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抑制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吗?
——来自中国寿险业的实证检验
2023-07-04卢雨萱赵桂芹
卢雨萱 赵桂芹
(上海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上海 200433)
一、引言
2021年7月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落实情况的通报,其中21家人身险公司被点名。通报显示,我国寿险业中激进发展模式仍然存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市场乱象仍然多发。保险业违法违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影响保险机构自身的声誉,损害行业形象,对整个金融行业也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加强监管是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险资举牌潮”引起股票市场剧烈震动后,保险监管部门不断推出新的监管规则和条例,加大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陆续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覆盖公司治理、险资运用、销售渠道管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管理等领域。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治理乱象、防范风险、规范行业发展的决心可见一斑。近年来,保险业的监管处罚次数持续高位运行,没有显著下降趋势。据统计,2016-2021年,保险业监管机构针对保险业(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开出的罚单分别为836张、970张、1 484张、947张、1 075张、2 104张,年平均增长率约为28.41%,罚款金额分别为
0.96亿、1.50亿、2.49亿、1.41亿、2.36亿、2.95亿元(1)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讯保险网、中国银行保险报搜集整理数据。,年平均增长率为34.25%。然而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机构以“防风险、促发展”作为工作主线,同时承担监督和管理两项重任,扮演“裁判员”和“教练员”双重角色,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很容易造成监管缺位。监管力度不足和内部控制机制失效普遍被认为是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寿险行业,虚假应收保费、虚假赔案、“阴阳保单”等现象时有发生。
保险业作为经济的“减震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了解其风险承担行为对自身公司价值和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要。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吸收保费积蓄资金,利用保费收入与赔偿给付之间的时间差,通过投资业务扩大资金规模赚取投资收益,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相辅相成,其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项目有自身的特点,违法违规行为更为隐蔽,被监管部门稽查发现的难度更大。此外,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复杂性与长期性、保险经营的高负债与高杠杆性、保险公司的政府隐性担保等特点,加剧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也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异。监管处罚通常被认为是监管机构纠正市场失灵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抑制公司的风险行为[1]。而现阶段学术界对我国保险公司监管处罚的经济后果的研究较少,特别是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效果尚未得到全面深入的论证。基于保险业高负债的经营特点,监管处罚能否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促使其稳健成长?基于此,本文试图探讨监管处罚与保险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从而检验处罚措施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个体特征存在差异,监管惩罚的效果可能存在非对称性,统一的监管措施对规模不同的公司带来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违规原因的多样性将监管处罚类型进一步细分,可以更全面地探讨保险业监管处罚的有效性。因此,研究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手工收集整理了我国银保监会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数据和保险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以寿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关注寿险公司受到监管处罚后的短期表现,考察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处罚仅会对流动性风险产生抑制作用,对寿险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没有显著影响,说明监管并不完全有效;监管处罚对不同规模寿险公司的风险抑制效果存在异质性;进一步分析发现,处罚种类的细分特征和处罚力度对寿险公司不同层面风险承担的影响存在差异。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学术界关于保险业监管政策的经济后果研究大多是基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行的,本文从行政处罚视角出发,手动收集并整理了银保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全面地反映了保险业监管现状和经济后果,弥补保险业现有文献中行政处罚定量研究相对较少的不足。第二,目前我国监管处罚后果的研究大多是基于上市公司进行的,一般剔除了金融机构样本。鉴于保险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依据我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寿险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量化展示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不同层面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第三,评估了监管处罚对不同规模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非对称性,并且探讨了不同处罚种类、不同处罚程度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研究结论能够为提高监管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提供客观依据,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化执法资源、提高监管处罚的有效性,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二、文献综述
