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学理根本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语境中的文本考证
2023-06-07郑宇泽
郑宇泽
(1.中共晋安区委党校,福州 350014;2.福建农林大学 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福州 350001)
一、解释的前提及技术问题的解决: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为学理溯源的基础文本
理论在自身逻辑中对其先在文本引用的考证是学理逻辑解释的一般性要求,这可以在一般性解释的逻辑形式中和在解释性的理解语言学的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在这项工作中,先理论的文本显然是被冠以本体论的观点来作为后理论参照的学理根本。因此,这种目的理性的行动必然会同可靠的文本发生关系,而科学的基础文本成为能否解决“技术问题”[1]3的先决条件。“技术问题”着眼于解决在既定目的的情况下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目的理性的组织,并且在不同品类材料间进行的合理选择,所以,处置“技术问题”的科学性自然要同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基础文本有关。因而,对“中国之治”制度优势学理逻辑的解释亦要关联到可靠的基础文本。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共有十卷,“精选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各个时期写的有代表性的重要著作”[2]1,文集各卷篇目的选、排、编均科学、合理、有逻辑,且文本内容均是根据最权威、最可靠的外文版本重新进行了审校和修订,“校订所依据的外文版本主要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MEGA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柏林)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莫斯科、伦敦、纽约)”[2]2。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能“为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译文更准确、资料更翔实的基础文本”[2]1,它同样也是科学解释“中国之治”制度优势学理逻辑的基础性研究文本。在这样的先理论文本框架内获取“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学理解释不但解决了科学解释命题的技术问题,而且以一种在后理论实践中先理论基本要素“自为之有(‘being’-for-itself)”[3]3的现象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同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文本有紧密的内在理论逻辑。
我们在对“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学理逻辑解释工作最重要的前件作出肯定且必要的说明后,接下来的重点工作便是从认识着的主体跟映象领域的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中得到相应的结论,即根据“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理论的“子文本”寻找其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相应的“母文本”。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集中概括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理论建构过程中凸显出的“十三个显著优势”[4]6,这些显著优势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从文本逻辑来看,“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理论逻辑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般逻辑展开,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和轴心,在“具体-抽象-具体”思维逻辑运动中把理论从实践中构建出来,它突出和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体化”的思想;从文本内容来看,“中国之治”制度优势的理论内容始终贯穿和统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深刻回应了其理论形成、发展、成熟和实践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及人论的那些问题。可见,“中国之治”制度优势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基础上具体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逻辑性、统一性,同时也深度回应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制度体系构建的根本信仰、基本要义和一般运行。
二、“中国之治”制度的根本信仰:展现共产主义世界观最完整的理论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内容提及制度构建的根本信仰、基本要义和一般运行是判断是否为真“子母文本”的核心要素,其中制度理论的基本信仰最为根本,因为它涉及理论价值定向是否一致的问题。真正的“子母文本”并不是对先文本的片段复制,因为简单文本复制通常是在认识兴趣决定下对某一种事实赞同的偶然操作,并不能充当判断是否与先文本的思想有因果关系的一般方法。这种方法在于要研判后理论是否有信仰先理论的价值标准,是否有支撑后理论的先理论基本概念、逻辑构成及其与对象领域关系等基本要义,且是否有符合先理论实现逻辑的一般运行,因为“解释学的知识(hermeneutisches Wissen)一般具有解释传统的思想联系(Sinnzusammenhang)的形式”[1]6,这种形式集中体现在“理论的基本概念、理论的逻辑构成、理论与对象领域关系、检验标准、检验程序等方法论的比较中”[1]6。从文本内在逻辑来看,“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符合这样的解释知识,确然是真“子母文本”关系。
“中国之治”制度的建构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走共同富裕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5],这些价值定向无疑遵循着以建立“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最完整的理论形态”[6]1为根本信仰。从制度伦理一致性的角度看,它们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文本之间确系存在“子母文本”关系。在实践中,“中国之治”制度之所以能展示出强大优势,因为它们是以追求建构“共产主义世界观最完整的理论形态”的理论思维展开,“我们党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有一个新的科学的世界观作为理论的基础”[7]599。在马克思恩格斯价值论题中,“共产主义的宇宙观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8]688便是核心的价值命题,这个论述蕴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的价值逻辑及与其相对应的认识逻辑。
