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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餐饮”平台监管面临挑战及对策

2023-06-17吕维霞张鸿颖

公关世界 2023年9期
关键词:面临挑战对策建议餐饮

吕维霞 张鸿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餐饮”行业迅速崛起,并因其自由选择、方便高效、优惠低廉的特点充斥着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然而“互联网+餐饮”行业也因其流动性、自由性强,传统的政府监管已难以适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本研究探讨了当前“互联网+餐饮”平台监管面临的挑战,体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工具信息化不足、平台监管动力不足,应当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信息化程度与完善预防、激励机制方面不断改善。

关键词:“互联网+餐饮”,面临挑战,对策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理念愈发深入人心,为餐饮行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互联网+餐饮”由于自身方便快捷、优惠高效的特点,在餐饮行业迅猛增长,逐渐成为广大消费者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艾媒咨询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如图1所示),2015—2019年,我国餐饮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19年—2020年,我国经济呈现规模下降趋势,而外卖市场规模自2015—2020年呈持续上升趋势,线上渠道的渗透率也呈增长趋势。

然而,互联网因其自身的虚拟性、商家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回报,同时由于其流动性强、不确定性高,为快速占领市场、谋取利益,很多平台会降低对商家的准入门槛,存在很多“三无”店铺入驻现象,容易诱发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对“互联网+餐饮”的监管也存在多重困境,监管部门无法获取食品的制作等信息,难以实现后厨前移化,同时配送环节也可能因为配送员的人为因素与配送环境安全而存在安全隐患,使监管难以具象化。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重视对“互联网+餐饮”市场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适用于新兴业态的监管。随着平台信息化、模式化的加深,“刷单”、大数据“杀熟”等乱象逐渐涌现,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使政府监管面临一定挑战。因此,研究“互联网+餐饮”平台监管存在问题与对策有助于综合多元视角审视当下对平台监管的缺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高行业整体监管水平,实现监管范围的全面化、监管手段的信息化、监管方式的精准化。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餐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监管主体与机制、监管模式、第三方平台监管三个视角。

一是“互联网+餐饮”的监管主体与机制。当下学界在监管主体方面的看法较为一致,认为包括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主体。张锋、李长键等人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对监管主体进行了说明,并强调了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重要性,政府应当完善监管机制,探索多元合作治理格局,多方参与、协作共治[1]。安洪武、王晓博等人强调了多元治理工具对治理机制的重要性,需要不同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克服现实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打破部门壁垒,实现部门信息、技术互通[2]。霍敬裕、陆维福持有相同观点,并进一步指出通信部门在“互联网+餐饮”监管中的关键作用,有助于部门间就潜在风险、表现方式、预防措施协调合作、达成共识[3]。DeWaal则主张监管机构应保持独立,才能发挥监管的有效性并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4]。Mensah指出了联合监管的重要性,提倡政府与市场应当协同合作,建立起整體的联合监管系统,以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精准性[5]。Daniel F则肯定了政府在“互联网+餐饮”监管中处于主体地位,并需引导平台企业、商家、广大受众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使有效信息得以共享,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6]。

二是“互联网+餐饮”的监管模式。陆海明指出当下“互联网+餐饮”服务主要存在商家准入门槛低、经营规范性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并提出建立社会共治的新型模式,强调政府的引导者角色,应当将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受众群体纳入共治范围[7]。程信和、董晓佳等人则更为重视信息技术在监管模式中的作用,突出了信息和成本因素的重要性,认为应当厘清政府与平台企业的责任边界,并凭借信息技术手段在资质审核、信息披露、评估考核等方面完善工作,建立起信息化、智慧化、透明化的监管模式[8]。张鹏、李江华等人也强调应当加强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协调合作,扩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数据透明可查,提升平台企业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的准确性,保障商家信息真实有效[9]。Tompkin则主张政府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平台企业层面,平台企业对商家负有肩挂责任,通过以网管网的方式发挥政府、市场的联合监管作用[10]。

