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乡贤治村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2023-07-17谭星驰李瑶
谭星驰 李瑶
摘要 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夯实巩固基层政权、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打造乡村治理新格局等作用。乡贤治村本就是我国的一大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可追溯至东汉时期,并在历史不同时期以不同的称谓、身份发挥着几近相同的作用。在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问题作出的总体规划,也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导向。当前我国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正处于新的阶段,新乡贤在参与治村的过程中仍存困境,因此,必须着力从思想认知、制度健全、政策激励、福利保障等方面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确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路径,使这一群体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新乡贤;乡村治理;运行机制;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 D 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2-0216-07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2.048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New Rural Sages” Governance to Boost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TAN Xing-chi,LI Yao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128)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ng in rural governance, the new rural sages play a role in consolidating grass-roots political power, improving rural governance, building a new system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creating a new pattern of rural governance.It is a great tradition of our country to govern villages by rural sages, which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in Chinese history, and plays nearly the same role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with different titles and identities.At a time when the two “Centenary Goals ”meet, the report to the 19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calls for implementing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this is the overall pla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which focusing on the Xi Jinping General Secretary for the issue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also the work guidance of the new rural saries to participate in rural governance.At present, the participation of new rural sages in rural governance is at a new stage, the new rural sages still have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ng in village governance,therefore, efforts must be made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new rural sages participation in rural governance from the aspects of ideological cognition, sound system, policy incentives, welfare security, etc., and establish the path of the new rural sages participation in rural governance, so that this group can play a greater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 words New rural sages;Rural governance;Mechanism of operation;Rural revitalization
基金項目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JD42);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8B10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9JJ50260)。
作者简介 谭星驰(1988—) ,男,湖南零陵人,讲师,博士,从事乡村治理研究。
收稿日期 2022-11-1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要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造就更多乡土人才,聚天下人才而用之”[2]。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阶段性谋划,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同时提出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乡村人才振兴,让各类人才在乡村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3];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传统文化的滋养作用,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作用,发挥乡贤能人的带动作用”[2]。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发展是检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人才始终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根本保障。新乡贤在完善乡村治理路径、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调解乡村矛盾纠纷、引领乡村文明风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更是有着重要价值。当前如何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4],如何大力培育新乡贤,积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1 乡贤治村是我国乡村治理一大传统