(一)监管处罚的有效性研究
目前文献中关于监管处罚的有效性研究大多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从公司受到处罚后的短期市场反应来看,Smith等(1984)[2]和Nguyen等(2016)[3]认为,美国某些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行动公开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且这一点也与国内市场一致[4]。从公司治理变化来看,顾小龙等(2016)[5]认为,违规监管可以提升公司与市场间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提升股价的同步性;Marciukaityte等(2006)[6]发现,上市公司在因违规受到监管处罚后,为了修复公司的声誉,会提高外部董事比例,从而增强内部控制。从公司的经营表现来看,Murphy等(2009)[7]研究了对企业不当行为的指控与盈利能力、风险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受到不当行为的指控后,收益会减少,而经营风险会增加。
另有一些研究着眼于银行业,主要关注监管对其风险承担和业务增长的影响。例如潘敏和魏海瑞(2015)[8]认为,银行业监管强度提升具有风险抑制效应,可以促进银行稳定发展。Hirtle等(2020)[9]发现,受到更多监管压力的银行将持有风险更低、波动性更小的贷款组合,但不会影响业务增长或盈利能力。Gopalan等(2017)[10]和Hagendorff等(2017)[11]调查了监管办公室关闭的影响,指出移除银行附近的监管人员后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和更低的盈利水平。
然而,也有部分文献提供了监管无效的证据。宋云玲等(2011)[12]考察证券监管的处罚行为能否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发生业绩预告违规的概率,结果表明,由于监管处罚的选择性行为、潜规则和较弱的惩罚力度,监管处罚的效果并不理想。褚剑和方军雄(2021)[13]研究发现,监管处罚发生后,虽然违规公司财务错报明显减少,但其违规高管联结的未违规公司财务错报反而明显增加,监管处罚的间接威慑作用失效。郝旭光等(2012)[14]基于调查问卷结果,系统评价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果,认为监管失效主要是由于监管政策的前瞻性、严密性和综合性较差。现有研究大多是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而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些研究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我国保险业。
目前,由于缺少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国外还未见到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相关研究,国内关于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的研究也较少,大多停留在统计总结公司违规形态和处罚类型层面。在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方面,肖宇谷等(2019)[15]通过查处及时性和重复违规率两个指标来衡量保险监管效率,发现保险监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一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且监管效果在逐年改善。最近的研究,郭锐欣等(2022)[16]发现,行政处罚力度显著正向影响中资人身保险公司的被诉风险。综合来看,受数据可获得性的影响,还未有研究讨论保险监管的经济后果,关于保险公司监管处罚有效性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探讨这一话题能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行政处罚后果的评估提供经验证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保险公司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研究
风险承担被定义为企业出于获取高额利润目的而进行的高风险决策行为[17]。关于保险公司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机制两个方向。内部治理对风险承担影响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等方面。例如,Baranoff和Sager(2003)[18]发现,股份制寿险公司的风险显著高于相互制保险公司。O’Sullivan和Diacon(1999)[19]对英国保险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进行了比较,认为可以构建更强大的内部治理机制来替代薄弱的外部控制,比如提升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进行监督。
在外部治理因素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方面,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是资本充足性。资本充足度要求既可能促使保险公司谨慎经营,抑制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也可能激励保险公司“为了复兴而赌博”,承担更高的风险。Baranoff和Sager(2002)[20]探讨了寿险行业在实施该规定后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发现保险公司资本和资产风险呈正相关,和产品风险呈负相关。Shim(2010)[21]研究了资本监管对美国财险公司风险和资本调整的影响,发现资本不足的保险公司会增加资本以避免监管惩罚,同时倾向于承担更多风险以获得更高的回报。Lin等(2014)[22]考察风险资本监管制度下财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发现监管压力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存在阈值效应。同样,国内学者也主要关注我国偿付能力制度带来的影响。他们认为,偿付能力监管能够显著降低保险公司风险[23],监管压力会让偿付能力较弱的公司被动补充资本但不及时,偿付能力较弱而落入监管宽容区间的公司更易激进承保,从而加剧了承保风险[24]。徐华和李思荟(2013)[1]认为,外部偿付能力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内部治理,发挥降低财产险公司杠杆风险的作用。少数研究关注了保险公司的其他外部治理因素,如外部机构投资者和市场竞争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Cheng等(2011)[25]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和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李艺华和郝臣(2019)[26]将偿付能力监管和产品市场竞争者两大外部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这两大机制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起到了抑制作用,但具体效果不同,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和杠杆风险承担起到负向影响,而产品市场竞争则与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水平显著负相关。
