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威胁人身安全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2023-06-25黄胜
黄胜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8日21时许,张某打110报案称其在杭州某小区房间内被其同事王某持刀威胁。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王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王某和张某等四人在杭州某商场做保安工作,同住员工宿舍。8日晚上,王某在外面喝完酒回来了。此时,张某正跟同事聊天。王某突然大声对张某说:“不要再讲话!”张某反问对方:“你是不是对我有意见?”王某说:“我早就看不惯你了,你给我闭嘴!”张某随口回了一句:“你不要发酒疯。”两人你一言我一句吵了起来。王某继续挑衅:要不要下去比划比划?张某回应道,等一下让队长来处理此事。这时,王某往厨房走去,拿起了菜刀朝张某走了过来,右手拿着刀向其挥了几下,嘴里不停地说:“我今天就要砍你。”同事们见状,纷纷跑过来将王某手上的菜刀夺了下来。所幸劝说及时,未造成损害后果。据王某交代,醉酒状态下的自己,做了什么记不清了。
同事黄某证实:王某经常喝酒,上班的时候也喝,被领导批评了好几次。他喝过酒就喜欢找事情,今天这事也是王某酒后与张某发生的口角纠纷。王某还用刀威胁张某。同事卢某也证实:王某和张某在寝室里吵架,具体因为什么事情不知道,我以为没什么事情的,没想到过了一会儿,王某拿把菜刀比比划划。我们赶紧上去劝,把菜刀夺了下来。
争议焦点
持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以案释法
一、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威胁人身安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个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威胁的方法有很多,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诸如投递子弹、匕首等恐吓物;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明示、暗示的威胁;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进行威胁,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威胁的方法、手段、对象、后果只是作为量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王某的言语+持刀威胁,已经侵害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应当要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罚。
二、持刀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三)针对多人实施的;(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是:(一)经劝阻仍不停止的;(二)针对多人实施的;(三)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四)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七)威胁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七)使用凶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八)其他情节较重的。
使用凶器威胁人身安全的社会危险性比言语上威胁的危害更大,在行为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或者发泄不满的时候,很容易、极有可能使用凶器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因此浙江省的裁量基准更加细化和完善。除此之外,如果持刀恐吓他人,肆意挑衅,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凶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凶器”分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一类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比如砖头、菜刀等。
王某的行为属于使用凶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在处罚裁量的时候应该按照“情节较重”对待。最终,王某被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证言能否采信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基于以下几个标准: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證人作证时认识、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意见证据规则告诉我们,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
参考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标准,黄某和卢某的证言能够与被侵害人张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四个人之间都是同事,他们所描述的事实基本能够还原当时事发的状态,所以即使在王某“零口供”的前提下,也能够认定王某使用凶器威胁张某人身安全的事实。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