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研究
2023-07-27耿依娜
耿依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1)本文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与企业之外,为公民提供社会服务或政治参与,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机构。参见王名:《社会组织概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一片空白到遍地开花的发展历程。截至2022年3月,中国社会组织数量为89.1万个,每万人所拥有的社会组织大约为6.3个。(2)2022年4季度中国民政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社会组织约89.1万个,其中,社团37万个、社会服务组织51.2万个、基金会9321个。2021年5月公布的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是141178万人。具体可查阅民政部网站https://www.mca.gov.cn/article/sj/tjjb/2022/202201qgsj.html.2023年3月15日查询。有学者利用以往数据曾估算出2000年前后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为1.45个。参见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中国社会组织的繁盛增长,不仅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方面释放巨大潜能(3)据统计,目前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共吸纳近1000万从业人员,经济贡献达到3000亿元。参见郁建兴、王名主编:《社会组织管理》,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前言第1页。,而且在扶贫攻坚、医疗保险、教育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生产公共性,这既是社会组织的行动原则和发展方向,也是中国社会公共性生产与再生产的主要标识,还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学界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研究,主要从社会组织的场域环境〔1〕、类型规模〔2〕、治理结构〔3〕、运作机制〔4〕等方面入手,采取静态—动态、制度—结构、行动—策略等视角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发生机制、困境危机以及再生产途径等进行分析,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此外,社会组织属性特征亦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学者们对中国社会组织属性特征的独特性质、形成机理、影响作用等进行了探讨,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5〕、自主性〔6〕、合法性〔7〕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观点。相较于社会组织的政策制度、行动模式、治理结构等要素直接作用于公共性生产,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则是隐性且深远、复杂又多样。目前有关两者之间的关联、互动及影响的讨论较为薄弱,相关研究亦囿于各自领域,未有多视角、整体性地分析讨论。组织属性特征与公共性同存于社会组织之内、共现于组织行动之中,且同受组织场域环境、组织治理结构、组织行动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但两类性质的特性、构成机制、发展逻辑又有很大不同。社会组织特性形成之后,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绝对的变化性,而在社会组织场域中,这些属性特征可能或促进、或滞缓、或阻碍公共性的生产。目前中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环境复杂多样,社会组织载有普遍性的组织特征的同时,还有一些时代环境下形成的属性特征。因此,中国社会组织显著的属性特征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影响公共性生产的?各种不同的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表现、作用机理及未来走向又是怎样的?这些是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公共性生产何以可能——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
本文将运用公共性理论、场域理论、组织理论,并借鉴学界有关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生产、属性特征的研究成果,构建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以此来探讨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如何影响公共性生产。具体如图1所示。
社会组织公共性是指社会组织在维护组织成员利益、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善的行为与理念。〔8〕公共性非社会组织先天所有,而是在后天的组织行动过程中逐渐展现出来的,是其理想化的价值目标。由于社会组织类型多样、涉及领域多重,其公共性具有从最弱意义上(或最低限度)到更强程度的谱系性特征。〔9〕社会组织天然已有的社会性、组织性奠定了公共性生产的基石,其非营利性、互益性或公益性孕育了公共性生产的可能空间,而其自治性、自愿性则延伸出公共性生产的有无、强弱等多条进路。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亦是其不断生产与再生产公共性的过程。受转型时期政治体制、经济形态、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及变迁,社会组织自身所形成的一些典型的本土化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伊始,初萌的社会组织即伴有某种“官民二重性”〔10〕,随后无论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加速,还是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或加强党建工作的同步进行〔11〕,这一属性特征始终相伴相随。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日渐完善、外部环境渐趋优化,组织的自主性与合法性遂成为了现实发展和理论探讨的焦点议题。就自主性而言,社会组织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但会采取依附政治权力、去政治化、弱政治化等策略行动发挥自主性〔12〕;就合法性而言,受当前政治体制及政治运行逻辑的影响,社会组织具有政治的、行政的、社会的及法律的多重合法性〔13〕。回顾当代中国社会组织萌发、勃兴、调整、繁盛的历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其自主性、独立性、合法性,不仅是影响乃至决定其行为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主导其公共性生产的关键要素。而这些属性特征既有各自的特性、生成逻辑、运行机制,同时也有一定的关联性:官民二重性使得社会组织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从而采取各种策略行动发挥自主性;未充分的独立性、不完全的自主性,亦使得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处于不完整境地;完整的合法性获取难度大、只具有有限的合法性,又进一步加重了社会组织对政治权力等其他社会主体的依赖,不易拥有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和组织属性特征的形成皆是在组织场域中进行,场域中的权力结构、行动主体、行动逻辑等亦形塑着两方面的发展。在当前的治理场域中,权力结构中的主导性力量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内部亦可再分为政治的、行政的、中央的、地方的等各种权力子系统,而企业、媒体、民众等社会主体也是场域中的社会权力来源。不同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因其运行机制、行动逻辑以及涉及的行动主体不同,其对公共性的生产又形成了一个个子场域,而在子场域中,这些社会组织属性特征以自己的方式衍生或分离公共性的生产。
