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评估及征管策略研究
2023-06-07王凤飞
摘要:提高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当前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以2004—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与增值税收入的基本数据为基础,从批发零售业电商贡献度和增值税电商贡献度两个维度对电子商务税收遵从进行量化研究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增值税收入额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两者的耦合度较低,增值税税额中较少的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结果表明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较低,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现象,税收征管秩序失当。因此,应从四个方面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边界,强化电商企业税收管理;突出顶层设计,切实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确保税收征管质效;完善分层分类,兼顾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公平和公正。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策略;零售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3)03-0102-08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已经实现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转型,电子商务作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增长点,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1 981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下降3.9%。但国内电商市场总体发展相对平稳,2020年1—3月,全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与2019年同期基本持平,尤其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2020年达到5 75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7.9%,显示了电子商务业态的强大生命力和发展韧性。而税收遵从是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税收治理问题[1],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更会直接关系税务机关配置资源的质效乃至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必将会纳入税制改革和征管推进的视野,也会对健全完善国家税收体制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为从战略层面部署培育各类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力推进迎来了关键契机。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不是征与不征的分歧,而是如何征管和怎样进一步有效推进的问题。
21世纪初,已有相关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遵从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近几年,学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理论基础与量化实证研究尤为关注。金鹏 [2]认为,提高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遵从率的关键是降低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纳税信息不对称,而且过高的税收遵从成本不仅使电子商务企业更加倾向于逃税,也不利于这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当然对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更不利。管治华等 [3]从数字经济的国际征税权出发,认为数字征税权划分和税基侵蚀问题已引起各国关注,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使其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国际税收多边共识框架难以在短时期内达成。 另外,期望理论认为,人非完全理性,会受到社会关系、道德水准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面对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否时,更趋向于纳税人的风险偏好[4]。侯志峰等[5]指出,传统的税收监管体系在政策设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由于存在滞后性,已不能有效遏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敏捷治理的基本行动框架:精准识别政策问题、优化政策设计,提升政策制定敏捷性;塑造税务部门(组织)的敏捷领导力和敏捷执行力,加强多元主体协同;加快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敏捷治理的组织文化与税收遵从意识。赵慧琼等认为当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尚未形成相契合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对于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了解不深,提供统一、模板化的纳税服务,对于“强需求”提供的纳税服务不足,对于“弱需求”则提供过多,不能精准地解决电子商务纳税“痛点”“难点”问题,使纳税服务效果大打折扣,并从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创新征管模式、借助新兴手段加强数据共享、多措并举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提出了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可行路径[6]。针对电子商务税收不遵从现状,创新数字税收征管模式,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迫在眉睫[7],学者也从加快税收法治建设、加大流转税改革、明确电商税制要素、规范流转税征管流程、密切第三方合作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针对性建议。
