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剩余价值与劳动租金
2016-12-14王海鸿胥敏
王海鸿 胥敏
关键词:剩余价值;劳动租金;经济租金;垄断租金;生产者剩余;
摘要:剩余价值理论不断遭受西方经济学主流学者的非难,通过他们所使用的经济租金(包括隐晦的劳动租金)、垄断租金、生产者剩余和经济剩余等概念,其本质或为剩余价值,或不能完全撇开剩余价值。因此,马克思阐述的“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的核心思想是驳不倒的真理。
中图分类号:F014.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50-07
萨缪尔森曾说:“《资本论》发表以来一个世纪的历史对马克思主义的预言并不客气。但是,正如我们已经反复看到的那样,历史很少遵循由仅仅为生命有限的人所撰写的任何剧本形式。”百年来,西方主流学者试图从剩余价值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理论假定、思想体系等方面歪曲和推翻剩余价值理论,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们一方面不承认存在剩余价值和剥削,另一方面却大量采用“剥夺剩余”“攫取租金”等表述,似乎用“剥夺”“攫取”“侵占”等词汇,就能掩饰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本质。本文从西方经济学中与剩余价值相近观点和表述人手,揭露西方学者攻击和歪曲剩余价值理论的两面性。为此,本文从西方经济学中与剩余价值最为相近的概念——劳动租金人手,剖析其渊源,即经济租金理论,分析经济租金两种表现形式,以及它们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一、劳动租金内涵、类型及原因
(一)劳动租金概念
西方经济学中“劳动租金”一般有两种表述:“劳动的租金”和“劳动的经济租金”。“劳动的租金”一般解释为使用劳动力所作的支付——工资,“劳动的经济租金”源于经济租金理论,往往并不直接解释劳动的经济租金,而是采用比较隐晦的经济租金概念,例如经济租金是支付给生产要素的报酬超出为获得该要素而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的部分,或者是指在要素收入中超过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按这一界定,刘启君(2005)将“劳动者租金”解释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与他们期望获得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如果说,以上关于“劳动的经济租金”的认识是基于普遍劳动力而言的,那么还有一种基于人力资本的不同认识,例如,经济租金工资理论认为,人力资本的差异导致稀缺的或特殊才能的劳动力可以获得较高报酬,有的经济学者还将这种高于机会收益的劳动者收入解释为“纯经济租金”。而基于劳动者所有权具有与土地所有权垄断的相似性,陆夏(2013)将“劳动租金”界定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所有权的垄断可以使劳动者获取的类似于地租的劳动租金收入。通过以上对劳动租金的表述,引申出三个问题:(1)劳动租金是“劳动的租金”(工资)还是“劳动的经济租金”;(2)劳动租金针对的是普通劳动力还是异质型人力资本;(3)劳动租金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为劳动者所有权垄断。
(二)劳动的租金与劳动的经济租金
“劳动的租金”与“劳动的经济租金”概念区分要涉及到租金与经济租金概念,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经济租金是一个更为一般的概念,租金实际上是经济租金的一种特例,即当要素供给曲线垂直时的经济租金。按上述解释,这意味着“劳动的租金”是“劳动的经济租金”的一个特例。租金表示要素的价格,经济租金只是要素价格中“超过该要素的机会成本的余额”,经济租金是租金的一部分。以上两种解释是否矛盾?按照经济租金是一种“余额”,若出现余额为零,经济租金将消失,而劳动租金即工资不可能为零,这表明“劳动的经济租金”的确是“劳动租金”的一部分。那么又如何理解“劳动的租金”是“劳动的经济租金”的一个特例?这是只有在劳动供给完全无弹性时才会出现的情况,而这是一种极端情况,此时“劳动经济租金”等于“劳动租金”(工资),劳动者将获得全部经济租金。两类租金概念可用图1表述。
