易出现心理脆弱状态。农业进行规模化经营之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彼此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生产生活联系, 老年人具有较丰富的生活与生产经验, 因而在村庄社会及农业生产中具有威信和价值认可。但在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背景下,人们之前以土地为基础的业缘关系被打破, 村民的生产生活世界被重新建构, 既有的农业生产技术被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替代, 传统耕作经验的重要性下降, 很多留守老人甚至一些中老年人由于健康和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佣,还要承受因为缺乏土地而面临的生计不稳定,生活容易陷入被动境地,产生心理上的迷茫、失落、无助和被排斥,陷入心理贫困。资本下乡背景下社会关系不在村庄甚至跟村庄没什么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推动村庄形成“资本+老弱病残”结构[27]。 这种社会结构容易消减村民间的相互支持与心理资本,滋生迷茫无助等消极心理,特别是村民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己原有的土地上获益丰厚而自己又由于失去土地而生活越发艰难时, 他们内心的不满、 愤慨甚至仇视可能随之增加, 这些无疑会弱化他们应对环境变化的心理调适能力,形成心理贫困脆弱状态。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小农户权利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会改变乡村社会的产业环境、 发展机遇与生活条件, 吸引农村人才回流。一般而言,这些回流人才有更开阔的视野与更活跃的思想, 他们返乡后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设施修建及其他公共事务会有着更积极主动的参与意愿和更强的参与能力, 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引导、支持和激励,可很好发挥他们创新乡村治理与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社会功能, 有利于促进普通小农户的话语表达和社区参与。 G 市S 县在推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及其带动作用发挥中注重依托乡土社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 特别是依托地方种植传统和本土文化资源培育合作社领办人作为创业致富带头人, 把创业致富带头人纳入新乡贤数据库和村组后备干部人才库管理, 对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优先推荐按程序发展为中共党员。 以惠农益农为导向的激励措施的协同实施使该县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发挥在创新农村治理与带动小农户方面的积极作用。 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有较强现代素养及社会参与能力,更能与政府和市场有效互动,推动农村形成多主体协同共治的均衡状态,促进农村治理结构优化。特别是由对农村社会有较强嵌入性且对农村发展有情怀和责任心的群体培育而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能在优化农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25]。 经营“小而精”家庭农场的“中农”一般是最关心本村社区事务的阶层, 是重建农村社区的核心力量[29],他们的存在和正面功能发挥有利于促进村庄社会发展, 增进小农户的社区参与和话语表达,有助于消减小农户的权利贫困脆弱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改变下的乡村治理结构对于小农户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经济组织, 可能并没有过多的主动意愿参与村庄社区治理, 但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与乡村利益格局的变化可能会带来基层组织过多关注和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体系的部分农户, 在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下, 会带来下落到基层的政策资源更多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 很多未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体的小农户逐渐被边缘化,其社区参与受到限制,特别是缺乏资源和能力的小农户更容易受到排斥,陷入弱势状态,权利贫困脆弱状态及需求满足的缺乏可能诱发小农户的消极情感与失衡心理,有可能促使他们使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日常抵抗”,甚至可能形成不同形式的社会冲突。 研究表明,相对于村间不平等,村内不平等是农户家庭脆弱性的主要组成部分[30]。资本下乡后推动的“农民上楼”和“土地流转”,构造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 与被流转土地的农民之间联系微弱,剥离了农民与村庄原有的关联[31],形成了不利于小农户话语表达、 权利保障与社区参与的治理结构, 使小农户特别是无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利益联结的小农户“失语”,陷入权利贫困脆弱状态。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作用困境的成因:一个组织视角的解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现实作用呈现错综复杂状态, 存在显著的作用困境,要分析困境成因,必须要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多维关联, 而要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多维关联, 就不能不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 并据此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多重影响。 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非简单的经济组织, 它们的生成与发展嵌入于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体系中, 具有政治性与社会性等多维属性,体现出经济、社会与政治三维组织属性的有机统一, 每一种组织属性都与小农户密切关联。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18],经济属性是其首要属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市场主体,不管处于哪一个农业产业领域, 都要通过市场竞争谋求产业利润和发展,在土地流转、生产用工、原料采购等方面与小农户存在密切经济关联, 既相互合作又可能彼此竞争。其次,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是与特定的农村社会相关联, 社会属性是其基本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无法避免要与乡土社会打交道,为了顺利进行生产经营,还需对乡土社会保持一定的嵌入性和适应性,以便有效利用乡土社会的土地、关系与文化等资源,避免乡土社会的质疑与抵触, 使他们与小农户产生一定的社会文化关联, 这一属性反映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总是嵌入农村社会这一现实农情。 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参与乡村治理过程,其发展会推动乡村治理的转型演变[12]。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会显现出政治属性这一衍生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能力与产业影响会使其在农村治理结构中占据一定位置并产生有别于小农户的影响和权力, 比小农户更易获得行政关注与资源支持,能一定程度改变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运行逻辑和演变方向, 重构基层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关系, 特别是会重构小农户在基层治理格局中的位置和影响。 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情境下会显现不同属性形态, 与村庄社会有不同关联,对小农户会产生差异化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组织属性意味着其对小农户有不同的影响和实践效应。 经济性的适度维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现代农业市场竞争,与小农户维持互利共赢的经济关系,前文提及的菌菇企业Z 以及S 县LXH 和HXY 等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注重通过雇佣就业、合作生产、资金入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发展,与小农户分享收益,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经济性的过度膨胀会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争利, 甚至对小农户形成利益剥夺和市场排斥,给小农户的产业发展、生计维持、社会关系和心理适应等都带来不利冲击。 前述案例中的XL 农业公司就是典型代表, 其负责人本身是做房地产开发出身,在Q 区投资农业后仍按资本逻辑行事, 无视农业的多维属性, 追求利润最大化,大面积征用村庄土地后只部分进行农业种植,大部分用来开发休闲旅游, 在本村的用工有限且不稳定, 给部分农户特别是失去土地的农户带来了不利冲击。 社会性的适度维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调动乡村社会资源, 处理好与乡土社会和小农户的关系, 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地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 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构建利益联结, 发挥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 这种情况在扎根乡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上体现尤为显著, 他们在生产经营中会不同程度考虑到与村庄社会的人际连带。 前文提及的菌菇企业Z 以及S 县LXH、HXY、XHS等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都是土生土长起来的农业企业,具有显著的扎根乡土的特色,他们重视产业经营的地方市场和社会基础, 对小农户发展发挥了积极带动作用。 社会性不足会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悬浮”于村庄社会,难以有效调适与村庄社会和小农户的关系, 缺乏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社会动力, 当然过度的社会性也可能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陷入村庄的文化与利益关系牵绊中,为其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政治性的适度维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组织优势和产业影响参与乡村治理, 推动乡村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 为小农户生存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基层治理环境。 但政治性的过度显现可能排挤小农户在农村社区的话语表达与社会参与, 出现精英俘获等问题,使小农户在农村社会处于弱势状态,不利于小农户的资源获得、心理调适和权利维护,容易导致缺乏资源或能力的小农户陷入贫困脆弱状态。