通过对文献的整理归纳发现, 囿于现行的税务稽查技术难以对直销运营模式的电商大数据进行有效的纳税数据统计,大多文献研究仅仅停留在基于理论层面的分析性陈述或针对问题风险的应用性对策研究中,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量化实证研究较为欠缺,如何衡量税收遵从度仍是一个十分关键且操作困难的研究课题。文章以灰色关联模型为工具,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税收遵从度进行量化评估,从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政策机制相结合的角度,对如何有效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进行深入探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宏观政策透视与理论分析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宏观政策透视
1.势在必行:电商法律的出台实施。作为督促引导电子商务发展的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2019年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明文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对电子商务主体出具发票、依法纳税等行为进行了刚性规定。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大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受理的投诉案件数同比增长48.02%,而2018年受理的投诉案件数同比增长为38.36%,增速比2017年明显放缓;最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受理的投诉案件数同比增长呈现负数,为-0.72%,这主要得益于《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电商平台的偷逃税行为,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行为,溢出效应释放明显。
2.形势所趋:经济模式的转型升级。多元差异化需求为经济模式转型升级提供了群体行为基础,消费习惯成为经济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突出的稳增长效应。电子商务本身固有的超时代性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移动端线上消费、直播电商、明星带货等花样多变的趣味营销模式,能够有效提升用户体验,在提振内需市场活力方面功不可没。从2012年开始我国网络市场交易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20年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11.76万亿元人民币,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近8亿人。面对“全球疫情不确定、國内防控不松懈”的形势,电子商务逆势而上,通过创新营销模式来满足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下的消费升级需求,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调节作用。
3.因势利导:财税政策的基本取向。为发挥积极财税政策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的调节作用,2020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推出8个方面90项政策措施,减税降费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约1.8万亿元人民币。在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减税降费能够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推进应注重宏观态势背景下工作推进的逻辑性及其合理性,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坚持目标导向,通过精准协同的税收施策促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序推进。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理论分析
1.新公共服务要求建立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该在社会事务中充当服务者角色,高度关注公民需求。税收遵从秩序和内部征管秩序都会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本质是一种税收行为,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但税收管理的目的并不是对电子商务从业者的控制或驾驭,而是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提高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遵从度,促进电商企业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同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一样不能存在“搭便车”行为,税务机关应该立足于为纳税人建立和完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体系,满足电子商务纳税人区别于传统商务纳税人的税收新需求和新期望,并在税收征管中动态地予以体现,优化完善税收遵从外部环境,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的精准性和落实的有效性。
2.最优税制要求着力提高税收收入效应。最优税制理论是税收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但是要依赖于可获取信息的准确度和全面性。税收遵从的核心是纳税人在涉税决策行为上的选择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税收制度的更新修订频率,由于受税收遵从意识薄弱、电子监管稽查难度大以及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界定模糊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弊病痛点也会越发凸显,其交易的虚拟隐匿特征更是让政府失去了信息优势,使税务机构处于劣势地位,完全税收遵从无从谈起。此时通过最优税制安排,在对电商纳税人纳税能力和行为偏好不完全掌握的前提下,特定制度能有效提高税收收入效应,避免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实现税制最优带来的帕累托最优。
3.税收法治要求征管进入良性社会秩序状态。税收法治是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提高纳税自觉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程序,实现征纳主体的税收行为进入到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税收法治理论在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兼顾不同电商纳税主体的法治范畴。电子商务主体涵盖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及大中型企业等,在保障利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主体间生产规模、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异性。二是兼顾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税负水平。线上线下同等条件纳税人应该同等纳税,实现实体经济减税降负,为电商经济保驾护航。三是对税收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电子商务交易虚拟性会因税务人员执法弹性而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征纳具体执行人“利益同盟取向”影响税收遵从决策行为,造成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扭曲。四是规范电子商务运营行为。税收法治现代化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在提高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基础上,有效破解用户体验差、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刷评炒信、强制“二选一”等网络诚信难题,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选定