本文从社会组织公共性与组织属性特征的总体关系出发,围绕着中国社会组织的三个典型特征——官民二重性、不完全自主性、有限合法性,系统分析其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表现、作用机理及未来走向,以此展现中国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影响公共性生产的整体图景及内在逻辑,为中国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研究、公共性生产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也为中国社会组织良性、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政策建议和发展方向。
图1 中国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机理的分析框架
三、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分立与共生
受时代环境和体制机制的影响,中国社会组织成立之初,因为与体制的密切联系而带上了“官”的色彩,同时也因为社会转型期的日趋复杂,新型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现实中官办、半官办、民办的社会组织皆而有之,社会组织的“官”“民”成分亦都共存。这种“官民二重性”使得“官”的公共性和“民”的公共性分立又共生于社会组织之中。
中国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特征是逐步形成的。新中国初期,新政权对旧式社团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建立了带有官方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新式社团。改革开放之初,早年的官办社团首先恢复,其次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中分化出众多的社团组织,这些组织天然地具有“官”的色彩。〔14〕随着政府赋权、社会力量日渐活跃,民办的组织层出不穷,原先官办、半官办的社会组织也不断地释放发展冲动和扩张动力,社会组织“民”或“私”的色彩日渐浓厚。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官”“民”特征制度化。《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除了拥有一定的资金、场地、人员以及章程外,还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部门)担负起指导功能。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登记部门成为社团的两个管理部门。1998年出台的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双重管理”“对口管理”等制度。社会组织为了登记注册及生存发展,在人事安排、资源获取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更多地依赖政治权力,从而具备了程度不一的“官”的色彩。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新型社团的出现,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代表新型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其本身的民间性和社会性也越发明显。进入21世纪,双重管理体制因其设置了业务主管单位,以及造成社会组织的身份差异受到多方呼吁要进行调整。〔15〕政府开始允许一些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如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可采取直接登记制度(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随后,民政部正式宣布从2014年4月1日起对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有些省市地区开始试点,但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并未修改。,城市基层的社会组织可到社区备案(5)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为加强对这些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同时也满足民间结社的需求,最早是2003年青岛市发布《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建立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备案制度的通知》,开始实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产生了较大的示范效应。等。这些制度创新拓展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空间与新形态,也使得政社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态势,但总体上,政府主导、政府负责的地位始终未变。(6)中央对于政社关系处于一个不断探索认知的过程,从政府对于社会的职责的官方表述可见一斑。2004年,中央首次提出“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格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现代社会管理体制中要发挥政府负责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强调,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又重新回归“负责”,即“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中,发挥政府负责作用”。这种从政府“负责”与“主导”间的变化体现了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理性反思。参见陈鹏:《中国社会治理40年:回顾与前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党全面领导”的原则,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同时,党建工作逐步加强。未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依然长期存在。
