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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第三次分配:现实挑战、理解维度与实践要领

2023-07-17许小玲陈殿林

中州学刊 2023年7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慈善分配

许小玲 陈殿林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的不懈追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标。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它将社会主义现代化与资本主义现代化截然区别开来。立足新发展阶段的共同富裕,目前的重点不再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是要着力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明确了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肯定了它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精准定位公益慈善事业,期望通过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实现改善收入格局和财富分配格局的目标。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坚定承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第三次分配迅速成为学界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其中,第三次分配与“十四五”期间确立的“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高度一致,为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有别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有着促进社会公平的“温柔之手”之称。其被寄予厚望,成为在“做大蛋糕”“分好蛋糕”后通过精神力量和道德原则促进“共享蛋糕”的有益补充,成为助推分配正义、促进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以及推进共同富裕的较好途径[2]。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并非存在就能发挥预期功能,需要经过制度建立、制度维持和制度扩散的过程[3]。完善的制度体系及机制有助于实现制度的预期功能,更好保障制度的持续性、扩散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第三次分配,既要肯定其优势,也要看到其功能发挥的基础性支撑及相应的机制保障。如何使道德力量驱使下的第三次分配的理想化原则践行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如何客观审视第三次分配面临的现实情境与挑战?如何从多维角度把握第三次分配的内在机理与功能定位?通过何种制度和政策工具刺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都成为第三次分配研究中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做出一定的阐释与回答。

一、场域呈现:第三次分配面临的现实情境与挑战

“第三次分配”最早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他在著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指出,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或者捐献等非强制方式进行的再一次分配[4]。随后,诸多学者从公益慈善、制度机制、组织等多个视角对其进行了内涵界定。虽然研究的侧重点稍有不同,但学者们对于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已达成基本的一致,即一般而言,第三次分配主要指社会力量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慈善事业、民间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一种分配。道德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和社会性是其核心特征[5]。有别于初次分配效率至上原则和再次分配效率兼顾公平的正义价值诉求,道德力量是第三次分配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关键,也是其主导力量和重要手段。同时,公益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实现的重要路径,其自身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发性也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特征。此外,从分配领域的性质看,市场的初次分配是建立在私人基础上的生产、交换和流程,具有私人性,而有组织的、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政府再分配带有公共性特征,第三次分配则发生在介于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广泛的社会领域,它既超越了私人领域的私有性,又超越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共性,体现了运用公益资产实现社会公益分配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当前,我国正处在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中。一方面,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价值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已远远超越了经济学范畴,需要我们站在比财富分配和资源配置更高的层面,从社会理性、价值理性等多个维度审视它所面临的现实情境。

1.中国进入相对贫困治理期

2020年,中国有效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打赢了脱贫攻坚战,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目前大部分人处于小康与富裕之间,只有少数人真正迈入富裕的门槛。消除绝对贫困后,中国进入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新阶段。新阶段贫困并不会彻底消除,只会以新的样态呈现,特别是在地域分布上和群体表现上展现出新的变化,中国反贫困重心将由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转向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要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上形成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6]。与脱贫一样,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战场仍然是偏远农村和落后地区。与绝对贫困不同,相对贫困较难以根除,只能尽力保持在较低水平。微观层面的脱贫个体有可能再次返贫,宏观层面的富裕国家也有可能退出富裕的门槛。因此,当下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功能,需要考虑中国长期处于相对贫困治理期这一现实。

2.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依然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初次分配虽然极大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使我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进行的再次分配对优化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产生了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的过大差距。但中国东部、中西部地区与南北地区间的差距突出,即使在东部沿海地区内部,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也较为明显且有上升的势头[7]。在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社会财富也向城市、发达地区、政府、垄断行业、少数家庭以及资本所有者集中。财富集中趋势越强,社会呈现的流动性就会越差,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居民收入不平等的代际传承。中国在创造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稳定奇迹的同时,居民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差距已成为横亘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8],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的重大问题。如何通过恰当的功能发挥,缩小收入差距,解决社会排斥、社会剥夺等问题,也成为第三次分配必须正视的问题。

