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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话语体系中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角色优化路径探析

2023-06-25张琦

新闻爱好者 2023年5期
关键词:话语体系司法机关新闻媒体

张琦

【摘要】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均是我国案例话语体系中的话语主体,由于关注重点、认识事实的方式及价值标准的差异,二者在案例话语体系中相辅相成而又相互制约,在角色关系上既体现为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正向助推,也体现为个别情况下的反向消融。应当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强化文书说理、提升媒体行业自律等方式优化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话语主体角色关系,从而共同形成话语主导。

【关键词】话语体系;新闻媒体;司法机关

案例话语体系就是以案例作为话语媒介传播法学思想,丰富司法实践,引导行为规则。案例的开放性决定了案例话语体系中话语主体的多元性,作为案例产出者的司法机关和作为法治传播者的新闻媒体均为案例话语体系中的话语主体,二者之间相辅相成而又相互制约。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实现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防止整个话语体系低效、无效运转,对于维系案例话语体系稳定,充分发挥案例制度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国特色案例话语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案例话语体系具有话语主体多元性的特征,这种多元性又决定了话语权的分散性,进而决定了掌控主导话语权的重要性。

(1)案例的开放性决定了话语主体的多元性。案例事实的公开性和案件评述通道的开放性,决定了案例话语体系中话语主体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是建立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毕竟作为一个言语活动共同组成的集合体,话语体系应当是也必然是由不同话语主体所提出的不同层次、不同思想的观点集合,以防止话语霸权或独白,从而降低整个话语体系的有效性。但与此同时,话语主体的多元也形成对传统一元价值观的挑战,其思想的去中心化对话语体系中价值标准的确立形成了沖击。

(2)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话语权的分散性。话语体系中的每个话语主体都享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些话语原本分散在各个主体的话语权能够起作用的范围内,但随着话语的传播和扩散,分散的话语基于某种相同的目的和价值标准形成集聚效应,可能导致官方话语体系被解构,至少在可信度和有效性上被一定程度消融。如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中,部分新闻媒体、网络大V对案件“边际信息”的发掘、放大和阐发,使得人们将案件的焦点从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关注和学术研究对规则适用的关注转移到对相关个人与案件无关信息的关心上,一定程度消解了原本仅在法律规则和程序层面展开的案例话语。

(3)话语权的分散性决定了掌控话语权的重要性。话语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从来都不是价值无涉的,而是“充满着意识形态或生活的内容和意义,充盈着社会情态和意识形态内容,无不具有事件性、指向性、意愿性、评价性”[1]。不同的价值选择意味着不同的价值立场,在这些话语立场中,有些可能只是相同价值标准下的侧重点不同,有些则体现了不同的价值标准。如果一个话语体系的所有“空间”是由不同话语权行使主体,通过行使各自话语权共同填充的,那么部分主体话语权的行使必将挤占其他主体话语权的行使空间,从而在话语主体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此,在话语体系中掌握主导话语权对于话语主体表达主张并进而对实践产生相应影响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体系中话语主体的正当性分析

在多元案例话语主体中,新闻媒体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其话语主体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源自宪法关于言论自由权、公民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

(1)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是公民实现案例话语权的必然结果。诚如前述,案例具有开放性特征,一方面,发生在社会中的案件难免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另一方面,案例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结果。对案件进行评价就会产生话语,公民行使这种话语权的依据在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公民针对具体案例行使的言论自由权,既可以通过本人行使,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舆论的方式展开,而后者可能是更为重要、影响更为广泛的表达方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是单个公民行使案例话语权的代表和集中体现。

(2)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是实现案例法治功能的必然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案例的作用就是通过其呈现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引领公众树立规则意识,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评价他人的行为,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案例价值引领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对案例的传播。司法机关固然可以通过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实现案例规则在社会层面的传递,但新闻媒体作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介,是实现案例“行为规范”价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这也使得新闻媒体成为案例话语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3)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是公民进行法治监督的必要路径。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包括对裁判活动的监督和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案例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是体现公正司法、接受民众监督的关键环节。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例的传播,使得人民群众可以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果进行比对、参照,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性和有效性,从而满足司法的民主化多元需求,促进司法公正。

三、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案例话语体系中的相互关系

同为话语主体,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既有体现在呼格、念斌、聂树斌等案件中的正向助推,也存在于彭宇、杨佳、唐慧等案件中的消极阻滞,既有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暴露出旨在操控审判的咄咄逼人,也有在“昆山反杀案”中彰显出尊重司法决定的平和理性。[2]因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案例话语主体地位的影响是动态且变化的。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话语主体地位的正向助推

新闻报道应当是客观、真实、公正、全面的[3],这些要求与公众对司法的期待不谋而合,因此在大部分场域下,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在事实基础上具有一致性,价值判断上具有相似性,新闻媒体强大的传播功能对司法机关话语主体功能的实现发挥着正向助推作用。