1.1 乡贤发展的历史逻辑
“乡贤”最早见于东汉时期[5],又称“乡老”“父老”“缙绅”“乡绅”“士绅”,主要指当地有声望、学识、威望、道德高尚等“当地贤达的人”。
“乡贤”根植于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文化中,“立廟堂忠君之禄,归乡里孝亲之泽”,乡贤文化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传统士绅等紧密联系,在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在“皇权不下县”的“双规政治”治理格局下[6],社会阶层的划分为“乡贤”在基层治理中提供了便利的政治条件,“乡贤”在传统乡土社会治理中占据着半壁江山。
两汉时期,乡贤不仅仅指一般 “父老”,还包括一些还乡的官员[5],他们在乡土社会中主要起着涵养乡风、淳化百姓、传播知识的作用。受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两汉时期的一些儒人在当时有很高的威望,如李伯度、荀淑、李固、李膺等,他们是一代儒学家,告老还乡后,在乡村教书育人、传播儒学。
唐宋是乡贤文化形成的重要时期。科举制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子弟求学致仕的热情。通过科举及第做官的官员,或者是通过科举考试功成名就的文人,在知识文化水平和社会管理经验上都远高于常人,他们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在当时社会中具有很高的威望。而当时传统的“文官告老还乡,武将解甲归田”,使得返乡官员逐渐成为当时“乡贤”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以自己的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淳化百姓,涵育文明乡风。随着社会发展,“乡贤”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社会阶级,即传统士绅。
明代伊始,“乡贤”组织逐渐得到政府重视,政府不仅重视乡贤文化的培育,在修建乡贤祠堂、写书记载乡贤优秀事迹等方面对“乡贤”的作用也给予了肯定。明代的乡贤祭祀与乡贤书写给乡贤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譬如,明代乡贤大儒刘应节一生殚精竭虑,创办书院,兴师讲学;上虞乡贤葛氏满门贤良,四代贤达在乡贤人物中出类拔萃,他们的才华和精神令世人赞叹不已。
明末清初,随着科举制的衰落,及第致仕也已没落,士绅再无力承担乡村治理重任,传统的士绅阶级发展也逐渐消失,“乡贤”文化逐步没落。
历经多个朝代更迭,社会变迁,“乡贤”衍变成固定称谓,代替了以往的“士绅”“乡绅”。与此同时,随着各朝各代文化的积淀,乡贤文化历经发展、勃兴、弱化、复兴的过程,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乡贤的文化内涵及实践经验也更加丰富[7]。“乡贤”不仅包含那些道德高尚、学识渊博的返乡退休官员,更涵盖了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社会资源人脉宽广的群体,他们在造桥修路、捐物集资、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这些嘉言懿行都成为乡贤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何为新乡贤
相较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传统乡贤,新乡贤则是生发于本土,成长于他乡,而又强势返场的多元化力量[8],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也是对传统乡贤治村的一种承袭与发展,但绝不是简单的传统乡贤的回归。
新乡贤之“新”在于4点:一是时代背景新,新乡贤“孕育”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的社会中,“返场”于“内卷化”发展且面临转型的现代乡村中,《规划》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二是治理主体新,传统乡村治理是以士绅阶级为主的传统乡贤治村,他们大多是当地有威望的贤达人士,亦或返乡的退休官员等,在社会礼教、司法、政治等方面发挥作用,现代乡村治理则是注入了“新乡贤”这一生发于本土,成长于他乡,而又强势返场的多元化力量[8],他们大多“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4],因而能在当前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权威来源新,生发于本土给予了其一定的内生性权威,他们中有德高望重的长者,有基于浓厚乡土情怀的返乡者,血缘、地缘的内生性基础给予其治村权威,而成长于他乡则给予了其一定的外生性权威,他们中有在外经商的经济能人,有学识渊博的知识分子,有声明威望的政府官员,资金、技术、知识、权力是他们带给乡村的外生性治村基础,内外结合的权威来源使得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效果更为显著;四是治村身份新,相较于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者”地位,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属于“参与者”“协助者”的身份,作为协同参与乡村治理的复合型社会精英,为乡村治理筹划申报项目、捐资集物,参与到乡村事务的治理中来,同时也以“中间人”的身份协助村干部治理乡村,在提高政府与村干部、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效率上作用明显。
因此,新乡贤不仅具有一定的学识才华、道德素养、名声威望、经济实力、人脉资源、个人魅力,还在乡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集资捐物、科教文化发展的师资招引、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招商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束缚传统乡贤的地域、血缘、家族势力、宗族背景、社会地位的局限性,更加注重其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贡献[9]。
1.3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乡贤“返场”的必然性
1.3.1 国家政策的支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这是对乡村振兴的集中论述,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振兴,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农业农村的具体体现。《规划》指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3];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传统文化的滋养作用,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作用,发挥乡贤能人的带动作用”[2]。“新乡贤”作为推动乡村发展,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人才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新乡贤“返场”成为新时代助力乡村振兴的必然。
