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

2023-06-24贾康张新强

全球化 2023年2期
关键词:分配

贾康 张新强

摘要:本文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两个假设角度入手,依基本原理探讨发展和丰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体系。由此得出“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劳动和占有并管理生产资料的企业家(主)的劳动可同属于抽象劳动来源”的结论,以及“作为利润本质的剩余价值形成的来源,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间接劳动(管理劳动)”的结论,从而合乎逻辑地在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体系根基之上,扩展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覆盖面与解释力,并为更好认识“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的贡献,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正本清源认识“剥削”问题,理性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并存问题,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劳动价值 剩余价值 管理劳动 剥削 分配

作者简介:贾 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张新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一、基本概念、问题的提出和文献概述

(一)基本概念:三对“劳动”概念及内在的对应性

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劳动)与间接劳动(管理劳动),这三对概念在《资本论》第一卷到第三卷中都有涉及,它们也都可以被视为在付出人身能力耗费维度上的一般无差别人类抽象劳动,即属于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般而言,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直接劳动这三者间,有更多的对应性和一致性;脑力劳动、复杂劳动和间接劳动这三者间,则有更多的对应性和一致性。卓别林电影中表现的生产线上的工人所从事的劳动显然属于前三者,工程師、科研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劳动则主要属于后三者。

本文还涉及另一对概念,即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纯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与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管理者的劳动。以上这一对概念,也是在对劳动进行同质抽象的规定基础之上能够成立的,即两者都具备人的劳动能力可以按照时间与强度、复杂性等为计量单位而在“耗费付出”维度上的规定性。一言以蔽之,以上提及的四对概念,在共性上,这些劳动都具有人类无差别抽象劳动的性质。

(二)问题的提出

本文提出问题的切入点,是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原理而形成的重大思想贡献即剩余价值学说,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其原理性意义如果仍然成立,那么由劳动创造而来的“剩余价值”这一核心概念的“劳动主体”的边界是什么,是否应合乎逻辑、回应现实地有所扩展?

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清楚界定究竟什么才是商品价值决定的因素。关于价值理论,经济学界存在三大理论体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新古典经济学的供需均衡价值理论体系和斯拉法的商品价值体系(孟奎,2013)。在马克思主义以古典政治经济学为其来源之一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我们应该正本清源,在坚持将劳动作为价值与其交换价值以及剩余价值形成实体的原理性认识基础上,亟有必要结合时代发展和新的经济环境,深化对古典经济学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在确定(剩余)价值来源的内涵是劳动的大前提之下,有必要从更为开阔的视角对价值来源的外延,即相关的劳动都包括哪些,进行基本的整理。

(三)简要综述

裴小革(2001)曾提出,“在不研究人们除市场交易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关系的国外主流经济学家的各种学说中,是不存在剩余价值理论的。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工人出卖的是自己的和其他物质生产要素一样的劳动,可以按照自己的劳动加到产品中的价值得到收入,所以不会生产出剩余价值,利润的产生与工人的劳动无关”。最为彻底地批判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庞巴维克就断言,“如果价值仅以劳动含量为基础,那就不能解释现实世界的价格和利润。如果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价格和利润结构,那么断言资本主义建立在对工人剥削的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也就崩溃了”(杨玉生,2002)。在日本,柄谷行人则用他的浪漫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尝试解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体系,比如他认为“产业资本的增值(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的产生)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形成‘时间意义上互不相同的两种价值系统来获得差额。这意味着生产领域剩余价值的产生只和劳动生产率有关,而和工人的生产劳动无关”(王庆丰,2013)。以上对于剩余价值的否认,以及对于剩余价值来源的完全割裂劳动力与劳动生产率相关性的解说,都是我们所不接受的。

