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农民主体性:乡村文化振兴的有效实践
2023-06-28唐惠敏赵薇
唐惠敏 赵薇
摘要:乡村文化振兴是发挥农民主体性助推农业文明传承创新与城乡文明互鉴融合发展的有效实践,并拓展出专业合作社型、文创赋能型与村企合作型三种主要模式。受历史性、制度性等多重因素影响,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呈现式微状态,主要表现为主体意识缺位、主体权利虚置与主体能力弱化。构建农民主体性,应在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底线原则、功能原则、效益原则与共生原则,以增进农民主体权能为核心,通过党建引领、社会协同以及数字赋能等方式,推动乡村文化全面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文化营造;农民主体性;城乡文明互鉴
中图分类号:F32;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186/2023.01.008
文章编号:2096-9864(2023)01-0068-07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1]。这为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路径选择。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是要提振、激发农民参与文化建设的信心和力量。因此,在新发展阶段,尊重农民的主体意愿,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塑与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目标相适宜、相匹配的农民主体性,既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一环,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由之路。
目前,学术界基于不同的视角对乡村文化振兴展开了深入探讨,为探寻乡村文化振兴路径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仍存在着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的空间。鉴于此,本文拟从乡村文化振兴与农民主体性相结合的视角,以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构建的价值意蕴分析为基础,归纳乡村文化振兴的主要模式与实践图景,分析现阶段农民主体性式微的具体样态,进而为解决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缺失问题提供学理思考,以期为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提供参考。
一、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构建的价值意蕴
“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同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农民的主体性是现代社会赋予农民的本质属性,蕴含在农民满足与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乡村文化振兴中构建农民主体性,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1.农业文明传承的基本要求
农业文明是孕育中华文明的土壤,是维持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作为乡村文化振兴的主力军和行动者,农民与农业文明的传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构建农民主体性是农业文明传承的基本要求。当前,在我国农业文明传承的具体实践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城市眼光”“现代化视野”的影响,充分发挥农民所继承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丰富村落文明和乡土文化的精神内核,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2]。
2.城乡文明互鉴的有效途径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1]。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在推动城乡文明互鉴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不容忽视。乡村文化振兴不仅是简单引入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文化生活理念,而且要增强乡村文化对现代社会的适应性,贴近农民现实需求,汲取农民群众智慧,更好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艺只有植根现实生活、紧跟时代潮流,才能发展繁荣;只有顺应人民意愿、反映人民关切,才能充满活力。”[3]由此可见,植根乡村现实生活、有效回应农民需求的文化建设,是推动城乡文明互鉴、消弭城乡文化冲突的有效途径。
3.农民自我增权的必然选择
法国社会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指出,“权力其实是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当中的,是在人与人之间、人和组织之间发生的”[4]。作为乡村文化振兴的参与主体、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民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农民自我增权需要农民自主性的有效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表现为自主决定权与自我意識独立性,只有农民全方位地、深层次地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具体实践,才能实现符合农民利益、展现农民需求的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目标。二是农民自我增权需要农民能动性的有效发挥。农民的能动性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表现主体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农民的文化权益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农民能否在文化振兴中发挥积极参与的作用。三是农民自我增权需要农民创造性的有效发挥。农民的创造性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表现为自我创新精神和自我发展能力,即农民主体以创造思维与创新能力开展乡村文化建设,以进一步推动农民文化权益的有效实现。
二、乡村文化振兴主要模式中农民主体性的式微
1.乡村文化振兴的主要模式与实践图景
新发展格局下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需要以提升农民主体性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农民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广大农村地区基于自身实际,在乡村文化振兴具体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