综合现有文献来看,第一,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其风险承担体现在多个维度,还未有研究从风险承担这一微观视角来检验保险业监管处罚的有效性。第二,已有研究多从偿付能力角度考察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然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还会通过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管,仅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无法全面检验保险监管的效果。第三,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大公司和小公司市场份额悬殊,监管对不同规模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可能具有非对称性,已有文献对该点常缺少关注。
基于此,本文将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处罚数据和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对应,实证检验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补充了保险业监管相关研究,也为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证据。鉴于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经营模式和财务指标计算上的差异,本文仅选择寿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财产险公司可以进行类似分析。
三、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简称监管函)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依据《保险法》和《行政处罚法》,对公司进行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从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对同一个违规行为,公司的罚款金额大于个人,公司最高罚款50万,个人最高罚款10万。监管函的依据是规章、指引、规则、规范、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一般没有罚款行为,通常会对公司实施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比如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等。201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致力于统一监管标准,减少沟通成本,杜绝监管套利,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本文利用python软件爬取了中国银保监会2012年1月到2020年12月的全部行政处罚文件(2)行政处罚文件来源于银保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自官网中行政处罚一栏下的全部文件,这些行政处罚文件中的处罚对象包含银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由于银保监会没有分类披露,仅从处罚标题也无法判断处罚对象,且一份处罚文件可能包含多个处罚,因此本文后续对每份处罚文件的每条处罚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整理成寿险公司行政处罚数据。,包括保监会机关和36个派出机构(3)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保监局,分别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南、湖北、山东、陕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官网:http://www.cbirc.gov.cn,剔除了处罚对象为银行、财产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样本,共得到3 239份针对寿险公司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一般包含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违法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处罚日期。分年度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除2012年和2020年外,监管机构每年对寿险公司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总数量波动较小,每年受到处罚的寿险公司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每年都会成立一些新的寿险公司,监管对象增加,新公司合规意识较弱,在合规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导致整体上受罚公司数增加;另一方面,可能是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同一家公司同样的违规问题屡次发生。
表1 寿险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年度统计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开数据统计。下同。
本文还按照处罚事由和处罚方式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类型进行了细分。依据最新修订的2015版《保险法》,将监管处罚事由分为四类:公司治理类、业务经营类、监督类和其他类,具体如表2所示。此外,本文还对处罚方式进行分类,共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撤销任职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五种类型,如表3所示。从处罚事由看,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类问题是寿险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这两项处罚占行政处罚决定书总数的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而涉及监督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较少,这类问题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费率合规问题。从处罚方式看,最主要的手段是警告和罚款,一些公司和个人因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严重处罚,比如撤销任职资格和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但这两类处罚占比较少。