“官民二重性”使得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其行为会带有两种特性——行政性(或官僚性)和民间性(或社会性),这可能生产出两种公共性形态——“官”的公共性与“民”的公共性。这两种公共性形态原先是指代东方社会(中日等国)从传统社会以政府(官)为中心的公共性向现代社会以民间(市民或私人)为中心的公共性。〔16〕“官”的公共性是国家(政府)作为公共性生产主体,以政治目标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民”的公共性则是私人、私力集结而成为公共,以群体利益或团体利益为目标。现实中,社会组织“官”的公共性表现为:社会组织的宗旨将政治性目标与社会性目标并列;政治任务的完成、政治符号的输出、政治价值观的传递成为社会组织的政治性职能。社会组织“民”的公共性则表现为,汲取社会多种资源、表达社会群体利益、实现群体行动目标以及传递多元价值理念等。若以社会组织的官办、民办性质与“官”“民”两种公共性进行组合,可以分离出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发展状况(如表1所示)。相较而言,在当下中国,官办社会组织“官”的公共性更强些,民办社会组织“民”的公共性更强些,而半官半民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则在二者之间流动。此外,近些年一些民办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中,亦有同时出现“官”的公共性和“民”的公共性双强的状态。
表1 社会组织的“官民”属性与公共性生产
在当前的政治社会环境中,社会组织自身生产出“官”的公共性是社会组织对所处环境的一种主动调适。“官”的公共性赋予了社会组织政治合法性和一定的自主性,社会组织可以借此从政治权力处获取更多的资源支持、权力空间和政治背书,这有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共性的生产。而且,从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的“自组织成本”与“官方组织成本”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是政府、社会组织、组织成员三方之间达成一种正和博弈状态的理性选择。〔17〕社会组织的“官方性”降低了个人组成社会团体的成本,“民间性”则使得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
但也应注意,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以及双重公共性形态给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完整的公共性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社会组织同时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中国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大多是政府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这使得社会组织带有双重性格特征和行为方式。此外,“官民二重性”是政府、社会组织和组织成员三方正和博弈的结果,这一结果也有可能蜕变为一种抛却了公共利益的、变了形的正和博弈,即某种官民的“利益共谋”。有些地方政府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官员的退休部门或冗杂人员的安置部门,或借其谋取经济利益,或将其转变为自身的小金库。而社会组织为了从政府获取政治支持、法律认可或资源福利,也会主动迎合某些地方政府需求,满足某些官员的不当要求。〔18〕官民的“利益共谋”谋取了双方各自需求的私利,但却损害了公共利益。
未来,中国社会组织“官民二重性”的特征还会长期存在,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中的“官”的公共性与“民”的公共性两种形态亦会共存。为此,社会组织可以努力发扬“官”“民”公共性的共性面向,如同享基本的政治共识、同处政治共同体内、同为基层民众利益;同时也合理运用其官方性和民间性的特征,平衡好“官”的公共性与“民”的公共性的协同生产,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向着共同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方向行进。
四、社会组织的不完全自主性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动力与阻力
中国社会组织并不具备西方学界对社会组织定义的独立性,但现实中有大量的社会组织虽未独立但依然能够自主地进入社会服务、政治参与等领域。在具体的组织场域下,中国社会组织的不完全自主性既有可能推动也有可能阻碍公共性的生产。
学界用独立性(independence)和自主性(autonomy)来区分中国社会组织的多重属性特征。〔19〕相较而言,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体现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边界问题,较多侧重于组织得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如法律合法性、经济资源、社会资本、内部治理结构等。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更强调组织的自我管理(self-government)和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e),即按照组织自身的意愿行动,以达成组织的具体目标。实践中,社会组织会利用具体组织场域的条件、行动者关系网络等,采取各式策略性行动,发挥组织动能、展现组织意愿、实现组织目标。我们把社会组织这种不独立但有一定的自主能力,称为不完全自主性。
中国社会组织各式的不完全自主性,因实施领域、策略方式以及性质的不同,使得公共性生产的状况有较大差异。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动领域大致可分为社会服务和政治参与。社会服务是近些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较快的领域,也是政府较为重视并选择性地采取孵化培育、政府购买、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领域。在这一领域,社会组织运用依附式自主、博弈式自主或合作式自主等方式,为社会民众提供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等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依附式自主表现为社会组织依附于政治权力,在政治权力主导的地域、政策主张的范围内,承接、提供政府着重发展的社会服务产品。合作式自主是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社会服务产品。博弈式自主则是指社会组织采取更为灵活、情景式的策略参与社会服务,这类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呈现出合作式博弈或者非合作式博弈。在政治参与领域,社会组织以依附式自主、利益集团式自主或批判式自主参与公共政策倡导、公民权益维护等行动。有的社会组织以“去政治化”“弱政治化”等方式淡化政治色彩、回避政治议题,在政治权力能够容纳及划定的领域范围内行动;有的社会组织以一种“被邀请”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如参与党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公益服务项目标准的起草、有关社会发展的意见征求会等〔20〕;有的社会组织则以利益集团的模式进行自主行动,为地方性利益、群体性利益进行政策游说;有的社会组织则以公共批判的方式监督公权力,表达公民政治诉求、维护公民权利等。相较而言,社会组织在政治参与领域的行动要比社会服务领域需具备更强的自主性和更为灵活的自主策略。