(1)专业合作社模式
文化专业合作社是植根于乡村土壤,在乡村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引导下,由掌握专业技能的农村群众和文化建设积极分子结合当地资源,自愿自发组建的基层群众文化合作组织。文化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开展相关文化娱乐活动,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具有浓厚乡土气息和地方特色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产品,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助推器。例如,河南石坡村、韩庄村、李文驿村等,打破地域限制,整合汝瓷资源,借助得天独厚的汝瓷文化优势成立文化合作社,吸引了周边多家汝窑企业、手工艺人纷纷加入汝瓷文化合作社,并且成功举办了汝瓷展销会、区域“村晚”等多种文化活动,同时推动以汝瓷文化为主导产业的提质增效,不仅为当地汝瓷产业注入新动能,并且有效遏制了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入城镇的现状。
(2)文创赋能模式
文创赋能是指借助“文化+科技”“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新方式激发乡村文化产业的内生能力,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体而言,一方面,以优质资源助力文创品牌塑造。例如,浙江省鸬鸟镇依托“农业+文化+旅游”,以蜜梨产业为核心,升级打造了“梨小六”“小梨君”“鳌梨给”三大IP,赋予传统农业新的文化内涵,并由此衍生出充电宝、笔记本、晴雨伞等10余款文创产品;借助乡土文化推进民俗伴手礼计划,策划拍摄系列宣传片,举办蜜梨生活节、年货节等多种文化活动,重点打造瓶窑老街、鸬鸟文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实现鸬鸟镇近三年旅游产值年均1亿元的突破。另一方面,以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展示。以江西省为例,于都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方式推进于都唢呐的传承创新;南丰县将南丰傩舞整合融入全域旅游观光,盘活乡村文化资源,推动南丰文旅产业融合发展;鄱阳县通过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戏曲表现方式,推动鄱阳戏曲文化“走出去”。
(3)村企合作模式
鉴于政府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财政负担加重的现状,积极吸纳各方资本投入乡村文化振兴领域是理性选择。村企合作模式,即在政府扶持下,合理规范和引导企业进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进而联结企业、村庄、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模式。当前,村企合作已成为我国乡村文化建设的主要模式,全国多个农村地区开展了村企合作的摸索和试点,推动乡村文化产业的振兴。例如,安徽省半汤镇三瓜公社就是通过“村庄+企业+政府”的开发建设打造示范村的典范,三瓜公社坚守“以乡村文化为根本”的原则,围绕民风、民俗、美食、旅游、休闲等多个领域,打造了冬瓜民俗村、西瓜美食村、南瓜电商村,探索出了一条“商旅文旅农旅”三产融合发展之路;浙江省潘堰村、湖南省青亭村等多地也在积极地探索村企合作新模式,如“未来乡村”“劳模荣誉馆”“国防教育馆”等乡村文化建设项目。
2.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式微
我国地区差异明显,应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选择乡村文化振兴方式。我国乡村文化振兴不能忽视农民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否则就会导致乡村文化建设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这在客观上会制约乡村文化全面振兴。
(1)农民主体意识缺位凸显
当前我国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受社会历史与现实条件限制,折射出自主意识的缺失与独立精神的惰化,从而导致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的主体性不断被消解。一方面,在传统社会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双重压迫下,思想长期受禁锢的农民具有很强的保守性、内向性、滞后性,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集体的包揽也使农民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同时,农村相对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行为活动,具体表现为农民身上保守、陈旧的思想认知突出与主体性意识的缺失[5]。另一方面,囿于对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文件和政策缺乏了解的途径与渠道,农民对于自身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性功能缺乏积极判断。因此,部分农民在精神上仍然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在行为上存在着“干部干,群众看”的主体错位;在结果上存在着“扶则立,不扶则废”的退化现象。
(2)农民主体权利虚置实存
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在于对农民主体增权赋能。正如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农民贫困本身,而是深藏在农民贫困背后的另一种贫困——权利贫困”[6]。事实上,在乡村文化自治过程中,农民的位置与分量往往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从自身层面上看,农民对自身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甚至将自身视为文化建设的旁观者与局外人,主动放弃自身主体权利。从外部环境看,基层政府组织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提供文化产品,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上,如资金使用、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等方面普遍出现农民悬浮的现象,限制了农民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的选择和发展空间,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权益。此外,农民土地财产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弱化甚至虚化同样也导致了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式微。
(3)农民主体能力弱化显现
农民作为鄉村文化振兴的主体力量,其能力的有效发挥是推进乡村文化提质增效的关键因素[7]。农民主体能力缺乏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农民的文化程度、综合素质、专业水平不高,进而集中表现为信息获取能力与文化融合能力欠缺。二是农民的乡村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不足。农民难以结合文化发展现状与市场需求调整文化产业结构或开发文化新业态。三是农民的合作能力弱化。城乡文化资源分配不均衡,农村人力资本流失严重,乡村主体结构“空壳化”;村庄公共性逐渐消失,“半熟人形态”日益分散,文化建设集体行动困难;农民居住场所日趋分散,人际关系逐渐冷漠,农民合作能力弱化。
