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救荒赈济制度
2023-07-21张格卜之凡
张格 卜之凡
古代中国救荒赈济的主体
中国是以农为本的国家,小农经济是国家的根本,而严重的自然灾害不时地威胁着生产秩序和统治根基。所以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组织救荒的主体一般是各级官府。百姓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石,因灾荒饥馑而走上造反道路的不在少数,为防民变,统治者多积极主动救灾。
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救荒也有许多问题。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社会架构中,国家政权设置最基层一级是县,但在天灾来临之际,州县的救济力量很难辐射至广大的乡村。而在乡里居住的百姓大都以农业为生,较为贫苦,因此在灾荒之时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城镇成为这些得不到救助的村民“轻去乡井,避荒就熟”的最佳目的地。大量灾民涌入城镇又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也因此产生了“粥不可轻施”之论。
古代集中赈济之弊端
即便朝廷意识到上述问题,欲转运州县仓储之米赈济遇灾乡村,其间往往也有着不少阻碍。粮米集中屯储,必须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才可保证管理队伍中无有蠹虫监守自盗,然法令细密又会使得遇到灾荒之时开仓手续过于繁琐。
明中后期随着官场政治的腐败,士绅阶层在国家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应对灾荒,保境安民,他们多著书立说,宣扬劝善思想,发动富户参与到民间救济之中,以弥补朝廷救荒之不足。
从以上史料中不难看出,古代中國社会之于救荒赈灾尽管也有着多元主体的互动与互补态势,但整体上仍是以封建政权为主导的。是否可以将以救荒为代表的一系列官方政令性实践,看作为近现代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萌芽,以及如何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是学界所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古代赈灾动机目标
从主体目标上来看,中国古代官府的以赈济、抚恤为手段的救荒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灾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但本质上仍是以减少社会风险和社会维稳为主观动机、服务于维护统治秩序和稳固政权的政治行为。显然,这与以保障和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并通过国家干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实现人道主义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的现代社会保障相去甚远。
有学者指出,尽管宗教组织、宗族组织所主持的慈善救助活动通常被归因于诸如恻隐之心、互助意识、因果报应和乐善好施等较抽象的思想要素之上,但其中也不乏掺杂着组织和个人的一些功利性目的,如教义传播、修行果报,乃至于笼络人心为己所用等等。可见在动机问题上,过分苛责古代政府及其官吏的救荒目的不免有失全貌,较低的社会生产力、匮乏的可分配资源和难以逾越的阶层壁垒,这是造成古代赈灾与现代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思想的不适配之根源所在。
而基于主观动机的,就古代官府所主导的救荒行为的性质而言,它往往更趋近于来自专制皇权的恩惠。换言之,如果暂且将行为主体搁置不察,那么含括救荒赈灾在内的诸多古代社会保障,与其说是福利制度的前身,倒不如归为慈善事业的远亲。在近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福利还是慈善,二者都遵循着“以人为本”这一底层逻辑;反观传统的社会保障,却仅仅是封建皇权在儒家仁爱精神的影响下,出于同情心而为之的些许善举和“负福利”,不具备现当代人们追求的社会公平的意涵。
作为救荒行为的指导思想,古代官府从未将慈善事业视作一项纯粹的、生发于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工作,而是将其视为“仁政”的一部分,采取一种施舍的态度,所谓“惠养鳏寡孤独”是也。在宋代“官办慈善”的情境下,被收养的贫民只是被动地接受施舍,而非享受权利;且政治因素在相关实践中总是占据着支配地位,慈善机构的前途主要取决于当权者,各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则相对要孱弱许多。
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是特定历史时间和社会背景的产物
在以士绅群体为代表的上层社会中,救荒赈灾等社会保障活动是遵循利他主义的。在“恻隐之心”的教化下,士大夫们愿意调配部分资源来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以此作为自身道德感的具象化表达,而另一方面,这些具体的行为活动又将回溯并强化上层社会中的仁爱精神,形成完整的闭环结构。在该情境中,社会保障与群体的道德共识相辅相成,它之于系统整合与系统维系的功能得以体现。
然而,每当中国古代的官方慈善或社会保障步入落实阶段,开始真正面向社会的底层群体时,它们的逻辑取向却总是另一幅景象。一来,官府所主导的救荒活动偏离了利他主义,因为它在实践层面上缺失了“促进更广泛的资源与机会的再分配”这一核心路径;二来,安置流民、贷以农具等措施反而更趋近于利己主义取向下的制度框架,秉信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引导个体的利己偏好为设计取向,使受灾群体能够在某些恰当的时间点主动退出福利申领,回归到社会生产当中。可见古人已意识到单纯地发粮予粟,对灾民来说只可解一时温饱,并非长久之计,如何在最短的周期内恢复他们的生产能力,才是救荒实践成功与否的关键。
事实上,这种“授人以渔”的赈济策略在历史中被践行得相当坚决,《皇朝文献通考》有载:“(康熙)三十二年诏徕西安等处流民复业,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银共五两,谷种银三两,雇觅人工银二两”,又有直接给予工具者,同书载:“(乾隆十年)庆云县地瘠民贫,被灾之后,耕牛甚少……委官赴张家口买牛,交庆云县,散给无力贫民,田多者户给一牛;田少者两三户共给一牛。”
由此观之,以救荒赈灾为代表的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尽管在主观目标、本体性质及内生取向上与近现代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思想之间存在分异,其是特定历史时间和社会背景的产物,但是,当今中国朝向“现代福利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从中国古代救荒赈济制度和实践中吸取有益的启示和经验,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价值。
(张格,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2020级在校生,研究方向组织社会学等。卜之凡,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20级在校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