表2 不同处罚类型下的处罚次数统计
表3 不同处罚方式下的处罚次数统计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推动保险业稳定发展以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而监管处罚效力的产生来源于两个途径:第一是监管机构的威慑作用,第二是保单持有人的监督作用。首先,监管处罚的曝光会对公司的高风险行为形成威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使公司管理者直观地看到违规行为的后果,同时也会引起资本市场上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警觉,可能导致融资困难、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问题,面对这些外界压力,公司高管会努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减少风险行为[27]。另外,研究发现,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有助于银行培育更强大、谨慎的风险文化,使风险敞口问题更受关注,以平衡追逐短期利润的动机[28]。保险公司作为同样重要的金融机构组成部分,监管机构的威慑作用也会影响到其风险管理文化,促使其减轻风险承担,稳健经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呈高负债性,债权人分散程度高,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因而债权人即保单持有人对于保险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程度甚至大于股东,保险公司要尽可能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29]。保单持有人的诉求是在未来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保障,而保险公司倾向于利用保险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此时监管处罚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了信号传递功能,引起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密切关注和后续追踪,会对保险公司产生监督作用,这时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声誉渠道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保险公司高度依赖社会声誉和公众信任进行经营,声誉是保险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外部监管影响公司风险承担的重要中介。许多文献都证实了不良声誉对企业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认为管理者对自身声誉的维护会警示他们采取稳健的经营策略[30-31]。监管处罚决定书公布以后,保单持有人在接收到此信息后会对被处罚公司的信任度下降,管理层为了挽回声誉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采取一些行动来扭转公众的负面预期,主动降低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
然而,也可能存在监管无法降低风险承担水平甚至对其具有促进作用的情况。比如监管宽容的存在可能会诱使被监管者增加其风险资产,进而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32]。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后,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追求的效用不同导致两者间存在利益冲突。管理层的利益诉求是经营控制权的增大,而股东追求财富最大化,希望管理层选择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以达到这一目的。李慧聪等(2015)[33]提出,外部监管能有效减少代理问题,监管处罚提升了保险公司内部股东和管理层间的信息透明度,且监管力度的增强会显著提升高管变更风险[34]。此时管理层的职业发展面临瓶颈,为了降低被解雇的可能性,管理层不得不选择激进的发展策略,冒险投资高风险项目以获取高收益,最终使公司的风险水平提升。
据此,本文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说。
H1a在威慑和监督作用下,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
H1b在利益驱动下,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具有促进作用。
在以上研究假说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研究监管处罚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处罚效果。关注组织规模的研究人员已经注意到,适用于大公司的管理理论和策略可能不适用于小公司。监管处罚对不同规模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可能具有非对称性。
大型企业被认为具有规模经济、经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势力等优势,因而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也较强。有许多文献证实了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假说,如果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并对一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会出手干预以阻止其倒闭。Acharya和Kulkarni(2019)[35]着眼于新兴市场国家印度在2007-2009年间金融危机下的表现,发现大型银行比小型银行更容易获得政府担保和支持,小型民营银行更易受到危机冲击。大型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们知悉政府在危难时不会对其坐视不理,因此会放松自身风险管理的警觉性和应对能力,在业绩薪酬制度激励下更热衷于从事高风险业务以追求高回报,大大增加了公司风险。另外,从成本收益的视角来看,保险公司违规大多是因为有利可图,如果一家公司通过违规获得的预期效用超过用此段时间进行其他活动所能得到的效用,那么就会引发违规甚至犯罪[36]。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来说,监管处罚的处罚力度可能较小,例如罚款数额甚至不及保费收入的万分之一,如此低廉的违规成本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此时,大型寿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利益驱动,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投身于高风险项目追求高收益。而中小型寿险公司本身具有经营脆弱性,在寻求规模扩张和提高知名度的过程中,违规被查处引发的成本可能高于收益,更需要通过调整风险行为维持声誉水平,此时监管处罚发挥监督效应和震慑效应,促使中小型寿险公司稳健经营,降低风险承担水平。
