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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本质及中国的应对措施

2023-06-23王祥修秦昌宏

知与行 2023年2期

王祥修 秦昌宏

[摘 要] 美国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法院属人管辖权行使规则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属人管辖权。在强烈的权利行使意图的指引下,美国凭借自身巨大的政治影响力、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美元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霸权地位,经由美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行使美国长臂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美国利益的目标。对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中国企业应认真防御。而中国则可适当反击,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三大层面积极采取应对及反制措施。在立法层面,应建立、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为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权提供法律和制度基础。在司法层面,中国法院要改变以往的保守态度,增强对美国当事人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的主动性。在执法层面,中国执法机关一方面应实施反制措施,积极主张对美国执法管辖权;另一方面则要切实提高域外执法能力。

[关键词] 长臂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域外管辖权;阻断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3)02-0057-08

美国经济近年来大有衰退之势。有研究表明,2008年的金融危机改变了美国在全球金融创新、全球市场创造和全球投资集聚中的单极超强局面,并对未来美国经济竞争力产生影响。[1]2020年暴发的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再度打击了美国经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5.9%,低于-3.0%的世界平均水平。[2]由此可见美国的全球经济霸主地位日益遭受威胁与挑战。而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实力与经济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时期,中国更是唯一实现经济增长的主要经济体。正是经济方面的亮眼表现使得美国开始将中国视为主要战略竞争对手。为维护自身的全球经济霸主地位,美国急需采取打击措施以遏制中国经济发展,长臂管辖权便是美国借以打击中国的重要法律武器。自2010年起美国频繁对中国企业行使长臂管辖权,[3]华为、中兴通讯、中远海运等企业纷纷中招,给中国企业、中国经济发展及中美关系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而在此背景下,深刻把握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本质,厘清其得以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深层逻辑,进而在立法、执法及司法层面探寻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防御及反击措施,对于维护中国海外企业的安全与利益、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历史发展及其本质内涵

根据国际法理论,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而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属人管辖权,是美国法院属人管辖权行使规则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4]

鉴于普通法系管辖权理论的严格属地性传统,早期美国法院在行使属人管辖权时坚持属地原则。1877年彭诺耶诉纳夫案中确立的“实际存在原则”便是属地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法院只能对法院所在地的居民被告或在法院州内能被送达传票的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5]20世纪初美国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跨州的商业往来及商业纠纷日益增多,使得各州法院客观上产生了对非本州居民被告行使管辖权的需要。而上述传统的严格属地的属人管辖权规则显然无法满足美国各州法院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美国联邦法院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中确定了属人管辖权行使的新规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是指当被告与诉讼州地存在足够或者实质性的联系时,州法院享有对非该州居民的属人管辖权。而法院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的管辖权便是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属人管辖权行使规则的新发展,长臂管辖权的确立协调了社会新现实态势下美国各州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使得美国州法院属人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突破了各州地域的界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大。另外,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955年率先制定了《长臂管辖权法令》。在伊利诺伊州之后,美国其他各州也陆续制定并通过本州的长臂法案。这意味着发轫于判例法的法院长臂管辖权开始有了正式的普遍意义上的成文法依据。[6]但遗憾的是,不管是美国的判例法还是成文法,其仅对“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判断方法做出了一些规定,均未能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提供一个确切的定义,这为长臂管辖权的滥用埋下了隐患。在后来美国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各州法院为了保护本州原告利益,不断扩大解释长臂法案的适用范围,以将案件纳入本院管辖范围之内。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反海外腐败法》对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加以规范。1998年修订的《反海外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外国公司或自然人,[7]标志着长臂管辖权的适用由美国国内向世界范围拓展,并逐渐开始具备护持美国霸权之底色。[8]具体表现为美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从维护美国利益角度出发,任意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将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扩展至世界范围,实质赋予其国内法律以国际法的效力。这显然破坏了国际法的產生与运行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随着美国经济实力及霸权地位的逐渐削弱,美国对外国个人或法人行使长臂管辖权的频率大幅增加,长臂管辖俨然沦为美国打击其竞争对手的法律武器。[9]自2010年起,美国开始将矛头对准中国,对中国当事人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而且案件内容广泛涉及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反垄断等领域。[3]

