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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 守护公共利益

2023-07-24

上海人大月刊 2023年7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奶粉检察

长江B7 浮砂石资源丰富,水情复杂、港汊较多,多有非法采砂船舶盗采砂石。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该水域位于沪苏交界处的长江入海口,既涉及跨省监管问题又涉及跨河流和海洋监管部门确定的问题。围绕左右岸、江河海管治不到位所致的“三不管”问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海事、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行政机关,明确了该水域非法采砂行为的主要监管部门和多个负有部分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发现相关监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执法设备薄弱,且未与江苏省形成有效执法衔接。2021 年10 月21 日,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与江苏省的联动协作。相关监管部门立即加强巡查执法,加大对“三无”采砂船、运砂船的打击力度,并在相关水域建设远程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全天候监控。同时,会同江苏省强化对沪苏交界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联合相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会签了北长江口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备忘录,实现对相关水域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闭环监管,通过推动多方跨区划、跨部门协作,共护一江春水。

詹某某曾通过网店售卖正品进口奶粉,但生意不温不火。为了来钱更快,他动起了歪脑筋,用网购的临期奶粉、动物奶粉,在其广东老家的农村房内分装成某知名品牌奶粉,通过网店销售。2019 年11—12月累计销售金额90 万余元,另有34 万元货值的奶粉被公安查获。因涉案奶粉成品经检测合格,不存在非奶粉、假奶粉物质,故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定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刑事案件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 万元。第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詹某某在称重、分包和塑封涉案奶粉时,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工作人员等未进行卫生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奶粉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均由假冒品牌奶粉包装袋自带,未按照实际情况注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和要求。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8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遏制和预防的作用,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021 年3 月,新闻媒体报道了闵行区某住宅小区高楼外墙屡屡脱落的问题,居民对此反映强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8 个住宅小区存在房屋外墙较大面积空鼓、开裂、脱落的情况,涉及近300 个门牌单元、6000 余户居民。住宅共用部分外墙维修牵涉谁来启动、谁来承担费用的问题,很容易引发“公地悲剧”。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实践中一般全体业主委托物业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物业企业可以进行应急处置,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授权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涉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采取措施整改。有关部门收到建议后积极落实,涉案小区均采取措施控制险情,同时查明脱落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维修方案。主管部门还组织力量对1081 个住宅小区开展检查,出具整改意见54 份,已全部落实。2021 年11 月11 日,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召开检察听证会,对检察机关办案成效和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该案推动住宅外墙共用部分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高坠隐患,是守护“头顶上安全”的有益探索。

2019 年6 月,G 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经理郭某某向房产经纪人茅某某以人民币15000 元的价格购得包含业主姓名、地址、电话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425301 条,准备用于提升业绩;后茅某某又将3267 条公民个人信息无偿提供给该公司。2020 年9 月,郭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宝山区公安分局查获。该案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G 公司未及时受到相应处罚。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茅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G 公司,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G 公司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经理郭某某未经权利人同意,代表公司向茅某某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共同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也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于2021 年1 月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茅某某和G 公司对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425301 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损失15000 元的连带责任;判令被告茅某某和G 公司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 年2 月25 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

始建于1999 年的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没有电梯,行人穿过肇嘉浜路,要么爬44 级台阶,要么绕行500 多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共交通设施,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021 年4 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市人大代表的监督建议,就肇嘉浜路宛平路天桥探索开展无障碍设施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这座天桥虽被列入改造计划,但周边施工环境复杂、市政管线错综复杂,施工难度大,因此改造工程迟迟没有进展。检察机关遂与建设主管部门等多次实地考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残联专家开展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共同破解地铁安全、地面高压线、地下管线、占用人行盲道、绿化迁移等难题,形成了“斜挂式升降平台+上下行自动扶梯”改造方案。2022 年8 月底,该人行天桥电梯投入运行。探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的“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都管”,让检察公益诉讼和协同治理的成果更广泛惠及特殊群体。

1945 年9 月20 日,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队伍途经旧青浦时,用朱红粉刷写下数十条宣传标语,目前仅存两处,一处在白鹤镇土地庙北墙,内容为:“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新四军宣。”另一处在旧青浦小学西围墙,内容为:“我们要和平,反对内战!新四军宣。”这两条标语于1959 年7月被列为青浦县文物保护单位。

2021 年3 月,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履职中发现,上述标语因经年累月受风雨侵蚀,存在墙皮脱落、字迹模糊的情况,周围还被村民种上了蔬菜,文物原状及革命风貌受损程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语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也是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区人民检察院遂联合上海军事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推动及时修缮维护,确保标语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展示性。相关行政机关收到磋商函后高度重视,委托专家制定修缮方案,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进行了表面字迹清洗、空鼓灌浆加固、裂缝修补、防雨防潮等处理,并配套完成顶部遮掩、地面排水、封护处理和周边环境美化,后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如今,新四军标语墙革命风貌焕然一新,成为红色教育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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