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发展对策
2023-06-21张乙容
张乙容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各类大型建筑工程涌现,从居民楼建筑到机场、高铁建设,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越来越复杂精密,使得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量加大、建设周期加长。现代社会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都有各种各样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并使得参与各方获得各自应有的收益,风险管理担当起十分重要的角色。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之前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将施工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及购买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给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在当前建筑市场还不很规范、机制还不完善的背景下,如何提高抵御建筑工程风险的能力就显得十分紧迫。
关键词:建筑工程;风险转移;建筑工程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0-0099-03
一、建筑工程保险概念及作用
(一)建筑工程风险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是指整个施工建设周期中对工程的建设有威胁的一系列风险,比如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可以导致风险的发生,比如自然环境、施工材料和施工技术以及施工设备、施工项目各参与方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有关部门监管力度等。建设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时刻存在,不仅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承保室外工程建筑。建工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风险意外损失,包括暴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及施工材料的损失,还有火灾、爆炸、高空坠物等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对建筑物造成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是职业责任风险,如盗窃、技术、管理及施工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惨重后果及损失。
(三)建筑工程保险作用
1.防范、补偿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有规避风险的作用。建工险将保险公司与工程建设联系起来,以商业利益为出发点,为减轻或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以及施工条件进行考察,必须对工程建设现场、施工过程和施工设备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被保险工程项目、投保单位的资质、信誉、能力和质量进行综合全方位的考虑和审查,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2.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投保的工程项目以及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对工程自然地理基础非常恶劣、保额巨大,而且施工质量差、信誉低的投保单位选择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后给予被保险施工单位经济补偿,使施工单位可以用赔偿金继续施工,从而减轻被保险单位的经济损失,增强被保险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可以在遭受风险重创后继续施工,促进企业和国家的发展。
3.推动技术进步
建筑工程保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一方面,保险可以降低施工单位对风险的担忧程度。施工人员可以集中全部精力施工,创新性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而对创新失败的结果以及损失不是特别的担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是技術创新的参与方和赞助方,各大保险公司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推广新的风险管理方法、研究新的保险险种、厘定新型保险费率、拟定新的保险条款。
二、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发展中的不足
(一)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发展缓慢
1.风险管理意识落后
在实际工程中,为了追求利润、节约保费、降低成本、提高获利,建筑施工企业只投保国家强制规定的保险,甚至选择不投保,有侥幸心理并将风险自留。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不认真分析项目的特点,不仔细审查施工的安全状况和周边地理环境特点,因此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额,不能使工程获得最大范围的安全保障。
2.市场发展缓慢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很低,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城市只强制要求投保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他类型的保险都是自愿投保的。
对保险公司来讲保险要遵循大数法则。在建筑行业市场建工险投保热情较低、投保数据较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足够大的承保面,也没有大量的数据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工作开展方面都存在缺陷,在没有成熟经验的前提下,建筑工程保险更加难以发展。
(二)相关制度不完善
首先,虽然我国颁布了《保险法》,强制规定了对意外伤害险的要求,使得工程保险的应用有法律可依,但是,《保险法》只是一个笼统的约束,对具体的工程项目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在实施中可能有更多的分歧和麻烦。另外,该法律也是只对建工团体意外伤害进行了强制规定,而没有规定其他险种,这就使得很多优秀的险种得不到推广和发展,因此该保险市场也就不能像车险那样发展。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必须基于大数法则原理,而建工险不像车险等常规险种一样有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因而无法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因此,没有较为成熟的实操经验和完备的运行机制,在承保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法律及相关政策也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规定和约束,如规定保险公司定期去施工现场考察,监督其对建筑工程风险的承保过程和建筑工程保险的运行机制。
(三)缺乏精算师
精算师一般常见于寿险,他们比较擅长计算人类的生命指数、发病年龄、发病概率等一系列指标,从而更合理地厘定费率,既使保险公司获得可观的收益,又使投保人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精算师对保险交易双方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类的保险发展较缓慢,保费收入也比较低,相关专业知识又比较复杂,背景知识涉及的交叉学科也非常多,相比寿险精算师,工程险对精算师要求更高,工作环境也不固定,厘定难度也更大,因此工程保险精算师极为稀缺。
三、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风险防控
1.企业对自己管理需更加严格
