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范使用印章,不等于劳动合同无效
2023-06-15颜梅生
颜梅生
法定代表人已签名,虽未加盖印章也有效
【案例】 吕女士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发现只有6000元而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0000元。面对其质疑,公司答复:其与吕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故不能代表公司,有关工资的内容自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工资只能以公司会议决定的为准。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分别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与之对应,只要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承担对应责任。
空白劳动合同先盖章,后填写内容也有效
【案例】 为便于工作,一家公司在其制作的格式劳动合同中加盖好印章后,交由招聘人员保管。招聘人员与应聘者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再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而当沈女士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却被告知招聘人员承诺的月工资过高,不能作为依据,必须下调30%。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中的“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公司将预先加盖好印章的格式劳动合同交由招聘人员,让招聘人员将协议内容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无疑是对招聘人员行为的认可,也在应聘者“有理由相信”的内容之列。
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存在不同也有效
【案例】 黄女士在一家公司办公室与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即入职到公司。可不到一个月,公司便让黄女士辞职,理由是劳动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与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故加盖该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鉴于公司人事部门具有招聘的职能,而招聘地点是在公司的办公室,黄女士自然不应负有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的义务,更何况其也无法判断招聘人员使用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故只要招聘属于公司行为,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在与黄女士达成一致并签约后,劳动合同即生效,而不在乎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或非备案印章。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體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公司借口使用的印章与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而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无疑也有悖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