假定劳动力需求曲线DL、市场均衡工资Wo和最低工资标准A均不变。假定劳动力供给曲线有三种情形:完全垂直S1;完全水平S2;常规形态Ss,它们与DL均交于E点。在S1时,劳动力供给总量固定为Lo水平,“劳动的租金”与“劳动的经济租金”均为(u+v);在S2时,劳动力无限供给,经济租金将消失,但是LO的劳动力获得“劳动的租金”为(u+v),其他剩余劳动力将不能获得任何租金收益;在Ss时,“劳动的租金”仍然为(U-I-v),而“劳动的经济租金”为u,劳动者实际收入为v。可见,在市场均衡的劳动力数量及工资一定时,“劳动的租金”是不变的,可变的只是“劳动的经济租金”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本文的解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的租金”(即工资),工资即劳动报酬为劳动者实际收入,其应该是可变的,如图中的v部分。而西方经济学将“租金”解释为固定供给要素的报酬,因此“劳动的租金”是不变的,始终为(U-I-v)部分。那么u部分的经济租金为什么没有转化为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其原因是只要高于A即最低工资标准,总会有劳动者迫于生存压力等原因而“愿意”接受低工资,即把u部分的原本属于劳动者的收入拿走,也不会影响劳动力供给总量(即Lo)。因此,劳动力虽然是可变要素,但其收入的一部分(即u部分)却类似于固定要素报酬,此部分劳动者收入即为“劳动的经济租金”。因此本文认为,劳动租金应指“劳动的经济租金”,而不是“劳动的租金”,而两者可能存在相等的情况,说明“劳动的租金”是“劳动的经济租金”的一种特例。
(三)普通劳动力租金与人力资本租金
劳动租金究竟针对的是普通劳动力还是异质型人力资本?斯密认为劳动者的后天才能(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是固定资本的一部分,马歇尔继而发展出“准租金”概念,即对供给量暂时固定的生产要素的支付。异质型劳动力,尤其是专业性、稀缺性、非竞争性、难以模仿性,以及分工协作的互补性等特征的异质型人力资本,被视为企业的一种固定投入要素,其报酬(准租金)是类似于地租性质的一种租金。普通劳动力由于不具备异质型人力资本的专业技能等特征,被企业视为可变要素投入,其报酬形态主要为工资,这不同于异质型人力资本报酬形态——薪酬。因此,为与“劳动租金”相区别,该提法应为“人力资本租金”更贴切些。基于此,劳动租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劳动租金包含了“人力资本租金”和“普通劳动力租金”,而狭义劳动租金仅指“普通劳动力租金”。本文主要是分析狭义劳动租金。
(四)劳动租金产生的原因
劳动租金产生的原因是否为劳动者所有权垄断?《资本论》将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解释为一种人为垄断——土地所有权。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所有权也形成垄断,但是这种垄断与土地所有权垄断相比有着很大差异,劳动力供给不同于土地供给,劳动者为谋生必须出卖自身劳动力,在劳动力需求不足时,这种劳动力所有权垄断并没有多大实质意义。劳动力所有权垄断产生的劳动租金,一般在两种情形下才会有实质意义,一是前文阐述的“人力资本租金”,人力资本由于其稀缺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确具有所有权垄断下的较高人力资本租金;二是劳动力卖方市场,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或工会组织的强力干预,这种劳动力所有权垄断才能使劳动者居于工资议价或劳动协议的主动地位,这种垄断才真正形成效力。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普遍,在劳动力卖方市场情况下,企业往往因当地劳动力成本上升,为寻求低廉劳动力成本而发生区际或国际的产业转移。本文认为,用劳动者所有权垄断解释的劳动租金,应该是“人力资本租金”,并不是“普通劳动力租金”,对于后者,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传统认识的“资本雇佣劳动”,古典理论、新古典理论和现代经济理论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必然性、合理性和持久性已有论述,这里再强调两点,一是拥有专有技能和复杂劳动的人力资本相对于传统资本,正呈现某种更为稀缺的现象,利润分享制、管理权分享乃至所有权分享正不断演化,出现所谓“劳动雇佣资本”趋势。然而,这种“劳动雇佣资本”仅是针对人力资本而言,要形成普通劳动力雇佣资本难以实现。而且,由于资本设备的资产专用性和生产不可分性,完全实现“劳动雇佣资本”也是困难的,可能的情形是“资本与劳动的相互雇佣”——合作雇佣关系;二是由于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必然要联合雇佣资本,而劳动者之间的高昂交易费用导致这种联合雇佣资本的情况很难出现,与之相比,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的交易费用要低得多。总之,“资本雇佣劳动”导致资本所有者与普通劳动力的地位不平等,资本处于支配地位,资本所有者将超出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收入(劳动租金)占为己有,这是劳动租金产生的原因。
二、剩余价值与劳动租金