三是“互联网+餐饮”的第三方平台监管。刘柳立足于区块链的视角,创新性提出运用数据技术完善监管的信息追溯与资质审查,以此有效应对资质审核宽松、平台授权不足、政府与平台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11]。部分学者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问题,刘岑提出应当对第三方平台应负责任与义务予以法规界定[12],王康、周琴琴也表示一致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在“互联网+餐饮”担任了中介角色,便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审核的责任,包括商家资格审查、广大受众投诉受理等[13]。姜素芳等人也表示,应当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细化、深化、强化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限度,完善监管激励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提升第三方平台监管能力[14]。而刘金瑞则从第三方平台视角提出,由于规模扩张、内部动力不足的原因,第三方平台对于监管商家缺乏积极性,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职务范围内责任,予以第三方平台更多自主性[15]。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对“互联网+餐饮”的研究已较为成熟,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范围有待拓展。国外由于线下餐饮业发展水平较高,同时法律法规较为完备,故学者们尚未对“互联网+餐饮”监管进行针对研究。而国内学者相关研究不够全面,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研究内容还有待拓展。二是“互联网+餐饮”监管方面的研究多聚焦于宏观层面,对监管主体、机制、模式等展开研究,并从宏观视角提出存在问题与对策,缺乏针对性。故本研究将从微观层面剖析当下“互联网+餐饮”平台监管面临挑战,关注具体监督细节,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政府应对“互联网+餐饮”监管问题已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餐饮服务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对平台企业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的、整体性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但规章的权威性、适用性不足,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借鉴、推广,故仍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同时部分法律条文对平台企业的责任界定并不明确,如当商家凭借虚假信息通过了平台企业的审核,而平台企业由于自身权限的限制无法识别,平台企业是否应当对商家的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界定。

(二)监管体制不完善

当下政府对“互联网+餐饮”的监管存在部门间难以形成合力、监管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缺口的出现。从理论层面上看,法律条文只规定了不同监管部门需协同工作,但并未对各分工职责做出具体规定,故监管部门执行职责时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的情况,使监管效率低下。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网络食品制作过程的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具有完整性的特点,不同环节难以分开监管,导致监管容易出现“管什么”“怎么管”的难题,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商家钻监管漏洞降低对食物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以此获益,使食品安全风险迅速增高。虽然经过机构改革后,各部门间职能权限已较为清晰,但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如平台上的商家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便改名换姓,或者更换平台,仍能正常经营,使不同监管部门难以一一查验,监管范围有待扩大。

(三)监管工具信息化不足

在平台企业审核商家资质时,常常出现由于平台未得到政府部门充分授权导致无法验明资质真伪的情况,体现出信息披露、共享的重要性。而政府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间缺乏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起的数据信息共享系统,使平台企业的资质审核容易鱼目混珠,部分商家无需提供证照资质、经营地址,借助虚假信息便可入驻,使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在食品的制作过程中,材料信息的来源无法追溯,商家的后厨难以实现前移化,消费者无法获取互联网食品质量方面的信息,缺乏数据技术实现原材料信息的可追溯。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商家店铺的评价、投诉等情况也可被修改、删除,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难以追溯历史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维权。

(四)平台监管动力不足

互联网经济的逐利特点使其竞争比其他传统经济更为激烈,“互联网+餐饮”平台企业在业务初期为了快速吸引商家入驻、谋取利益,会降低商家的准入门槛,不会完全按照法律政策对商家进行资质审核,也缺乏专业的系统、人才进行检查,监管的内生性动力不足。当下美团与饿了么仍为“互联网+餐饮”市场的两大巨头,竞争仍然激烈,而市场份额的拓展与商家的数量仍是关键的竞争因素。同时平台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根据相关规定,平台企业未尽审查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平台企业往往获利巨大,融资可达数百万美元,故5到20万的罚款对平台企业震慑力不足,平台监管缺乏动力。