1.3.2 内生人才短缺。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然而当前部分乡村呈现“空心化”、村民“原子化”的现状,乡村“386199”部队制约着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在乡村“空心化”的现状下,部分村民思想观念受传统社会的禁锢严重,思维方式转变困难,难以接受新乡贤的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城市的发展不断吸引着青年一代进城发展,乡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严重,导致乡村发展内生动力严重不足,乡村治理不仅缺乏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单一也是当前面临的困境之一,因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如何更好地发挥新乡贤的引领作用,从而吸引大家返乡是当前乡村发展的关键所在,新乡贤“返场”成为新时代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前提。
1.3.3 乡村发展“内卷”。
改革开放伊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到来彻底击垮了存续20多年的人民公社,乡村发展步入了“乡政村治”下的村民自治,而后又经历了“乡村共治”的发展历程。新时代构建“三治”融合发展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之下乡村发展更是进入了“内卷化”状态。在乡村发展中资源输入、资金引入、技术支持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在较为富裕的乡村,上述要素是锦上添花,乡村发展很快步入正轨,而原本较为落后的乡村可能会制约资金、技术的引入,使得乡村发展水平提升缓慢,因而使得乡村发展呈现明显差异,“内卷”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内卷化”造成了乡村发展差异化,一村富裕并不能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村富裕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保障,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紧跟时代步伐,加快乡村振兴已是大势所趋,新乡贤“返场”参与乡村治理,为乡村发展出谋划策、招商引资等成为新时代助力乡村振兴的必然。
2 新乡贤的作用
新乡贤以其嘉言懿行引导乡村实现“三治”融合的善治目标;以“参与者”的身份协助村干部完善基层政权的建设,为乡村建设提供资金、技术的支持,工程、项目的申报,促进乡村经济建设;以渊博的学识、开放的思维激活乡村文化活力,引导乡村文化振兴;以高尚的品德、较高的威望引领乡村道德风尚建设,建成文明美丽的宜居乡村。新乡贤在多方面发挥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落实的作用。
2.1 多元协同,促进乡村“三治”融合
当前的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自治制度“空化”、法治建设“虚化”、德治支撑“软化”等治理能力弱化现象[10]。在构建村民自治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方面[3],新乡贤着力引导村民发挥主人翁意识,构建村民自治体系。我国乡村发展历经“村民自治”“乡政村治”“乡村共治”等治理体系的转变,当前村民自治能力渐弱,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村民自治体系迫在眉睫。新乡贤不仅是政策的宣传者和引导者,也是项目建设的引领者,更是文化的传播者……他们借助自己的乡土情怀、名声威望动员村民自治实践,带动乡村全面发展。有利于形成“村两委+新乡贤+村民”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切实带动村民自治。
在增强村民法治观念,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方面[3]。新乡贤以身作则,推动法治下沉,实现乡村依法治理。传统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化”要求大多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风俗习惯等,经过数千年的更迭发展,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开始依据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有理有据的规章制度。虽已有章可循,但是村民法治观念的薄弱、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11]、村干部的“凭经验”办事致使乡村法治弱化。新乡贤大多学识渊博,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国家政策能够准确理解,可以通过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来完善乡村法治制度,并为村民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普法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引导广大村民“知法、守法、用法”,让村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乡村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在传承村民德治基因,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方面[3],新乡贤以其嘉言懿行引领乡村道德风尚,营造浓厚文化氛围。传统乡贤文化受儒学影响颇深,德高望重者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在纾解邻里矛盾、协调家庭事务、淳化乡民百姓等方面往往有着法律条文不可比拟的效果。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村民间的相互信任、坦诚远不如以往。新乡贤凭借其“生发于本土”的天然乡情及较高的名声威望,发挥德治治村优势,积极改善邻里关系,关爱留守儿童,培育文明乡风、淳朴家风。有助于重构乡村德治体系,建设文明鄉村。
2.2 协助参与,完善乡村基层民主建设