从劳动租金概念界定看,劳动租金与剩余价值有紧密联系。劳动租金的本质是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厂商攫取的劳动租金最终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理论讲利润本质即为剩余价值,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利润即为被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讲:“利润,和剩余价值是一回事,不过它具有一个神秘化的形式。”。因此,劳动租金理论讲劳动租金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理论讲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从这一角度看,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西方经济学回避“劳动租金”术语,而是将这一概念晦涩地隐含于经济租金概念之中。而且,有的西方学者认为经济租金和生产者剩余是同一个概念(只不过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如果劳动是唯一可变投入要素,则经济租金即为劳动租金,劳动租金也就是生产者剩余。可见,从避开“劳动租金”术语,以及“经济租金”向“生产者剩余”术语的变化,映射出西方学者试图掩饰对劳动者收入的剥夺,并将之“美化”为“生产者”生产的剩余——利润。本文认为,无论从剩余价值还是劳动租金看,“生产者剩余”都不是生产者生产的,而是劳动者生产的,应该是劳动者剩余。
从劳动租金本质以及劳动租金转化为利润这两个层面看,劳动租金似乎就是剩余价值,而这仅是表象,两者实有很大差别。这主要是因为,劳动租金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在假定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再变动时,劳动租金取决于市场均衡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劳动力报酬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大,劳动租金越大,差额为零时劳动租金将消失。而剩余价值与之不同,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即劳动力价值,虽然也是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但是剩余价值不是主要来源于资本家支付的差别工资,而是剩余劳动创造的高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一般情形下,市场均衡工资即劳动力价值,总是低于他创造的全部价值(劳动力总价值)。因此,在给所有劳动者都支付均衡工资时,将不存在劳动租金,但只要还存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则一定有剩余价值。从这一角度讲,劳动租金仅仅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为更清晰阐明二者的这种关系,在此应用“货币工资”与“实际工资”概念,分为两种情形讨论。见图2和图3。
为简化分析,这里假定产品市场完全竞争,而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有两种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劳动力供给曲线为)与不完全竞争(劳动力供给曲线为)。图2和图3的劳动力市场供求特征完全相同,其区别是支付工资的形式不同,图2为货币工资,图3为实际工资。货币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时间的货币所得。实际工资是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一般用边际产出衡量,即MPL=w/P,w为货币工资,P为产品价格。由于假定产品市场完全竞争,则P不变且假定P=1,则MPL=w。
图2: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均衡工资,即劳动力价值为WO(劳动力需求曲线也为VMP=DL与图3相同)。现假定劳动力创造的平均价值为(w1>wo)。在SL时即劳动力市场不完全竞争,劳动租金(即劳动的经济租金)为u,剩余价值为(u+v1),此时劳动租金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在在时即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劳动租金消失,剩余价值为v1。