应注意的是,社会组织自主性与灵活程度的强弱并非与公共性呈正相关关系。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意味着其是自由意志的积极行动者,如同其他社会行动主体一样,会寻求自身的组织利益,这使其自主性呈现出牟利性和公益性两种样态。如果社会组织的自主策略用以谋取组织自身的“私利”或个人的“私利”,或者与政府等其他社会主体“合谋”牟利,这类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就会背离甚至吞噬其公共性。反之,如果社会组织在具体的组织环境中,积极运用各种策略行动施展其自主性,以实现组织的良性运转和公益目标,其自主性则会促进公共性的生产(具体见图2)。概言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生产公共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一个能持续地生产公共性的社会组织肯定是具有自主性的,但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并不一定就能生产公共性。
总体而言,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公共性生产之间存在着张力。当社会组织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之后,若要持续地生产公共性,还需多个条件的支撑,如组织宗旨的持续维护、组织运作的良好进行以及组织环境中法律制度的扶持保障等。当前,多数社会组织是在非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其自主性,这使得自主性策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场景性,需依赖特定的组织领袖、组织资源以及组织环境等多种要素的组合才能达成其行动目标,有可能导致这些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具有不确定性或非持续性的特征。而社会组织实施各种策略获取自主性的同时,也有可能产生逐利化、市场化、商业化等公共性异化的现象。政府在未能赋予社会组织完全的独立性、自主性的状况下,也会通过家长制、运动式治理等非制度化手段来规制社会组织。这使得双方较易陷入一种拉锯、博弈的关系状态中,亦会影响到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五、社会组织的有限合法性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坦途与曲径
社会组织的合法性(7)本文的“合法性”是指legitimacy,“合法律性”是指legality。一般是指社会组织的权威结构被承认、支持和服从。〔21〕在中国现实的组织场域中,由于社会组织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一些社会组织除具备合法律性进行活动外,还有一些社会组织虽“不合法(法律)”,但因具有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等,亦会参与公共活动。这些社会组织以一种有限合法性的状态参与社会事务,其生产公共性之路可能是坦途,也可能是曲径。
组织理论家霍华德(Howard E.)提出了组织的认知性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与社会政治性的合法性(sociopolitical legitimacy),前者指新生组织被当作环境中的正常产物而被接受,后者则指新生组织的正当性被政府、风险投资家、意见领袖、一般公众等组织外的社会主体所认可。〔22〕据此,有学者将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23〕内部合法性是指合法性的内部资源是来自于组织成员对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8)这里“组织内的权威结构”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权威,即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力及与权力安排的相关制度;组织成员对组织内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意味着组织理性原则成功地嵌入进成员的个人理性中,组织理性与个人理性拥有一致性关联。参见赵孟营:《论组织理性》,《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外部合法性主要指社会组织合法性的外部资源是来自于组织外部的社会主体对社会组织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组织场域中,对社会组织表达承认的社会主体有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体等。这些社会主体赋予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开展公共活动的基础。为此,社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可进一步划分为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24〕一是法律合法性。有些社会组织是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或备案,这类组织首先具有了法律程序上承认的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二是社会合法性。有些社会组织结社是遵从往昔的社会风俗、地方性规范或者是公民之间的自愿结社,如乡村中具有地方性、民俗性的民间社团,以及城镇市民中的俱乐部、联谊会、协会等。这类社会组织有的并未正式登记注册或备案,但在组织延续期间获得了组织成员或地方民众的承认,即具有了社会合法性。三是行政合法性。社会组织在拥有法律合法性之前,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承认,或者有政府部门的认可(挂靠、仪式、符号)、政府官员的支持(任职、出席活动)等,即社会组织在运作中围绕着官僚体制的程序或惯例而进行,借此获得的合法性即为行政合法性。四是政治合法性。有的社会组织承担着一些与政治密切关联的任务、职责或事务,或表达政治正确的价值观念,这类社会组织虽未有正式的法律身份,但因其行动或理念符合政治意识形态,为政治权力所承认,即具有了政治合法性。无论社会组织拥有哪种合法性,则表明该组织已被某些社会主体所接受,拥有了最弱意义上的公共性。但应注意的是,当社会组织只是具备某种或某些种合法性时,仍然是处于一种有限合法性的状态,只有全部具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时,才达到一种充分完整的合法性境地。简而言之,具备了完整合法性的社会组织肯定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但拥有较强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则并非具备了完整的合法性。
现实中,每种合法性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影响途径略有不同。依据社会组织的内外合法性以及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特征,可以梳理出上述合法性类型的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途径(具体见表2)。需要说明的是,社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一般是在组织诞生时既已具备,在其后天的组织发展中,可能会面临内部合法性危机,这种合法性危机的解决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且一个社会组织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内部权威结构的合法性,这个组织离解体也就不远了。这一问题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将着重分析不同类型的组织外部合法性,厘清各类型的外部合法性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及发展方向。