为诠释电子商务税收遵从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情况,选取合适的模型测算耦合关联度成为系统整体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或具体数据属性的要求,现有文献中涉及了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协调度模型、B型关联度模型、灰色关联度模型等大量关于耦合关联度测算的不同技术工具。灰色关联模型是针对指标数据的不完备或不确定性,通过少量的不完全信息,來建立灰色微分预测模型,以揭示两个子系统间的连续发展关联过程,可专门运用于数据量小、关系不确定的灰色现象问题研究。针对电子商务涉猎范围广、电子商务主体遵从数据较模糊(统计年鉴中没有专门针对传统商务这一整体概念的公开数据)、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匮乏的情况,灰色关联模型更适合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耦合系数测算,运用此模型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遵从问题更有解释力和说服力,进而为科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现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变量选择
衡量电子商务行业税收遵从度的变量选取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第一,变量确定。因为评估考核的主体是电子商务行业,故将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作为灰色关联模型的因变量或母因素。第二,考察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对社会交易量的贡献。通过参考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指标的耦合关联度结果,来分析电子商务目前的发展水平以及带动社会消费的贡献能力。第三,考察电子商务、传统商务对我国增值税收入的影响。通过测算电子商务、传统商务两者与增值税收入额之间的耦合系数,来反映两者之间的耦合状态或紧密程度,也直接预示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走向,从而为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遵从度提供相关思路与举措。因此,文章以电子商务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作为切入点,运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与增值税收入三个变量,对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进行量化评估。
(三)数据来源
本文对2004—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与增值税收入数据(如表1 所示)进行统计整理来开展实证研究。所有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网。
(四)模型构建
灰色关联分析是通过系统因素的无量纲化处理得到因素间相互作用的关联度,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各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几何图形的相似度和接近度来进行关联程度分析,其实质是运用代数方法对分析数据进行的一种量化处理分析,最终得出的关联度数值越大,说明两者耦合度越高。
对于灰色关联模型中各目标序列而言,基本年度数据均具有特定的涵义属性。为保证灰色关联模型的构建质量,采用初值化数据变换方法,对各原始数据序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以消除目标序列存在的量纲差异,实现所选取目标序列间的标准化、规范化比较,真实反映因变量和各自变量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首先,序列的无量纲化处理。求各序列x的初项值X′:
X′i=Xi/xi(1)=[x′i(1),x′i(2),…,x′i(n)]
i=0,1,2,…,m(1)
求差异信息序列。关联度是衡量因变量与各自变量间发展紧密程度的指标,并通过两个耦合指标排序来衡量两者之间的行为关系或者紧密程度,以此来进一步分析系统行为特征,Δi为差异信息序列值,x0为对比参考值,xi为各序列项值。则有:
Δi(k)=|x′0(k)-x′i(k)|
Δi=[Δi(1),Δi(2),…,Δi(n)]
i=1,2,…,m(2)
求两级最大差M与最小差m:
M=maximaxkΔi(k)
m=miniminkΔi(k)(3)
求目标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各年度关联系数γ:
γ0i(k)=m+εMΔi(k)+εM
ε∈(0,1)
k=1,2,…,n
i=1,2,…,m(4)
计算关联度R:
R0i=1n∑nk=1γ0i(k)
i=1,2,…,m(5)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结果
在前述研究设计的基础上,本文确定并表示了反映电子商务税收系统特征的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作为灰色关联模型因变量数列,依次构成目标参考序列,用A表示。
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万亿元):
A=(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0.93,1.30,1.55,2.17,3.14,3.67,4.55,6.09,8.11,10.40,16.39,21.79,26.10,29.16,31.63,34.81,37.21)(6)
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收入额作为灰色关联模型自变量数列,构成模型比较序列,分别用E、F加以表示。
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万亿元):
E=(E1,E2,E3,E4,E5,E6,E7,E8,E9,E10,E11,E12,E13,E14,E15,E16,E17)=(8.70,9.33,11.00,13.27,20.82,20.12,27.66,36.05,41.05,49.66,54.13,51.56,55.89,63.02,69.12,78.25,86.43)(7)
增值税收入额(万亿元):
F=(F1,F2,F3,F4,F5,F6,F7,F8,F9,F10,F11,F12,F13,F14,F15,F16,F17)=(0.90,1.08,1.28,1.55,1.80,1.85,2.11,2.43,2.64,2.88,3.09,3.11,4.07,5.64,6.15,6.23,5.70)(8)
序列的无量纲化处理后,则有电商市场交易总额初项值A′:
A′=(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1,1.4,1.67,2.33,3.38,3.95,4.89,6.55,8.72,11.18,17.62,23.43,28.06,31.35,34.01,37.43,40.01)(9)