基层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之一[12]。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村模式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一大新的表现,新乡贤的加入使得乡村基层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基层民主建设更加完善。当前多数乡村发展主要依靠村两委的带动,乡村基层政治组织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有驻村干部参与到乡村建设中,但如何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民、爱农村”的“三农”工作队是关键[4],新乡贤的加入为此提供了可能。新乡贤往往有新的思维眼界,也会在乡村治理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政治舞台”。他们中有基于浓厚的乡土情怀而返乡发展的,相较于原有村两委领导班子的治理模式,新乡贤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村两委治理的“缺位”“越位”问题,保证了乡村治理的公平公正,也在一定基础上完善了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只是“参与者”“协同者”,并未破坏原有的领导班子,同时,新乡贤还能为原有的村委建设建言献策,指导村民如何更好地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渐巩固村两委领导班子的“地位”。此外,新乡贤还可以作为村两委与政府、政府与村民、村民与村两委交流沟通的“中间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的同时还在乡村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引导村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新乡贤的协助参与、整体引导有助于乡村政治氛围的营造、村两委基层工作的开展、“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的打造[4],乡村基层政治组织建设的完善,从而助力乡村振兴。
2.3 招商引资,带动乡村经济发展
乡村要振兴经济得先行。新乡贤大多学识渊博、资源丰富、人脉宽广,可以为乡村建设统筹申报、规划项目,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公共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的新乡贤也可借助自身优势吸引政府和企业为乡村发展投入资金、技术,以改善当地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的现状。当前“互联网+”的背景下,传统产业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乡村发展的困境,新乡贤可以帮助村民学会利用科技发展农业,如利用自身知识教农民教授技术,培育特色产品,实现规范化种植,提高作物质量,增加作物产量;教农民利用科技实现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经营以降低人力成本;协助农民利用“互联网+”的形式拓展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带动乡村经济发展。
2.4 教书育人,激活乡村文化活力
加强村民文化素养,提升乡村治理“软实力”。新乡贤大都拥有传统文化的底蕴和受过现代文化的熏陶,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承者[12]。当前乡村“空心化”严重,村民受我国传统封建社会文化的禁锢较深,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养较低,固守陈规陋习,严重影响乡村发展的进步。新乡贤作为“返场”精英,深知农村教育的重要性[12],一方面,他们中有些人可以为乡村争取政策优惠,建设学校、文化馆等场所,为乡村儿童提供文化教育场所,创造良好教育环境,从根本上激活乡村文化活力;另一方面,他们中的有些人本身是教书育人的老教师,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更是起带头引导作用。他们勤恳地传播文化知识、以自己的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涵育乡风;带动村民学习新思想、新文化;教导村民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承并创新……新乡贤以多种形式全面激活乡村文化活力,推进乡村文化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软实力”。
2.5 嘉言懿行,引导乡村道德风尚
良好的乡村文明风尚有助于拉近村民间的关系。新乡贤大多有着较高的名声威望,在村民百姓间有着独特的人格魅力,受村民推崇、敬仰和爱戴。生于本土的新乡贤有着内生性的基础和权威,在纾解邻里纠纷、协调家庭事务、改善村民关系等方面往往有着奇效。新乡贤也大多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他们自愿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将自己的学识能力、资源人脉、眼界格局无私的“挥洒”到乡间大地上,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地为村民做事,替着想,在奉献自己的同时也得到了村民的爱戴,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这本就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村民学习的榜样。此外,新乡贤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他们中也有着受到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是乡村中的道德表率[12],在乡村不断凝聚正能量,以身作则,引导村民“讲公德,守道德,扬美德”,建设文明乡村。
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起步阶段,乡村发展的各方面都需要人才支撑,新乡贤的“返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其不同的内生基础在乡村建设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全面带动乡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3 新时代乡村治理和农村工作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现状,在“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过程中,农业现代化明显是“四化”的短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以简短的20字概括了党在农业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以及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1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 乡村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优化第一产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乡村发展要基于第一产业但又不仅仅居囿与第一产业,“民以食为天”,农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发展在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放松。当前在党和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中,农业无法在根本上推动乡村进一步发展,因而要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一方面,通过对农村一二三产业间的融合和重构推动乡村产业再发展,实现资源、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重构,进而对农村产业布局进行重置,为新产业的催生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延长产业链,实现将农产品初级生產、精细加工与农村服务业有机融合,以构建现代农业新型产业体系、生产体系、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产业兴旺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形式助推三大产业的融合发展,也更能够吸引在外的青壮年返乡创业,催生更多新型产业链,进一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留住更多的农村资源,吸引更多城市资源进入乡村,促进乡村产业更旺、发展更好。