其一,“中国之治”制度理论的价值要求完全符合“实现全人类解放”的基本逻辑。“中国之治”制度在生活中有伟大的“意义”,因为它在制度实践活动中把完成大写的“人”字的全部逻辑作为理论价值的自觉求索。这样的价值定位先是在形式上符合文本所追求的“全人类”数量等式的根本要求。在文集中,马克思恩格斯同样批判旧的理论运动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7]42,他们认为理论运动必须是能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伟大行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7]42。这样的价值定位在内容上诠释了“为人类解放”的实践内涵。从文本内涵上看,马克思、恩格斯“全人类解放”的社会形态就是所有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体完美联合的命运共同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999。用这样理论的价值命题和思维来观照中国现实,“中国之治”制度的价值取向就必须是为了叙述好“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命题而展开制度实践。实际上,中国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任何制度设计无不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当作制度建构的根本目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10]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经济制度[5]。这些制度设计是维护和发展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条件,它们通过实现人的主要社会关系来确保“人的本质”发展的目的,“这个阶级在实现社会自由时,已不再以在人之外的但仍然由人类社会造成的一定条件为前提,而是从社会自由这一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2]16。因此,从形式和内容的“中国阐释”来看,“中国之治”制度理论的价值思维无疑是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来展开。
其二,“中国之治”制度的理论思维在于承认“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的认识逻辑。“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的结果最终不能相互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理论思维的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和无条件的前提”[11]538,这是恩格斯对“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作出的肯定回答,即我们全部的理论思维是从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共同运动中引出来的实践结果,“中国之治”制度理论必然具备实践的客观性和有效性的认知判断。根据这个结果判断的关系逻辑,我们不但要从恩格斯的“这个事实”得出“中国之治”制度理论是在真实了解和理解中国制度自身实践中引出的知识判断。事实上,“中国之治”制度理论的“客观基础”恰能证明它们是这种知识的由来。“客观基础”即建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接着是建设国家“共同富裕示范区”,再到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联合体,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进行制度实践的有效事实。这些“客观基础”被判断为“知识”,是因为它们是为实践检验的科学成果,在制度实践上完全符合“现实的人”的生存活动的基本规律。这深刻印证马克思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ändliche]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500。所以,我们更要从恩格斯的“这个事实”得出“中国之治”制度理论必须是能够合理指导和规范人类生存活动知识特性的实有判断。“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以其实践的有效性予以这个事实判断最完美的证明,这指的是中国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的“方方面面的显著优势”,即“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推动国家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利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5]等成功实践回答了制度理论知识的有效性。当然,中国这些富有“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制度还潜藏着一个最后的认知判断:“中国之治”制度理论是彻底的,能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它们不仅是一种解释世界的理论符号,更是一种彻底掌握事物发展的根本,且能全面介入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来规范和指导人类改造世界的科学理论武器。这种为中国人民所掌握的制度理论“变成物质力量”后,在实践意义上表现出的彻底性最终要诠释的是“理论只要说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2]11文本的语义和实践逻辑。从对“这个事实”关系逻辑的推演来看,“中国之治”制度理论源于实践又作用于实践,合乎辩证法思维逻辑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科学知识。
众所周知,数理逻辑基础知识中由价值思维确立的定点和理论思维掌握的线路走向是可以确定理论在理论体系坐标中的位置。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中国之治”制度理论关于价值矢量和理论思维的基本信仰与马克思恩格斯构建“共产主义世界观最完整理论形态”的基本价值和思维逻辑相一致,这一个论断基本上可以确定“中国之治”制度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三、“中国之治”制度的基本要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正如对所有命题的联言判断都必须对其相关的主要内容作出联系的判断一样,作出“中国之治”制度的基本要义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有必然联系是接下来的解释工作的主要任务。毋庸赘言,“中国之治”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5],这些基本内涵逻辑表现出马克思恩格斯文本语义的三个主要特性。