综上,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是孤立而生,其生存与发展总是与村庄社会和小农户密切关联且对小农户的生计和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 其三种属性的结构性张力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产生经济、心理、社会与权利等不同维度的两面影响, 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有利于带动小农户发展,消减小农户致贫风险,也可能在有些情况下对小农户形成排斥,增加小农户致贫风险,形成现实层面的作用困境。 困境的存在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关系定位的偏差,透视出多维环境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互动关系的功能障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重属性间的结构性张力促发了不同现实情境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小农户复杂多样的实践效应,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作用困境的重要组织根源。

三、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属性重构的实践策略

(一)维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社会性并据此引导其经济性与政治性

1.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社会的嵌入性进行差异化培育和激励

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能只局限于产业领域或者只注重产业能力的提升,要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整体格局中审视和推进,在提升其产业发展能力的同时, 注重涵养适度的社会性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和发展其经济性与政治性,以更好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农村治理及乡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村庄社会嵌入性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个类型,需对这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差异化培育和引导。 一方面加强对外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通过制度设置与机制构建,引导他们在农村进行市场拓展的同时关注当地生产经营的社会基础与可持续性,对适度嵌入农村社会、与小农户有良好互动并获得村庄社会认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经济与社会文化酬赏,激励他们维持适度社会性,涵养其惠农益农理念,在此基础上发展其经济性与政治性, 不断提高其参与农业市场与农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避免他们的社会性偏弱而无视村庄社会的利益诉求, 而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取政策资源,甚至跟小农户争利。另一方面要扎根乡土社会重点培育内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充分尊重其与农村社会的关联性基础上进行精细培育。 要重视农村本土人力资源的挖掘和培养,吸引外流人才返乡,激励和支持村庄社会骨干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这类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能力可能比不上龙头企业等外生型经营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支持,补强其融入市场的短板,协助其参与乡村治理。

