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正语境下的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探析
2023-06-28吴超李映红
吴超 李映红
“物质利益难题”是马克思面临法的理性与物质利益冲突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第一次对物质利益难题产生困惑并进入其研究视野,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马克思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坦言:“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主要指涉三方面事件: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案”的辩论,莱茵省与《莱茵报》记者关于摩泽尔农民贫困状况的辩论,对保护关税和自由贸易的争论。这些辩论都指向“物质利益难题”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应然”预想与德国社会“实然”现状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可概括性地理解为理性精神与物质利益之间的矛盾纠葛[1]。这一难题既在理论上表明国家理性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又在现实中关涉社会公正的实现问题。能源公正是在能源社会关系领域中对能源物质利益及其分配的正当性价值诉求,也是当代社会公正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议题。而马克思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诉求与“物质利益难题”的求解密不可分,深入分析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探寻物质利益与社会公正的内在关系,并在新时期能源公正的价值导向下探寻其求解进路,是对马克思物质利益思想的时代阐释。
一、利益与公正: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的“出场”
“物质利益难题”是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编辑期间坚持用理性主义审视国家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对人民利益的漠视而遭遇的“难事”,彼时的青年马克思依然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维持黑格尔国家理性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观点,在面对现实中物质利益和国家理性的法的矛盾时,试图通过启蒙理性主义来看国家的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寻找一条可能的求解路径,从而产生了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苦恼”。此“苦恼”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案的论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即国家的法和私人利益的矛盾。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回应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文章,辩论的主题是关于“林木盗窃法草案”的颁布。普鲁士当局提交了一条“未经许可的捡拾枯枝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律条款,莱茵省议会为了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通过了这一法案。从根本上说,这是普鲁士政府为进一步扩大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剥夺农民的土地的体现,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之更甚的是,“法案”规定了将违反者交由林木所有者处理,并强迫其为林木所有者劳动,以偿还所谓的“利益损失”。这说明国家的法成了服务私人利益的工具,以及剥削贫困民众的手段。马克思为了维護贫困民众的利益,第一次公开站在贫困民众的政治立场与以林木所有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对立,抨击了莱茵省议会无视法的精神而偏护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马克思认为,法应该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以保障社会大多数的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宗旨。于是,马克思将解决利益冲突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层面,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不能只从私人利益出发,将捡拾枯枝等行为看作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而作出惩罚,而应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基于社会大多数尤其是贫困民众一定的生存权利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作为国家应当以公正的原则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而实际情况却是:“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2]特殊利益阶层通过控制莱茵省议会及其立法权,其指定的法律必然代表其阶层的利益并为之服务,从而将国家的“法”异化成“不法”,是“恐怖主义的法律”。马克思通过揭露法律被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掌控的现状,注意到了利益和法是对立的,利益是“不法的本能”。马克思以理性的法的名义谴责私人利益,利益被规定为“公共的精神”的反面,此时的马克思仍然立足于国家理性的立场,认定国家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理性的法与私人利益的“不法”构成对立,其解决方式成为理性的绝对命令,“省等级会议受权代表全省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而牺牲特殊利益的任务”[3],通过理性的力量试图消除私人利益和民众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并批判物质利益本质上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由此可知,马克思所困扰的“难题”,实则是其坚持的理性主义启蒙世界观与理性国家异化为私人利益工具的冲突,国家背离了理性的初衷,成了为物质利益服务的工具。