本文限定(剩余)价值来源的实体只是劳动这一前提,但接着需着重讨论的,是对于价值及其剩余价值来源的外延分析如何理清认识,这依然纷争不断。比如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剩余价值(surplus-value)被规定为“在生产过程中由雇佣工人新创造的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徐光春等,2017),也就是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出来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由此形成了必要劳动、剩余劳动这一对区别。但直到如今,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深化中,还有从复杂劳动、脑力劳动、管理劳动(间接劳动)等角度对剩余劳动来源进行的不断探索。比如,有论者提出“工人的劳动是微观的,而资本家的劳动却侧重于宏观方面”,由此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工人与资本家共同创造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资本家并不是剥削了全部剩余价值,而只是无偿地占有了工人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张大增等,1988)。虽然这里“微观劳动”“宏观劳动”的概念并不严谨,但在这类认识框架之下,显然意味着雇主的劳动也至少是一部分剩余价值的来源。柳昌清(2003)在《试论知识参与创造剩余价值》一文中,尝试说明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是剩余价值创造的源泉而非“剥削”获得的来源,“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加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增加知识创造者的劳动量,所以,资本家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就被大大地淡化了”。该文实际上已经初步肯定了作为直接劳动以外的间接劳动,及其作为间接劳动主干的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也成为剩余价值形成的源泉,只不过尚未在理论探索上更进一步。比如,没有直接肯定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包括“资本家”和“企业家”)的劳动应被认为是相应地以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为劳动特质的另外一种形态的管理劳动,从而有可能成为剩余价值形成的源泉。此外,李光玉(2018)在《剩余价值理论的三大现实挑战及回应》一文中,一方面承认作为被雇佣劳动者的管理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一旦劳动从属于资本之后,管理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把自己的劳动力直接同资本交换,不仅把资本的价值再生产出来,并且还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管理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认为,同一的管理劳动(活动)只是因为出现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由此就作为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标准,“可见,资本家的收入本质上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管理劳动是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这种劳动所得就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剩余价值量的大小不是取决于管理劳动的努力程度,而是取决于对劳动的剥削程度”。而我们可以看到,同一的劳动性质只是由于劳动者关系之间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差别”,而导致是否创造剩余价值及由此带来的收入分配剥削属性的差别,这样的解释显然牵强,难道同一性质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及其有无剥削性,只是来源于劳动主体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这无法自圆其说(在产业工人已广泛持有股份的现代社会,这一点更加明显)。如果坚持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形成的唯一来源,那么由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推导出,剩余价值即利润的产生,也会与资本家、企业家的管理劳动有关。

以上综述可以初步得到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那就是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视域中,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是不被视为劳动者的,从而他们的活动也不会被视为劳动,由此更不可能创造劳动价值及其剩余价值,这是很长时期“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大前提。而对这个大前提,我们有必要作更展开的讨论,以求得合乎科学规则、逻辑规范的认识延伸与丰富。首先,对此大前提的形成,有必要回到马克思及古典经济学的原始文本中去作追溯。

二、马克思所阐述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形成基础之一:在《资本论》中,雇佣工人的直接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由一组较清晰的假设条件,经分析论证综合形成的思想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需要对马克思的相关理论作更为开阔的延伸考察与讨论。在马克思看来,形成剩余价值的本质,是来源于资本私有制的存在而导致的资本所有者购买劳动力商品后,在其使用中所带来的不劳而获的剥削。这对于《资本论》聚焦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任务,意义十分明显。如熊彼特在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一书中提到的那样:“顺便让我们来夸奖一下这里的教授法:不论剥削这个词现在所取得的意义如何别致,并且离它的平常的意义有多远,不论它得自自然法、经院哲学、启蒙作家的支持如何可疑,它到底被接纳到科学论证的领域之内,从而有助于帮助其门徒进行战斗。”(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8页。)如完全从学理思考出发,我们有必要先看看马克思是如何论证并提出剩余价值这个概念的。在这里应有两个视角剖析马克思是如何形成剩余价值这个概念并形成逻辑自洽的:可以将他在理论创作中的探寻作为第一个视角,将早于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古典经济学家的认识如何启发他分析论证剩余价值作为第二个视角。

首先看马克思对剩余价值概念的定义。《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中提出:“因此,这个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值额。我把这个增值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可见,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值了”“它只有在货币上才具有这种形式。因此,货币是每个价值增值过程的起点和终点”“它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在流通中保存自己,扩大自己,扩大以后又从流通中返回来,并且不断重新开始同样的循环”。(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1页。)可见,马克思最开始在头脑中酝酿这个有创意的概念时,是通过货币流通逐渐深入的。可是很快,马克思的思路在《总公式的矛盾》这一节出现变化,他强调剩余价值不应该是从流通中形成而只能是通过生产形成,“商品流通就它只引起商品价值的形式变换来说,在现象纯粹地进行的情况下,就只引起等价物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4页。)他拿葡萄酒生产商和谷物生产商的交换来论述这个道理,认为葡萄酒生产商生产了比如100价值的葡萄酒,但是谷物生产商在大体相同的时间内生产了100价值的谷物,于是葡萄酒商和谷物商的交换就只能是等价交换。此外,他又论述了交换中“假定是非等价物的交换”这一形式,认为在商品市场上普遍的加价行为,卖者加价10%卖给买者,可是买者又同时作为卖者加价10%卖给最初的卖者也就是这笔交易的买者,想必这种普遍的加价并不能使每个人获得剩余价值,接下来又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互为卖者和买者来论述了这样的交易同样不能产生剩余价值。总之,马克思分析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剩余价值不应该是从流通中形成而只能是通过生产形成。