关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指出:“‘长臂管辖是指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由此,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权实质上是一种域外管辖权。本文也正是从域外管辖权角度展开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研究的。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作用及实现机理

如前文所述,美国自2010年起便屡屡将其管辖权的长臂伸向中国企业,给中国企业的安全及发展带来严重威胁。而中国若想制止并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权,便必须把握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作用及实现机理,探明其得以在全球范围运行与产生实效的内在原理和背后逻辑。本文将从宏观及微观两个角度分别阐明该问题。宏观角度主要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作用与实现基础进行论述,微观角度则主要探寻美国长臂管辖权具体的作用及实现机制。

(一)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作用与实现基础

美国长臂管辖权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行使,背后自然有其得以作用及实现的基础。具体来说:其一,美国主观上有长臂管辖权的行使意图;其二,美国客观上具有长臂管辖权的实现能力。对于长臂管辖权的作用与实现,前者可谓是动因,后者则是基础和保障。

1.主观上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意图

首先,美国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意图表现为在世界各国普遍追求“克制己方管辖权,减少管辖权冲突”目标的背景下,各职能机关无视国际社会发展风向,一意孤行,恣意扩张其长臂管辖权。在国际上,由于共同努力,各国对国际管辖权的协调规则已达成部分共识。这些共识既表现为一系列习惯法规则,如不方便法院原则、礼让说、一事不再理说等,也表现为一些条约和公约,如《布鲁塞尔公约》、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卢迦洛公约》等。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美国各机关往往任意解释上述国际法规则,随意排斥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从而为长臂管辖权的适用预留空间。不仅如此,另一方面美国还利用现有国际法规则上的真空,随意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肆意扩大其长臂管辖权。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义的模糊性及由此导致的长臂管辖权适用的过度灵活性为美国各机关随意解释并为美国利益滥用长臂管辖权提供了可能。故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切定义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上的缺失,可视为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意图产生的主要动因。而美国长臂管辖权意图产生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经济实力及综合国力的衰落。有学者研究表明,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力度和频率是与其经济发展实力呈负相关的,其经济实力愈是衰落、霸权地位愈是不稳固,其愈是依赖长臂管辖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霸权地位。[8]因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美国的长臂管辖开始进入新一轮的高频发生期。

2.客观上行使长臂管辖权的能力

纵使美国具有行使长臂管辖权的强烈意图,长臂管辖权的最终行使根本上还是要由美国的政治影响力、经济实力及美元的霸权地位加以保障实现。首先美国的政治影响力为本国“长臂管辖”法律的出口奠定了基础,因为其出口首先是针对美国的政治同盟国进行的。其次,美元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壟断地位使得各国参与跨国经济活动的主体无法完全避免使用美元,由此为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实施长臂管辖提供了更普遍的依据。[8]最后,美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主要是指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单边市场,许多国家的诸多企业都对美国市场经济存在严重依赖。这就为长臂管辖判决或制裁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得相关判决或制裁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

(二)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具体作用与实现机制

具体而言,美国长臂管辖权是靠美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的。各职能机关的工作内容层层衔接,工作流程环环相扣,合力保障长臂管辖权的顺利实现。

首先,美国国会积极行使域外立法管辖权,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法律。例如,《2010年爱国者法》《2010年海外账户合规法》《2017年美国敌对国家制裁法》等。这些法律为其他职能机关在世界范围内行使长臂管辖权提供了合法依据。