图3: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均衡工资,即劳动力价值为MPLo。VMP为边际产品价值,因边际报酬递减,它随劳动力投入的增多而不断下降,直至与市场均衡工资相等时(即MPL=MPLo),劳动力供求达到均衡。同样地,在s。时,劳动租金为u,剩余价值为(u+V2),这是因为劳动力实际工资由SL确定,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由DL确定,DL与SL的差额(剩余产品)即为剩余价值。在时,劳动租金消失,剩余价值为V2(V2=V1)。
需说明的是,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的情形在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劳动力买方市场特征、供求信息不完全性、不对称性以及劳动力异质性等因素决定了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垄断程度或有差异)。这扭曲了劳动力价值,导致了工人的低工资,极端情况下工资水平仅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图中的A)。工资的决定完全依赖市场自发机制难以实现劳动报酬与其贡献的统一,普通低端劳动力市场更加困难。因此,无论从货币工资还是实际工资,劳动租金消失的情况很难出现。即便是西方学者否认剩余价值,也不能否认自己提出的劳动租金,而劳动租金正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wO=w1时,劳动租金等于剩余价值),无论是隐晦还是替换劳动租金概念,都不能否认劳动租金的客观存在,也不能否认劳动租金本质为剩余价值的客观事实。
三、经济租金内涵、类型及形式
(一)经济租金理论研究现状
在各种版本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对经济租金都有界定,但一些经典的经济租金理论与传统教科书的解释有着很大差异。而且,经济租金的内涵显得非常零乱,它早已突破要素租金范畴,一般将其等同于经济剩余,随研究深入,对它的解释愈加宽泛。如,经济租金是“生产者剩余”;经济租金是“垄断租金”(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经济剩余包括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经济剩余不同于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经济剩余是剩余价值且是全部剩余价值;经济剩余不同于剩余价值。经济租金、经济剩余、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和剩余价值等概念交织,使用的术语和表述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差异,这反映出经济租金理论还远未系统化和统一认识。基于经济租金还产生了一门经济学分支——寻租经济学,但由于对经济租金内涵界定、产生原因和作用机理等的基础研究严重不足,寻租经济学在近期呈现出低潮徘徊局面,关注点放在寻租与福利损失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
关于经济租金界定。除前文表述,再举两例:经济租金是为生产要素所支付的金额与为得到使用该要素所必须支付的最小金额之间的差额;经济租金等于要素收入与其机会成本之差。按教科书定义,经济租金实则是要素的经济租金(以下简称要素租金),是保持要素供给不至于减少而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外的超出收益,如果将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理解为定额收益,那么经济租金就是超出定额收益的额外收益。
经济租金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李嘉图将地租解释为资源稀缺性而出现的资源所有权收益。马克思将绝对地租解释为土地所有权的人为垄断,将级差地租解释为自然因素(土地肥力、区位等)的自然垄断。西方现代经济租金理论的研究重心从要素市场转向产品市场和组织管理,张伯伦租金强调经济租金源于垄断企业之间形成垄断组织和战略联盟获得的垄断收益;熊彼特租金是由于技术革新和降低产品成本而产生的垄断收益;奈特租金强调经济租金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利润补偿,这种补偿实质是超过了安全投资获得的纯利息之外的利润酬金;彭罗斯租金强调经济租金源于管理效率,管理效率高的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回报。
(二)经济租金的两种形式
西方学者对经济租金来源主要有两种解释:要素租金和垄断租金。本文认为,经济租金的最初解释,特指要素租金。现代西方经济学将租金概念泛化,形成了广义经济租金概念,指厂商对所有投入要素和资源支付后的净收益,即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的形成,必然要对应于垄断市场结构的出现,因此广义经济租金可以解释为一种基于垄断势力基础上形成的超过平均收益水平的收益,即垄断租金。而且广义经济租金包含了狭义经济租金,即要素租金可以纳入垄断租金。