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初项值E′、增值税收入额初项值F′分别为:
E′=(E′1,E′2,E′3,E′4,E′5,E′6,E′7,E′8,E′9,E′10,E′11,E′12,E′13,E′14,E′15,E′16,E′17)=(1,1.072 4,1.264 4,1.525 3,2.393 1,2.312 6,3.179 3,4.143 7,4.718 4,5.708 0,6.221 8,5.926 4,6.424 1,7.243 7,7.944 8,8.994 3,9.934 5)(10)
F′=(F′1,F′2,F′3,F′4,F′5,F′6,F′7,F′8,F′9,F′10,F′11,F′12,F′13,F′14,F′15,F′16,F′17)=(1,1.200 0,1.422 2,1.722 2,2.000 0,2.055 6,2.344 4,2.700 0,2.933 3,3.200 0,3.433 3,3.455 6,4.522 2,6.266 7,6.833 3,6.922 2,6.333 3)(11)
將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作为对比参考值,则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与增值税收入额的差异信息序列E′Δ、F′Δ分别为:
E′Δ=(E′Δ1,E′Δ2,E′Δ3,E′Δ4,E′Δ5,E′Δ6,E′Δ7,E′Δ8,E′Δ9,E′Δ10,E′Δ11,E′Δ12,E′Δ13,E′Δ14,E′Δ15,E′Δ16,E′Δ17)=(0,0.325 4,0.402 3,0.808 0,0.983 2,1.633 6,1.713 2,2.404 7,4.002 0,5.474 7,11.401 8,17.503 7,21.640 4,24.111 2,26.065 9,28.435 9,30.076 3)(12)
F′Δ=(F′Δ1,F′Δ2,F′Δ3,F′Δ4,F′Δ5,F′Δ6,F′Δ7,F′Δ8,F′Δ9,F′Δ10,F′Δ11,F′Δ12,F′Δ13,F′Δ14,F′Δ15,F′Δ16,F′Δ17)=(0,0.197 8,0.244 4,0.611 1,1.376 3,1.890 7,2.548 0,3.848 4,5.787 1,7.982 8,14.190 3,19.974 6,23.542 3,25.088 2,27.177 4,30.507 9,33.677 4)(13)
两级最大差M与最小差m分别为:
M=33.677 4, m=0
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与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收入额的各年度关联系数值分别为r′E、r′F:
r′E=(r′E1,r′E2,r′E3,r′E4,r′E5,r′E6,r′E7,r′E8,r′E9,r′E10,r′E11,r′E12,r′E13,r′E14,r′E15,r′E16,r′E17)=(1,0.981 0,0.976 7,0.954 2,0.944 8,0.911 6,0.907 7,0.875 0,0.808 0,0.754 6,0.596 3,0.490 3,0.437 6,0.411 2,0.392 5,0.371 9,0.358 9) (14)
r′F=(r′F1,r′F2,r′F3,r′F4,r′F5,r′F6,r′F7,r′F8,r′F9,r′F10,r′F11,r′F12,r′F13,r′F14,r′F15,r′F16,r′F17)=(1,0.988 4,0.985 7,0.965 0,0.924 4,0.899 1,0.868 6,0.814 0,0.744 2,0.678 4,0.542 7,0.457 4,0.417 0,0.401 6,0.382 6,0.355 6,0.333 3)(15)
经计算发现,2004—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分别与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收入额的各年度关联系数值较为接近,差距不大(见图1)。
根据序列中各年度关联系数值,可得自变量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对因变量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关联度R11,以及自变量增值税收入额对因变量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关联度R21分别为:
关联度R11= 0.716 0,R21=0.691 6
对耦合关联度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得知,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与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收入额的耦合关联度排序为:R11>R21。
为进一步反映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将增值税收入额作为灰色关联模型因变量数列,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作为灰色关联模型自变量数列,构成表示系统特征的模型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
序列两级最大差M=33.677 4,最小差m=0。
则有:目标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各年度关联系数P、Q为:
P=(P1,P2,P3,P4,P5,P6,P7,P8,P9,P10,P11,P12,P13,P14,P15,P16,P17)=(1,0.988 4,0.985 7,0.965 0,0.924 4,0.899 1,0.868 6,0.814 0,0.744 2,0.678 4,0.542 7,0.457 4,0.417 0,0.401 6,0.382 6,0.355 6,0.333 3) (16)
Q=(Q1,Q2,Q3,Q4,Q5,Q6,Q7,Q8,Q9,Q10,Q11,Q12,Q13,Q14,Q15,Q16,Q17)=(1,0.992 5,0.990 7,0.988 4,0.977 2,0.985 0,0.952 8,0.921 0,0.904 2,0.870 4,0.857 9,0.872 0,0.898 5,0.945 2,0.938 1,0.890 4,0.823 8)(17)
2004—2020年增值税收入额分别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的各年度关联系数值差距较大(见图2),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差距愈发明显。从图2中不难发现,2018年差距最大,为0.555 5,2020年稍有好转,可见,不可忽视《电子商务法》启动颁布后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税收遵从的威慑作用。
同理,根据序列中各年度关联系数值,自变量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对因变量增值税收入额的关联度R31、自变量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对因变量增值税收入额的关联度R41分别为:
R31= 0.691 6,R41=0.929 9
通过计算发现,R41>R31,且两者差距较大。
(二)实证分析
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值税收入额的灰色关联度排序中不难发现:
1.R11>R21,增值税收入额与电子商务模式耦合关联度不高,表明相对于批发零售业中包含的电子商务实现部分,增值税税额中较少的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也就是说当前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贡献度不大,即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不高。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电子商务纳税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少交税或者不交税的目的,由于电子支付造成的资金流监控缺位、小微企業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漏洞、现行税务稽查技术滞后等因素的存在,导致电子商务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款流失严重,税收征管秩序失当。虽然电子商务行业整体的纳税实际较其发展的规模水平而言耦合度较低,但纳税实际情况是,2018年,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总计向国家纳税51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40%,日均纳税超过1.4亿元人民币;华为公司作为线上线下协同经营的成功典范,京东身为国内排名前列的自营式电商企业,两者每年纳税业绩均有不俗表现。因此,运营健康的电商企业大都被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能够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漏洞可能更多地存在于线上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之间。
2.R41>R31,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对增值税收入额的关联度0.929 9,远远高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对增值税收入额的关联度0.691 6,也就是说,增值税收入额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两者的耦合度较低,实体经济对税收贡献度更大,并远超电子商务税收贡献度。尤其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发展规模的持续扩大,两者的税收贡献度差距愈发明显(见图2),这与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基本吻合。因此,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其在增加税收收入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并没有充分履行与其快速发展相匹配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较低,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现象,税收征管秩序失当。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增值税收入额与电子商务模式耦合关联度不高,表明增值税收入额中较少的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与批发零售业电商销售额相比,当前电子商务对增值税收入额的贡献度并不大,并且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两者的税收贡献度差距越发明显。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背景下,存在大量税款流失现象,税收征管秩序失当,有序扎实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政策建议
1.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边界,强化电商企业税收管理。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要条件是确认纳税主体。一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为纳税人,那么市场上部分电子商务主体则会首次作为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出现,因此,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推进在关注大规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关键环节外,一定要统筹推进全部电子商务主体的税收管理。二是改变过去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入门门槛低的状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制度,从起点源头上严控把关经营主体,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掌握,防止税款漏管漏征。三是构建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之间常态的工作联系,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意识,不断规范税收秩序和净化税收环境。
2.突出顶层设计,切实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一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推进应着重从顶层设计入手。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休戚与共,紧密相连,持续深化税制改革是基础,完善征管体系是保障,立足长远,把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契机,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科学、健全、公平、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从全局角度规范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统一量度,加强完善现行税收体制和征管机制。二是制定完善基于执行层面的细则性规定。加快反电子商务逃税工作研究,满足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再造的实际需要,详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性管理办法,来作为《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补充和配套,强化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和能力,加快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具体征管工作的精细化流程,确保税务人员在履行税收相关职责过程中,在有法可依基础上实现有据可查、有规可循。三是促成基于执行层面的协同工作机制。自顶层开始,强调市场规律、竞争中性和税收法治原则,明晰国家税收和市场的功能与职能边界,形成源头防控、部门合作、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协同工作机制,突破电商时代给传统税制带来的瓶颈制约,从而切实提高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税收遵从程度。