让马克思更加执着、更费心思的是,他如果试图证明剩余价值不是在交换(流通)中形成,那就必须要说明剩余价值是如何在其他“地方”形成的。他把这个“地方”归为不占有生产资料并被雇佣的工人的生产领域。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试图从反面说明剩余价值不是从流通中产生的,那么他在第五章从正面讲述的一个故事,就是资本家是如何像变戏法一样使价值增值了。以资本家组织的生产棉纱劳动为例,“我们的资本家早就预见到了这种情况,这正是他发笑的原因。因此,工人在工厂中遇到的,不仅是6小时而且是12小时劳动过程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如果10磅棉花吸收6个劳动小时,转化为10磅棉纱,那么20磅棉花就会吸收12个劳动小时,转化为20磅棉纱。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延长了的劳动过程的产品。现在,在这20磅棉纱中对象化了5个工作日,其中4个工作日对象化在已消耗的棉花和纱锭量中,即24先令,1个工作日是在纺纱过程中被棉花吸收的,即6先令。5个工作日用金来表现是30先令,或1镑10先令。因此这就是20磅棉纱的价格。1磅棉纱仍然和以前一样值——1先令6便士。但是,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24先令的不变资本,3先令的可变资本投入。)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产品的价值比为了生产产品而预付的价值增长了1/9。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戏法终于变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了”。(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6页。)最重要的是,马克思意在由此让读者明白一个道理,即这种剩余价值只是雇佣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和资本家没有一点关系,这成为资本家对普通劳动者赤裸裸的“剥削”。在他对商品价值变动的分析框架中,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在这一章中马克思所用的概念、思路,都只是结合这个逻辑框架。

还需交代一个已知相关的关键性概念,是马克思在第五章中讲述剩余价值只能是从雇佣劳动者的生产中产生时,提出的一个由他表述的新概念——必要劳动(时间),并在第七章论述绝对剩余价值时,做出理论上的系统化论证。雇佣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和劳动能力如何划定这个必要劳动时间,并由此推出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及其创造的价值呢?首先从“定性研究”角度看,剩余价值概念正确不正确,要看劳动价值论框架内,剩余价值以及形成剩余價值的上位概念——必要劳动时间及必要劳动价值的概念论证是否符合逻辑。很显然,从客观现实角度看,在每个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中,的确有一部分是为了他们自身的生存以及劳动力的再生产而必须从事劳动的时间,李嘉图就首先表述过相关观点,比如他提出的“劳动的自然价格”(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71页。)。只不过到了“定量研究”视角,这段时间究竟是多长,即这个必要劳动时间为什么不能再短点亦或再长点?反对者提出:“实际上,把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还把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仅仅从实际的生产过程进行这种区分是不可能的”(柄谷行人,2006) ,“可见,哈特和奈格里将劳动力价值和满足劳动力生命需要的使用价值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劳动力价值自然也就无法量化。剩余价值要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劳动力价值无法量化,那么剩余价值也就必然无法量化”(李光玉,2021)。

但以上无论是从交换流通领域并不形成剩余价值的视角,还是从工人的劳动时间被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的视角分析,都不能必然引向资本家、企业家(管理人员)不创造劳动价值这一命题。马克思在论证这两个作为大前提的命题时,隐匿遮盖了另外一个更大的前提,正是这个并没有被明说的大前提构成了上述两个视角认识的支点。这个大前提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其他人从事直接劳动的一切其他活动,并不具有抽象劳动的特质,由此就不具备创造劳动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可能。这本身应是需要在科学探索中论证真伪的假设,但却被马克思当作值得肯定且隐匿化的最大前提。“在这一点上,‘论证掩盖了这种消失,但是也暴露、背叛了这种消失。”而这正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原点之一,“这个本质方面既是可以看见的,又是隐蔽的,既是出现的,又是不出现的。它的不出现是由它的出现的性质本身决定的,是由马克思的革命的发现的令人困惑不解的独创性决定的”(路易·阿尔都塞和艾蒂安·巴里巴尔,2017)。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起始于马克思,还有必要向前端来源作追溯。

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范畴的形成基础之二:在马克思之前的古典经济学家同样只认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活动才是劳动

第二个视角,则是看马克思所处时代之前的古典经济学家是如何分析论证剩余价值来源的。想必读者会产生一种疑问:为何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亦或资本家占有并管理生产资料的实践活动不算作劳动?因此就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假设的另一个认识源泉。