第一,领导人民事业的使命必然性,深层证实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世界历史意义上”存在的阶级逻辑。回到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我们会发现“无产阶级政党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无产阶级运动实践相结合的产物”[12]69。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的主体自我意识,它的范畴体系自然具有科学社会主义的完全理论性。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政党就必须以理论的方式阐述其存在的历史意义,它是作为那种能够承担且实现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任务的存在,“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就像共产主义——它的事业——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存在才有可能实现一样”[2]539。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存在与实现“世界历史意义”使命自在是内在统一的,在其存在的运动中潜藏着一种能够实现超越现实社会的历史逻辑的巨大能量,即负有建立以人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领导这场历史运动的先进组织,要具有这种阶级历史使命“自在性”的理论表达,“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7]65。无产阶级政党在实践中遵循着这句文本语言与实践陈述之间的逻辑联系,主动担负起领导伟大未来事业的必然使命。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亦有相关的论述:“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7]44,这阐述的就是:无产阶级政党最迫切的任务就是组织无产阶级,共产党是引领无产阶级由“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变之重要的条件判断,共产党的领导能使自在的无产阶级有意识地突破“经济条件”的束缚,继而一起追求并实现更丰富、更重要的使命或抱负。显然,中国共产党的存在解释的正是这样的理论意义和实践逻辑:在党纲中,它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实践中,它展示着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全面脱贫攻坚事业胜利,逐步推进实现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等一个又一个共产主义事业的巨大成就。
再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看,共产党人之所以有能力承担起领导并实现“世界历史意义上”的使命,是因为这个政党是由“现实中的个人”组成的一种组织存在,马克思从历史经验中进行“人”的概念边界设计:“只要‘人’不是以经验的人为基础,那么他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9]25。对于“人”的概念这样的归限正是马克思恩格斯首要的逻辑原则,这也是“中国之治”制度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从个体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中的“人”就是“从经验的、有血有肉的个人出发”[9]24,绝不是束之书阁之中纯粹概念的“人”,而是“应有”和“现有”的辩证统一。基于这样的“人”的论题科学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必然具有担负伟大历史使命应有的“无我精神”和为实现阶段性目标而不断改善的“自我革命”独特品质。这个结论就在恩格斯批判施蒂纳“人”的逻辑构造的论证当中:他认为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人”观点是片面的,这样的理论设计只不过是对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现代人”的粗暴意识而获得的虚假“人的本质”。其实,这样的人设最终会在经验历史的辩证发展中被扬弃,因为个体的特殊性必然会在人类本能的合理的历史的辩证进步中得到真正的心灵纯粹,“人的心灵,从一开始就直接由于自己的利己主义而是无私的和富有牺牲精神的”[9]24。基于这样的科学判断,恩格斯矫正了施蒂纳式“人”最后的发展形象,确立了具有“人的本质”的“人”必定是一个富有“集体主义”属性的个体,这种属性自然会赋予无产阶级政党“人”本有“无我”的精神品质。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把理想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中皆展示出了舍“小我”成“大我”共产党人本有的品性。这恰是“他的利己主义的人,必然由于纯粹的利己主义而成为共产主义者”[9]24的文本内涵,这两种形态的变换过程便是个体是在“利己主义”升华中完成的“纯粹”,而后才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在这一论证过程中,恩格斯也给出了探究“人的本质”的研究理路,他认为存在有本质性但其并不等于是本质,当且仅当完成辩证法中最高阶运动的第一性(纯粹性),才能得出“存在就是本质”的重要命题。其中,纯粹性的实现是一个产生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回到自身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革命的、批判的辩证法,所以,共产党人自然也要被赋予那种“自我革命”精神。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牢记马克思恩格斯“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2]543的嘱托,发扬党的“自我革命”优良传统来确保党的纯粹性和先进性,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第二,创造整个历史活动的主体必然性,深刻诠释“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历史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对“在”的历史考察过程中,发现许多不为任何个体甚至是整个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这些历史规律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决定着人类历史发展。