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逻辑
2023-07-27王谋寅
王谋寅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内蕴科学社会主义所固有的人民立场。这一价值禀赋的兑现有赖于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枢轴的法治运行机制,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行进在为民利民的价值轨道上。在实践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紧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维权利需求,把现代化建设成果不断转化为普惠性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由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世界法治发展史上首次真正确立了“人的逻辑”优先出场的价值理念和实践进路,从而以道义和制度的优越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法治的超越,这也意味着一种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价值逻辑;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3060(2023)03 0019 0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出系统阐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丰厚的内涵,我们既要对其进行总体性涂释,也要从不同的视角予以观照,法治作为现代化治理的基本方式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维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是现代法治的中国样本,其基本表征是一整套既体现世界法治现代化通则又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实践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价值层面有其内在的逻辑。现代法治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法的运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促进人的发展。但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法治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实现程度是不同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起点和归宿,从而在世界法治发展史上首次真正确立了“人的逻辑”优先出场的价值原则和实践进路,以道义和制度的优越性实现了对资本主义法治的超越,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由此得到确证。本文拟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禀赋及其兑现机制展开讨论,对蕴含其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予以扶发,以期呈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义,亦为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一个注脚。
一、价值禀赋:社会主义属性规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立场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种以规则治理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保障,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理论与制度相关联,没有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故而,法治绝不仅仅表现为一套技术性规则 , 它还反映了特定的价值立场和政治功能。习近平精辟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 , 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 , 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 , 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 , 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是立基于人类政治文明史的历程与经验而作出的重大论断 , 是对法治的发展规律和本质内涵的深刻洞见 , 也为我们准确把握法治的价值属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一)人民立场构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规定性
基于法治的政治属性 , 我们必须看到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标识 ,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结晶 , 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展开的基本境域。在本质上 ,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法治表现形式;在道路模式上 ,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明确的指向 , 那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此而言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定性和行动坐标 , 也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立场与追求。从政治谱系来说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源头是科学社会主义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 , 不是别的什么主义” , “中国特色社會主义 , 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科学社会主义为基本定向的 , 因而其价值立场在根本上是由科学社会主义所赋予的。
价值立场是人们认识和处理问题的价值立足点 , 价值立场的核心问题是依靠什么人、为了什么人。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在清算以宗教史观和英雄史观为代表的唯心史观过程中创立了唯物史观。“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 , “群众给历史规定了它的6任务,和它的6活动,”。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 是社会历史变革的决定力量 , 也是历史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一唯物史观基本观点确立了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发展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统一性 , 意味着社会主义运动必然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 , 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 , 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一论断庄严地宣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人民立场。让人民获得解放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 ,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 ,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 在那里 ,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以说 , 无论是作为思想体系、社会运动还是文明理想 , 科学社会主义都蕴含着一种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解放息息相关的价值追求 , 彰显了鲜明的人民性品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形态 , 承继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人民立场 , 格守科学社会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价值目标 , 坚持人民至上 , “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 增进民生福社 , 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 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推进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 肩负着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使命 , 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 , 因此贯彻人民立场便成为其必然价值选择。换言之 , 人民立场标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规定性 , 就像血脉基因一样深植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肌体里。
(二)人民立场的确立实现了人类法治价值体系的跃升
综观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 , 人民立场的确立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转型 , 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创设的国家与法律制度解除了人对人的依赖,促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与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但应当看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资本主义法治是以私有财产权为制度支点的,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资本增殖,本质上体现的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从法律条文来看,资本主义法治也规定了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利并构建了权利保护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然而其背后的实质是将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合法化,以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正如法国思想家阿尔都塞所揭示的,资本主义法“承认所有人(平等的法律主体)的所有权。但没有任何法典条款会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某些主体(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另一些主体(无产者)缺乏任何生产资料。这个内容(这些生产关系)在法中不在场,同时又得到了法的保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崭新的法治样式,它在根本性质上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现代化而非其他的法治现代化,社会主义是其鲜亮的底色。与以资本规训法律的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运行逻辑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蕴科学社会主义所固有的人民立场,以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为己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准则,“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人民立场融贯于以宪法为总依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及其实施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构建驾取资本和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中不断丰富人民的物质性权益和精神性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人民立场的坚守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实现了人类法治价值体系的跃升,这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在价值意义上的本质区别,昭示着一种超越资本主义法治的现代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出场。
二、价值枢纽: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利民导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虽然具有人民性禀赋,但这一禀赋的兑现不会自动发生,而是需要诸多现实条件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活动。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最重要的支撑和最关键的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
法治现代化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趋势。从法治的生成路径来看,西方的法治现代化呈现的是自然演进型进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则是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有机结合的方式推进的,中国共产党在其中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探索出以法治规划引领法治发展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做法 , 通过统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动落实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举措 , 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行稳致远。近年来 , 党中央颁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一批重要规划 , 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进入“规划”时代。我国法治进程雄辩地证明 , 中国共产党始终主导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局和方向 , 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引领者、谋划者和组织者 ,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和本质特征。如果说 , 在思想渊源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在地承继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人民性基因 , 那么 ,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确保了这一基因沿着正确的方向生长 , 进化为人民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实践形态 , 这是由党的性质及其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价值选择决定的。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政治组织。《共产党宣言》明确宣布:“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这是对共产党根本性质的郑重声明。中国共产党是用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 , 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坚定践行者。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 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 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 , 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 , 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在团结带领人民为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过程中 ,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 , 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 , 习近平鲜明提出并反复阐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大论题 , 这是人民立场的时代性表达 , 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和马克思主义政党价值观的丰富和发展 , 生动涂释了中国共产党在文明新形态创造上的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淪的价值遵循 , 必然被贯彻到党领导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之中。
(二)党的领导锻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和价值的反映 , 是法治形态成熟化的重要标志。法治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意谓“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法治国 ,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 , 以党的领导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意涵和价值定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 法治的理念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重要观点。习近平反复强调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 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 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社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理念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 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价值层面的质的规定性。
