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灌醉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6-08李奋军
李奋军
近日,某派出所接到一起行为人合谋将他人灌醉酒后获取其手机出卖给第三人的案件。该案中,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办案民警产生了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属于盗窃行为,有的认为属于抢劫行为,有的认为属于诈骗行为,莫衷一是。本文拟针对这起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供派出所民警參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0日晚11时许,曾某与姜某在某台球室玩耍。其间,曾某提议,二人将朋友许某骗来,预谋将许某灌醉,再拿到许某的手机将其出售,获得现金后用于网络赌博。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将许某从家中以共同饮酒为由骗出。其间,二人通过玩扑克作弊的方式骗许某饮酒,导致许某饮酒过量。饮酒过程中,曾某多次向许某借用手机并取得手机密码。许某醉倒后,曾某向许某索要手机,许某将手机交给曾某。后曾某将手机以2700元的价格(该手机销售价8000余元,鉴定价值为4650元)出售给他人,而后二人将赃款挥霍他用。次日,许某酒醒后向曾某索要手机,曾某拒绝归还。许某于是到派出所报案。
该案在立案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曾某与姜某二人合谋将许某骗出喝酒,饮酒过程中曾某多次骗借曾某手机,最后许某主动交付手机后曾某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根据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因达不到立案标准,故应以诈骗进行行政处罚。
2.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曾某与姜某二人合谋将曾某灌醉后取得手机,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3.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曾某与姜某二人合谋将曾某灌醉后,未使用暴力手段,但违背受害人许某的意志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当地盗窃罪的标准为2000元)。
以案释法
一、曾某与姜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对于“其他方法”,法律未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的危害性相当的、会导致被害人难以反抗的、通常会被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如使用药物麻醉、用酒将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术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未直接使用暴力,而是采用哄骗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酒之后取得了其财物,与通常的通过暴力手段违背受害人意志劫取财物的行为存在不同,为案件性质的认定增加了难度。
比照强奸罪的“其他方法”,区别于暴力型强奸,对于将妇女灌醉后、妇女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结合全案,本案二行为人用欺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骗取到作案现场后,通过作弊的方式继续欺骗被害人大量饮酒至被害人失去反抗的情况下,被害人好像“自愿”地交付给行为人手机,期间未使用暴力,但行为人预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是灌醉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失去支配财物的意识以取得财物。其将被害人灌醉取得财物的手段与通常采用暴力移转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等价性,都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二、曾某与姜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诈骗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本案中,行为人曾某与姜某二人合谋欺骗受害人过量饮酒至醉酒状态,以及借用受害人许某的手机并取得手机密码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其向被害人隐瞒了让被害人许某醉酒并取得手机出卖的真相,但被害人许某并无处分手机的意思表示,其仅有对许某的借用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曾某完全违背手机所有人许某的意思表示,将手机向第三人处分的行为不符合诈骗要求的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要求。属于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但本案被害人从根本上不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故曾某和姜某的行为不应按照诈骗处理。
三、曾某与姜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盗窃是违背财产占有人的意志,以和平手段转移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曾某与姜某二人合谋将受害人姜某灌醉后取得手机并出卖给第三人。在此过程中确实不存在暴力行为,其行为似乎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物过程中,用酒将被害人灌醉这一行为已经与通过暴力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具有了等价性。对用酒将被害人灌醉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解释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属于刑法的扩大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如果按照盗窃处理,则属于案件降格处理,影响打击质效。
基层警务活动中,盗窃、诈骗、抢劫是较为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民警要精准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以及各种罪名的行为结构,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查处案件,提高打击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