3.公益慈善环境发生新变化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其中供给方是捐赠者,需求方是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公益慈善整体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利好方面表现在:捐赠方在支持内容及支持方式上体现出更强的主动性和选择性,涉及内容从传统实物、货币捐赠到针对性、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与志愿服务,丰富了公益慈善的行为内涵。技术进步也改变并创新了公益慈善的方式与渠道,各种社交平台为网络捐赠和众筹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公益慈善在捐赠规模、捐赠结构上面临挑战。如表1所示,自2012年开始,我国捐赠总额呈持续上升趋势,2016年达到最高值,占GDP的0.2%。即便如此,从捐赠规模上考量,与美国慈善捐赠总额普遍保持GDP占比2%的情况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我国慈善捐赠幅度明显落后GDP的增速,影响了第三次分配收入调节作用的发挥。此外,捐赠结构过于单一也是我国公益慈善面临的另一难题。如表1所示,国内个人捐赠占比仅维持在20%左右。2014年以后,随着互联网公益的蓬勃发展,个人捐赠虽有一定上扬,但与美国常年个人捐赠占比保持在70%的情况相比,我国个人捐赠占比仍然较低。综合国内外经验,慈善捐赠依靠个人捐赠会相对稳定,依靠企业则会呈现较大的波动[9]。单一的捐赠结构极大地制约了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应然功能的发挥。

表1 2012—2019年中美捐赠总额、GDP占比及个人捐赠占比

二、多维审视:第三次分配的内在机理与功能定位

以伦理道德为驱动力的第三次分配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后为满足人类更高层次的需要而进行的社会财富分配形式,它有着不同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内在机理与规律。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前提是从地位、参与分配主体、涉及领域新变化等层面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审视。在理论层面,要承认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在现实层面,要正视其短板和作用空间的有限性,不能过度炒作。

1.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应当且只能充当补充角色

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及第三次分配组成了基础性的分配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初次分配是基础,再次分配是关键,第三次分配居于辅助地位。初次分配是基础,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共同富裕都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来实现,只有激发各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做大蛋糕,才有可能按照更加合理的方式分配蛋糕,共同富裕才有可能实现。再分配是关键,因为它是构成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能缩小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差距。第三次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扮演补充角色。可以看出,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不足,为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初次分配,更强调生产效率,通过健全生产体系和完善经济制度促进做大蛋糕,但由于市场本身缺少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自发调节机制,即便政府通过事前干预方式,如通过最低工资标准及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种保险等强制性措施对完全的市场行为进行纠正等,其作用也是有限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再次分配是弥补初次分配不足的有力工具。政府在再次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税收调节、财政支出等强制性行政手段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相对平等、普惠的民生目标、社会目标及政治目标,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法律、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工具保障整个社会成员文明生活的基本标准。但它未充分关注“特殊群体应该被特殊照顾”这一文明社会的生活准则。第三次分配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公益慈善等方式实现对低收入者的帮扶,能较好弥补前两次分配存在的灵活性不够、针对性不强、普惠性不足的缺陷,进行“均平化”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能更好地分享蛋糕(见表2)。

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发布的《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无法得出慈善捐款总额的提高对改善收入不平等状况有显著效应的结论[10]。因此,需要谨慎看待第三次分配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能力。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充分表明了就中国目前所处阶段来说,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高质量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问题,不能过分夸大以公益慈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作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仅扮演补充角色,不能自视清高,其对分配格局调节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社会价值层面,而不是在经济意义层面。

2.第三次分配中政府职能定位应由主导者向引导者、监督者转换

与初次分配以市场“看不见的手”为主、再次分配以政府“看得见的手”为主相比,第三次分配更多地强调发挥公益慈善为主的“社会之手”的参与作用。但是,强调第三部门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并不排斥政府的参与,政府的角色和定位在三次分配中均有不同(见表2)。在初次分配中,虽然理论上市场是分配主体,但即使有完善的市场化分配措施,在实践层面政府仍需扮演调节和管制的角色。在第三次分配中,虽然与再次分配中政府以国家价值为导向的强制性分配不同,其强调个人、企业在道德力量作用下的自愿行为,不涉及政府的强制调节行为,但即便如此,政府仍需适当引导、扶助并进行规范与监管,以确保分配的有效性。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规模偏小与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也与政府在立法和监管层面缺位、在公益慈善组织培育方面越位有关[10]。在第三次分配实践中,一方面,政府不能大包大揽,无所不能。其恰当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由主导者向立法者、引导者及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促使公益慈善真正回归民间和社会。作为立法者,政府应加强公益慈善方面的法治建设,为公益慈善健康发展提供保驾护航,同时通过税制改革引导私人资源向公益领域合理流动;作为引导者,政府应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和慈善观;作为监管者,政府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立体式慈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政府不能在市场及行政思维指导下对文化、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进行强硬干涉,避免“被捐”的尴尬处境,真正实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与有爱社会的高度契合。

