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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古县寻法之路: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历史

2023-06-26宋遥远

中国故事 2023年3期
关键词:季文子兰陵荀子

导读

从历史中抽绎法律,用法律来解读历史。文化的世界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是人类过往的抽象描述,法律则是人类的微缩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历史,涵摄了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踏入法律之门,穿过幽长的历史甬道,我们可以触摸到文化的血脉。

作者:宋遥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鉴古知今,学史明智。法律视域可以照射出历史的百态,了解我国历史上法律文化,会给我们带来借鉴。

一、郁郁春深锁幽兰:“法”香依旧

晚清沈家本在其著述的《历代刑法考》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历史故事,融汇法学与历史,奠定了近代以降法律视角下文化研究的基础;民国初年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从成文法与习惯法的角度挖掘我国历史故事,借以发蔽。在法律框架内分析历史,将现代法律的概念、条文、术语、精神与历史语境下的传统故事贯通衔接,细致入微地发掘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男爵(Anthony Giddens)认为,在“结构论”与“本体论”中均提到法律具有自我调节的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同时,吉登斯还指出,法律分化的过程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变化,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结构、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因此,吉登斯的理论对于研究历史中法律的演变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乔治·埃利奥特(George Elliott)认为,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而法律的演变也反映了当时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变化。同样,我国学者徐显明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文化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反映了一种社会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念,同时也会影响文化的演变。因此,了解法律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理解文化现象的重要前提。用法律视角分析历史需要深入了解历史事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综合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得出更加深入和准确的历史分析結论,这种方法可以提供一个深入的历史分析视角,以理解历史事件和社会变革的本质和影响。

二、文峰吊古:

季文子“明德慎罚”

兰陵城西,泇水环绕,文峰山矗立,兰陵古县法律文化之旅由此开启。春秋鲁国季文子设兰陵为次室邑,季文子于兰陵向鲁国大夫臧文仲学习礼法,“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上的“王道传统”和“德主刑辅”的表征之一。“恤刑”“厚德明法”“以德配天”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在季文子身上可见踪迹。季文子强调,治理社会的方法应该是通过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来预防犯罪行为,而不是仅仅依靠惩罚来遏制罪恶。这种思想认为,慎重施罚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而培养人们的德行和道德观念,才是最有效的治本之策。道德是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基石。

当然,季文子并不是完全反对惩罚,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惩罚仍然是必要的。莒国太子仆不尊礼法,逃奔鲁国,季文子劝谏鲁宣公放逐莒国仆,“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季文子以这些原则来观察莒国仆的行为,“莫可则也”,可以看出季文子对礼法极力维护。季文子强调惩罚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在考虑惩罚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境,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惩罚措施,尽可能避免过度惩罚和不当惩罚,并且应该在合适的情况下施行。否则,过度惩罚和不当惩罚,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人民不满。季文子旨在培养人的正确的价值观,减少惩罚的负面影响,是一种富有人文关怀的理念。

站在文峰山山上,目光投向莽莽鲁南平原,仿佛看见季文子的身影和日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跌宕起伏。

三、稷下清风:荀子“隆礼重法”

一路上,我们在一望无际的鲁南平原和漫天的浓雾中寻寻觅觅、处处问路,中午时分,终于在兰陵县东南找到了一面光绪三十年山东巡抚周馥立的“楚兰陵令荀卿之墓”石碑。荀子作为先秦时期儒家最后一位巨擘,游学齐国,久居稷下学宫,曾“三为祭酒,最为老师”,后来却因为小人诬陷而被迫到了楚国,被楚令尹黄歇任命为“兰陵令”,荀子在兰陵迎来了人生的另一个高峰,著书立说,广收弟子,法家著名代表人物李斯、韩非皆出自其门下。

今时今日,此时此刻,我踯躅在遗址之上,漫步在“彼黍离离”的历史过往之中,心潮起伏。在早期,东西方法律文化发轫、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路径非常相似。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讲过,“当我们说人性恶的时候,我们说出了一种更加伟大的思想”。这与千年前荀子的思想不谋而合。在先秦法律思想由“王道传统”向“霸道传统”转折时,荀子独树一帜地提倡“隆礼重法”,礼法并重,“治之经,礼与刑”。礼可以提高社会秩序和文化水平,维护人们之间的关系,建立信任和尊重。礼和法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的本质和作用不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解决问题,需要依靠社会礼仪和传统来帮助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礼法并用需要谨慎,需要权衡。

我在遗址上漫步时,思考的东西还有很多。“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提出“法义”“法数”和“类”等概念。其中“法义”即抽象的法学原理,“法数”即具体的制定法。荀子认为“法数”应该遵循“法义”,“法数”不管如何详细具体,也不可能涵盖各种方面,此时便需要用“类”的概念去处理。

汉代刘向评价说:“兰陵多善为学,盖以荀卿也。”秦汉以后,受荀子思想文化影响,兰陵侯王郎、王肃父子“援道入法”“援道入礼”,为西晋一统天下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后继南朝,兰陵萧氏萧子良《四部要略》、萧子云《晋书》、萧子显《南齐书》、萧统《昭明文选》等承前启后,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

四、造律条:邱颖造律

自荀子墓北行,有一个小村,当地人俗称“造律头村”,实则是“造律条村”。后来汉初邱颖在此村编写我国最早的一部法律书籍《律书》(汉三章、九章律),后人为纪念邱颖造律,又称之为“造律条村”,当地俗称“造律头村”。

邱颖“作律九章”,上承《秦简》同名之律,目含用、徭、置吏、效、傅等,后经过郑玄等大家解律之后,成为律学之盛。先秦时代逐渐形成了“法律实用之风”,汉初在制订律法时亦强调具体适用,而非抽象理论化。造律实现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变,成文法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权威性的行为规范。成文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条文,告诉人们应该如何行动,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何种后果。成文法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使人们能够以一种统一的规范行事,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早期,法律往往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即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逐渐形成的,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不断形成的一种粗略框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范社会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这些法律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今天,法律体系也并非是静态的,法律需要根据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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