先回顾剩余价值发现史。首先,重商主义学派的斯图亚特提出了让渡利润或贱买贵卖说,魁奈提出了土地纯产品说,西尼尔的最后一小时或节欲报偿论以及资本家的劳动说,欧文的货币存在论,马尔萨斯的流通领域剥削说,萨伊的非劳动要素收入或创造说,等等,都从不同角度解释占有生产资料并作为雇主的经济主体的收入来源的成因。而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开创者的亚当·斯密,则将其理解为是其他生产要素对劳动创造价值的无偿扣除说,以及大卫·李嘉图的为了工人总体收入的增长或积累而不得不无偿提前扣除说(刘永佶、王郁芬,1992)。在他们纷繁芜杂的理论模型中,其实都隐含了一个没有明示的大前提,似乎资本家的劳动是不能算作劳动的,只是没有像马克思这样既隐晦又明确地规定、肯定之。通读古典经济学家所规定的劳动概念论述,充满了对应生产过程的各种劳动相关因素的现实考量,但是唯独没有将区别于工人的资本家、企业家的劳动也当成一种特殊的更有价值的劳动。因此,资本家自己所表现的生产性活动也就不创造(形成)哪怕一丝一毫的价值。这自然而然就得出了:为资本家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可是这理论因此又自相矛盾:既然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只有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商品中除了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对象客体的保存价值以外,又从哪里形成利润呢?于是他们只能将这种情形归因于,是资本家的可变资本和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不等价交换。对于这种不等价交换,亚当·斯密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区别于古代封建简单商品经济的经济特征,从而出现支配的劳动和耗费的劳动的不一致。“由于在文明国家内,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所以,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超过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六章,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48页。)而实际上亚当·斯密在这里强调的劳动量所对应的,都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直接劳动者的劳动,不包括占有生产资料者的雇主方生产实践行为所耗费的劳动量。

与此同时,马克思还要与那些同时代坚持多元价值源泉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做理论上的斗争,比如穆勒、萨伊、孔狄亚克等。像萨伊从亚当·斯密那里借用来的“三位一体公式”,就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和土地三个要素协同创造的。而借用的这三个要素所形成的要素价值就构成了三种收入:工资、利息和地租。这三种收入相当于三个要素在创造效用时各自耗费的代价,构成效用的生产费用,于是剩余价值的来源就是资本和土地两个要素协同创造的。马克思对这一点有所批驳,他认为这是拿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来说明生产商品价值的源泉。此外,还包括像孔狄亚克提出的效用价值论等,属于类似的表述,而穆勒或是麦克库洛赫则认为资本也是一种积累劳动,从而区分于那种工人的直接劳动。可是难道资本家的技术变革、经营管理决策劳动,就只是积累的劳动,而没有与工人那种直接劳动性质相同的活劳动吗?又比如,到了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价值的实体是商品的边际效用,而商品的价值是消费者以边际效用为依据赋予商品的一种主观评价,该价值论是建立在戈森第一定律即效用递减法则基础上的。总之,与马克思相对立相区别的多元价值论,比他所坚持的劳动价值论的队伍庞大很多。

本文重點分析一下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对形式上的剩余价值的相关论述,这只是因为他们的理论观点最接近劳动价值论。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创造价值的同时,又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商品价值是由耗费的劳动直接决定的,显然这种对“商品背后所能支配的劳动”的理解很有意义。比如,一件商品由工人的直接劳动创造的价值是10(通过其工资来体现),但是最后该商品卖到了15的价值,那么对亚当·斯密提出的“商品背后所能支配的劳动”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即资本家克扣了本也是工人的直接劳动所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5,或资本家的劳动在这个商品形成中贡献了接近5的价值,只不过资本家是以间接劳动所贡献的价值对应于工人直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李嘉图所理解的只是前者而非后者:“亚当·斯密准确说明了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所有物品的价值与生产它们所耗费的劳动量是成比例的,他应当使这一逻辑保持一致性,但是他却确立了另一种价值衡量标准,并声称物品价值的大小随着交换衡量标准的变化而变化。他有时将谷物作为衡量标准,有时将劳动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说的劳动并不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而是指该商品在市场上所能交换到的劳动量:似乎这两种说法是等同的,就如同一个人的劳动效率提高一倍,他生产的商品量随之就会增加一倍,那么他用这种商品交换其他商品获得的量就会比以前多一倍。如果事情确实如此,如果工人的报酬与其生产量总是成一定的比例,那么工人在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量应该与这件商品所购买的劳动量是相等的,并且这两种劳动量中的任意一种劳动量都可以准确地衡量出其他商品量的变化:但是两者并不等同。”(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5~6页。)李嘉图看似抓住了亚当·斯密第二种价值论的矛盾,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劳动者的报酬总是和他的生产量成正比,那么投在一种商品内所需要的劳动量和该种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就应该相等,可事实上却并不相等(显然该种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是要大于投在其中所需要的劳动量)。这虽然只是因为劳动效率上升了一倍而导致商品内在的劳动消耗价值减小为之前的一半,但是其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相统一条件下的交换价值,即所能换得的劳动量却依然近乎等同于(或略低于)劳动效率没有增加一倍时的商品价值。从以上来看,这种差别形成的原因,依然是没有将所有参与商品创造的劳动者的劳动,都认定为同一抽象劳动本质前提下的两种异质类型的具体劳动所导致。这也为李嘉图的反对者包括马克思进一步提出并批判“李嘉图两难”这一伪命题提供了可能。