据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H2监管处罚对不同规模寿险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对大型寿险公司主要产生促进作用,对中小型寿险公司主要产生抑制作用。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
为了考察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选取2012-2020年我国寿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寿险公司经营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和各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监管处罚数据来源于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中收集的行政处罚文件,包括银保监会及其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支机构的处罚数据。本文将行政处罚对应到相应的公司—年度样本,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剔除了样本期间内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以及年报披露不全、保费增长率大于100倍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公司样本,共得到包含80家公司的公司—年度样本518个。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对连续型变量在1% 和99%处进行了缩尾(Winsorized)处理。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监管处罚对于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构建如下模型,如式(1)所示
(1)
其中,i=1,2,…n表示第i家寿险公司,t表示年份,vt表示控制了时间效应,ui表示控制了个体效应,εi,t是随时间和个体改变的扰动项。被解释变量Risk表示寿险公司不同层面的风险承担水平,主要解释变量为监管处罚指标Penal,Xi,t为控制变量所构成的向量。为了控制内生性,同时考虑到监管处罚信息的发布以及生效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借鉴毛捷等(2015)[37]的研究,对监管处罚指标采用滞后一期的数据。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风险承担(Risk)
本文从三个方面度量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分别为总体财务风险承担、投资风险承担和流动性风险承担。
(1)财务风险承担。作为营利机构,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波动可以直观地体现公司风险承担的变化。参考李艺华和郝臣(2019)[26],选取寿险公司ROA三年滚动标准差(Std_roa)和ROE三年滚动标准差(Std_roe)作为总体财务风险的测度指标。该指标越大,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承担越大。
(2)投资风险承担。参考朱南军和王文健(2017)[38]、赵桂芹和仲赛末(2019)[24],选取投资收益率三年滚动标准差(Std_inv)和风险资产占比(R_inv)来衡量投资风险承担。其中,投资收益率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汇兑收益之和与总资产的比值,该指标度量了寿险公司的被动投资风险承担程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会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该指标越大,意味着其资金运用模式还未成熟,表现在投资理念过于激进、高风险资产投资过多或投资风险管控不到位等方面,这类公司未来发生非预期性投资损失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公司投资风险承担越大。
风险资产占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与投资资产的比值。其中,投资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资产。显然,该指标度量了寿险公司主动投资风险承担程度,风险资产占比越大,公司主动投资的风险承担越大。
(3)流动性风险承担。寿险公司往往给予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单方面的合约解除权。退保率的上升,会对保险公司短期流动性形成冲击,使公司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39]。退保率的下降,既是保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和业务品质向好的结果,也是投保人满意度提升和对公司品牌声誉价值认可度提高的结果。因此,参考张智超等(2020)[40],本文选取退保率(Surr)作为流动性风险的表征指标。退保率定义为退保金占期初准备金总额和本期保险业务收入的比例。
表4 变量定义
2.解释变量:监管处罚(Penal)
从前述样本的基本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处罚次数分布极不均匀,大型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大、产品种类多、经营地域范围广等原因,更容易受到监管处罚,且本文中的监管处罚数据包括了寿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被处罚情况,大公司年均处罚次数较多,仅用是否受到处罚或者处罚次数作为解释变量忽视了规模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用监管处罚次数(Penal_num)表示寿险公司在一年内违规被处罚的次数,用单位亿元保费下的处罚次数(Pnumr,处罚次数与寿险公司亿元保费规模的比值)作为监管处罚程度或者违规程度的代理变量。已有文献指出,保险业违规行为的重复率呈下降趋势,监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一定威慑和预防作用[15]。显然,理论上来说,该指标越大,获得同样规模保费保险业务,公司被处罚的频率越高,越可能促使管理层谨慎经营,从而抑制公司的风险承担。
3.控制变量
在控制变量的选取上,参考Lin等(2014)[41]、Cole等(2015)[42]和雷鸣等(2015)[42],本文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意愿和水平产生影响的变量,所有变量定义如表4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可以看出,在样本期内,寿险公司的各项关键指标差异和变化较大。就财务风险而言,ROE三年滚动标准差和ROA三年滚动标准差的均值约为中位数的两倍,说明其分布右偏程度较高,数据分散程度较大;风险资产占比最小值仅为0.078,而最大值达到0.835,说明个别保险公司投资比较激进,倾向投资较多风险资产、承担较大投资风险从而博取投资收益。退保率的均值和中位数较为接近,且标准差较小,说明各寿险公司的退保率分布比较均匀,差异较小。从监管处罚层面来看,平均一家寿险公司一年会受到5.178次监管处罚,每亿元保费处罚次数为0.065。总体来看,各寿险公司监管处罚次数和严重程度差异较为明显。从寿险公司的规模特征来看,各家公司间规模波动较大,这为下文按公司规模分大公司、中小型公司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初步证据。