表2 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公共性生产
相较而言,法律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核心,也是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性的压舱石。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在税费减免、资源获取等方面拥有权利,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参政议政等方面拥有合法地位。因此,拥有法律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公共性时应注重利用合法地位,不断扩展社会影响力以增强社会合法性,同时注意保有稳定的行政合法性及政治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要求社会组织在其活动场域中拥有相关利益主体的认可,是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性的社会性基础。一般而言,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来源于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能够维护地方性利益;拥有某地民众共同认可的规则或理念。〔25〕现实中,有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政治参与等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认同及社会声誉,但在法律上仍是“非法”的。在当前以双重管理制度为主的社会治理环境下,社会组织的合法登记不仅是一种刚性要求,而且是社会组织更大活动空间的法律保障。为此,这类社会组织获得社会合法性后,应努力获取法律合法性,兼有稳定的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唯如此,才能有助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持续生产。
行政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形式合法性,有助于开拓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空间。对于单位内部的社团来说,单位的接纳以及单位领导的认可,就是对社团赋予了行政合法性,而社团也可利用单位资源达成组织目标。对于草根组织而言,与政府机构合作、政府官员参与或任职都会给组织及其行动带来行政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可以助力社会组织拥有法律身份,解决合法注册时的业务主管单位等程序性问题;但同时,行政合法性也易将社会组织蜕化为行政组织或行政组织的末梢机构。为此,拥有行政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应努力将行政合法性拓展为法律合法性,保持自身各类合法性的平衡与完整,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公共性生产空间。
政治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实质合法性,在当下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政治合法性无论是对于发展充分的合法性还是对于生产公共性而言,都具有主导性的影响。相较于拥有社会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时,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与便捷性。而且,拥有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获取政府资源支持、取得政治背书、拥有权力空间方面也更具优势。然而,社会组织的政治合法性对于其公共性的生产又具有两面性:借助政治合法性,社会组织有可能获取上文所提及的种种益处;但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政治合法性对其他合法性形成压力,挤压侵占其他合法性的空间,使得社会组织在生产公共性的过程中,政治性覆盖了公共性,生产出不完整、不充分的公共性。拥有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应以此为基础,努力获取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不断增强社会合法性,才会有更强的公共性生产动力。
六、余论
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受组织内外部多方力量、多种因素的合力影响,其中,社会组织属性特征的影响是隐性且深远的。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组织类型多样、活动领域多重、运行空间的治理模式各异,但官民二重性、不完全自主性、有限合法性仍是当前社会组织最主要的属性特征。这些属性特征中的“官”“民”属性的平衡、自主策略行动的公益性取向、各类合法性的完整化趋势等,将不断构筑并衍生出有利于公共性生产的条件及境况;而属性特征中的“官”“民”属性的失调,自主策略行动向自利性方向膨胀,各类合法性处于相互割据、各自为政的状态,则有可能阻碍或分离公共性的生产。此外,这些属性特征是社会组织在制度环境下、组织场域中以及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逐渐形成的,彼此依存、相互影响;而社会组织持续生产公共性的过程,亦会再调整、再形塑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未来,政府在出台有关社会组织宏观政策、管理体制机制、法治保障措施等推动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时,应注意培育、调节、完善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社会组织则应尽力消减其属性特征中的不利导向,充分发挥其有利面向,持续生产公共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正处于大转型、大发展时期,社会组织行动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社会组织属性特征的研究不仅要借鉴传统的公共性理论、组织理论,还要运用制度主义、场域理论、自主性理论、合法性理论等来研究相关议题;同时,相关研究亦可以在组织场域中,将整体与局部结合、动态与静态结合、行动与过程结合等多视角来分析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随着本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从中概括出的中国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形成与公共性生产的发展规律、发生机制及演变逻辑,提炼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将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发展,担负起将社会有序化、组织化、自治化的功能与责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自身功能,持续地再生产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