3.2 生态宜居是关键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天然优势和宝贵财富,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升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基础和保障,农村发展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就曾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过去几十年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中,致使农村耕地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农耕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而在近些年农村发展中,白色垃圾也逐渐增多,一些白色垃圾掩埋到土壤中,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对此,要不断引导村民树立环境保护的理念,保护环境、爱护环境,提高村民科学种植和养殖的水平,通过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将科技融入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过程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态治理和耕作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乡村生态系统保护,完善河湖保护制度,加强森林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等措施,修缮重大生态工程,确保生态系统稳定。在建成生态宜居乡村过程中,更要发挥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优势,做到政府规划、乡镇负责、村民自觉的“联动”。
3.3 乡风文明是保障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推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思想观念、道德风尚、人文素养,在凝聚民心、淳化乡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乡村文明风尚,是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的内在动力。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乡村文化建设的领导作用。在乡村中积极利用传统方式与新媒体平台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带动村民学习新思想、新文化、新要求,做到“讲公德,守道德,扬美德”。借助党建基层组织,深入宣传教育群众,宣传好人好事,宣传党员优秀事迹,发挥优秀老党员的道德模范作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另一方面,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也是涵育优良乡风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大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力度。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同时积极建设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营造良好的文化学习氛围,吸引社会各主体力量积极投身乡村文化建设。注重发挥信息技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传播功能,利用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深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扩大文化传播服务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调动村民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3.4 治理有效是基础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更要发挥巩固基层政治发展地位。社会治理的根基在基层,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各乡镇组织要将夯实基层政权作为固本之策,积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融合的治理了模式,因地制宜,形成具有乡村特色的乡村善治体系。同时也要强化人才引领,突破人才瓶颈制约。要着力实施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培养工程,从优秀农民工、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致富返乡者等群体党员中选拔人才,从而调动各方面人才积极投身于乡村发展中。要加大对“三农”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注重对优秀人才的提拔,形成人才向农村回流的用人导向,激发乡村人才振兴活力。另一方面,强化科技赋能,运用好科技对乡村发展的能动作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下,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也要把“科技赋能”作为提升鄉村治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强现代科技在乡村治理各个领域的深度应用,强化乡村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完善信息收集、处理、分类、存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3.5 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 只有农民生活收入稳定、经济宽裕、衣食无忧、生活便利、共同富裕了,才真正实现了乡村振兴。近年来,乡村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果,2020年,我国在现行标准下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总体进入绝对贫困基本消除的基本局面,但仍需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农村发展重点,补齐短板,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持农民居民稳定收入。此外,也要加快完善农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生活得安心、放心;同时还需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空巢老人的关怀与照料。