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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相关案例展示

2023-06-12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5期
关键词:邹某辅警公务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独立入罪,并特别规定了以特殊手段实施暴力袭警类型的加重犯,明确表明了国家更为严厉地惩治暴力袭警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立场。但对于袭警罪的“暴力”应怎样理解?辅警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应怎样把握……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诸如此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为此,本刊特组专题对袭警罪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展开探讨,选取实践中较为典型的6个案例作为切入,约请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结合案例对以上争议焦点展开评析。相关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供争鸣、参考。

2021年8月13日晚,邹某甲在某宾馆前台处与女友发生争吵,后趁宾馆老板不注意将前台处干粉灭火器拿起,欲吓唬女友。争吵过程中,宾馆老板报警,邹某甲与女友离开宾馆至路边小区栅栏处继续激烈争吵。22时左右民警耿某、于某和辅警王某到达现场先期处置,口头警告邹某甲放下手中灭火器配合询问,邹某甲拒不配合,并辱骂处警人员。处警过程中邹某甲手持灭火器朝民警及辅警喷洒,并用脚踢踹民警耿某和于某。后民警对邹某甲实行强制传唤,过程中,邹某甲拒不配合,激烈反抗,用拳头击打出警民警、辅警,导致民警耿某的左手腕擦伤,于某右手腕扭伤,辅警王某两只胳膊处擦伤。邹某甲被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11月19日检察机关以邹某甲犯袭警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日邹某甲涉嫌袭警罪一案开庭,邹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以邹某甲犯袭警罪当庭判处邹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自H省C市驶入S省Q县境内,Q县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某接群众举报有超载车辆路过Q县,遂指挥辅警赵某某、张某某在国道某线某路段处设卡对过往的超载车辆进行检查,刘某某在国道一交叉口处设卡对超载车辆进行截停,检查过程中赵某某发现吕某某所驾驶车辆,判断该车辆疑似超载,在向刘某某请示之后,与张某某各驾驶一辆警车对吕某某驾驶车辆鸣笛、亮警灯,并通过警用呼喊器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吕某某发现后因畏惧无证驾驶和车辆超载被警察查获处罚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并加速行驶。赵某某驾驶警车超越吕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在前方多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吕某某拒不配合仍继续左右摇摆向前行驶,行驶至一交叉口处,在明知路口及车旁右侧均有警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驾车向右变道对警车进行冲撞,造成一警车左侧后方受损。经某市价格事务所鉴定,警车的损失价值为1758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遂于2021年10月以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以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作出刑事判决。(具体量刑略,因本案量刑考虑到其他因素,与本专题的主题无关)

2021年11月11日13时许,根据L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S大队部署,民警高某亮带领辅警赵某强、张某强等人在L市某路段执行查处酒驾等公务活动。当日14时26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一商务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后紧急制动,高某亮带领赵某强、张某强上前查看并要求王某某停车,王某某为逃避检查加速掉头逃跑,将民警高某亮撞倒,后不顾赵某强、张某强的拦截,加速驾车离开。经鉴定,高某亮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右半月板损伤、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中王某某辩解称未看清对方是否为交警,但也供认看到有交警在查车,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场人员只有执勤交警及王某某,且执勤交警着警服(外着反光服)、戴警帽,身份特征明显,故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排除王某某没看清车旁人员是交警的辩解,认定王某某明知系交警正在执行职务。

2022年4月2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向L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8日,L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袭警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某某上诉,L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毛某因打架纠纷在派出所接受处理时,情绪失控,在民警对其约束过程中实施暴力,将民警咬伤。该案公安机关以袭警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毛某对民警的人身实施了暴力,但系出于反抗目的,攻击性较弱,且缺乏突然性,故不符合“暴力袭击”的定义,但鉴于确实发生了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结果,故以“暴力阻碍”评价更妥当,遂将该案以妨害公务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毛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22年7月27日18时许,刘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在T市N区奥城商业广场某烤肉店一包房内饮酒,后因结账问题与该烤肉店服务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摔砸店内物品并辱骂该店服务人员,服务人员遂报警。当日22时许,T市公安局N分局派出所梁某某等民警接报警至案发地处置该警情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向服务人员及民警方向投掷空酒瓶,砸中民警梁某某的右手腕部,致梁某某右手腕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将该案以袭警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客观上因民警与服务人员站位较近,刘某某主观上无直接袭击民警的意图,对于伤害到民警还是服务人员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或然性,故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亦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罰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观点,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

2022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武因家庭琐事饮酒,后为发泄情绪,欲伤害警察滋事,于是在T市H区某路段附近拨打110谎报警情,T市H区W派出所民警韩某强、张某赶赴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武趁韩某强不备,持水果刀捅刺其背部,致其受伤,杨某武被当场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强外伤致背部瘢痕长4.2cm,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袭警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在案证据,讯问被告人,检察机关发现杨某武的犯罪动机并非纯正的妨害公务心理。杨某武供述其饮酒后因想到前妻改嫁、女儿改姓等烦心事,心情压抑,欲通过伤害他人的方式发泄情绪闹事。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其并无特定目标,具有随意性,后因认为如果其伤害的是警察可以被重判后,方将警察作为犯罪对象。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被告人杨某武并无妨害公务的目的,其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而将警察中的不特定人员作为犯罪对象,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023年2月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武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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