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房、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研究
2023-07-27江大鹏程超
江大鹏 程超
摘要:人员密集场所普遍消防安全风险较高,而由工业用房、自建房改造而成的人员密集场所,由于初始建造时并不是作为此类场所使用,所以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设计,改建之后会存在更多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对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业用房和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下此类场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为逐步消除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建设性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工业用房;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端州区隶属广东省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部偏西,西江中下游北岸,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范围,从区经济活动数据可知,端州区作为肇庆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活动体量以第三产业为主,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城镇化进程滞后等因素,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的村(居)自建房、工业用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越发凸显、亟待解决[1]。
1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七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2条,公共娱乐场所包含:(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综合归纳,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场所类型极为广泛,基本涵盖了主要民用公共场所和部分工业建筑[2]。
2 工业用房、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背景及现状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镇的面积逐渐扩大,原本位于城镇边缘区域的厂房变成了市中心区域,因为规划、用地手续等原因,厂房所有者既没有被征拆又不能变更土地性质新建商业建筑等,原有的厂房因经营等问题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因其地理位置因素,厂房的商业价值大增,催生出工业厂房改造为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而村民自建房多来自城市边缘和乡镇地区,农村户口的居民享有宅基地政策红利,因其自建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居住需求,加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使其一楼门面房甚至整栋楼都极具商业价值,出现这类一楼经营、二楼居住或者整栋直接出租经营的行为。因此两类建筑设计之初并非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是在建筑已成型后改建,因此其在消防技术方面存在一些先天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从区经济活动数据可知,端州区经济活动体量以第三产业为主,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比重为7:3,商业活动为区主要经济活动主体,各类第三产业行业充斥在全区各街道,仅在黄岗、睦岗的城乡接合部地区设置有少量工业园。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有各类改建人员密集场所171家,按街道划分其中黄岗街道26家,城东街道24家,城西街道89家,睦岗街道32家。这些场所的分布呈现城西街道一家多、三家平均的局面,这与城西街道为原端州区和肇庆市市中心,老旧建筑多,人口密集,经营场所多的特点有正相关关系。从行业分布来看,改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分布与行业经营活动情况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该类场所违规住人经营者大多为外来人口,铺位均为租赁形式,设置目的主要为方便经营活动和减少生活成本支出,主要设置在经营场所后侧和在二层阁楼,主要在单层商铺设置,少数存在多层的情况[3]。
3 该类场所存在的消防问题
3.1 合法性问题
因建筑规划性质等原因,导致工业用房及自建房是无法向住建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验收备案的。办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虽不需要对前置条件进行审定,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验收备案也可以互不为前置,但终究是占人员密集场所的少部分,且此类场所、建筑统计排查工作量巨大,部分场所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经营者不报建相关部门就不知道有这个场所存在的问题。
3.2 消防技术标准及其他问题
3.2.1 建筑构件方面的问题
部分工业建筑和自建房因建筑构件(主要是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原因,只能认定耐火等级三级甚至四级。这就衍生出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问题,导致该场所不能满足层数的要求和面积的需求[4]。如某工厂改建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内部因净空过高,做了室内小二层,承重柱采用钢筋混凝土結构,承重梁为钢结构,外部刷涂防火涂料,按照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此场所耐火等级可以定为三级,二层的层数也符合要求,因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为1200m2,该场所一、二层面积叠加超过单个防火分区面积,即使整个场所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超过了单个防火分区,那么此类场所防火分隔就出现了问题,客观上,该场所无法通过设置防火墙来实现防火分隔,也不具备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来做,就导致该场所消防安全不达标。
3.2.2 特殊场所特殊要求带来的问题
《建规》中对老年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和歌舞娱乐场所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要素如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安全疏散等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某个场所作为普通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符合要求,但作为特殊类型的经营场所就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某联排村民自建房中间的单个铺位新增一音乐餐吧,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场所为整个大厅,不设房间和走道,前后各有一个安全出口,左右两侧因属于其他经营场所而无法开设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两个安全出口直线距离达25m,《建规》5.5.17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要求是9m,加增自动灭火系统后,可以达到11.25m,那么按照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近的原则,前后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3m,否则该场所设置大厅形式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安全疏散必然不达标。
3.2.3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不足
这一点往往在村民自建房改建的人员密集场所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建筑建造之初就未进行合理设计,导致其在消防设施方面存在不足。如某村民自建房共3层,每层500m2,每层层高3.5m,后装修改为小旅馆整栋出租经营。该场所体积5050m3,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经计算,不考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情况下,消防用水量需72m3。因其先期建设时未考虑消防因素导致其未设置地下消防水池,建筑外墙几乎贴着红线建设,导致其在室外新增消防水池也不可能,考虑到安全因素,72m3的水池也无法设置在天面,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和流量均不能满足要求,这就导致其消防给水无法达标[5]。
3.3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3.3.1 场所的定义定位与行业监管不吻合,致使监管存在缺位错位