面对投资额巨大、建设量巨大、影响力巨大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要对自己的工程、自己的施工人员、自己的企业负责任,对自己的企业活动、业务管理要更加合理、严格。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施工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管理,仔细阅读研究文件内容需要,尤其要注意投标人须知,搞清楚设计图纸、工程清单、质量水平要求、市场价格波动等,以防发生危险以及建成“豆腐渣”工程。另外,公司还要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组织安全管理总结会,实行全员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工作。
2.企业应重视保险作用
企业不应该把保险当做“负担”或“应付性程序”,相反,应该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的作用,从而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企业应以自身安全、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权衡、估算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概率、风险损失后果,通过险种合理选择和搭配,降低风险发生后造成的巨大损失。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投保工程的保险,而非选择费率最低的保险,以此来降低成本获利。企业要甄别好适合投保工程的险种,尽量选择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去承保,仔细研究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认真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企业应当将建筑工程保险纳入标准化管理的内容中,利用标准化体系使得保险实施更加完善、更加符合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保险人义务
1.承保前应仔细审查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防范单位,更要发挥自己的“看家本领”。保险公司要提高建筑工程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组织专门负责建筑工程方面的保险业务的专业团队。务必要提高业务员专业素养,禁止业务员与投保单位私自合作,私自对投保单位进行承诺如降低保费等。更不能不进行深入调查就来者不拒地对任何施工单位和工程进行承保,要对企业风险防范做到好的引导和建议。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保险人对于风险较高的工程应提高费率,对于工程数额巨大,如机场、地铁、高铁建设等,可以采取再保险进行分保。
2.承保后应履行监督义务
保险公司确定承保后,要在保单生成时认真核查保单,包括保费、保额、标的建筑面积,以防投保单位做手脚。其次,在合同生成时保险人务必就免责条款向投保施工单位做出一一明确解释,在合同条款尤其免责条款中不得出现“等”“类似的情形”等含糊其辞的字眼,以免在未来免责风险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辞而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工程施工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定期去现场考察,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命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于事故风险较大的应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督促施工企业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预防风险,提前发现疏忽,防范于未然,将风险扼杀于摇篮中。
3.理赔时应积极履行保险人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到风险发生地进行记录、仔细核查,尽量精准定损。若是难以定损的项目,应召开集中研讨会,请专家提出意见,最后给出合理的结果。确认在可保风险范围内的事故要立刻履行保险人责任,在正常工作日内向被保险单位支付保险金,使工程得到经济补偿后可以继续进行。加大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禁止理赔人员和投保企业勾结骗取保费。施工完成后,保险机构对实施完成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施工企业,在日后的投保中实行“无赔款优待”。总之,保险机构应当从承保开始到工程竣工,始终对保险标的尽到保险人应履行的责任。
4.加强相关技术力量和人才培养
建筑工程保险有别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它不像普通企财险、车险那样应用广泛且保额较低。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额更高,波及的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因为工程项目牵扯地区乃至国家的发展,而且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不像车险和普通企财险那么单一,它会涉及很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内容,所以,建筑工程保险业务流程的要求理应更高,从承保到理赔,这些项目流程都需要更专业的人员来运作。因此,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的人才发展机制,招聘更多有工科背景的优秀员工,从而优化人才配置,提高核心团队的业务能力,使得建筑工程保险的市场越来越大。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实施机制应适当调整
调整建筑工程保险实施机制,不但给予工程项目更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也规范各方的行业行为准则。依据合同和法律法规,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責任和要求,给整个工程保险制度以及市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对于一些风险系数较大的工程,可以规定某些自愿工程保险为强制性工程保险,使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方案相结合,更大程度对项目进行保障,也降低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顾虑。
(四)积极鼓励建立建筑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企业提供精准专业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投保选择方案,接受委托后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投保建议,并代理办理相关保险手续。鉴于建筑工程保险业务的复杂性,经纪人的中介桥梁作用可以使投保单位得到更专业、更可靠、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有效协调双方的关系,简化施工企业的投保过程;同时,有了经纪人帮助也使保险作用更加有效。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高效、高质量的建筑工程保险经纪人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术培训,迅速壮大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经纪人队伍,使建筑工程保险不再像以前一样“冷门”,帮助扩大建筑工程保险的市场。
四、结束语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建筑项目也面临着各种危险。我们必须准确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尽量减少意外发生后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项目完成建设后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且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从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这对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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