(三)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人民性理念得以落地的枢纽机制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牵涉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这便需要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毫无疑问,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来说,党的领导既是首要原则,也是具有统领性和根基性的运行机制。在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并且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健全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形成了“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运行机理。经由这样的系统化、制度化操作,中国共产党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和执政理念融贯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保证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在法律制定及实施中得到切实体现,从而牢牢把握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为民利民取向,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沿着“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轨道运行。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要之,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铸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品格。撰诸人类法治文明之发展,世界各国因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治样式,呈现出多样性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世界上并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现代化模式,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实际上只是一种或一类法治模式,绝非现代法治的“标配”。以党的领导为枢轴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拨开了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迷雾,是最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民意愿、能够更好推动人权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形态,展现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中国方案和中國智慧。习近平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些重要判断从现代法治文明的中西比较视角指明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同西方的法治现代化在构建方式和运行机理方面的本质差异,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显著的特征和最大的优势,也从根本上回答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三、价值实现:权利的丰盈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本关怀
党的领导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价值运行的枢纽,锚定了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取向,这一价值取向的实现则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持续优化法治供给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丰富权利供给为内核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的意愿、需求和利益是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利彰显了对人的主体性与主体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因而与人的发展内在关联。习近平强调:“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广大人民作为权利主体,立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着力提升公民权利的广度、深度和厚度,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标志性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抓手和主体工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 ,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 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 , 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 构成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 , 集中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发展愿景 , 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细察之下 , 我们会发现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核的制度体系 , 而对公权力加以规范和监督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因而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其根本目的正在于根据时代发展不断完善权利设计和保障制度 , 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获得感不断提升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 , 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 它以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愿望为根本要求;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的规矩 , 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独特的制度要素 ,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旨在促使党员干部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 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习近平强调 ,“形势在发展 , 时代在前进 , 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 , 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 , 党领导人民不断深化立法实践 ,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 健全立法体制 , 扩大公众参与 ,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 不断拓展权利空间 , 健全权利救济渠道。民法典的编篡和施行即是一个突出例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诉求 , 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 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 整部法典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进人民福社的价值导向。与此同时 , 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大量党内法规 , 构建起以党章为统领、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 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 党员干部的言行边界得到进一步明晰 ,“权为民所用”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 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权力行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 要求通过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运转 , 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 强调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 对法治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 意在为法治运行提供配套的支撑性条件。习近平强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要强化制度执行力 , 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 , 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价值层面上 , 法治实施、监督和保障本身不是目的 , 它们只是实现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和过程。鉴于此 , 在法治实践中 , 我们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优化执法程序 ,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 , 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 ,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 , 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织密监督之网 , 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合力 , 规范权力的行使 , 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在有效制约和监督下进行;持续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这些制度化举措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新高度,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得以协调增进,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增强。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彰显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实践旨归的制度德性
法治作为社会的制度性力量,其突出特点是依靠体系化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来配置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不同的权利理念和制度安排往往折射出不同的价值指向。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支配一切的普遍性权力,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了权利设置上无法克服的恃论。资本主义法律虽宣称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实际上,这是“用形式上承认自由和平等来掩盖工人、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即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中大多数居民在经济方面事实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 , 因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这意味着,法律在确认资本剥削劳动的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认可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权利关系。与其说资本主义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各种权利,母宁说资本通过与法律的姑和为自我增殖创设条件,其权利安排归根结底服从并服务于资本的自我增殖而非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矗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我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由此国家法律才能真正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促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的实现,“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遵循人本逻辑,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时充分地融入权利供给的制度体系,不断扩展权利主体的范围,丰富权利的内容,夯实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借以促进人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由此彰显了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旨归的权利逻辑和制度德性。
四、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过程中自主创造的现代法治模式和道路,展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中国智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现实规定,始终将人的需要和發展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关切,呈现出鲜明的价值逻辑。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现代化,其内在承继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人民立场,坚持把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其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禀赋得以进化为成熟的法治理念和有效的实践形态,在为民利民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最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人民群众的多维需求,将现代化建设成果不断转化为普惠性权利,为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创造了现实条件。与以资本规训法律的西方法治现代化逻辑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真正确立了“人的逻辑”优先出场的价值原则,以道义和制度的优越性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法治的超越,从而在世界法治进程中开创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The Value Logic of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WANG Mouyin
(School of Marxism,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Abstract: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has distinct socialist attributes, which contains the inherent people's position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value endowment depends on the rule of law operation mechanism centered o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nsures that the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always marches on the value track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eople. In practice,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closely follows the people's growing demand for multidimensional rights, constantly transforming the achievements of modernization into universal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and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people. Thus,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orld,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has truly established the value concept and practical path of giving priority to “human logic”. Chinese- 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has achieved the transcendence of the capitalist rule of law by the moral and institutional superiority, and a new form of modern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has officially appeared.
Key words: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value logic;people-centered; a new form of modern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责任编辑:曾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