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研究
2023-06-25姚紫烨
【摘要】奥斯汀是日常语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将语言的使用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焦点,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前期,他将言语行为区分为二分说即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后期,随着对理论的深入认识,他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三分说,认为人们在说话时要完成三种行为,即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的三分说为其后哲学家研究语言学提供了新的思路。他的哲学思想也对其他语言学家的哲学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二分说;言语行为三分说
【中图分类号】H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2-0062-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2.019
1955年,奥斯汀在哈佛大学做出了一系列讲话,第一次提出了“说即是行”的观点。奥斯汀打破原有哲学家的传统观点,将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以新的视角联系起来,使语言的本质重新加以审视。奥斯汀还对语言学问题加以研究,认为语言是一种具体的语言分析活动,并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二分说
在前期奥斯汀主要区分了言语行为二分说,即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奥斯汀还对言有所为作了具体的分析,他发现言有所为应分为恰当的言有所为与不恰当的言有所为。
(一)言有所述
传统哲学家认为描述事物的状况、表明句子的真假是直陈述话语的主要作用。人们主要通过直陈述话语来陈述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就有关于真假,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句子是否可以验证,即如何验证这个陈述句的真假,以及怎样满足陈述句为真。他们将对句子的“真假”作为对直陈述话语的研究目标的唯一标准。
奥斯汀认为言有所述就是那些陈述类话语。这些话语是能够进行陈述、直接验证真伪的。但是奥斯汀对传统哲学家和语法家认为“陈述”的东西加以考察,他认为一些意义空洞的陈述不是用来报道事实,而是用某种方式来表达人们的感情的。有些似是而非的陈述并不是真正的陈述,只是看上去像陈述的表述。奥斯汀发现有些极为平常的句子既不真也不假,这些句子的意义本身就不在于陈述,而是在于以言行事,即“说即是做”。他认为这些句子有大量的表达,是无法用真假来判别的。例如:我没有信守承诺,所以我说:“我向你道歉”。或者说:“我和你打赌明天会下雨”。这些句子明显是有意义的,但这些句子是没有真假之别的。奥斯汀为了区分这两种类型的话语,提出了两种概念,即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奥斯汀将这些陈述类话语称之为言有所述,那些无法用真假考量的句子称之为言有所为。
(二)言有所为
奥斯汀认为对于某些语句,说话者没有明显表明真假,而是在说话的同时完成了某种行为,即言有所为。奥斯汀认为这类句子应当分为恰当和不恰当之分。
奥斯汀提出了“完成行为式表述”,即恰当的言有所为。奥斯汀认为当我们说出我们所说的话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这种行为,类似于打赌行为、命名行為或者道歉行为等。例如:按照正确惯例和在恰当的环境之中,我们说出“我命名这条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实际上,我在说出这句话的同时已经完成了命名的行为,这条船也就拥有了名字。我所说出的话和命名行为是同步进行的。
奥斯汀主要从语法方面描述了恰当的言有所为要遵循的标准。
对于第一条标准,他是这样描述的:“它们都是以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动词为先导”。他认为句子主语必须是以“I”的形式出现,其他形式不符合完成行为式表述的标准,而且这类句子必须以现在时、动词的主动时态出现。例如允诺行为“我答应……” ①。但是其他人称的“某某答应……”以及过去时态的“我答应了……”是不符合完成行为式表述的标准的。奥斯汀认为其他人称和过去时态的话语只是对允诺行为做出了报道,并没有完成言有所为。
对于第二条标准,奥斯汀是这样说的:“还有另一种标准形式,其组成部分也像这种形式这样普通,只是动词是被动语态且采用的是第二或第三人称” ②。他认为句子的主语是第二人称或者第三人称并且句中的动词必须是被动语态。例如:告示的形式或者公文的形式。
奥斯汀认为恰当的言有所为必须遵循以上两条语法标准,如果违背就不是恰当的言有所为。奥斯汀认为了不恰当的言语行为违反了一定的规则。