三、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构建原则
当下农民主体意识缺位、农民主体权利虚置和农民主体能力弱化直接制约了乡村文化振兴的有效推进。新发展阶段应激活乡村文化振兴的内生动力,深刻认识农民主体性的价值与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
1.基本原则:尊重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根本在于尊重文化发展规律,推进乡村文化振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其一,正确处理乡村文化中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在乡村文化振兴进程中,选择展现乡村文化内涵与意蕴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传承与弘扬必不可少,吸收和接纳新发展阶段的文化建设理念与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将两者有机融合。其二,正确把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振兴之间的基本矛盾。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再停留在吃饱穿暖阶段,而是更加注重多元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其三,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文化建设。盘活地方特色资源,挖掘特色文化,创造乡村独有的生态文明价值,让青山绿水释放发展活力。
2.底线原则:农业文明传承与创新
植根于农耕文明的乡土文化,“承载着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彰显着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精神追求”[8]。传承优秀农业文明,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首要任务。一是鼓励农民树立乡土文化自信。这不仅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歷史和价值的深刻认识,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现代化乡村文化建设的前提。二是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想精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始终生机勃勃发展的精神纽带,对于凝聚思想共识、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三是深入挖掘和阐发乡村文化时代价值。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要求农民主体在认真汲取传统乡土文化所蕴涵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观念的基础上,对乡村文化做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全新诠释,在创新发展中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
3.功能原则:文化育人与需求满足
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关注农民精神需求,对于进一步激发农民主体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积极性与创造性具有关键意义[9]。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前提在于发展农民、提高农民、激励农民。因此,发展乡村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强农民主体能力,是推进乡村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乡村文化建设归根到底在于文化育人,只有立足于农民群众的教育,增强农民文化建设的使命感、成就感、归属感,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活水源头和不竭动力。
4.效益原则:文化产业振兴与经济发展
文化产业具有融合性、创新性等特征,充分挖掘乡村特色文化发展潜力,不仅能更好地保护与传承优秀乡土文化,而且能够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双富裕”。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得到有效激活,乡村文化业态丰富发展,文化产业对乡村文化振兴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10]。同时,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为乡村文化产业振兴提供了方向与遵循,“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11]。
5.共生原则:城乡文明衔接与互鉴
实现城乡文明衔接是新时代破解城乡文化关系对立与冲突难题的关键选择。乡村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植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城市文化中蕴含的现代化理念和技术,值得乡村文化汲取与借鉴。推动城乡文化共生发展,有利于增强城乡文化发展的兼容性、协同性、融合性,实现城乡文化在顺应时代、融合互补中共同发展。乡村文化可借助城市的发展经验、成果等补齐自身发展短板,提高自身发展综合能力,增强自身对现代化社会的适应性。城市文化也需要尊重乡村文化的多样性,并从乡村文化中不断丰富和涵养自身,充实和增加城市文化的底色[12]。
四、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构建路径
乡村文化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自我增权:农民主体性构建的根本遵循
其一,推动农民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基层政府在乡村文化振兴规划的制定与战略实施中,应听取农民的意愿、接受农民的质询、解答农民的疑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基层政府应通过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让农民积极参与到文化资源利用或文化设施建设等事务中,实现农民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参与权;对于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举措,如文化产业转型、土地制度改革和文化交流平台搭建等,农民应充分行使自身表达权;农民应对村务管理制度、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充分保障自身监督权的有效发挥。