3.第三次分配不能简单等同于公益慈善

讨论第三次分配往往绕不开公益慈善,因为第三次分配是以自愿为基本原则、以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组织为核心主体的再分配形式,二者有较大关联却不能简单等同。首先,从时间序列看,第三次分配并非一定发生在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之后,实践中呈现相互交错的样态。在向善、乐施价值理念引导下的第三次分配虽然在整个基础性分配制度中居于辅助地位,但以微循环机制影响着整个社会长期持续的健康生态。其次,从分配机制上看,第三次分配构成了公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物质基础。现代慈善是由政府、各市场主体及社会力量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个人捐赠是其主导力量,但不是全部。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直接让利,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各市场主体也可通过税前捐款捐物或税后捐赠部分利润等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这些方式兼具初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特征;社会力量要么通过各类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资源配置,要么通过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增加社会利益。由此观之,现代慈善事业实质上是一种以第三次分配为主体,且包含一定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份额的混合型分配机制[12]。第三次分配与公益慈善密切联系,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实现的重要路径,而第三次分配有利于公益慈善的发展。

4.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运作方式、覆盖范围呈现新特点

在新发展阶段,第三次分配的目标定位是促进社会财富流动和资源机遇分配均衡化,配合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共同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当前,第三次分配面对的是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它不仅表现为资本和组织的社会化,同时也是社会福利和救济的社会化。面对新形势,第三次分配必须通过多元渠道加以应对,在运作方式上呈现多元化特点。在传统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外形成的志愿服务成为第三次分配的新方式,通过微观、灵活且长效的道德机制的作用,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高层次美好生活的需要和道德价值的追求,促进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的实现,提高整个社会的责任担当素养。此外,第三次分配覆盖范围呈现全面化特点。借助新技术,第三次分配打破部门界限,实现跨界合作,从绝对贫困时期居于国家发展核心的扶贫济困、民生保障、缩小贫富差距等基础议题扩展到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的生态保护、体育建设、绿色经济、数字治理等特殊议题。最后,第三次分配突破地域空间的限制,扩大慈善资源链接范围,扩展慈善项目受众,提升慈善文化传播和慈善项目的广度。群众通过捐款、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财富的跨阶层流动。总之,对第三次分配多维度的精准把握是促进其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

三、协同治理:第三次分配应然功能发挥的实践要领

共同富裕是以物质富裕为基础的全面富裕[13]。实现共同富裕既要靠初次分配遵循效率原则最大限度地激发各要素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做大蛋糕,又离不开再次分配遵循公平原则,通过优化税收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分好蛋糕,还需要第三次分配以伦理道德为驱动使全体人民共享蛋糕。三次分配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环环相扣,彼此关联,呈现一定的逻辑关系(见图1)。税收和转移支付在于实现“收入与财富”层面的共同富裕,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了促进人们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的转移支出则是保障社会中的少数人。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重视第三次分配并发挥其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的基础。一是深厚的制度渊源和文化基因。中国传统社会深厚的文化传统带动了丰富的民间组织实践,他们为高度社会化下的第三次分配带来制度自信和理论启示。二是相应的制度法律基础。自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共出台了包括《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等21项涉及公益慈善信息信用、税收优惠、慈善募捐等领域的政策文件。三是相对丰裕的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例如,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89元,比2019年增长了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14]。既有的文化基础、法律体系和经济基础,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提供了较大支持。未来除促进既有各项慈善法规更好落地外,还需从保障体系和激励体系两方面协同发力,构建一套相互协调的政策体系和协同机制,保障第三次分配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图1 三次分配实现路径间的内在逻辑

