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儿汇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2023-06-15李德勇
李德勇
【案例】2006年,老張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芳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而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
大学读书期间,老张对女儿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就想着能弥补一点是一点。
大学刚毕业时,小芳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时常向父亲诉苦。恰逢老张房屋被拆迁并收到拆迁款,他顾及亲情,也希望女儿在事业上有所作为,所以对她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前前后后,老张向女儿共汇款45次合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另外,他还帮女儿支付了购车首付款、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合计259000元,分5次转账447000元赞助小芳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没想到,不久后老张失业又生病,加上房子装修等经济压力,身上背负的债越来越多。2019年年底,老张向女儿催讨上述款项,均遭到拒绝。王芳认为,作为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父亲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
老张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拆迁费,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双方为此争吵,父女关系越闹越僵。在“还”给父亲40000元之后,王芳便彻底失联了。
那么,老张前后给予小芳的80余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能要回吗?
【点评】老张和小芳系父女关系,对案涉款项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货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货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老张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芳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本案中,老张提供买车、创业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故老张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706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