在理论生成过程中,恩格斯把人类个体的发展置于人类历史活动中来理解历史的概念,“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13]302。就概念而言,个体的“历史”不能简单等同于“创造社会历史”,一个人实现自己的人生目的、人生意义,仅是“创造”自己的“历史”,只不过是个“历史参与者”,只有当自己与他人共同“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实践活动体现了历史规律及其发展的趋势,并且以此为基础力量推动历史发展的情况下,才是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们”。把恩格斯的这个论断作为出发判断的话,任何制度的建构就必须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逻辑,展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历史必然,“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便有这样的理论生产逻辑。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丰富“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制度凝心聚力起最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力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人民依法行使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等,这些制度的运行主体尽显“人民”和“人们”主体地位的理论命题,体现出的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活动”科学文本在中国不断推进的深度和广度。
“中国之治”制度除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核心要义外,它还全面演绎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2]287的内在逻辑。中国制度的理论生产呼应了隐藏在该文本中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一是主权源自人民,正确认识中国制度理论的权力合法性必须来源于“现实的”人民群众,而非来自其他设定,马克思主权理论基础就是“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14]39-40的文本原旨;二是密切联系群众,掌握开展历史活动的本质方法,历史活动就是群众活动,中国共产党把握住“群众和批判”的历史关系,杜绝了脱离群众的任何内容和形式,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对布鲁诺“批判”观点的批判一样,“批判同群众的关系,也就是已经体现出来的批判即布鲁诺先生及其伙伴同群众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现代的唯一的历史关系”[2]293;三是合乎“广大群众的运动”方向,“中国之治”制度是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进行深刻的、广泛的实践批判而得出的优秀制度成果,是一个建立“人类自然状态”基础上的科学制度形态,具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属性,符合历史社会形态批判的运动规律,“在实践中,一开始就和这种共产主义批判相适应,是广大群众的运动,而过去的历史是与这个运动相对立的”[2]290。对于中国制度的构建而言,通过这样的文本教义得出科学的实践结果之所以可以被人民接受为“真正的事实”,原因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把人们主体创造写入了自然的历史进程,且其文本本身已触及世界历史发展群众活动的本质。
第三,选择法治治理逻辑的实现必然性,完美诠释“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的辩证逻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5],这个答案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理论体系得到的。在理论产生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建立上层建筑的必要性及所属特征、内容提供了合法性的解释和科学的理论基础。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阶级社会基础观点上,对“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建立无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国家治理工具必要性做出说明,他们认为革命的首要任务是要完成无产阶级政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7]52,并且通过获得的执政地位来保证“争得民主”[7]52,即“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16]241。二是,在这样的国家中,政治法律等一切制度都是“民主”的形式和内容统一,它在形式上体现了“人民主体”的治理逻辑,在内容上含有“人民”特有内涵,如马克思所述:“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4]41其中,“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关系为基础的,建立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体现生产资料归人民共同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实践证明,确实只有填充了“民主”的内容又赋予其“人民”内属的规定性,才能使法律、制度、国家成为真正意义上善的有效的统治工具,若缺少这些内容和这样属性,它们只能是政治领域的暴力工具,“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中,国家、法律、国家制度是统治的东西,却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14]41。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处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本然设定,科学解答了现代化制度和治理方式以何种方式能表达人类“自然条件”的真理,即人们通过实践认识建构政治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的秘密在于控制它们的解释活动是“经济结构”。