首先,新闻媒体监督有助于提升案例的行为规范价值。新闻媒体案例话语主体地位的正当性来源之一系其作为监督主体的正当性。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尤为重要。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表现在通过对司法机关及人员形成舆论压力,督促案件审慎办理,矫正可能出现的司法偏差,避免不必要的司法拖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公正之待遇,促使案件审理结果正当化。案件结果的正当化才能实现案例确定的社会规则的合理化,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了其他监督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

其次,新闻媒体报道有助于拓展案例的传播渠道。案例具有裁判指引和行为规范的双重价值,如果说案例的裁判指引功能是内向型的,主要以司法人员作为受众的话,其行为规范功能则是外向型的,以社会公众作为主要影响群体,案例的传播范围越大,受到其影响的社会公众群体就越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传播的范围对其行为规范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意义。虽然司法部门主导的司法公开也可以实现案例传播的目的,但受到场域、手段、形式等限制,在传播范围和受众上与新闻媒体难以比肩。新闻媒体通过其传播优势扩大了案例的公开渠道,拓展了案例规则的影响范围,成为公民了解司法、掌握案例规则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话语主体地位的消极阻滞

尽管在大多数情形下,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案例话语主体地位的作用是正向助推的,但二者毕竟分属不同领域,在工作机制、模式、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这使得新闻媒体并不总是能够与司法机关在价值共识方面形成合力,个别场合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反向消融。

首先,对事实认识的程度差异使得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行使案例主体话语权的难度。“真实性”是对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但受认识能力、认识条件等限制,不同主体对客观真实的发现程度也存在区别。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是由证据证实了的法律事实,它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也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但由于司法机关信息公开不及时等原因,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新闻报道所依据的事实往往是报道者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看到、听到的所谓“事实”,看似“真实”,但可能在案情关键节点产生有意无意的模糊或歪曲。

其次,价值判断标准的差异使得新闻媒体作为案例话语主体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例行为规则标准的确立。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手段不同于其他手段的最明显差异在于对程序正当性的追求。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一个探求法律真实的过程[4],司法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证据,并根据认定的证据判断案件事实,因此,程序公正成为司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甚至超越了“事实清楚”的评价标准。但对于新闻媒体而言,道德判断是极为重要的评价标准,“舆论基本上就是对一些事实从道德上加以解释和整理的一种过程”[5],在解释和整理的过程中,媒体更容易选择符合公众主流道德的事实作为基础,即使该事实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予以认定。我们不排斥案例中的道德要素,但道德评价需要通过法律适用予以体现,这种“运用自身对于正义的道德直觉和相当有限的法律知识,对片段、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进行评价”[6]的方式,往往难以避免结论的非理性,无法得出案例本应当形成和反映出的行为标准和行动准则。

四、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和谐话语主体角色的构建

公平正义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同为案例话语体系中重要主体的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不断发展二者之间的正向助推,弥合彼此之间的角色冲突,共同形成主导话语。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新闻媒体的话语主体地位,通过加强文书说理、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等方式支持新闻媒体更好地实现对案例所确立行为规范的传播;而对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呈现案例原貌,帮助司法机关共同夯实案例的规则指引基础。

(1)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也不断提升,传统的法制宣传已经不能满足司法“人民性”的要求,通过案例实现从“法制宣传”到“法治传播”的转变是司法机关在案例话语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职能。这就需要法官不仅要通过明晰准确详细的裁判文书说理、讲清楚案件中的法理,更要通过判后释法等方式讲明白案例里的情理,实现案例价值以案例为核心的辐射作用。

(2)擴大司法公开范围和形式。案例话语体系的开放性是其本质特征,也是推动其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案例话语主体地位消融的案例中,媒体对案件信息掌握不全面是主要原因之一,要实现价值的同一性,至少应当保证各个话语主体在基本事实上具有同等程度的认知。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方面已经进行了诸多努力,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公众对案例及其所确立的行为规则已经不满足于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因此,除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外,可以考虑通过公开合议庭、审委会少数人意见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

(3)加强新闻媒体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要实现新闻媒体“四力”的提升,就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全面,充分发挥权威作用和特殊影响,广泛覆盖目标受众进行有效传播,不断提升新闻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7]。具体到案例话语体系中,新闻媒体要以案例所确立的社会行为规则为基础,运用舆论手段,推动行为规则为更多群众所知所感,帮助规则内化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以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引导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巴赫金.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巴赫金全集:第五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359.

[2]田源.论自媒体舆论监督权对审判权的规约限度[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66-82.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献汇编:下卷[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374.

[4]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1.

[5]李普曼.舆论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2.

[6]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2):180-191.

[7]丁柏铨.论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J].新闻爱好者,2018(1):4-8.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编校: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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