表5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本文首先考察了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表6列示了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到,监管处罚仅对寿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具有抑制作用,体现为退保率下降。也就是说,仅在流动性风险层面,H1a得到验证。这说明,监管处罚发挥了监督和震慑保险公司合法经营的作用,可以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使人身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提升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占比,业务结构得以优化,同时激励保险公司产品设计注重市场需求,管控销售误导行为,更加注重服务品质,提高投保人对产品的认可度,降低了退保率。
表6 基准回归结果
上一年度的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和投资风险承担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这与之前大多数关于监管压力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实证研究结果不同。文献中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监管进行的[21,26,42]。本文基于寿险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研究证实,行政处罚对寿险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和投资风险承担的影响与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有所不同。原因可能在于:第一,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监管机构承担着推动市场发展的责任。一方面,银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担任着“裁判员”的角色;另一方面,又需要作为“教练员”引导行业发展,双重角色集于一身,对行业风险缺少前瞻性认识和系统的风险处置方案,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运动式”执法,对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进行突击整治治理,导致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抑制作用有限。第二,过低的违规成本不足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对于大部分违规行为来说,违规成本主要是警告和罚款,而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行为一般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相关,当违规获利高于违规成本时,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作用失效,无法抑制公司的高风险行为。
总而言之,监管处罚虽然能使寿险公司退保率下降,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但处罚的风险治理效果有限,在抑制寿险公司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
表7 分样本组间均值和中位数差异分析
(二)异质性分析
我国寿险市场集中度一直较高,根据2019年1月23日麦肯锡公司发布的《纾困突围——中国中小保险企业破局之道》白皮书,前10大寿险公司占据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最近几年寿险市场参与主体的逐年增加,大量中小寿险公司只能争夺逐渐下降的市场份额,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不同规模的寿险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次数也有显著差异。根据本文统计,13家大型寿险公司在样本期内占据了总监管处罚次数的近70%,反映了资产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具有明显市场优势的特点。相比中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大寿险公司在产品结构、运营方式、产品多样性等方面有显著不同,因此其凭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更大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其风险承担也会和中小寿险公司有所不同。此外,规模较大公司的公众关注度更高,一旦被监管机构处罚,将承担更大的声誉成本,受到更高的市场约束力量的影响。另一方面,规模较大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较为完善,内部控制也更为规范,因此监管处罚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
为此,本文以2013年寿险公司资产规模为基准,将总资产排行前25%的寿险公司定义为大型寿险公司(13家),剩余为中小型寿险公司(67家)。表7给出了不同规模寿险公司分组的均值、中位数差异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不管是风险承担变量和监管处罚变量,还是控制变量,大型寿险公司和中小型寿险公司都显示出较为显著的差异。大型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都要普遍显著低于中小型公司,中小型寿险公司由于规模小、成立年限较短等原因,财务状况波动较大。然而,大型寿险公司被处罚次数均值和中位数要显著高于中小型公司。当考虑到保费收入规模的影响后,中小型寿险公司的亿元保费处罚次数中位数显著低于大型公司,但二者的均值并无统计学意义下的显著差异。
分样本回归结果如表8和表9所示。表8显示,在ROA三年标准差、ROE三年标准差和投资收益率三年标准差三个指标上,不同规模寿险公司监管处罚的风险抑制效果存在显著差异,系数差异检验的经验p值证实了这一点。针对大型寿险公司的监管处罚对公司的总体风险承担和投资收益率波动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监管处罚提高了大型公司的总体风险承担和投资收益波动,在利益驱动下,其风险承担不降反升。对中小型公司来说,监管处罚虽然对所有者权益报酬率波动和投资收益率波动影响不显著,但是资产收益率的三年标准差明显降低,说明监管处罚对中小型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承担发挥了抑制作用。据此,H2得到验证。
不同规模寿险公司因监管处罚受到的影响存在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大型寿险公司本身风险水平较低,公司经营更为稳定,此类公司违规可能是为了获取收益,监管处罚力度相对公司业务收入较小,被处罚造成的损失远低于违规获得的收益,因此无视声誉受损,反而继续追逐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另一方面,中小型寿险公司仍处于保费快速增长阶段,监管处罚对其具有一定威慑和监督作用。表9显示,监管处罚显著抑制了中小型寿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表现为退保率下降,对大型寿险公司虽然起到同向的作用,然而回归系数并不显著。不同规模公司受监管处罚的影响不同,说明监管的作用方向并不一致。