由此,由于国家法的不公正性导致了民众的物质利益受损,其不公正性体现在国家和法对林木所有者和普通贫民的不同标准。马克思也曾尝试从“法”本身的角度寻求出路,即“习惯法”,但是依靠法并不能改变贫民的现实生活状况。因为社会各阶级关系的建立都是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而法律的制定也正是建立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的,这样的法律已经不再保障“人的自由”,而是沦为贵族利益的维护工具,国家也因此被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马克思正是由于关注到法所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从而开始研究社会不同阶级的物质利益问题。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关于地产析分的问题,表明马克思之前的理性原则的动摇和瓦解。起因是普鲁士当局指责《莱茵报》在报道摩泽尔地区农民的贫困情况不实,不承认摩泽尔河沿岸农民的贫困和政府有关,而将原因归结为自然灾害等。马克思认识到,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正如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位于国境之外一样。政府官员认为人民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而民众斥责政府官员漠视其合法利益并漠视摩泽尔地区的贫困状况。因此,摩泽尔地区农民贫困的现象不是“简单的状况”,马克思更为明确地发现了政治关系背后隐藏着复杂的经济关系,而导致摩泽尔地区民众贫困的根本原因正是“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并且这种客观本性常常被忽视,即:“我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2]。马克思关注到这一客观本性,“开始动摇了他对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幻想,意识到真正的立法过程并非由理性自由的规律所支配,而是为物质利益所决定的”[4]。
之前的理性原则的瓦解是马克思进入“物质利益”问题的前提,世界观原则的变动则是马克思进入“物质利益”问题的必要条件。以“物质利益”为突破点,力图从启蒙主义、自由主义、人本主义之外找寻另外一条解决的途径,这体现了马克思在自身思想发展中不断对过去进行自我批判与扬弃的勇气和决心。“物质利益难题”引发了马克思的世界观危机,同时也指涉着对“物质利益”问题求解的方案。这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为马克思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问题,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这表明,“物质利益”问题已引发马克思严重的世界观危机,并且要求与先前的世界观(即黑格尔哲学)彻底决裂。政治经济学是当时唯一的关于“物质利益”本身的科学,因此转向政治经济学,就意味着转向“物质利益”本身的领域,并在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中,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提出从“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出发考察人类社会历史,从而真正解决了“难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道:“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物质决定理性,即“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5];二是将“物质利益”概念明确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利益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实质,以及物质利益及其矛盾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三是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产生的物质基础,对国家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唯物主义历史观在方法论层面上指导了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解决。
总的来说,在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难题”的求解历程中,一直诉诸着其对公正观念的价值追求。尽管青年时期马克思的理性主义世界观深受黑格尔影响,但马克思一直秉承“人民理性”,与黑格尔的“绝对理性”的概念截然不同,始终对贫苦民众怀着一颗悲悯之心,并集中体现在《莱茵报》时期对“林木盗窃法案”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过程中,马克思坚定地站在贫困民众的阶级立场,为普通民众的利益发声。而随着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其阶级立场从《莱茵报》时期封建社会中的穷苦农民转移到市民社会中饱受贫困的工人阶级,始终彰显着对社会民众的公正关怀。
二、能源博弈: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的“在场”
“公正”观念产生于人们对人类社会的一般秩序和规范其行为的普遍法则的确定与认同,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评价性反映,反映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规定着资源和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6]。能源公正是指在能源开发、生产、分配和利用过程中以满足不同时间和空间人群的公平性、合理性价值诉求和正当性、规范性行为诉求。随着全球工业化的深入推进,以及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生态危机,能源问题不断成为全球人类所要共同面对的议题。能源供需矛盾、能源贫困以及生态危机等问题的背后均指涉了能源不公正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22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呼吁建立公正的能源转型伙伴关系,以加快逐步淘汰煤炭使用和扩大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在能源开发和使用中,世界各国人民应平等地享有对能源资源的使用权,具备独立自主地开采和配置本国能源的自由,以及在公平正义、互惠互利的原则上深入开展能源领域的合作。因此,能源平等、能源自由与能源合作共同构成“能源公正”的基本理念。
“能源平等”是能源公正的首要原则。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就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在人类社会运行中,每个人均应享有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而作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宗教等”[7],因此对物质利益的需要和满足构成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能源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是每个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平等诉求。能源平等即在尊重“有生命的个人”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其平等地开发和利用能源资源,以满足自身的合理需要,因此能源平等体现了个体人在能源开发中的基本贡献,并且保证每个人利用能源的基本权利,规定了能源公正的基本底线。“能源自由”是能源公正的内在要求。“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旨趣和内在追求,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已坚定地认为,“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并且自由不是观念的存在,而是具体、历史地存在于人类劳动实践中。能源自由即人们按照自身的需要和意愿,独立自主地进行能源活动。公正以自由为前提,即自由是公正的基础和目的。一方面,每一位社会主体作为国家的公民,都是社会的主人,都应该按照自身的意愿来使用能源以满足需要,这种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能源公正即是对能源自由的肯定;另一方面,由于能源总量的有限性和分布不均等因素,全面而彻底的能源自由是无法实现的,而能源公正的提出即是对该问题的直接回应。