另一方面,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生活富裕的根本是要将农民的切实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带动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将乡村振兴的成果与农民共享,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如何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4],扎根乡村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成为当前乡村治理和农村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新时代赋予农村工作的新要求的同时也赋予了新乡贤新能力。新乡贤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13],紧跟党和时代的步伐,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切实推进落实各项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在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之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会无疑是我国的重点工作,也会长期指导乡村建设发展。新乡贤要进一步提高自我素养,全力落实乡村建设任务,实现与政府、村两委、村民的联动发展,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履行好新时代赋予的新任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4 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困境
在乡村战略实施的背景之下,新乡贤“返场”参与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复合型社会精英,在健全乡村治理新体系、打造乡村治理新格局等方面功不可没。新乡贤在发展经济、传承文化、深化自治、践行法治、引领德治、推进公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乡村建设提供新的治理思路和模式,推动乡村全方位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仍有很多现实困境,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
4.1 乡村内生动力不足,新乡贤“治理效能”低
由于过去数十年城乡二元格局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均衡[14],城乡差异日趋显著。随着现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城市便捷的交通、舒适的环境、先进的技术吸引这青年一代,大批青壮年为寻求更多更好的生活条件而“背井离乡”。当设身处地地感受过城市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供给、文化教育水平之后,年轻一代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也早已“城市化”,乡村落后的发展很难吸引年轻人回乡就业、创业。大多数年轻人在城市定居,乡村本土人才外流严重,乡村“空心化”加剧,这便使得乡村治理的内生主体大量缺失,新乡贤治理效能受阻,乡村发展滞后。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指引下“返场”的新乡贤大多是青年、中年一代,本土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困难。而在政策指引下“返场”的青中年精英很难做到留得住。乡村人口素质有待提高。农民思想受封建传统的禁锢,思维方式落后,对新事物接受程度不高,对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工作不够支持,无法紧跟时代要求,造成了在乡村治理中缺失肥沃的土壤孕育新乡贤文化,新乡贤文化也很难在新乡贤参与治村中得到积淀,难以再吸引新乡贤“返场”。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多元文化在不断发生碰撞,村民难以分辨文化的“优劣”,盲目接受的文化很可能不利于新乡贤文化的发展,而且新时代下的享乐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新乡贤文化有所冲击,新乡贤文化的发展之路坎坷曲折,乡村内生动力亟待激活。
4.2 乡村法治制度缺失,新乡贤治理“越位”“缺位”
法律是新乡贤参与治村的保障。当前有关新鄉贤参与治村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为少部分新乡贤提供了“钻漏洞”的可能,致使一些新乡贤变成了“伪乡贤”“新村霸”,不利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由于新乡贤本身具有一定资源人脉和名声威望,且可以作为政府与村干部之间沟通的“中间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前提之下,作为“理性经济人”,新乡贤会与某些政府公务人员或是某些村干部“合作共谋”,以公谋私,从中攫取公共利益,出现权威异质化、治理“越位”现象,不利于乡村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新乡贤是受政府公派或是政府“红利”的吸引而“返场”参与乡村治理,个人意愿不强,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会在治理中出现“缺位”现象:或是按部就班做事,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不能主动为乡村发展招资引商、集资捐物、建言献策;亦或是消极对待工作,钻漏洞而不作为,但仍有“红利”享受,在乡村治理中没有起到作为新乡贤应有的作用。乡村法治制度不健全,村民法治观念淡薄,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干部“凭经验”办事,小部分新乡贤把“返场”参与乡村治理作为自己升职加薪的阶梯,以公谋私或是消极作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新乡贤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阻碍了乡村发展的脚步,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4.3 激励机制不健全,新乡贤“认同”低
新乡贤的“返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策的吸引以及自我的乡土情怀、地缘认同,他们在为乡村争取优惠政策,为乡村引入项目,推动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面均有贡献,但“外生性”使其不一定被村民认可。新乡贤不同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传统乡贤,传统乡贤在乡村中本就有着乡土认同感,他们通过动员村民、纾解纠纷、协调矛盾等便可以得到村民的认同,而这些都是现在新乡贤所缺少的“内生性权威”,村民的认同感低一定程度上消磨了新乡贤的积极性。而在政府层面,对新乡贤的身份界定也模糊不清,是否为体制内人员尚待确定,是否应该纳入体制内也无法得到反馈,这对新乡贤在乡村是否留得住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对新乡贤的激励措施尚未健全,相关制度模棱两可,得不到村民认同的同时也未得到政府的激励,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新乡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皆未能够有效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乡贤治村的效果。