反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为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理论的不彻底、缺失甚至自相矛盾提供了解决途径的。马克思提出了一整套在现实经济体系中相当大程度能够实现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如劳动二重性理论、劳动与劳动力以及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劳动价值明确区分的理论等。这些为马克思版本的剩余价值理论创新做了原理层面的支撑,而这些解释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比如劳动力价值和资本交换是等价的,但工人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其为了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力价值,从而产生被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利润),因此就能解决马克思的思想前辈们对于劳动价值理论上论证的不充分、混乱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但不得不进一步反思的是,这种解决的办法仍然存在逻辑断点。正是这样一条解决途径,视工人劳动为价值唯一源泉,随之使剩余价值剥削论成为必然。除了马克思在谋划他的政治经济学逻辑框架过程中,始终以维护无产阶级利益为最高宗旨而引向否定(扬弃)资本私有制以外,另一重要的成因,就是在马克思之前的那些政治经济学家,也没有明确将非雇佣工人的活动视为同属人的本体活动并赋予其劳动价值。进而马克思认为“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吸吮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力就越旺盛”,(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28页。)是“凝固的劳动”“僵死的劳动”,而且他把管理“死劳动”的资本家、企业家的市场调查预测、生产经营方案设计与决策等活劳动,也一同认作死劳动,即不属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范畴。

总之,马克思在有所批判中继承了以往的古典经济学家所认为的“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真正的劳动”这一思想,从而认为作为利润、地租等本质的剩余价值,只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占有者所获得的剥削收益。上文所提到的第二个大前提,也是古典经济学家不予否定的。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所雇佣的劳动者是创造价值的,而因为资本家在这个生产全过程中没有与工人的劳动形态相似的劳动特征,由此资本家的“劳动”形态并不创造劳动价值,于是作为商品的总价值扣除必要勞动价值,就是资本家赤裸裸地“剥削”普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能不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逻辑体系虽总体上是自洽的,但论证逻辑链条上又是存在遗漏项的。合乎逻辑地以科学精神研讨这一问题而作出应有的延展认识,是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说后来人应尽的职责。

四、剩余价值来源应包括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生产实践活动

如上所述,马克思连同古典经济学家,都不把以非体力消耗为主的创意创造、管理生产资料(比如管理土地等自然资源、数据、人力资本、科学技术知识等)并雇佣其他人劳动的企业经营活动(市场调研分析和预测、投资风险评估与决策、市场营销思路指导与贯彻等)视为劳动,由此不认为这些也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接下来笔者意图做出弥补遗漏项、连接逻辑断点的补充,必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资本要素所参与的收入分配。

对此,已有论者提出,“在新古典要素价格理论中,企业家仍然被看成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尽管他也利用一部分借入的资本,而企业家才能实际上被看成了一种边际生产力很高的特殊劳动要素,其所获得的正常利润也就成为了支付给这种特殊劳动要素的报酬”(胡罡、楚建波,2003), “也就是说,生产劳动者的范围不是仅仅局限于在第一线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它包括从事管理劳动的资本家,从事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脑力劳动者,只要实际参与了生产过程,为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实际贡献的人,都是总体工人(总体劳动者)的一员,都是劳动者”(冯海波、张峰,2011)。还有论者指出“尽管斯密、马克思等对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很重要,但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界定总体劳动从哪儿开始,以及到哪儿结束,不仅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合理答案,甚至至今还没有任何人找到让人信服的答案,即社会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理解?……一般地,直接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可以直接由它的劳动量来衡量,非直接生产的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主要由它增加直接生产劳动的有效性及相应增加的价值量来衡量”(朱富强,2022)。这意味着,从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也可以有所批判地开辟出广义的劳动价值论,而非从马克思所限定的只有工人的直接劳动才作为唯一的价值创造(或形成)来源。从这个视角进行理论上的开辟,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际生活中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纵观那些非劳动价值论派经济学家所提出的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及其来源,其背后驱使并承载非劳动生产要素价值形成的(生产)实践活动,正是以企业管理者、资本运营者、土地开发者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或至少绝大多数是非简单体力劳动者等为主体的这一类人的劳动。而这一类占有生产资料的行为主体,其管理各类资本、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从事科技创新等活动,正是形式上区别于作为主体的普通劳动者主要以体力耗费的方式直接作用于(生产)实践客体的那些劳动形态的劳动,从而表现为主要以脑力消耗的方式间接作用于(生产)实践客体的那种劳动形态的劳动,但在人类“抽象劳动”意义上却是本质相同的人类劳动。“因此,在我们所研究的关系中,具有实际上推动社会生产资料的能力的要素(劳动者)不仅由雇佣劳动者和非雇佣劳动者(智力劳动者)构成,而且也由执行监督和组织这些技术职能的资本家本人所构成”(路易·阿尔都塞、艾蒂安·巴里巴尔,2017)。