因此,需要合理地调配能源资源以实现普遍的能源自由,还要通过对自由本身的适当限制以防止人们为了自身自由而侵害他人的自由。“能源合作”是实现能源公正的必要途径。合作是人类特有的现象,也是社会存在的依据。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不总是冲突的,也存在其共同趋向,正如马克思指出:“这种共同利益……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从本质上講,人与人之间有着合作的内在需求。能源合作就是各利益主体在能源的开采、交易等环节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彼此相互配合的活动。在合作过程中,不仅要有一致的利益目标,还要尊重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能源合作是为了实现和满足各主体在能源领域的需要,是实现能源公正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就曾强调:“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表明人类的物质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物质利益,人们之间的交往合作也是为了获取其共同利益。恩格斯也曾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因此,一切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实质都是利益关系,并且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其他关系。能源合作就是基于人们的共同利益而形成一致追求的社会活动,其背后是共同的物质利益关系作用的结果。在合作过程中,个体利益不仅与集体利益相一致,个体利益还应当服从集体利益。
物质利益关系是公正问题的根基。能源公正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物质利益关系的变化。由能源产生的价值属性可分为能源经济利益和能源生态利益,因此能源不公问题主要体现在能源经济利益与其生态利益的冲突、当前社会能源消费与未来社会能源需求的失衡、不同区域主体的能源利益分配不公等,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利益以及人与生态的利益关系问题。首先,在人与人的利益中,物质利益走向对立是其根本原因。比如,在城乡居民之间,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能源管理、能源建设和服务基本落后于城市,农村居民在用电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电压不稳、线损率高等问题,在能源使用满意度上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放眼全球,由于能源资源在地球上的分布并不均衡,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各异,导致各国在能源、技术和资本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因此,无论是作为社会层面的个人行为体,还是全球层面的国家行为体,对关涉自身的“相对利益”追求总是优先于对整体的“绝对利益”的考量,秉持“国家理性”的行为体更加青睐“相对获益”,那么对于共同利益的实现则需要超越这种“国家理性”。
人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博弈,也是造成能源不公正问题的重要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因能源利益的矛盾所引发的生态问题,本质上仍是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博弈而导致冲突的结果。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资本对化石能源进行疯狂掠夺,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向大自然肆意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仅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不同主体利益博弈的规制与协调,而不同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及对社会资源掌握的差别而形成各自的优劣势。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共生关系。此外,由于对能源资源的利用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变化公约》《京都协议书》等共识下,提出应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危害。温室气体减排,正成为一种全球性公共物品。而正是由于公共物品在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竞争性,使得各个国家都希望从要求别国和地区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而降低自身的减排和治理成本。欧美等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碳关税”立法的方式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导致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高污染产业,发达国家更大的国际话语权以及碳关税所造成的发展中国家承担的高昂成本,都导致了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过程中的不公现象,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博弈以谋求各自利益的矛盾。而能源储备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则采取成立相关能源组织来维持能源价格、确保能源收入,以维护自身利益,如1960年9月由亚非拉石油生产国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其目的即是对抗来自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政治和技术优势对其进行的利益剥削。而对于能源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产业结构落后与缺乏技术支持,在能源结构上仍以传统化石能源为主,对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较低,这势必会影响全球“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上述在能源领域的诸多不公现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能源“应然”诉求与社会局部及整体利益、个体和集体利益失衡的“实然”现状之间的矛盾对立,在国家理性的“法”与物质利益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概言之,能源公正问题是对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求解的时代性诉求。
三、能源利益共享:“物质利益”的构筑及其实现
在当前全球能源危机和生态危机下,全球能源资源分配不均以及人与环境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要深刻把握能源不公问题背后的物质利益动因,在物质利益冲突中寻求一种权衡。能源利益共同体则为这种权衡提供了规范,其内蕴了“责任共担、义利统一”的价值观,并通过能源有效治理、重构能源生态途径,将价值规范与现实相结合,寻求理念观照下的“能源公正”“能源利益共享”的实现路径。