4.4 返乡住房无保障,新乡贤“落地”难
新乡贤多是“成长于他乡”的,作为“返场”参与治村的一股力量,在乡村中并没有自己的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对其宅基地仅有使用权,不得进行买卖、出租、抵押、擅自转让。对于部分新乡贤来讲,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农村,不再属于乡村集体的一员,也就意味着他们已无权得到农村的宅基地。但是在当前最现实的问题是,大量的新乡贤在政策号召下“返场”亦或在乡土情怀下“告老还乡”,他们回乡后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这是制约新乡贤能力发挥的重要问题。从情理来说,如若村民自愿将宅基地转让给新乡贤,为他们提供房屋住所,这也未尝不可,但从法理角度来看,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中央及政府也需对此问题作出回应,这关乎新乡贤能否再吸引并留得住。
4.5 监督评估机制缺失,新乡贤工作难以落实
新乡贤作为“返场”参与乡村治理帮助乡村更好的建设,健全乡村治理新体系,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助推乡村振兴的一股复合型力量,其身份是“参与者”“协同者”,而非传统乡贤的“主导者”,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参与协同”的身份让新乡贤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很难有明晰的界定。在制度不健全、工作平台未确立、“身份缺失”状况下,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工作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与落实,在最后一步落实的缺失影响着整体工作的进展,制约着乡村建设的发展。评估机制未确立,工作得不到及时反馈,监督不到位,工作进展难保障,这些都阻碍新乡贤工作的开展,阻碍乡村建设的发展。
5 完善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具体路径
5.1 弘扬新乡贤文化,激活乡村内生动力
文化的积淀可以激发新乡贤“返场”的积极性。一方面要汲取传统乡贤文化的精华。传统社会中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优良家风等是乡贤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结合地方特色,深入挖掘传统乡贤文化资源,作为一种文化传承。另一方面要培育新乡贤文化,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新时代新乡贤要紧跟党和国家的脚步,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赓续红色基因,并与慈孝文化[15]以及乡村本土文化结合,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村民对新乡贤文化的认同感。再者要塑造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氛围。政府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并尽可能地将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乡村倾斜,确保乡村有足够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从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度挖掘本土文化人才,营造浓厚新乡贤文化氛围。与此同时也要结合村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注入新的文化活力,借助新乡贤破除封建迷信、陈规旧矩、人情攀比等陋习,弘扬社会正能量,通过评选优秀干部、群众,最美家庭、个人等形式,激励村民丰富文化生活,加强文化修养,改变精神面貌,引导乡村形成邻里和睦、婆媳融洽、干群和谐的乡村风貌,从根本上营造文化氛围,弘扬新乡贤文化。最后政府要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等,改变乡村风貌,吸引本土人才回乡,从而进一步激活乡村内生动力,选拔优秀本土人才或是吸引新乡贤“返场”,同时也能提升新乡贤治村的效能。
5.2 健全法律制度,约束“越位”“缺位”现象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以确保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有章可循[16]。目前我国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以及政策规定,《意见》和《规定》中也只是作出了笼统的说明,当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约束”新乡贤行为的最好途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第三章为 “人才支撑”,其中第二十七条表明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具体要求。虽然《乡村振兴促进法 (草案)》并没有直接对新乡贤的行为进行明晰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至少在国家层面上对管理新乡贤的地方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中央到地方各级主体在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义务与责任[17]。地方需依据中央文件的要求,尽快制定围绕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有关工作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对新乡贤与政府公务人员以及村两委的关系也需作出明确规定,防止“越位”现象,同时将新乡贤参与治村的行为纳入法治约束,避免“缺位”治理。地方政府需着力推进法治建设下沉至乡村,进一步提升村民法治观念,约束村干部以及新乡贤的行为,使乡村治理的每一步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确保乡村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都得到真正落实。
5.3 引入激励机制,给予应有身份认同
当前要想获得村民对新乡贤的认同感,需要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嵌入村干部在乡村治理的工作中,将其与村干部凝聚为一个整体,以村干部带动村民,得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同时中央政府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就新乡贤的身份界定作出相应的政策要求,从而回答新乡贤身份模糊的问题,给予其应有的身份,确保其劳有所得,并在制度上明晰新乡贤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为他们在工作中注入更多活力。此外,政府可以为新乡贤创设新乡贤理事会、新乡贤参事会等组织,根据需求举办活动,将地方新乡贤聚集在一起,大家在寥寥数语中便能感知对方的心情,彼此间互相交流沟通,既可以促进新乡贤间的交流,增进他们的感情,获得彼此的认同,也可以增加乡村间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新乡贤也可通过理事会等组织加强对村民的引领,深化村民认同感。其次,新乡贤作为复合型社会精英,在乡村治理中拥有着雄厚的资金、技术优势,宽广的人脉、资源优势,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以一定的福利政策和“红利”鼓励新乡贤为乡村建设作出贡献,使得新乡贤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