其次,在美国国会制定出相关“长臂管辖”法律后,美国的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及鼓励下,积极推动美国“长臂管辖”法律对美国政治同盟的出口,继而进一步设法将其国内法内容移植到国际法中,以实现其国内法国际适用的目标。《1977年海外反腐败法》被视作美国“长臂管辖”法律出口的典范。[8]《1977年海外反腐败法》的推广路径为美国国内法—各贸易伙伴国内法—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内法。当然,该法在国际上的成功推广除了行政机关积极游说其同盟国外,更与其背后美国强大的国家政治影响力密切相关。

再次,美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积极适用长臂管辖权,以维护美国利益为目标,竭力扩大长臂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具体方法为:(1)以次级制裁为工具,将外国个人和企业列为管辖及制裁对象。美国行政机关借助次级制裁禁止第三国经济活动主体与美国制裁对象间的经贸往来,涉及范围十分广泛。[10]2012年,美国商务部因中兴通讯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而对其经营业务展开调查。[3]2019年7月,美国同样以中国珠海振戎公司违反美国对伊朗的石油禁令为由,对该公司及高管进行制裁。(2)以美国利益为标准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日益降低,甚至开始违背常理。实践中,任何存在“美国元素”或与“美国元素相关”(如使用美元交易,使用美国电子邮件服务器、电话等)的第三国个人或企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美国司法部门均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其进行管辖与制裁。2019年美国财政部以其用美元结算或用美国互联网通信为由对中和石油等六家中国公司实施长臂管辖并加以处罚。另外,在实践中美国常以中国银行在美设有分支机构为由,对位于中国的总行或分行行使长臂管辖权。

最后,美国执法机关适用长臂管辖权进行强有力的执行,以确保长臂管辖中的被告依司法机关的判决及行政机关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而执法机关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进行信息搜集。美国职能机关利用美元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将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置于本国的监控之下,这为职能机关的执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2)寻求域外执法合作。美国高度重视域外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寻求其他国家的法律协助。例如,美方在实践中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请求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协助逮捕被告人。另外,美国和全球2/3以上的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8]这为美国将域外的被告引渡至美国国内受审提供了便利。(3)督促长臂管辖被告遵守相关判决或决定。美国职能部门利用美元的垄断地位及外国企业对其国内市场和高新技术的严重依赖,以被完全驱逐出美国市场甚至是全球经济体系相威胁,迫使相关企业遵守长臂管辖的判决或制裁。在中兴通讯制裁案中,为督促中兴在和解协议中“对35名其他员工减少奖金或给予处分”内容进行及时的履行,美国商务部激活中兴拒绝令,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任何商品、软件和技术。这使中兴通讯的主要经营活动几乎全部停止。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终中兴通讯被迫与美国商务部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并上缴了10亿美元罚款。[3]

三、中国应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司法及执法措施

如前文所述,近年来美国对中国行使长臂管辖权的现象日益频繁,给中国企业利益及国家声誉带来严重侵害,因而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美国长臂管辖权对中国而言具有相当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中国语境下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应对问题,涉及中国企业与中国政府两大主体。其中毫无疑问,中国政府应当是应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主力。关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应对措施,主要就中国政府层面而言,其措施应当是涵盖立法、司法、执法三大层面的。

(一)应对思路:企业积极防御,国家适当反击

中国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权应首先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应当由哪些主体来应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以及各主体间如何分工。二是面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各主体应采取何种策略加以应对。作为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直接行使对象,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的海外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中国企业一方面应积极预防,即增强防范意识,及时且全面地了解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自身企业合规建设,最大限度地避免被美国长臂管辖权“缠身”。另一方面,当相关企业被施以长臂管辖时,应积极应对。具体表现为积极应诉,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庭审中,中国当事人及律师可以从美国法院本身管辖权行使的不合法性出发,据理力争,也可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要求由中国法院审理。[11]