当我们深究马克思本人对抽象劳动、具体劳动以及劳动的定义时,同样可以发现,对它们的界定不仅适用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的劳动,也完全适用于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的劳动。需特别注意的是,如马克思本人所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207、195、207~208页。)只不过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像马克思当年所论述的那样,更多是以生理上体力耗费为主的劳动,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或劳动资料的劳动,从而区别于那些以生理上脑力耗费为主的劳动,以市场分析预测、资本融通、科技创新、管理分工、配置资源、风险控制、经营决策等这一类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或劳动资料的劳动,但绝不能就据此说这些生产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者的劳动,就不是劳动或不具有抽象劳动的实质了。

狭义劳动价值论派的经济学者人为割裂了广义层面的劳动及其生产范畴,从而也就给马克思肯定“工人劳动是唯一创造价值的对象”这一显得极端的论断埋下了伏笔,并客观上促使劳动价值论派越发成为经济社会中许多人直观感觉上的一种并不符合现实的异端,似乎只表明了马克思式“抽象价值”学说的独特性。如果能充分理解而认知了马克思“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理论已具备的基本逻辑框架上的自洽性,并基于基本原理而推演、延长其逻辑链条以弥补马克思有生之年未能察觉和填补上的遗漏项,那么需要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展和丰富马克思的相关思想成果,不再把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资本家、企业家、雇主等形式上有不同称谓但本质上却是颇为一致的社会成员)及其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排除在外。马克思当年,为了突出强调剩余价值相关的剥削论必然成立,将占有生产资料主体的这些广义生产活动及其所创造的价值排除在外,而今,如果我们不将这些广义的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排除在外,就会因为在两类经济主体之间剩余价值分割的比例差别,必然带来剥削并非对应100%的剩余价值的认识。

亚当·斯密其实也试探性地说明过,与工人的工资相区别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实践主体的收入是“特种劳动”所得,比如“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他又立刻觉得这种理解方式很棘手、很“矛盾”,于是他又提出“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43页。)事实上,如果亚当·斯密能够坚持像马克思那样的抽象劳动观并有所发展,只是将承载这种同一抽象劳动形态的劳动力主体作出形式上的区别,比如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很可能就不会让日后的马克思借自身提出的抽象劳动概念,隐晦地肯定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实践不具有抽象劳动的特质,形成这一内含对抗性而非包容性的理论框架了。进一步说,两种类型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倘若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受两个完全不同方式的原则支配,那我们就可以用类似于西方经济学已有的技术性的生产函数,比如类似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那样的形式,用同一个劳动计量公式的骨架,却在其内赋予不同的系数和计量单位。比如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主体的劳动力商品价值计量公式的骨架中,都包含有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和劳动复杂度,但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主体的劳动力商品价值计量公式还包含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质量及其对应的配比系数的大小(对应于“按要素分配”法则)。这样就可以看到,事实上占有生产资料的实践主体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实践主体同样具有同一抽象劳动特质,而技术化的计量形式则可以是区别化的两种类型的计量公式。

既然劳动力在交换经济中作为商品而存在,在这里就可以得到一个二类型的劳动力价值计量公式。首先假设单位时间的劳动强度系数是s,单位时间的劳动复杂度系数是c,劳动时间系数是t并假设等于1,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劳动计量系数要包含每个系数的配比系数,并设为s1,c1,t1,于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简单体力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公式则可以计量为sct,而占有生产资料的、从事管理性质复杂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计量公式则可以是ss1cc1tt1,小字母则为劳动计量系数的劳动配比系数。