奥斯汀将这六条规则归结如下:“一,必须存在一个具有某种约定俗成并且公认的程序,这个程序必须包括在某一特定的情境中,并有一定的人说出一定的话。二,在某一场合,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情境必须适合所诉求的特定程序的要求。三,这个程序必须为所有参加者正确的实施。四,这个程序必须完全的实施。五,这个程序通常是设计给具有一定思想或情感的人去使用,或者设计给任何参加者去启动一定相因而生的行为。那么参加并求用这个程序的人,必须事实上具有这些思想和情感。六,这些人随后必须亲自按照程序这样做。” ③
他还将违反六条规则,具体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三种:无用的和无效的错误、不诚实的错误和违背承诺的错误。
一种错误是无用的和无效的错误。奥斯汀认为如果使完成行为式表述有意义必须符合特定的惯例和条件,而无用的和无效的错误是没有符合特定的惯例和条件,说话者没有在一定的程序和在某一特定的情境中完成某种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无用的。以及说话者有意图去做某种行为但是没有完成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式无效的。
第二种是不诚实的错误。奥斯汀说:“尽管行为已经达成,但我们是在譬如说不真诚的情境下完成的,这就是对这种程序的一种滥用。” ④说话者不是发自内心地说出完成行为式话语,那么就是对完成行为式表述的滥用。例如道歉行为,因如果我因为某些原因不得不向别人道歉,然而这种道歉行为并不是我内心真诚的道歉,只是被迫的道歉,这种行为就不能称之为完成行为式表述,而犯了不诚实的错误。
第三种违背承诺的错误,就是指说话者没有完成当初自己所承诺的,违背了当初的诺言。例如,我说我保证这次期末考试一定考双百,但是这次期末考试我因为发烧而考试发挥失常。或者我同学当面邀请我参加同学聚会,我由于不想当面拒绝他而说“我这周末一定会去同学聚会”,但事实是我这周末不会去。以上都是违背承诺的错误。
二、言语行为三分说
在前期奥斯汀主要区分了言语行为二分说。但是奥斯汀发现言语行为二分说划分够不全面。他发现恰当的言有所为所需要遵循的两条语法规则之外的一些句子也可以达到言有所为的效果。因此,他对言语行为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以言表意行为
奥斯汀把以言表意行为归结为“说些什么”。通常我们用说出的话语来表述事实,这类话语都是有意义的。但是会存在言语符不符合事实的问题,因而这样的句子有真假之分。奥斯汀还在“说什么”意义的基础上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什么”。奥斯汀认为通常我们理解的话语指的是有一定含义的语句,描述一定的客观事实。因此“有意义”是以言表意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其特征也就决定了以言表意行为有无意义。他从发声、发音和表意三种行为来说明“做什么”。
发声行为指的是人或者物发出某种声音。例如,狗发出“汪汪”的叫声。其次,发音行为指的是人或者物说出某个语言或句子。例如“我说‘今天是晴天”“她说‘今天是晴天”等。这类句子需要符合一定的语法规则、作为某种特定的词汇。最后是表意行为,指的是说出的词或句,具有某种意义,但是并非所有的说出的词或句都是有意义的,人们梦中所说的话就是没有意义的。
(二)以言施事行为
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就是“说即是做”,即我们说出了某些话语也就完成了某种行为。例如命令、承诺等。他还将以言施事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了五种:判断式、执行式、承诺式、行为式以及解释式。
判断式,顾名思义,是进行了某种判断。但是这个判断不是最终的判断,它们可以是评估、计算等。它是按照一定的数据和依据为基础,但是结果有时会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确定。例如:公司竞争项目,会预先进行资金预算,以便更好地安排资金去向。但是这个资金预算是不确定的,但会依据市场为依据而进行判断。
执行式是指权利、权力以及影响力的作用。比如某某任命為某市的副局长,或者投票选举等。
承诺式是指对某件事作出承诺或者保证,而起到承诺的作用。例如:同学打电话邀请我参加聚会,我在电话中说到:“我保证明天到场”。这就对明天去参加聚会作出了保证。
行为式用来表明一定的观点后才能实现某种行为。例如祝贺或者道歉。比如我做错了事,我意识到行为的错误。因此,我找到你和你道歉:“对不起,我错了”。
解释式是用来表明原因、论据以及阐明信息的。例如:苹果落地是重力加引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奥斯汀用这五种话语来对以言施事行为进行阐释。
(三)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指的是说出的话语,通过对听者产生某种影响,从而实现某种效果。例如劝告、说服等。例如我说“偷盗是违法行为”,听话者听过之后明白偷盗是违法行为之后就会避免这种行为,从而取得心目中预想的效果。总之,以言取效行为就是听话者通过说话者的话语在某一方面受到心理上的影响,从而达到某种效果。
