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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探究

2023-07-14钟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钟帅

摘 要:基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立足其必要性和现实需要,着眼当前检察职权行使不够集中、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尚不均衡、“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通过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组建“四检合一”专业办案团队,推动“四检合一”办案机制深度融合以及建立技术调查官、特聘检察官助理常态化参与办案机制的优化建议,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检察司法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 综合履职 检察一体履职

2012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已发生深刻转变,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中存在检察职权行使不够集中、检察履职不够均衡、“两法衔接”机制仍不完善、专业能力有所欠缺等问题,因此,如何优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当前阶段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而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到各项检察职能,将各项职能有机融合,有利于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保护。

检察机关通过重塑性机构改革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工作格局。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综合系统的法律评价,深度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轻重有别责任明晰的规制体系,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保护的司法导向。

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必要性与现实需要

从知识产权自身属性、案件特性等方面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有其内在必要性和外在现实需要。

(一)知识产权复合的内在属性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应着眼长远,追求促进社会经济福利和权利义务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交织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司法实践证明,一体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契合知识产权公私复合型属性的内在要求。

(二)“刑民行交叉”的法律竞合

从司法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疑难争议问题较多,证据标准不一,引发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同程序下的司法冲突。

1.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问题较多,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证据采信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两种证明标准的不同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如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容易导致败诉,但刑事诉讼中由于侦查机关具有取证优势,同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又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2.民行交叉。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往往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确认为前提,使得诉讼中容易产生与行政机关确权程序相冲突的问题。如某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判定具有不良影响丧失了权利基础。[1]最高法据此认定,以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虽然多份在先民事判決支持当事人主张,但在后案件的法院充分考量最高法的裁判意见,撤销了在先的民事判决,[3]由此导致了行政判决与在先民事判决间的冲突。

3.行刑交叉。基于我国二元化立法模式,行政处罚与刑罚同属国家公权力制裁领域,法域重合背景下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存在责任竞合,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般构成行政违法。如《商标法》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是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罚的起点。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意味着对于一些刚达追诉标准的侵权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或是刑罚,二者产生冲突,实践表现为“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4.私益与公益交叉。知识产权权利具有复合属性,知识产权私益和公益需要一体保护。如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会同时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受损害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

(三)顺应审判机制改革的需要

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角度看,历经专门法庭、“三审合一”试点、专门法院的改革历程,目前法院系统已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改革。检察机关将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部门的知识产权职能优化整合,有利于更好适应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

(四)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拘役刑并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事打击力度显著提升,是为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观之回应。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在于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维度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系统性综合评价,将刑事、民事、行政追责分流,使得刑法与前置法协同治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三、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中的不足

(一)知识产权检察职权行使不够集中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检察院在综合履职模式方面积极探索,强化职权统一行使。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鼓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选择综合履职的机构模式:目前,市级院层面已实现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全覆盖。2022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级检察院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但有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与其他部门合设,有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采用大轮案模式分案,未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二)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尚不均衡

1.案件类型不够均衡。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刑重民行轻”较为突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3万人,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37件。[4]二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效果亟待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区域不平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运用不充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力度仍明显不足。三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数量与法院审结案件数不成比例。如2022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3件,而全省法院2021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约2.8万件。[5]

2.刑事案件质效不足。一是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对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二是刑事案件办理精准性不足。捕后判轻缓刑率较高,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数量较少。司法理念及处理标准不一致,影响当事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

(三)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仍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一是工作程序衔接不畅。如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后续监督不足,部分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后涉及省外移送行政处罚线索,但存在管辖权不明晰、电子卷宗及文书移送障碍、移送后未及时跟踪处理结果等问题。二是实体处理衔接错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存在竞合交叉,标准不统一,导致违法行为不当入罪、加重处罚或者不当出罪等实体问题。

(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专业能力不足

一是专业性人才储备不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涉及众多领域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大多为法律专业出身,缺乏理工等专业教育背景。二是刑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办案机制尚不完备。

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化

(一)探索跨区划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遵循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规律,利用前期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成果,围绕案件办理、信息联络、机制运行、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升履职效能。以江苏省为例,自2012 年起,为适应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试点,江苏省院逐步将南京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统一交由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办理,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综合履职的目标。南京铁检院组建“4+”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4”是指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于一体,“+”是指聘请的技术调查官等检察机关外的专业人士。组成人员包括2 名入额院领导、6 名员额检察官、9 名检察官助理,聘请8名技术调查官。该团队负责办理南京地区基层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所办案件中,12 件案例被评为南京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 次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有功单位”。借助以往集中管辖南京市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经验做法,可进一步授权南京铁检集中管辖镇江、扬州等南京都市圈城市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以办案为中心,推动“四检合一”机制深度融合

1.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强化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一是落实提前介入实质化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提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鉴定与损失认定的科学性。二是实行 “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同步审查刑事案件中是否涉民事诉讼监督和支持起诉、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等情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壁垒,规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三是加强检企沟通。检察机关可以联合互联网电商平台,构建更多有效的犯罪链路研究模型,同时在短视频侵权、地理商标侵权、网店销售数据、打假联盟等方面与企业加强协作,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方法。

2.强化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一是上下级院各司其职,上级院重点关注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复查下级院办理案件,基层院重点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行、审判人员违法、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如在审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审判程序、执行活动违法问题、审判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二是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数量较少,其中既有“飞跃上诉”的因素,也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举证难、权利人不愿再纠缠于诉讼等原因。检察机关应当通過办案履职、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等多途径发现案件线索。三是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加强重点监督,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类案监督。

3.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检察工作。一是拓宽深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可以开设线索举报中心、网络举报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二是注重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等行政执法问题为切入点,加强线索移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探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溯源治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4.稳妥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一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把握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依托法定领域,积极稳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重点加强相关商标权、著作权公益损害案件办理力度。二是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具体适用规则。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途径包括支持起诉和提起诉讼,对于有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优先考虑支持起诉。对行为符合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民事追责的补充作用。

(三)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一是规范衔接程序,如涉及移送到异地行政机关处罚的,办案机关应先移送至异地同级检察机关,由当地检察机关协助移交同级或者按层级移交至有权行政机关。二是明确实体标准,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可以通过与行政机关会签文件、定期联席会议等方式,规范具体行政违法的移送标准,引导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的合理怀疑。可以通过同堂培训、互派挂职等,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对刑事证据标准的掌握能力。

(四)建立技术调查官、特聘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常态化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查明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案件办理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专业鉴定机构相对较少、鉴定意见影响证据采信、鉴定费用较高等。健全技术调查官、特聘检察官助理辅助参与办案机制具备现实基础。一是共建统一“大控方”技术调查官库。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局、各地专利审协中心常态化派驻技术专家,加强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帮助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整合公检法司等机关专家库,实现资源互通,扩展专业技术领域覆盖面。南京铁检聘请8名技术调查官、16名特邀检察官助理,融入办案组。二是建立畅通统一的鉴定意见互认机制。构建技术调查意见形式和实体审查方面的共通互认。案件办理中,通过个别咨询、专家论证会和案件听证等方式邀请专家发表意见,有条件地推动技术调查官阅读案件卷宗、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庭审调查,办案机关应依据诉讼程序,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三是根据办案需要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技术领域新变化,灵活增加相关专家入库并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