共同体是人们在理想意义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本身预设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旨趣。马克思认为,现实社会是人与人及其共同体相互依存的“交互性”存在[8],即“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马克思在现实的、感性的和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理论设定终将在真正的共同体之中变为现实,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能源利益共同体是在能源资源开发和使用活动中个体利益和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双重实现。一方面,维护能源利益的整体性。能源利益共同体立足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诉求,不仅将各主体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统一起来,还关涉当代社会和未来社会的能源物质需求,旨在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另一方面,尊重利益主体的公正性。能源利益共同体需综合考量各国和地区在能源资源分布、能源开采能力以及能源应用技术上的差异,充分尊重利益主体在能源活动中的平等与自由,积极构建公平公正、相互合作的能源发展模式。通过构建能源利益共同体,科学合理地配置能源资源,实现能源共同安全,努力实现人人享有能源服务。因此,能源共同体是在“能源公正”理念观照下的能源发展模式,包含了“责任共担、义利统一”的价值观,并通过能源有效治理、重构能源生态方式来实现。
培育“责任共担、义利统一”的价值观。责任共担作为构建能源利益共同体的基本前提,是在对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能源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各利益主体自觉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强化共同体责任意识;义利统一是推进能源利益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指引,由于个体间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过于追求个体利益势必会损害共同利益,因此需确立一种集体主义价值本位,建立和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马克思坚持从物质利益关系来认识人类社会,通过发现隐匿在物质利益背后的“客观关系”,进一步发现分工导致了物质利益分歧使得“虚假共同体”走向消亡,而利益关系的和解与共同利益的诉求是走向“真正的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义”即是指公共利益,在能源社会关系中,要坚持各主体的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相统一,为利益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物质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言:“总有一天……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概言之,构建能源利益共同体,就在于不断消除个体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实现共同利益一致的和谐愿景。
探寻“能源有效治理与重构能源生态”的现实路径。在推进能源有效治理方面,能源问题尤其在当代成为一项全球治理议题,“在全球治理的诸多任务中,这是首要的任务”[9]。加强能源风险评估,要实现全球普遍能源利益和能源利益共同体的有效构建,就要控制和化解能源风险,加强对全球能源资源的有效评估。不仅要重点关注全球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和分布情况,监测能源资源的开采力度和范围,对开采过度的地区给予重点关注,从而为推进能源治理与能源利益分配的考量提供事实依据,并且还需关注与评估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评估能源开采地的环境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有效化解措施。推进区域间能源合作及要素支持,能源共同體的构建有赖于各国和区域间的合作,从而形成有效治理能源、满足多方利益的合力。国家间要积极推进能源资源和技术领域合作,利用各自不同优势整合能源产业优化升级,以促进能源整体利益的实现。能源行业协会之间在各自内部制定完善相关规则,处理能源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及规范能源企业的生产活动,推进企业间能源领域的贸易与合作,维护市场能源供应链稳定,保障能源有效供给。完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包括建立针对能源配置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制定能源利益保护奖惩机制以及能源治理协调推进会等,并及时应对和处理在能源利益分配中的分歧和纠纷,明确划分各自的应尽责任与应得利益。在重构能源生态体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建设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也是人民利益的重要诉求。确保能源的安全有效供给是基本前提,要提高能源资源环境国际化水平,提升参与国际资源环境开发的能力,推动能源消费结构向优质化方向转变。此外,积极引导和发展新型能源,优先发展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加快风能、光能资源丰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型能源项目的实施,并且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发展方向,需加强国家间的生态环境支持,构建清洁低碳、绿色环保的能源体系,推动能源治理架构的优化转型,以实现人类能源物质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的内在统一。总之,以加强能源评估、推进区域能源合作等方式推进能源有效治理,构筑高效安全、清洁绿色的能源生态体系,从而构建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的能源利益共同体,形成公平公正、自由包容的能源利益关系。
四、结语
马克思“物质利益难题”深刻揭示了能源公正问题背后的物质利益及其变化关系。理性主义观照下的青年马克思在关注与求解“物质利益难题”中始终秉承“人民理性”,关注广大贫民的生活问题,从批判“法”的不公正到逐渐研究不同等级的物质利益问题,并最终摆脱理性主义,迈向唯物主义历史观,从而完成了对“难题”的解决。新时期,能源公正问题在实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体在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在能源公正的语境下深入剖析其中的“物质利益难题”,通过构建能源利益共同体,坚持“责任共担、义利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以能源有效治理、重构能源生态的方式,“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对于新时代有效应对能源公正问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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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央高校人文社科重大专项“河流工程共同体分布式道德责任研究”(B220207043)的阶段性成果〕
(吴超: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映红: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