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监管体系将所有行业、所有场所全覆盖,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综合管理体系。而相应的“管行业必须管消防”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就不是那么顺利了。归根结底,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同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点在于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业监管划分是按照行业属性划分的,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划分依据,大部分消防安全场所也是按照行业类型划分,如老年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场所、教学建筑、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医疗建筑等,但是工业用房及自建房改作的人员密集场所不是。广东省地标此类场所的定义是按照规模来区分的,而消防安全监管划分类型是按照场所或场所所在建筑进行分类划分。这样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就存在一个监管层面的错位和盲区,特别是“放管服”、证照分离的大背景下,很多场所不需要去主管部门办理证件就可以经营,监管层面的覆盖难度进一步增大。依照属地监管原则,以镇街作为对此类场所的监管兜底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容易存在各类问题。
3.3.2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消防安全素质低
此类场所因不属于商业性质建筑,故虽具备商业价值,但租金往往相对商业体建筑来说便宜许多,经营成本方面的优势往往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承租人承租后装修改造经营,承租人在承租前后、装修和经营期间往往不注重消防安全方面问题,特别是体量较小的经营场所,经管人员既不了解该建筑消防安全是否合格,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后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又不舍得资金投入消防技防物防改造。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注意消防安全问题,电气线路裸露散乱,灭火器未配置或者配置后放在角落闲置,也不懂得如何使用和维护,场所消防安全要点和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一问三不知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经营单位为了压缩经营成本,往往沿着行业从业人员要求的下沿聘用员工,员工的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且普遍较低。对消防的认知和了解仅限于少量基本常识,此类场所通常很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或是流于形式,没有针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特性进行,部分场所甚至从不开展。
4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定义的思考
本文开头提到的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范围很广泛,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法律法规只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定性,未进行定义。导致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困惑。例如,某10m2的经营早餐店的小档口,按照定义,其不但是人员密集场所还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而实际情况是,因场所建筑面积过小,而有限的空间下还需要设置各类厨具等,其建筑内仅能容下经营者2人,而堂食的客人只能在门口摆下的临时桌椅就餐。从实际角度出发,把此场所定义为人员密集场所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能从直观理解。因此,建议人员密集场所定义需增加2个定量指标,一个是场所建筑面积,二是场所容纳人数。即一定面积且容纳一定人数以上的上述场所才定义为人员密集场所,这样设置更科学,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定义参考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定量条件。
5 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工作仍在持续推进,特别是三线以下城市和乡镇。要明确认识到,只要国家城镇化建设没有完成,工业用房、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将会一直存在并不断涌现。此类场所会首先从一线城市开始,慢慢向二线、三线城市扩展至乡镇街道、村一级层面。关于加强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有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因商事制度改革等政策因素,各部门行政联动基本取消了,未办理消防手續也不影响场所经营,加之许多场所经营者对消防手续的办理毫不知情,进一步加大了事后监管的难度。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对消防法律法规的认知;要主动指导、帮扶该类场所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技防物防的要求,既不能一罚了之,也不能置之不理;可采取集中约谈、个案帮扶的方式对经营场所进行消防技术帮扶。
二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结合场所消防安全实际,建筑构件不达标则指导场所加固构件;无法经营特殊场所则引导经营者更换经营场所性质;消防设施不达标,就通过增设、接管等方式弥补不足,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消防安全标准。
三是抄告行业部门,专题报告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共性场所和共性问题,专题抄告行业主管部门,敦促其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影响力,监督经营场所整改。对辖区内的场所,可归纳整理,专题报告政府,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是修订技术标准,降低监管法定风险。《建规》既是消防技术规范中的综合性规范又是国标,属于规范类的上位法,修改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增加定量标准等,只能通过修订《建规》来实现,通过规范定义的修订,将一些小体量、人数少的场所剔除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范畴,则变相降低了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从日常监管中,可操作性更强。
参考文献:
[1]魏学,李京泽,张俊源,等.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调研及建议[J].现代职业安全,2022(5):86-89.
[2]GB/T 40248—2021 人員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
[3]杨雪松.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22(3):
120-121.
[4]李佳俊.解决村民自建房消防隐患整治过程中的思考[J].今日消防,2021,6(4):114-115.
[5]胡挺.城乡自建房的火灾预防对策[J].今日消防,2021,6(4):108-109.
Research on fire safety problems of industrial houses and self-built houses converted into assembly occupancy
Jiang Dapeng1, Cheng Chao2
(1. Duanzhou District Fire and Rescue Section of Zhaoqing, Guangdong Zhaoqing 526000; 2. Jiangsu Haifa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Jiangsu Xuzhou 221000)
Abstract: Assembly occupancy generally has a high risk of fire safety, and assembly occupancy converted from industrial houses and self-built houses is not used as such places during initial construction. Therefore, there is a lack of corresponding fire safety design, and there will be more fire safety hazards after reconstruction. By visit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conversion of industrial houses and self-built houses into assembly occupancy in Duanzhou District, Zhaoqing, Guangdong, the outstanding fire safety risks in such places were understood.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fire safety accidents in such places at a specific stag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re analyzed. Constructive work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o gradually eliminate fire hazards and management loopholes in such places.
Keywords: industrial house; self-built house; assembly occupancy; fire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