3.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确保税收征管质效。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隐蔽性等特征,导致纳税主体界限模糊且身份难以确定、交易服务器易转移、交易时空不受限、税源流动隐蔽等一系列监控执法难题,电子支付、平台接单、网络刷单等种种因素导致传统的税收监管稽查手段已不再具有普适性,监控税收来源,只有牵住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的“牛鼻子”才能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一是强化监控的技术支撑。针对电子商务网络难题,税务机关应依托金税工程,不断完善现代化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为税收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涉及交易环节、交易金额、交易次数的税收大数据进行有效筛选和专业化处理,精准挖掘有价值的涉税数据信息,充分体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二是强化监控的人才优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监控必须要厚植税收人才资源优势。监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力执行才能带来电子商务税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要极力加大税务人员税收执法的科技含量,创新方式方法,用好科技手段,提升征管质效。三是强化监控的关键环节。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各参与方属性,依照收入归属、平台经营、网址域名、物流走向等因素明确纳税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清晰识别税收来源,直接命中税收难点,从源头治理上防范到位,破除剔除电商交易中“交易时间、场所”等不可控、不固定因素,保证税收征管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使提高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有抓手、能抓牢。
4.完善分层分类,兼顾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公平和公正。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容置疑,如何推进又该从长计议,一定要兼顾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能一步到位,尤其在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更不可行,“急刹车”式一步到位的税收举措或开展“一刀切式”的征税普适模式,会给电子商务及仓储物流、金融支付等相关行业带来一系列连锁扩散效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推进模式需要在不断实践中逐渐成熟定型,其关键是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注重分层分类施策。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推进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细分领域逐步完善,实行新老划断、循序渐进、分类施策,先重点关注條件成熟的电商企业,做到存量整治;严格新增电商的起步管控,做到增量清楚;统筹推进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群体从事电商经营的税收征管;注重高科技电子商务平台的税收支持,在全面推进的同时,注重运用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等政策倾斜手段,把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举措的力度、重点和节奏,强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进程的平稳过渡和稳健发展,实现电商征税软着陆,最终将电商行业全部纳入刚性税收管理的常态化轨道。我们既要深化税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又要着力提振消费投资能力,稳定健全电子商务产业集群自身建设,盘活实体经济复工复产链条体系,这样才更符合电子商务本身经济和法律上的可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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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玲玲
Eval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 Compliance and Research on Strategy of Tax Management
——Taking the "Second
Wang Fengfei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Abstract:It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current tax reform and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e-commerce tax compliance and promote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thesis makes quantitative research and empirical test on e-commerce tax compliance from two dimensions: the contribution of wholesale and retail e-commerce and the contribution of value-added tax e-commerce, based on the basic data of total e-commerce transactions, wholesale and retail sales and value-added tax revenue from 2004 to 2020 in China.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coupling degree between the value-added tax revenue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s is low, and a small amount of value-added tax is realized through e-commerce. The degree of e-commerce tax compliance is low, a large number of tax losses exist, an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s out of order. Therefore,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promoting e-commerce from four aspects: to define the boundary of e-commerce taxpayers, and strengthen the tax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enterprises; to highlight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tax compliance of e-commerce; to strengthen e-commerce tax monitoring and ensur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hierarchical classification, and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e-commerce; tax complian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trategies; retai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