表8 分样本回归结果1
表9 分样本回归结果2
六、进一步分析
(一)不同处罚类型的风险抑制效果
本文按照前文的标准,对能够明确识别出来的三类监管处罚(公司治理类、业务经营类、监督类),分别分析其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重新定义了三个解释变量,分别为Coporr(亿元保费公司治理类处罚次数)、Operr(亿元保费业务经营类处罚次数)、Superr(亿元保费监督类处罚次数),再次进行回归分析,观察不同类型的监管处罚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结果如表10—12所示。
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类处罚仅对退保率有微弱的负向影响,对其他各类风险承担的影响都不显著,而业务经营类处罚对总资产收益率的波动和退保率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原因可能在于两类处罚对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同。业务经营类处罚事由主要包括欺骗投保人、超出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等等,其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类型。受到监管处罚后,一般寿险公司能够主动迅速地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使得总体风险承担下降。同时通过“双录”、销售档案保存以及回访记录还原销售过程等措施进行纠正,在短期内提高销售管理品质,降低误导风险,减少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退保率下降,寿险公司流动性风险降低。公司治理类处罚主要涉及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内控管理不严、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在短期内难以纠正,因此难以对公司的总体财务和投资风险承担产生显著影响。监督类处罚对各个层面的风险承担水平影响均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监督类处罚一般与保险产品费率不合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针对这类问题的行政处罚威慑力较差。另一方面,监督类处罚在所有处罚中占比较少,公司重视程度不够,因此风险抑制效果大打折扣。总体上来看,不同种类的监管处罚会对寿险公司不同层面的风险承担水平带来不同效果。
(二)监管处罚严重程度对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我国银保监会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不同的处罚方式,按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类,可以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止接收新业务和取消任职资格。本文在前文数据的基础上,对这些处罚方式的严重程度分别按1-4进行赋值(停止接收新业务和取消任职资格均取4),然后对每年每家公司的处罚严重程度进行加总,以度量每家公司在该年度被处罚的总体严重程度,并消除保费规模的影响,计算单位亿元保费规模下被处罚的严重程度(Severr),考察监管处罚严重程度对寿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13所示。可以看出,与基准回归结果类似,处罚严重程度会负向影响退保率。不同的是,处罚严重程度会对投资风险承担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当处罚较为严重时,寿险公司风险资产占比显著降低,但是投资收益率波动却明显上升,说明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的主动投资风险承担产生了抑制作用,但同时导致了事后投资收益率波动的提高。
表10 公司治理类处罚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表11 业务经营类处罚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表12 监督类处罚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表13 监管处罚严重程度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类似的,本文利用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保费收入之比(Finer)表征公司被罚力度,以考察罚金对寿险公司不同层面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如表14所示。可以看出,处罚带来的利益损失对寿险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承担以及投资收益率波动的影响不显著,但会负向影响退保率,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同时,罚金也会显著降低公司的风险资产占比,这说明监管机构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寿险公司在被判罚较高罚金后会调整资产配置,主动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然而这样的调整还不足以影响总体的财务风险和投资收益率波动,表明监管处罚的“利益剥夺”效应没有充分发挥,监管处罚的罚款力度可能还不够。对很多公司来说,违规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是博弈的结果。按照违规的成本效益分析框架,违规成本受违规后被发现的概率、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可能性以及惩处力度的影响,当违规行为败露后受到的惩罚与其违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时,公司就敢于铤而走险,有动机实施一些违规行为。目前,我国《保险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模式主要是设定数额区间,不以“比例罚”或者“倍数罚”为主,有些严重违法行为即使采用顶格处罚也难以实现“过罚相当”。比如,银保监会行使的最主要处罚手段为警告和罚款,从实践中来看,单次罚款数额对于公司不超过50万,对个人不超过10万,即便是要求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最长期限也不超过一年。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存在的不对称性,导致监管处罚对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说犹如隔靴搔痒,只要有利可图,同样的违规行为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表14 罚金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七、稳健性检验