5.4 解决住房问题,吸引、留住新乡贤
我国现行法律基础上并未有此方面的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须加快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并尽快完善其立法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可以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相衔接,最大程度上为新乡贤解决返乡住房问题。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为返乡新乡贤提供居住地,避免工作地域居住地分离,以便于工作开展;再者,地方政府可向上级申请,主动为返乡新乡贤提供宅基地,为他们建造房屋,办理相关手续,吸引并留住新乡贤。此外,对于“告老返乡”的新乡贤,可以鼓励他们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再次成为乡村集体中的一分子,从而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叶落归根”。
5.5 完善监督机制,治村工作得以落实
现代社会,“互联网+”的作用已经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新乡贤的监督也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形式。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形式,为新乡贤提供了新的工作平台,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平台接受村民监督,让他们的工作真正得到监督与落实。这些平台也成为新乡贤与村民的联系纽带。另一方面,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监督、评估、考核方法,以村民评估与政府评估相结合,公平公正地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意见反馈。同时建立考核制度,以考核的形式更好地约束并落实新乡贤治村工作,以健全乡村治理新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6 结语
新乡贤作为“返场”参与乡村治理的多元化力量,在我国努力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新乡贤“返场”也并非传统乡贤的简单回归,新时代赋予了他们新任务与新要求,立足当前,新乡贤需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在带动村民发展经济,传承新乡贤文化,推进乡村“三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建设美丽乡村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还需在激活乡村内生动力、完善相关法律、引入激励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让返乡的新乡贤们真正回得来、留得住。从而使新乡贤能在参与乡村治理,健全乡村治理新体系,构建乡村治理新格局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继续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努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一文速览十九大报告[EB/OL].(2017-10-18)[2022-05-25].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18/c_1121822489.htm.
[2] 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治战略的意见[EB/OL].(2018-02-04)[2022-05-25].http://www.gov.cn/zhengce/2018-02/04/content_5263807.htm.
[3] 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EB/OL].(2018-09-26)[2022-05-25].http://www.moa.gov.cn/ztzl/xczx/xczxzlgh/201811/t20181129_6163953.htm.
[4] 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N/OL].中国社会报,2021-02-24[2022-05-25].http://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102/20210200032143.shtml.
[5] 孙丽珍.基层治理视域下的传统乡贤文化[J].社会科学战线,2019(6):277-280.
[6]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7] 吕霞,冀满红.中国乡村治理中的乡贤文化作用分析:历史与现状[J].中国行政管理,2019(6):63-68.
[8] 姜方炳.“乡贤回归”:城乡循环修复与精英结构再造——以改革开放40年的城乡关系变迁为分析背景[J].浙江社会科学,2018(10):71-78.
[9] 杨萍,卜雪梅.乡村振兴背景下新乡贤治理政府支持机制路径构建研究[J].农业经济,2020(11):85-86.
[10] 刘同君,王蕾.论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功能[J].学习与探索,2019(11):47-52.
[11] 黄文记.“三治”結合乡村治理体系中新乡贤的作用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1):171-177.
[12] 宋海霞,许加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分析及完善策略[J].安徽农业科学,2020,48(10):227-229.
[13] 罗兴佐.完善驻村干部制度助推乡村振兴[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66-71.
[14] 倪咸林,汪家焰.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新乡贤治村”:乡村社区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策略[J].南京社会科学,2021(5):82-90.
[15] 李传喜,张红阳.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理: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以L市Y镇乡贤会为例[J].党政研究,2018(1):101-110.
[16] 付翠莲,张慧.“动员—自发”逻辑转换下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与路径[J].行政论坛,2021,28(1):53-58.
[17] 陈寒非,高其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分析与规制引导[J].清华法学,2020,14(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