1.狭义经济租金——要素租金
经济租金概念源于租金,后扩展指对固定要素支付的报酬,而可变要素报酬的一部分也具有固定要素报酬的相似性质,这引申出经济租金。因而劳动、资本、资源、技术、管理、知识、信息等要素均可能产生经济租金。之所以讲“可能”,是因为要素的经济租金可能为零(如前文劳动租金消失的情形),这源于要素供给具有无限弹性,降低要素价格将使得要素供给趋近于零,即厂商难以通过降低要素价格(如工资)来获得该要素的经济租金。而固定要素供给具有完全无弹性的特征,即固定要素的供给量不会因为是否产生对它的需求而发生变动,因而支付给固定要素的最低报酬,理论上可为零。固定要素报酬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对它的需求,而与其供给无关,则固定要素报酬全部转化为经济租金。从另一视角看,即使将固定要素的全部报酬,即经济租金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也不会影响该固定要素的供给。从这一思路出发,西方经济学认为某些生产要素(如劳动力)的报酬也有类似于租金的性质,若减少劳动者收入,也不影响劳动力供给,这具有类似于不变要素的固定投入性质,劳动者减少的此部分收入就可界定为“劳动的经济租金”,即前文分析的劳动租金。可见,劳动租金是不会导致劳动力供给量减少的劳动者收入。
2.广义经济租金——垄断租金
无论是何种西方现代经济租金理论,都可统一到垄断租金这一范畴。张伯伦租金本身强调的就是垄断组织和战略联盟获得的经济租金;熊彼特租金强调技术创新,而出于对技术创新的专利权保护本身就是形成垄断的重要原因;奈特租金强调经济租金来源于风险承担,而高风险行业的门槛很高而导致竞争不足,高科技风险投资活动的前期高昂研发费用需市场垄断来保障利润回报;彭罗斯租金强调组织管理效率,而提升管理效率往往会加强垄断程度和形成新的垄断市场结构。因此,无论何种经济租金理论,也无论其强调经济租金是来自企业战略联盟、技术创新、风险承担还是组织管理效率,经济租金即超额利润的获得终究依赖厂商的市场垄断势力、形成垄断市场结构和强的价格控制力。因此,各种经济租金理论都可以纳入垄断租金这一框架。
那么,为什么讲广义经济租金(垄断租金)包含了狭义经济租金(要素租金)?两者似乎是不同的,例如二者来源渠道有区别,垄断租金是通过产品市场的垄断优势获得的,而要素租金是通过要素市场的垄断优势获得的,即垄断租金是通过产品市场渠道获得(从这一角度看,垄断租金也可解释为“产品租金”),而要素租金是在厂商内部生产环节获得的。但实际上,两者看似不同实则能统一,这是因为,垄断租金是企业总收益在支付全部成本后的经济剩余(从这一界定看,经济租金即为经济剩余),经济剩余包含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而支付的全部成本自然包括要素报酬,而只要有要素报酬,就可能存在要素租金,即维持要素供给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上的额外收益。可见,生产者剩余的实质是要素租金。因而,垄断租金包括了来自生产要素最低收益之上的要素租金,垄断租金是消费者剩余与要素租金的总和。
四、剩余价值与经济租金
首先,关于剩余价值与垄断租金,由于垄断租金的一部分为要素租金,如果假定除劳动力之外的其他要素为固定(或短期不变)投入要素,那么要素的经济租金只能来自劳动租金,这时“生产者剩余”就是劳动租金。而劳动租金的本质为剩余价值,因此在不存在其他要素租金的情况下,广义经济租金实则是剩余价值与消费者剩余的总和。需说明的是,西方经济租金理论将垄断租金解释为超额利润,但它实际上包含了劳动租金,而按剩余价值理论,垄断租金中的劳动租金只是利润而不是超额利润。
其次,关于剩余价值与要素租金。要素租金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相近之处在于劳动租金的本质为剩余价值。不同之处在于,(1)要素租金理论认为所有要素均可能产生经济租金,即对所有要素的支付都可能压低至最低要素报酬水平,在不影响要素供给时获得该要素租金。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资本和土地等要素不是价值源泉,因此它们不可能产生经济租金。而且资本等要素收入来源于剩余价值,是被分割的剩余价值,是利润的组成部分;(2)要素租金理论认为所有要素的经济租金均可以转化为超额利润,即从生产环节看,超额利润不仅可以来自劳动租金(剩余价值),而且可以来自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其他要素。而基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劳动租金本质是利润,是被剥夺的劳动者收入,不是超额利润。这一不同之处意义重大,它涉及到生产领域的利润源泉问题。按剩余价值理论,利润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其他生产要素没有关系。按西方经济租金理论,生产环节的各种要素均可能形成经济租金,进而转化为超额利润。那么,究竟哪种认识更符合实际呢?