1.健全激励机制,完善税收体系,培育公益慈善文化

(1)完善税收激励机制,提升捐赠主体的主动性,促进资源向第三部门合理流动。西方发达国家富裕阶层乐善好施的行为并非完全源于人性的善良与慷慨,更大程度上源于以遗产税、赠与税为核心的综合财产税的影响。在高额累进税的压力下,富人们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二选一的抉择,要么“半数以上财产被征税”,要么“捐赠部分留美誉”,他们更倾向于后者。因此,借助税收杠杆能有效引导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有能力的富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首先,完善政策工具,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财产税,形成捐赠的倒逼机制。在现实层面,开征遗产税和财产税可能还存在诸如个体收入信息不健全、监管成本高等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集思广益,尽快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为尽快开征创造条件。其次,适当扩大捐赠免税资格范围,扩充捐赠资源类型。2017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在公益性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范围,2018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规定个人对教育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30%的优惠[15]。但总体上支持力度仍然较小,限制了企业、个人的捐赠意愿。全额免税严格限制在农村教育性事业、福利性老年事业等领域,全额扣除优惠享受的资格也仅限于带有“国”字号的30多家公益组织[16],与社区有着天然亲密关联的社区公益机构很难获得免税优惠。因此,政府在放宽对各类社会组织限制的同时,要扩大对互惠性组织的免税资格。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方面尚无明确的税后优惠政策,需要制定针对不同捐赠物类型的减免政策以及更加细致的操作程序。同时,将互联网平台上个人捐助项目也纳入捐赠扣除范围。最后,优化慈善捐赠税收减免流程,降低捐赠方的交易成本,提升捐赠主体的主动性。按照我国现有税收减免程序规定,捐赠者实际享受捐赠税后减免政策并非易事。涉及财政、税收、民政等诸多部门,需要经历大约十几道程序,这样繁杂耗时的程序有可能抑制有捐赠意愿的人,使其望而却步。因此,一方面,需要探索建立财税部门与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税收优惠的工作机制,优化捐赠税收减免流程,降低捐赠交易成本,保障减免政策高效落地;另一方面,针对现代社会公共风险的增加,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免税对营造良好捐赠氛围的作用。可借鉴发达国家捐赠税收优惠、遗产税与财产税相结合的“疏堵结合”的慈善激励机制与倒逼机制,促进中国第三次分配不断壮大。

(2)利用非正式道德体系,进行慈善教育及文化培育,塑造社会成员共享信念。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信念、道德精神及社会责任心的一种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是不受强制力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除短期制度层面的税收激励外,还需从长期激励入手,利用传统文化、习惯、道德伦理等非正式规则进行内驱性激励。首先,加强对第三次分配文化的整合研究,为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汲取知识,通过有效整合衔接,丰富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精神和文化内容,塑造公众对慈善文化的认知空间,扩大社会各阶层共享信念的合法性基础。其次,政府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教育,推动社会成员社会德性的养成。从作用基础看,第三次分配的基石是内于人心的里仁,主要表征或媒介是道德[17]。显而易见,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是公众社会德性和习惯的养成,只有公众具备自发参与公益慈善的意识和习惯,而不是粗暴简单地被动员、被教育时,社会共享信念才能在实践层面发挥作用,产生持续的融合性价值认同。与我国慈善组织习惯向企业劝募不同,发达国家慈善组织更多的是面向个体开展慈善教育,虽然前期成本比向企业劝募高,但一旦成功,其持续性优势显著,有利于“平民慈善”的形成。因此,在慈善教育中尤其要加强对青年群体的关注,在提升其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促进慈善文化和公益习惯在代际间有效传递与持续扩散。最后,鼓励引导慈善文化理性普及,形成合道德性的评价规则。社会成员社会德性与公益习惯在日常实践中形成,也需在日常实践中加以强化。社会各界应通过广泛宣传,对公益慈善中成就卓著的个人、企业等加以褒扬,加强公益慈善行为对个体的回馈功能。利用新技术弘扬公益慈善的价值,凝聚全社会公益慈善共同认知情感[18]。此外,恰当评价社会成员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既反对“道德绑架”,也反对以道德名义的谋私利行为,促进社会成员间监督机制的形成。机制构建不足和作用渠道不通畅会导致制度的“异化”,直接影响制度功能的高效发挥[19]。