其二,增强农民文化参与能力,完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的主体意识与主体能力的发挥已经成为制约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关乎乡村文化振兴的成败[13]。应依托乡村成人学校、文化技能培训班等渠道提升农民文化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观,抵制封建落后的文化观念。完善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实现文化资源有效对接、推动乡村文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应成立农民志愿服务队、农民艺术团等组织团体,发挥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底蕴深厚、凝聚人心的优势,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活动形式,在潜移默化中传承和弘扬乡村文化的优秀内容。
2.党建引领:农民主体构建的组织基础
党的领导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根本保证,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文化建设的力量之源,上承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策落实,下应乡村社会的多元民意诉求,全面引领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14]。
其一,筑牢乡村文化振兴思想根基。应着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思想引领力、动员力、号召力,巩固加强乡村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乡村文化建设,组织动员广大农民始终与党的乡村文化建设工作同频共振,充分激发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思想基础。
其二,健全党建引领乡村文化发展的机制。党建引领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在于在提升农民主体性方面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动员作用,实现农民主体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实际在场”。质言之,应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能力为着力点,推动村民委员会、村民监事会、文化合作社等组织协同村域内农民,探索“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文化治理机制。
3.社会协同:农民主体性构建的外在支撑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乡村文化产业要“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15],并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作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
其一,市场组织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为乡村文化建设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是乡村文化振兴提质增效的主体力量。一是引导先进文化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市场,借助企业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与创新手段,推动乡村文化产业与经济融合发展,为实现农民主体性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借助市场化工具和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符合当地文化特征与市场需求的文化产业,強化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推动农民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可持续发展。三是运用市场手段深入挖掘乡村文化潜力,通过土地、税收、人才等领域的专项扶持,鼓励市场经济组织积极投身乡村文化振兴事业,为农民群众提供差异化文化产品。
其二,社会组织是弥补政府和市场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渠道。应通过培育服务性、公益性、灵活性的乡村文化建设自组织,如乡风文明理事会、文化传承理事会、村规民约理事会等,动员农民主体投身乡村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文化结对帮扶活动;运用政府购买社会文化服务的模式,征集乡村场域内人力、物力等资源,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与农民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惠民文化活动,以此高效地为农民提供更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运用农村社区书屋、文化长廊、阅报栏等文化载体,推动乡村文化活动阵地提档升级,探索开展“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活动,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生动力。
4.数字赋能:农民主体性构建的技术促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16]。
其一,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筑牢网络安全屏障。应积极打造农家书屋、数字图书馆、县级融媒体等优质乡村文化数字信息平台,通过云服务构建立体式文化信息服务模式,精准捕捉农民群众的文化信息资源需求,让农民便捷地获取优质丰富的乡村文化资源。同时,应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积极作用,提前培训村民数字信息识别能力与网络风险研判能力,维护农民群众在构建数字乡村文化方面的主体地位,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数字乡村文化环境。
其二,加强数字素养培训,提升农民数字能力。从数字战略层面看,应从顶层设计上重视农民数字技能培养,建立系统性的数字培育体系,并充分挖掘乡村内部数字“领雁”人才;从数字技能层面看,应借助远程教育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民众急需的数字化设备操作技能与网络信息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数字素养与数字能力;从数字人才层面看,应健全乡村数字人才的引进机制,通过激励性手段和优惠政策吸引专家、学者、优秀大学生毕业生积极投身于数字赋能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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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丽娜 张省]
引用格式:唐惠敏,赵薇.重构农民主体性:乡村文化振兴的有效实践[J].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1):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