(一)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考虑到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具有动态性,参考潘敏和魏海瑞(2015)[8]的做法,采用动态广义矩方法(GMM)对动态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进行重新估计。GMM模型应用一阶差分变换并使用所有滞后变量作为工具变量,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可能的内生性和自相关问题[43],回归结果如表15所示。风险承担指标中一阶滞后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这反映了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具有一定持续性,也证明了采用动态面板模型的合理性。同时,模型通过了残差自相关检验和Hansen过度识别约束检验,说明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可以看到,与基准回归的研究结论一致,监管处罚对退保率的影响显著为负,即监管处罚显著抑制了寿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但对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和投资风险承担影响不显著。
表15 动态面板回归结果
(二)替换主要解释变量
本文替换基准回归中的解释变量Pnumr,用处罚次数与寿险公司总资产规模的比值(Pnumta)作为主要解释变量(4)Pnumta指的是单位十亿元资产下的处罚次数,此处用单位十亿元是由于保费规模与公司总资产的数量级有一定差距,这样处理使数据结果看起来更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结果的显著性。,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6所示。可以发现,替换主要解释变量并不改变基准回归结果。
表16 替换解释变量回归结果
(三)扩充样本
本文将样本的时间窗口扩大两年,采用2010-2020年的数据,同样依照式(1)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分析,实证结果如表17所示。可以看到,与基本回归结果一致,监管处罚显著抑制了流动性风险,降低了退保率,但是对公司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和投资风险承担影响不显著。
表17 扩充样本后回归结果
八、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手工整理了2012-2020年银保监会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以80家寿险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构建非平衡面板数据模型,实证检验了现阶段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不同层面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首先,监管处罚对寿险公司的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和投资风险承担没有显著影响,但对寿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产生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发挥了提升保单持有人信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其次,不同规模的寿险公司受监管处罚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大型寿险公司受利益驱动,被处罚后风险承担不降反升,而小型寿险公司则受到一定威慑作用,会主动降低部分风险承担。最后,不同类型的监管处罚会对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影响具有异质性。其中,业务经营类处罚对公司退保风险和总资产收益率的波动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公司治理类处罚仅对退保风险产生了显著负向影响;监管处罚力度对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产生了显著影响,但难以抑制寿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承担。采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以上研究结论仍然成立。总体来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手段,能部分抑制寿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但是作用有限,我国寿险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监管失灵现象。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保险公司监管处罚及其规则制定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一,行政处罚抑制了寿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承担水平,保护了保单持有人权益,维护了市场安全和公平正义,因此应该进一步发挥行政处罚的纠错职能,加强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督力度。第二,资产规模弱化了监管处罚的风险抑制作用,因此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监管机构需要实施有区别的监管要求,进行差异化监管,形成良好的监管正反馈。第三,公司治理类处罚对寿险公司总体财务风险承担影响不显著的事实,说明监管重点要转移到规范保险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上来,将银保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公司治理工作“指引”落到实处。第四,本文研究发现,监管处罚的“利益剥夺”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应加强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大幅提高违规的直接成本,对违规公司采取有力的事后引导,强化对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监管渗透的深度,从而有效抑制寿险公司违规行为。随着最近一系列保险监管新政的实施,属地银保监局将发挥贴身监管、一线监管的优势,不断增强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置能力,推动保险业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也应紧跟监管步伐,强化风控合规意识,坚持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才能稳健而长远地发展。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保险公司大多是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数据披露有限,公司声誉的度量存在困难,因此未能对监管处罚影响寿险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机制进行分析,这有赖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未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提升,可以在此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