当然,在保障美国长臂管辖权行使的强大国家权力面前,企业的力量太过弱小,甚至有时显得微不足道。因而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应对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由中国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中国首先应当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对美国向中国滥用长臂管辖权、无视国际法及践踏国际法尊严的行径表示强烈的谴责和抗议。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和最根本的,中国应积极采取各种具体的立法、司法、执法措施以有效预防、应对及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

(二)立法层面——建立和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

如前文所述,中国语境下的美国长臂管辖权,其本质为一种域外管辖权。而在域外管辖权的内容和结构中,最为核心和基本的当属立法管辖权。因而中国想要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最根本且有效的方法在于建立和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

国际法并不完全禁止一国法的域外适用,这便为一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空间。但中国在建立和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时,应始终在国际法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要注意符合国际法上有关立法管辖权行使的“合理性”要求,同时不得违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这将使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具体而言,在构建和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立法上适当放松法律适用的绝对属地原则

目前,中国国内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备,但许多现行重要法律不具备域外适用衔接条款,因而缺乏域外适用效力[12]。若想构建和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首先应在重要法律的立法上适当放松法律适用的绝对属地原则,赋予部分法律以域外适用效力。不管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中国现有立法还是一般地坚持了法律适用的绝对属地原则。《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实际上随着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不同国家间国内私法的相互适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主张其民法适用的域外效力。而中国作为国际贸易大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民法的缺位一方面不利于保护中国个人及法人在跨国贸易中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中国法律发达程度与其国际贸易发展水平的不协调,有损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形象。因而有必要抛弃中国《民法典》适用的绝对属地原则,赋予其域外适用效力。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一些重要的条款以域外适用效力,从而对《民法典》适用效力的空间范围加以补充。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布一些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承认中国民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指导案例来引导司法实践,使中国《民法典》实际上获得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效果。

在刑事领域,由于刑事管辖权普遍被认为与国家主权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因而世界各国刑法的适用一般都有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此外,鉴于国籍这一重要连接点,各国刑法也都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除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之外,实际上国际法在特定情况下还允许例外情況存在,即一国对外国个人的刑事管辖权有两种情况是被国际法所承认和保护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这两种例外情形分别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管辖目的合理且具正当性。中国作为一主权国家,理应积极主张并认真落实这两种管辖权。就中国刑法而言,其也一般地坚持了较为严格的属地原则。中国《刑法》的管辖权条款即第6、7、8、9条分别对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中国《刑法》的管辖权类型规定已较为完备,但对普遍管辖权内容的规定尚显不足。关于普遍管辖权,中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但问题在于,对于该条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战争罪、贩运毒品、贩卖人口、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等国际犯罪,中国《刑法》分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这使得中国法院难以对犯有上述国际罪行的罪犯进行定罪量刑,中国刑法下的普遍管辖权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我们可以将普遍管辖的适用对象即一系列的国际罪行列入中国《刑法》分则有关罪名的规定中。可以在中国目前现有《刑法》分则十章的体系下,增设“危害国际利益罪”一章,对战争罪、贩运毒品、贩卖人口、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等国际犯罪的量刑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保证中国普遍管辖权的实现。这将为中国在刑事领域对美国长臂管辖进行反制提供有力保障。

2.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阻断法体系

阻断法是禁止适用外国相关法律并消除其影响的一类国内法,是中国反制美国滥用其长臂管辖权的重要法律措施。[13]《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反外国制裁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中国已经初步构建起应对和反制美国经济制裁的阻断法体系。[13]可以说,这是中国法域外规制体系的巨大进步,为中国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同时由于立法技术不够成熟,中国的阻断法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构成中国阻断法体系内容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反外国制裁法》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太低。中国的阻断法涉及国家主权与外交问题,理应被赋予更高的法律地位。如此,不僅能够提高阻断法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保障阻断法的实施,而且有助于中国内地阻断法与香港阻断法之间的衔接。其次,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与《反外国制裁法》中都缺乏对“控制节点”的规定,而这对阻断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反制其他国家滥用域外管辖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均已制定了相关的阻断法,以保护本国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世界上各国家的阻断法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普遍都具备一定的谦抑性。实践中表现为各国非必要一般不会主动适用该法。而立法上则表现为“控制节点”的制度设计,如规定专门阻断特定的某国法(例如,欧盟阻断美国法律对古巴和伊朗的制裁),限定阻断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例如,加拿大阻断法将适用主体限定为“加拿大的公民、居民以及在加拿大做生意的个人”),设置个体豁免申请制度以避免个人陷于进退两难境地等。[13]阻断法有关“控制节点”的制度设计作为阻断法谦抑性的体现,使得国家得以有效控制阻断法的执法范围和力度,尽可能避免当事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及企业的利益,以发挥其最佳的法律效果。因而,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与《反外国制裁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补充规定。