奥斯汀还对以言取效行为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奥斯汀认为相同效果的以言取效行为可以通过全部话语或者部分话语方式实现。比如绑架者通过电话说“不许报警”以及盗贼拿着刀指着人说“举起双手不许动”,上述两种情况是通过全部话语和部分话语起到同样的效果,即威胁、胁迫等。
奥斯汀通过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三种行为,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相应的完善。奥斯汀通过发音、发语、 表意行为来说明“说即是做”中的“说什么”。他还通过判断式、执行式、承诺式、行为式以及解释式这五种以言施事行为的分类来说明“说即是做”,通过以言取效行为来说明话语取得的效果。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全面说明了言语行为理论。
三、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
奥斯汀作为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也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他去世过早,并且关于该理论出版的著作过少,言语行为理论在结构以及内容上都需要完善。塞尔受到奥斯汀的教导,在其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对言语行为理论改进,并阐述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独到的见解。同时,言语行为理论也影响了其他哲学家对语言哲学的研究。
塞尔作为奥斯汀的学生,深受其影响。他通过学习奥斯汀的理论知识,继承了奥斯汀大部分的哲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之上,陈述出一套以言行事的条件,用来限制完成某种特殊种类的以言行事。
塞尔区分了两类规则:调节规则和构成规则。调节规则就是用于调节本就存在的完成行为式。例如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即使人没有做出某种行为,法律规则依旧存在,不以人而改变。调节规则一般以祈使句的形式出现,或者是虽不是祈使句的样式,但具有祈使句所传达的意思。例如:按照选举法规定进行选举;或者如果行为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则能够参加选举。另一个是构成规则,它不仅调节行为式还会创造或者规定新的行为式。例如橄榄球规则,它存在于橄榄球比赛当中,不能够独立于比赛而存在,也会因为比赛出现的各种情况而不断规定新的行为。
塞尔还将以言施事行为重新分类,主要分为五类:第一为断言类,是说话者对说出的话进行判断,即对说出的话的真假做出判断,或者对将来的一种预言。第二是指令类,也就是说话者说出的话使听话者按照其指令行事。主要包括命令、请求、建议以及邀请等。第三是表达类,主要是说话者通过说出的话来表达说话者的心理状态。例如道歉、感谢以及祝贺。第四是承诺类,主要是说话者通过说出的话语来对将来的行为做出承诺。例如答应、允诺以及保证等。第五类,是宣告类就是说话者通过话语的说出,使命题的内容与世界保持统一。例如:任命、宣布、解雇等。塞尔依据“诚实性”三种标准,即行为的目的性、行为与世界的适应性以及完成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对以言施事行为进行的重新分类。塞尔也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言语行为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他认为奥斯汀对以言施事行为的分类存在缺陷,导致有许多重叠的部分。因此,塞尔根据奥斯汀的以言施事行为分类,将奥斯汀的话语施事行为分类重新加以考量。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也为其后哲学家研究语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对语言哲学、分析哲学和日常语言学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②(美)A·P著,牟博、杨音莱、韩林合译:《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1-312页。
③④(英)J·L·奥斯汀,杨玉成、赵京超译:《如何以言行事》,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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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M].牟博,杨音莱,韩林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作者简介:
姚紫烨,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外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