的确,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答题的分析单位是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为基础的,他们认为只有在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基础上才能获得现实社会中的科学概念。因此,他们把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制度化的理论表达都建构在“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基础上。法治的实践逻辑就是符合这个基本原理,它解释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7]121-122的文本内涵。一是,法治的治理逻辑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2]684。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中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内在一致性,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共同的政治规定性和伟大实践本身。二是,法治能够为社会的财富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保障,维持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18]12。这种生产方式孕育出的法的一般关系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序进行,法的这般关系具有马克思的“法的观念。国家观念。在通常的意识中事情被本末倒置了”[2]587结论逻辑,它指的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一切共同的制度都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产生,“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583。三是,法治具有人民的自我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势在于它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人民自我规定性”思想,构建唯物主义的法、无产阶级的法、人民至上的法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不容置辩,这些基本内涵是进一步判断“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紧密联系的根本依据,它们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文本中都有清晰记录和系统的阐述论证。从文本和历史联系性角度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基本要义是在参照先文本的过程中遵循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必然选择。
四、“中国之治”制度的一般运行:从顶层设计、到组织保障、再到团结协作的实现逻辑
作为联言命题判断的另一要件,我们还有必要从反向逻辑以“检验程序”,即“中国之治”制度的基本运行逻辑,来研判中国的制度实践是严格遵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相关文本的语义逻辑。前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已从正向逻辑证实了中国制度构建的基本信仰、基本要义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存在文本延展的逻辑关系,这两部分其实是联言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故而,若能以必要条件从实践角度来证成命题,则是在逆向理路论证中补充了“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之间“子母”联系,从而形成完整的充要条件证据链。很明显,“中国之治”制度实践的一般运行逻辑:从顶层设计、到组织保障、再到团结协作,这三个关键动作都有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支持。
第一,“顶层设计”映像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文本思想,设计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是无产阶级政党一项重大的“政治行动”。恩格斯指出:在取得执政地位之后,无产阶级“应当从事工人的政治”,直接从事有目的的“政治行动”,“工人的政党不应当成为某一个资产阶级政党的尾巴,而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党,它有自己的目的和自己的政治”[19]224-225。当然,文本中所指的“政治行动”就包含无产阶级政党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进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建构中,始终抓好“顶层设计”的关键,从全局角度出发,对每一个政治目标或每一项政治任务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并集中有效资源,以在最高层次上实现一切制度的效能、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目标,推进国家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组织保障”追溯的是“组织有力量”文本内涵,共产党人把政党命运和人民利益、民族解放发展和历史规律运动紧密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他们构成了同一切有产阶级相对立的、有自己的利益和原则、有自己的世界观的独立的阶级,在他们身上蕴蓄着民族的力量和推进民族发展的才能”[2]475。这句文本说的是无产阶级有“他们”的政治目的和政治抱负,有科学的世界观,有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足够力量,具有推动民族和人类发展的能力,而且“他们”的使命担当、理论引导和能力展现有内在统一性。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中国共产党有这样的组织目标、能力和运行机制。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当作自己的初心使命,一直致力改善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水平。恩格斯在描述无产阶级所处的境况时,他指出改善自身生产和物质生产的状况是无产阶级仅剩的“人的尊严”。因此,他们把自身物质资料生产看作自己的使命,并且在此实践中展示出无产阶级的本质特点,“工人除了为改善自己的整个生活状况而进行反抗,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表现自己的人的尊严的余地,那么工人自然就一定会在这种反抗中显示出自己最动人、最高贵、最合乎人性的特点。”[2]449当然,无产阶级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3]15。很明显,这种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历史活动重要内容,它们具有统一性。在马克思恩格斯这样的理论逻辑中,“工人的政党”的组织使命、“全体人”的自由幸福生活和“全部人类历史规律”自然同属于一个论域,统一在“共产主义”一体事业中,这种理论逻辑必然会使无产阶级政党在伟大使命的实现中展现其强大的组织力量。此外,从组织制度运行情况看,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且各级党组织又有对同级其他组织领导的绝对权,这样的组织运行方式能确保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能够集中力量利用有限的资源办成大事,这也是“组织有力量”文本在现实中的另一种表现。