(三)司法层面——提高对美国当事人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很少主张对外司法管辖权。除了因中国相关法律储备不足、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尚未建立,导致法院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明确的法定域外管辖权外,中国法院对于域外司法管辖权行使的保守和消极态度也是导致该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即使在国内法赋予中国法院以明确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情形下,法院也会出于各种考虑,放弃行使该权利。这似乎是由中国一直以来的司法传统决定的。在美国对中国恶意行使长臂管辖背景下,中国法院应改变这种保守消极的态度。在面对涉外案件,特别是涉及美国当事人的案件时,应更加积极地行使法定的管辖权。

另外,中国法院及法官可以树立反制意识,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针对美国法院对中国行使长臂管辖的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诉讼和反垄断诉讼领域),即使在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可以从保护中国公民及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美国个人及企业实施类似的报复措施,积极对有关涉美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压制美国对中国肆意行使长臂管辖的嚣张气焰。此时,从维护其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美国应当也会稍加收敛。

(四)执法层面——广泛进行国际合作,提高域外执法能力

在域外管辖权中,执法管辖权被视作是与一国主权关系最密切的一项内容。因而为维护国家主权及国家尊严,中国有必要对美国行使执法管辖权的行为及时作出有效回应。具体而言,中国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实施反制措施,积极主张对美执法管辖权。当然,其适用对象为美国企业和个人,其适用领域也主要是美国执法机关对中国频繁行使管辖权的领域,并且可以在前述领域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扩大。其意义主要是形成对美国对中国行使执法管辖权的反制,旨在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执法机关要切实提高域外执法能力。域外执法管辖权的实现最终还是要由执法能力来加以保障的。大多数情况下,要想行使域外执法管辖权必须要借助他国的协助。因而执法能力的提高需要通过与世界各国建立广泛的合作来实现。而中国在国际司法及执法协助上仍存在明显不足,就引渡而言,中国与其他各国签订的多边、双边引渡条约数量十分有限,与美国丰富的多边、双边引渡条约形成了鲜明对比。这就要求中国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在引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方面签订系列多边、双边友好互助条约,为其域外执法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还要积极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同样坚决反对美国长臂管辖行径的国家结成执法同盟,各国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以共同抵制美国恶意行使长臂管辖的行为。

结语

在美国经济衰弱背景下,中国的和平崛起使得美国将中国视作主要竞争对手,并利用长臂管辖权这一法律武器来打压中国经济,以实现维护其全球霸权的政治目的。近年来,美国长臂管辖权所涉领域及范围日益扩大,给中国国家及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因而中国有必要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权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中国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应对将不再仅仅局限于名义上的强烈谴责,中国愈来愈有能力和实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权,而且该反制将会广泛涉及立法、司法及执法领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以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为引领的美国长臂管辖权之中国应对任重道远。但我们坚信随着中国政府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日益重视,中国域外法适用体系将逐步构建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中国法院对域外管辖权行使的主动性及中国的域外执法能力也必定会不断提高。中国的应对措施必将使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有效减少美国长臂管辖权给中国国家声誉及企业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障中国经济发展及“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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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