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人大会议应修改完善各项工作报告
2023-06-28
武春:人大会议应修改完善各项工作报告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撰文说,在每年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对这些报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会议批准的各项工作报告,应该是根据全体代表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的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一定要修改完善各项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组织法的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就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和审查,之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为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及时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把代表共性的审议意见写入报告中。这是人民代表大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的应有之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如2022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做了92处修改。2023年1月,在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广东省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做了17 处修改。2023年1月,在武汉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根据代表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武汉市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做了12 处修改。文章认为,在修改完善各项工作报告时,人大常委会和 “一府两院”应做好代表审议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工作报告,之后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由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将各项工作报告的修改情况印发全体代表,作为表决的依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是否批准各项工作报告。多年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已形成定式,主要内容是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思路和工作安排等(换届时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还涉及前后五年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了各项工作报告,就意味着报告中的内容得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就表明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安排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落实工作报告中的具体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虽然代表对各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很好的审议意见,可是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各项工作报告并不修改,大会形成的决议往往只是以“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方式把代表的一些审议意见纳入决议中。文章认为这种做法是有瑕疵的。这是由于如果大会决议批准工作报告而不修改工作报告,假如“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是不全面,通过“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形式把代表的审议意见写入决议中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对工作报告中的有些内容,多数代表审议认为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更正,这时若不修改且批准报告,就形成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批准的报告内容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状况,这显然不妥。各项工作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修改后,代表的审议意见就纳入工作报告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的工作报告,显然就内含了代表的审议意见。当然,如果审议工作报告时代表提不出意见就不必修改报告,但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的工作报告应该是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一定要修改完善各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