据此,我们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的所有劳动力商品的价格集合矩阶来确定各自劳动力商品的值域,以及由之前确定的s和t以及c的大小,来倒推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其各自的劳动配比系数的大小,或由之前确定的s、t倒推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各自的劳动复杂度系数c的大小。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倒推所得出的劳动计量系数与客观真实发生的劳动计量系数(包括配比系数)似乎并不一致,这很可能是因为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值往往受到更复杂的供需因素影响而出现了一个暂时偏离劳动主体的劳动自然价值计量系数及其配比系数的值;二是占有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劳动自然价值系数及配比系数也是动态调整的,这种动态调整往往体现了两个类型的劳动力商品的自然价值受制于各自的市场价值波动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稳定的市场调节机制指的是那种由于更大程度上可以预知的供需所致的商品价格变动调节,相对应的则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商品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价值的变动,因此其价格变动相对更加平缓,同时这种机制中的价格变动一方面作为果,另一方面又作为因,来动态良性地调节生产要素的市场供需结构优化 。非稳定的市场调节机制是由于更大程度上不可预知的供需调节因素所致的商品价格变动调节,因此其价格变动相对更加剧烈,往往这种机制中的价格变动只是作为市场调节机制的果,并不会自发地进一步优化生产要素的市场供需结构,正文中提到的第一种情况就符合这点。但无论是哪种机制,在这里所说明的供需调节的变量主体都是劳动者,既包括被雇佣劳动主体,也包括管理劳动主体。)从而可以看到,所谓的劳动者(力)商品的自然价值和市场价值是可以在生产要素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下纳入统一的认识框架,即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值既可以按照其自然价值进行波动,劳动力商品的自然价值也可以随着持续变动的市场价值演化趋势有自我调节。从以上来看,可最终体现为在市场经济社会,统一的劳动计量公式下的按劳分配(这里的按劳分配具有新的内涵,即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值需要按其动态调整的自然价值进行调节)与按要素分配(这里的按要素分配也具有新的内涵,其本质是劳动力商品的自然价值调节也需按其市场价值演化趋势进行自我调节)是可以广义化而合理地形成其包容性的。

对此展开,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对剩余价值的新认识。一是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和占有生产资料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共同创造的。设不占有生产资料并被雇佣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为l工,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其他人劳动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为l占,剩余价值为m,工人获得的工资为v,则l工=s(工)c(工)t(工),l占=s(占)c(占)t(占),v=工人实现的劳动价值=被雇佣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那么m=s(占)c(占)t(占)+s(工)c(工)t(工)-v。由此可以看到,馬克思高估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低估了构成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三是影响v/l工和m/l占即偏离系数大小的因素,往往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较为稳定的,而影响这种较为稳定的偏离系数的因素往往是多元的。鉴于分析的复杂性,这里只是提出该命题,有待以后进一步深化分析说明。

需要补充的是,马克思在其理论体系中不论是有意或是无意,忽略了复杂劳动或是脑力劳动概念体系的展开考察,这种劳动异质性的忽略,会带来什么结果呢?即认为(或隐含认定)一切劳动力商品的劳动复杂度都是同一的,这会带来劳动复杂度的差异性被抽象掉,变成同质同一的了。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规律如果在原始社会或是古代私有制社会是近乎适用的话,到了技术变革系统演化水平高度提升的现代化大生产与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这种假设的现实环境就基本不存在了,因此这种理论模型也就缺乏适用性了。可这又要回到上文提到的逻辑自洽性问题上,即如果马克思强调了劳动异质性,那么他的理论体系中就必须允许交换价值同样通过倍加

价值或是交换过程来形成,这一命题存在且合理化。而且进一步说,马克思如只是关注于承认随劳动生产率上升,商品价值只是下降不上升,那也会引出如下认识:如果承认商品价值也上升以后,就涉及同一类商品的劳动异质性问题,也就是这一类商品价值上升的创造归属问题。是工人的劳动变复杂了吗?可是结合现实来看,这种产品的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复杂度并没有同比例增大,甚至就没有增大。或者是工人的劳动强度变大了?还是雇佣管理他们的领导劳动变复杂了,从而价值变大了?如果都变大了,谁创造的部分更大?如何分配?这直接导致了同一商品只由单一主体创造价值论认识体系的不周延,而合乎逻辑地应该转变为同一商品的多主体创造价值论。于是,所谓剩余价值100%“剥削”论便难以成立了。显然,有意或是无意地忽视了同一商品的多劳动主体论和劳动异质性思想(忽略了复杂劳动及脑力劳动的展开分析),是理论体系中的不足,而又是可以基于马克思已提出的逻辑框架基本自洽的原理性认识,而加以延展弥补的。如果对马克思的经济分析做出进一步的科学发展,就需要更好结合垄断理论、效用价值、超额利润、技术变革等概念进一步凝练、丰富和完善。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剩余价值并非全部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与工人的劳动共同创造的。简要归结为两点:即“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劳动和占有并管理生产资料的企业家(主)的劳动可同属于抽象劳动来源”的结论,以及“作为利润本质的剩余价值形成的来源,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间接劳动(管理劳动)”的结论。而这也为剩余价值剥削论的解构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如果沿尽可能完整的、合乎逻辑的认识链条而形成的认识框架,定性地说,应是:(两种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产出物)的价值;在其中,抽象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倍加”而成的复杂劳动、管理(决策)劳动的折算,而不论这种劳动主体有无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些劳动主体中,既包括从事管理活动的“资本家”,也包括“职业经理人”,还包括“有股权的企业员工”。股份制下,惠及“食利者”(依股权规范而取得红利者)的“不劳而获”,则可认为至少有部分是对其“用脚投票”的“决策劳动”的“风险回报”。