2.建立慈善信托法律制度,构建公益慈善组织保障体系

(1)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配套制度,推动第三次分配形式创新。慈善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来的慈善新工具,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遵循委托者意愿基础上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行为[20]。它把现代信托基金投资制度及金融运作方式引入慈善基金管理,弥补了传统慈善效率低下、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相比其他捐赠方式,慈善信托在理论层面具有制度性、规范性、系统性、规模性和实操性特点,能有效促进第三次分配的落地[21]。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积极作用,需要在以下方面努力:首先,尽快出台“慈善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慈善信托不是慈善的信托,而是信托的慈善,归根结底是借助信托这种法律工具更好地开展慈善活动。因此,完善健全的慈善信托法律体系是慈善信托功效发挥的保障。目前,既有的慈善信托运行主要依据我国《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其对慈善信托的监督者均未做出相对明确的硬性要求,同时慈善组织也难以在商业银行开设慈善信托账户,这都制约了公益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作用的发挥。因此,中央层面应尽快出台“慈善信托法”,统筹考虑慈善信托实践运作中的多样性,设计更加细致、匹配性更强的配套法规,包括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配套法规、信托财产登记证法规,保证不动产、股权等新财富形态的顺利转移。其次,探索慈善信托运行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加快建立以专门监管机构为中心,以民政、税务、银保监会、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实现慈善信托全流程监管。同时,明确不同监管主体在准入、运行不同环节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做到“宽口进”与“严监管”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探索多元化的慈善信托运作模式,实现多主体跨界合作。慈善组织和商业类信托公司均可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方,但二者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在资产管理方面,商业类信托公司具有资产管理优势,能较大限度降低受托资产的风险,确保慈善财产高效运转。但在公益项目运行管理上,它缺乏专业的运行团队,在筛选优质公益项目、持续服务、后期跟踪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公益组织多秉持谨慎保守态度,在公益资产增值上作用空间比较有限,但在项目设计、管理方面明显胜于信托公司。因此,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合作的运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方术业专攻的优势,实现不同主体的跨界合作。最后,注重开发合法、高效、应用性强的慈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扎根特定的慈善领域,需要不断开发高效的慈善信托产品。例如,中诚信托在扶贫领域开发“信托+保险”形式的产品,通过帮助贫困群体购买种植类、养殖类项目财产保险的方式,充分发挥了金融工具在扶贫中的作用[22]。此外,上海信托的“上善”系列产品、光大信托的“光信善”系列产品以及金谷信托的“信达挚爱”系列产品都在不断引导信托产品向品牌化方向发展。

(2)构建第三次分配全过程监督网络,运用政策工具为慈善组织赋能。发挥以公益慈善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需要经过慈善资源动员与募集—慈善资源使用与运营—慈善资源成效评估的过程。首先,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督网络,保障各慈善主体行为的适当和有序。在慈善资源动员和募集阶段,对公益慈善组织、慈善平台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相关主体信息发布、信息审核、平台进入及退出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保证行动的正当性。在慈善资源使用与运营阶段,出于对财产使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考量,需要完善慈善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审计制度、非法慈善行为监督等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慈善资源正义价值的实现。在慈善资源成效评估阶段,为避免慈善组织效率低下及管理混乱,还需加强社会监管平台建设与科学评估体系建设。通过各种信息监管平台,为公众全程参与监管提供便利,做到筹集数目、慈善资源使用、运作成本“三公开”,通过外部监管机制,增强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其次,强化公益慈善组织内部自律,推动公益慈善向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除了注重他律,自律是其根本。在价值观上,通过提升公益慈善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人格操守,自觉守护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在结构层面,强化公益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提高制度化程度。最后,运用政策工具,为公益慈善组织赋能,实现主观上“我要自律”与客观上“我能自律”的有效衔接。随着数字社会和数字公益的发展,需要强化人员专业培训,运用公益慈善组织等级评估和企业社会责任评级评估等政策工具,从技术层面为慈善组织赋能,增强捐赠透明度并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从规范的综合性来看,需要把自律、他律进行有机整合,构建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的网络体系,形成以需求评估、慈善捐赠引导、慈善资源使用、慈善分配评估以及慈善行为监督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生态链,构建第三次分配各主体合作、协同、冲突解决机制,最终形成稳定的网络治理模式。

结 语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也是完善我国收入和财富调节、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在整个分配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实践中既要承认它的功能价值,又要看到其作用空间的有限性,既不能轻视,也不能夸大。此外,第三次分配应然功能的发挥需要构建与初次分配、再次分配相协调的政策体系和协同机制,突出分配制度作为共同富裕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地位和协调配套的行动取向。因为三次分配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联结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税收分配和转移支付旨在促进“收入与财富”层面的共同富裕,公共服务均等化旨在促进“物质生活条件”层面的共同富裕;税收分配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针对所有的社会成员,而转移支付仅针对社会成员中的少量“掉队者”。在建立完整、高效、规范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体系的基础上,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第三次分配制度,实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与有爱社会的有机结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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