2.着眼小农户贫困脆弱性治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建设

贫困脆弱性视角着眼于小农户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冲击, 并结合小农户在生计发展中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做出致贫风险的预测。 我国始终应将农民长远生计和农村社会稳定作为考虑问题的落脚点, 预防小农户的贫困风险并进行小农户贫困脆弱性治理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议题。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存在多面影响,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建设成为小农户贫困脆弱性治理与推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建设,就是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不能只顾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到被其影响的农村社区、小农户、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和诉求, 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收益, 而不是孤立地追求自我经济利益最大化。 具体到小农户的贫困脆弱性治理,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建设的基本内涵是要通过外在法律与制度建设以及内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负面冲击,增强其对小农户的多方面带动作用,最小化其对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负面作用, 最大化其正面功能。可通过政策引导与制度建设,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对小农户和农村社区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他们获取经济利润与行业认可,有利于获得政府和社会对其道德表现与品牌价值的认可,使其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可获得产业、政策与声誉等多方面收益, 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责任建设与小农户贫困脆弱性治理协同推进。

(二)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重属性精准激发其对小农户的正面作用

1.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重属性构建其与小农户的多维利益联结

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 学界和实践界逐渐重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利益联结的构建,但关注点侧重于经济层面。经济利益联结的构建固然有利于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动力, 但局限于经济层面可能产生两面效应,即一方面对部分小农户有经济带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行为的竞争性与排他性, 又会对另外一些小农户产生产业发展、 心理与社会关系等的排斥和不利冲击。 有必要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重属性构建其与小农户在经济、 社会和政治的多维利益联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结侧重于两者在产业用工、生产合作、资金入股等的利益协同, 比如前述案例中菌菇企业Z 与小农户之间通过生产用工、 资金入股、菌菇大棚租赁等建立的经济合作; 社会利益联结侧重于两者在乡土社会的人情、 关系与文化等方面找到利益结合点, 比如前述案例中返乡创办领办新型经营主体的G 市S 县村民HXY,HXY 在家乡带动农户致富契合了当地社会规范与文化期待,使他能在家乡获得更多社会认可。政治利益联结侧重于两者在乡村治理的权利关系中找到利益结合点,前述案例中G 市S 县在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中推进的将基层党组织带头人与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两个带头人”融合,使培育的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创办人在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同时可以获得行政关注、政治酬赏与政策资源,增大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和收益。 三方面利益联结的构建要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及其与小农户的关联, 不同利益联结有不同逻辑和影响因素,需在具体情境下寻求恰当的结构状态。

2.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孵化培育对农业农村有情怀的新型职业农民

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重属性又兼顾其对小农户正面作用的关键, 是挖掘农村本土人力资源,培育对农业农村有情怀的新型职业农民。对农业农村有情怀的新型职业农民与村庄社会有较强关联性,尽管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奉行市场法则,通过生产经营谋取利润, 但并不单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村庄社会有认同、情怀和责任感,注重与乡土社会相连的荣誉与价值, 愿意投入资源用于村庄发展和村民福利,有参与村庄治理的动机。这类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来自留守农村的中坚农民、返乡农民工和乡贤,他们是现代农业发展与农村社会重建的关键依靠力量, 他们运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形塑良好的组织目标与管理模式,较好实现经济性、社会性与政治性三重组织属性的关系协调,降低经济动机和社会动机的冲突。当前情况下, 依托乡土资源条件和社会文化基础成长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他们重要的发展平台,前述案例中的HXY、LXH、XHS 等都是典型代表, 他们都是G 市S 县致富带头人培育对象,是本土成长起来的农民企业家, 不是外来投资的空降兵。他们不仅能对小农户进行产业带动,改善小农户生计能力, 也能对村庄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小农户的心理增能、社会支持与社区参与,降低小农户致贫风险。对农业农村有情怀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长不是完全自发的, 需要一定的生成土壤, 要有政策的支持引导, 需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充实本土人力资源。 在此过程中, 要注重对小农户的赋权与增能,要秉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理念,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 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在带动小农户发展、 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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