因此,“剩余价值”不是仅以“剥削”可以概括的概念。如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考察,可简要提及的一点是,资本主义早年“血汗工厂”式剥削,已随法规、社保、工会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发展而得以遏制。对于可能存在的“资本对劳动强势”的相关因素(可能包含部分“剥削”因素)的认识(如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所指出的基本结论所示),需要做出更为细致、复杂、全面的分析。

当然以上的结论,只有在更为系统深入展开的逻辑框架中才能得到更加细致、丰富和完整的说明。比如,为何在面临假设同一劳动强度及复杂度、时间等条件下,一般而言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比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比占有更少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其劳动力价值更大?(这里用假设二字是要说明某些劳动计量单位的计量系数并不是通过单一生产端直接确定的,比如劳动复杂度计量系数,而是要包括在交换端乃至整体的生产关系结构的抽象化中才能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计量系数。)进一步说,古典经济学家对剩余价值成因的分析,除了建立在本文所指出的“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主体的活动不算作是劳动”这个大前提下,还包括像马克思和马尔萨斯等人对其分析的命题的范畴产生直觉上的偏差所致。比如,本应分析“剩余价值的生成”或是“剩余价值即占有生产资料的管理劳动者的收入为何比工人的廉价工资更高,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高得离谱”的成因分析,但往往在过去却被归结为“剩余价值为何具有‘必然的剥削性”这一过于简单化的命题。这只是因为在某种假设条件下,这个命题并不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而只具有或然性,由此原认识框架中的遗漏项所引致的归因偏差,带来进一步认识上的偏差,即认识路径表述上的彻底分离。因此,面对马克思身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关于“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科技第一生产力功能作用”“管理决策科学”“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等方面密切关联于复杂劳动、间接劳动、管理与决策劳动等概念的认识进步,严谨的、求真的马克思主义者,很有必要基于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价值—剩余价值”基本原理,将马克思的认知体系中的遗漏项造成的意识构造框架中的认识偏差矫转回来,从而得出更为科学、全面的认识结论。

参考文献:

1.孟奎:《经济学三大价值理论的比较》,《经济纵横》,2013年第4期。

2.裴小革:《当代国外经济学家剩余价值理论评述》,《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3.杨玉生:《评西方经济学界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王庆丰:《剩余价值理论新释——马克思<资本论>的柄谷行人解读》,《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4期。

5.徐光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大辞典》,崇文书局,2017年。

6.张大增、郭利平、杨晓明:《关于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学术研究》,1988年第5期。

7.柳昌清:《试论知识参与创造剩余价值》,《中州学刊》,2003年第6期。

8.李光玉:《剩余价值理论的三大现实挑战及回应》,《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9.柄谷行人:《马克思,其可能性的中心》,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

10.李光玉:《非物质劳动理论可以解构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吗?》,《理论月刊》,2021年第3期。

11.路易·阿尔都塞、艾蒂安·巴里巴尔:《读<资本论>》,中央編译出版社,2017年。

12.刘永佶、王郁芬:《剩余价值发现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13.胡罡、楚建波:《价值分配理论与人力资本定价》,《经济论坛》,2003年第16期。

14.冯海波、张峰:《马克思理解的“剥削”和“资本家”》,《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1期。

15.朱富强:《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性质辨识——提高劳动有效性的两套劳动》,《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责任编辑:李 蕊

猜你喜欢

分配
分配正义:以弱势群体为棱镜
1种新型燃油分配方案设计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Crying Foul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
你知道电压的分配规律吗
绩效考核分配的实践与思考
收入分配视阈下的共享发展思考
氮硫互作对大葱氮、磷、钾、硫吸收分配特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