剩余价值理论有一个核心假定——商品按其价值出售,马克思说:“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我们先假定,不同部门的一切商品都按照它们的实际价值出售。”一切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当然也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等投入均是按其价值出售的,因而除劳动力之外的所有要素不可能产生经济租金。劳动力虽然也是按其价值即劳动力价值出卖的,但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绝对剩余价值或相对剩余价值。而一旦放松按商品价值出售,那么就可能出现要素经济租金,即厂商可以通过其买方垄断优势地位而将要素价格压低至其价值之下,价格偏离价值的部分就形成要素的经济租金。那么,放松这一马克思核心假定是否可行呢?马克思说:“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低得多。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册增补》中说:“总之,只要经济规律发生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生产时期来说便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形之前是普遍适用的。”两位伟人论及价值规律的适用情况,即资本主义低级阶段(以及它之前的阶段)——简单生产时期。可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才会出现按生产价格的交换,而生产价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这说明商品价格偏离其价值是常态经济现象。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利润构成中包含了所有要素租金,劳动租金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甚至可以忽略呢?本文认为,虽然所有要素均有可能获得要素租金,但总要素租金中劳动租金应该占有很大比例,甚至总要素租金只是劳动租金。这是因为,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无非是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而除劳动要素(这里指普通劳动力,不包括异质型人力资本)之外的其他要素,其价格往往是高于而不是低于价值,这主要是因为土地、资本、资源、人力资本、管理等要素往往具有普通劳动者无法具备的专用性、非竞争性、稀缺性以及所有权垄断,获取这些稀缺要素所支付的价格往往高于价值。而对普通劳动者,其市场价格往往低于其价值,因此理论上虽然所有要素均可能形成要素租金,但实际上劳动租金才是现实中更容易出现,以及在利润来源中占有更大份额的要素租金。
五、结语
西方主流学者将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和剥夺劳动者收入(劳动租金)美化为生产者生产的剩余。劳动租金和“一定条件下”的生产者剩余其本质即为剩余价值。由于经济租金、垄断租金、经济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是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和基本分析工具,因此剩余价值理论阐述的“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的核心思想是驳不倒的真理。
超额利润的来源包含了要素租金与消费者剩余:(1)来自要素租金的利润来源显得多元化,但由于普通劳动力难以具备其他生产要素的诸如稀缺性、非竞争性、专用性、所有权垄断等特征,因而要素租金主要来自劳动租金即剩余价值。因此,西方经济租金理论中的超额利润来源其中包含剩余价值;(2)消费者剩余是超额利润的另外一个来源,这主要通过产品市场垄断而获得。因此,西方经济租金理论中的超额利润来源主要是剩余价值和消费者剩余。劳动租金在西方经济租金理论中被视为超额利润,而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它是被剥夺的剩余价值和劳动者收入,它是利润而不是超额利润。
张伯伦租金、熊彼特租金、奈特租金和彭罗斯租金均需通过市场垄断地位来获得,因此都可以纳入垄断租金这一范畴。梳理劳动租金和经济租金的界定和内涵,可以得出狭义劳动租金和广义劳动租金、狭义经济租金和广义经济租金、普通劳动力租金和人力资本租金等分类。
责任编辑:陆广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