第三,“团结协作”回应的是“协作中的统一”文本原旨,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主要体现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法上。顾名思义,“集中力量办大事”指的集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调动人民群众主体性、同一性和合作性,办成办好党的大事、国家大事、人民大事,实质要旨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主体间的大协作。马克思有关“协作”基础文本有助于理解“中国之治”制度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运行基本范畴。马克思对“协作”概念进行了阐述,“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20]378。这里指出协作是生产方式的一种,它在社会化生产中会带来生产力量的集中,必将孕育出一种新的生产力,“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20]378。很明显,作为生产方式的“协作”就是“集中力量”的同义词。另外,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媒介,“协作”是以“办成大事”为目标,它既能带来物质富裕,又能提高精神财富,马克思认为“通过社会化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1]299。换句话讲,这是以文字形式表达协作是主体为了摆脱“自我的局限性”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人通过“协作”方式能通达实现全人类的“劳动的解放”,因为“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各国在实践和理论上的合作”[21]16。这里,“合作”就是有“结合”的协作,它在物质生产活动过程中充当人类自我扬弃的一种手段,文集中有佐据:“协作中的统一、分工中的结合、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以及作为机器的劳动产品的应用,所有这一切,都作为某种异己的、物的东西”[18]394。需要指出的是,被赋予社会形态属性的“协作”在概念自身形成当中所摄取的质料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社会所进行的“协作”为的是获得“集体力量”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协作恰是因生产社会化而被动合作的方式,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协作”则是劳动人民“一种自愿的义务”的合作,因为它的本质不仅是劳动人民所代表的生产力发展要求,而且是人类通达劳动的解放的根本方式。“中国之治”制度中“集中力量办大事”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内在机理和根本特性,才能在运行根本上“确保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22]。
不容置喙,“中国之治”制度的一般运行确实以逆向理路验证了其与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文本的逻辑自洽。在实践层面上,中国制度的构建和实现的运行逻辑检验了“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间紧密的联系,填补其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关联在必要条件上的判断证据,完全证实它们之间是“子母”文本的关系。
五、“中国之治”制度的基本反思: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释性、实践性和延展性的统一
先在的理论作为人类对既往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理解和论述,其能对现代理论和现实问题产生巨大影响,其中的因由关键在于先理论不仅要能“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更重要的是它们的文本还要有充当后理论文本生成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对“中国之治”制度反思的基本结果。确实,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之所以能对“中国之治”制度理论产生如此巨大影响,其实质就是他们理论文本的解释性、实践性和延展性共同作用的根本结果。其一,先在的理论对一个国家制度的建设影响有多深,“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12。理论选择的主体自觉在于人们充分运用认识规律把握先理论在当代实践所具有的新深度和广度,即先理论解释新实践的知识有效性。其二,更重要的是,人们必须在“解释性”基础上让“改造性”成为先理论于新实践的内在追求,直接纳入人自觉的实践活动中,利用思想引力引导和把握实践领域。可见,先理论与后实践的契合,就是将解释性和实践性统一起来,并再从效用的角度重新理解先在的理论的客观有效性。其三,总的来说,“中国之治”制度理论都是在制度实践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发生联系时,再度以人类实践对其文本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进行科学论证的结果。这不但可以看出中国制度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思想连贯性,而且在语言使用上可以发现它们所采用的语言都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及其创新性的延展,这也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具有世界语言的一般性。从中国实践上看,马克思恩格斯文本能够准确解释世界、深刻改变世界,他们科学的文本以解释性原则展开对实践的前提批判,阐述文本在人类的全部活动中的特殊的历史意义,深度满足中国制度实践的理论指导需求,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生成的理论之源。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文本能进入我们的世界,并且能根据实践需要在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性发展,关键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释性、实践性和延展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