(一)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出台针对“互联网+餐饮”的具有指导性地位的法规,以确保各地政府监管工作具有方向性,使互联网餐饮行业的管理趋于法治化、系统化、全面化。其次,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应当对平台企业责任模糊之处予以明确界定,细化监管责任范围,使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当明确平台企业达到的责任标准,详细界定平台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标准范围内对信息负有责任。对于食品小微经营者,如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等,由于商家人员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且散布在不同的地区,应当制定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容易实施的管理措施,使平台企业建立起对不同类型食品小微经营者的资格审核的标准,以减少不合格食品商家的进入,预防互联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监管体制

政府应当根据“互联网+餐饮”行业的流动性、隐蔽性特点,不断完善监管的体制机制,设置统一领导、分工明晰、专业性强的监管部门,加强不同部门与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合作。应当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调动部门合作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在数据披露、平台共享、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规定,推动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部门壁垒。同时,应当进一步扩大各监管部门在智能化监管方面的权限,提升各部门间信息互通程度,提高监管效率。在互联网食品监管中,应根据不同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对全链条进行适当划分,使不同部门对“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的内容明确,保障监管的精准性。

应当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空间、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立起“互联网+餐饮”智慧监管体系,统一采集监管数据并分析,对政府部门披露数据、平台数据、商家数据、广大受众评价反馈数据予以整合,将数据编码、入库,构成智慧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平台能够根据历史投诉、举报信息对商家评估分类,并采取对应奖惩措施,能有效规范商家的经营状况。消费者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内平台的企业资质认定、商家的历史经营信息、食品的追溯信息等判断商家食品质量是否可靠,并作为选择互联网食品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降低平台的投诉举报率,有利于“互联网+餐饮”行业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制。

(三)完善预防、激励机制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性和逐利性,很多商家都设法降低成本来获得更多利润。为减少这种现象,平台企业可通过建立预防机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保证金制度,商家入驻平台时应向平台提交一定的保证金,若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而并未向消费者提出赔偿,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时,平台有权以第三方角色将商家提交的保证金向消费者进行賠偿。同时,政府应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当消费者举报违法违规经营的商家时,可以获得奖励。这样可以激励平台企业的商家自主维护食品安全,提升平台、商家的食品安全意识,降低违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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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长健,张锋.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J].重庆社会科学,2017 年第 3 期:119-122.

[2] 王晓博,安洪武.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工具多元化的探索[J].预测,2012 年第 3 期:15-20.

[3] 霍敬裕,陆维福,网络售餐行政监督管理的理念与途径[J].安徽医药,2017,(4).

[4] Caroline Smith De Waal. Safe food from a consumer perspective[J].Food Control 2003(14):75-79.

[5] Lena Dzifa Mensah, Denyse Julien. Implement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in the UK[J]. Food Control,2011, 22(8):1216-1225.

[6] Daniel F. Spooler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s: Constructions of Choice and Risk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J] ,2002(6):319.

[7] 陆海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J],轻工科技,2019,35(5):137-138.

[8] 程信和,董晓佳.网络餐饮平台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其治理[J].食品与机械,2016,32(9):49-51.

[9] 张鹏,李江华,李佳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路径探索[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8,24(02):29-32.

[10] R. B. Tompkin ,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Food safety Activities, Food control, Vol. 12, 2001, pp.203-207.

[11] 刘柳.破解网络餐饮领域治理难题[J].东方法学,2019(05):140-146.

[12] 刘岑.刍议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经营者菜单的审查义务和责任[J].食品安全导刊,2019.

[13] 王康,周琴琴.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民事责任分析[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6):10-16.

[14] 姜素芳,茅鸯对,卢子木.基于PEST的網络餐饮食品安全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8,24(7):30-34.

[15] 刘金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理解适用与制度创新[J].东方法学,2017,(4).

(责任编辑:李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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