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问题研究
2023-06-04徐栋梁
徐栋梁
摘 要:快递行业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但是因快递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因快递服务合同中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而引起的纠纷。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作为快递企业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之一,存在赔偿金额较低、条款制定法律依据不明等问题。文章基于司法案例与学界研究成果分析,提出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采取相应措施并引入快件损失赔偿保险的方法,以期对解决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法律纠纷、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59.23;D923.6文献标志码:ADOI:10.13714/j.cnki.1002-3100.2023.04.025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the express industry has developed vigorously with the rise of e-commerce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the number of legal disputes caused by express delivery has also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 typical one is the dispute caused by the uninsured limit compensation clause in the express service contract. As one of the standard clauses prepared by express enterprises in advance, the uninsured limit compensation clause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low compensation amount and unclear legal basi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laus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judicial cases and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the paper proposes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t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levels and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express los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with a view to solving the legal disputes of uninsured limit compensation clauses, fully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Key words: express service contract; uninsured limit compensation claus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跨区域物流需求也大幅增加,而快递行业作为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邮政局近期公布的《2022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1]中的数据表明,2022年快递业务量累计1 105.8亿件,同比增长2.1%。市场需求的激增催生了大量快递服务公司的建立,但是快递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良莠不齐,导致快递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托运物品损毁、丢失等问题。在实践中,针对这些情况主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解决,但是未保价快递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条款效力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1 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概念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一般是指寄件人针对托寄物额外向快递公司缴纳一定费用,若在运输中出现托寄物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则由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价值的投保比例,结合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若损坏则为维修费)进行赔偿。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是指快递公司在与寄件人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针对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并额外缴纳保价费用的快件,如果在运输中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快递公司只按照一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限额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海商法当中,随后该制度在运输行业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起初其立法目的是解决航运途中货物损毁带来的高额索赔导致承运商破产的问题。之后,运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限額赔偿制度也成为一项基本规则。不过,这一制度存在一个显著问题,即对于承运人的利益给予了过度保护,而托运人在因货物运输而所引发的纠纷中通常处于劣势,这种法律风险的分配并不利于保障托运人的合法利益。
2 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在实践中的问题
2.1 损失赔偿金额较少
在实践中,各快递公司通常会在其快递服务合同中针对未保价快件单独设置限额赔偿条款,以此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并且条款中的赔偿金额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以此为基础,快递公司往往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能够使损失赔偿金额最小化的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金计算方法。但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寄件人托寄货物的价值可能远超其所支付的运费金额。比如东莞市镤力电子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京广速递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供发票主张其所托寄的涉案货物价值为21 500元,被告则针对快件丢失情况,主张按照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赔付运费的三倍金额。双方确认运费为12元,经协商后快递公司表示赔偿金额最高增加为75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载明的限额赔偿条款赔付,则寄件人因快递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充分弥补,有悖于公平原则的精神理念。
2.2 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
托寄货物丢失对于寄件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货物本身的经济价值,也包括因承运公司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托寄物所造成的生产、经营等收益损失。对于这种额外经济损失,因其不符合确定性规则、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等限制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认定标准[2],一般不宜将其界定在快递公司的损失赔偿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虽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在司法实践中,快递服务公司通常会基于此条规定,提出无法事先评估客户预期经济利益的抗辩,这种情况导致用户法律风险的过度承担。比如用户在寄件时,托寄物如果是生产经营的关键性创新零件或设备,甚至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在如期使用后可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不便对快递服务公司进行预期收益说明;此时对于因快递损毁、丢失等情况造成预期利益受损的法律风险便完全由寄件人承担。
2.3 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目前,各快递公司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所呈现的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大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当提高并细化后拟定。例如,圆通速递在其《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载明,未保价的快件发生丢失、短少的,文件类每单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每单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必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附则中说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因此,诸如圆通速递等民营企业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约束范围,也不应理所应当适用其关于未保价快递的限额赔偿规定。针对民营快递企业,《快递暂行条例》中明确“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然而,针对这一条款尚不存在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予以明晰。规范性法律理论的核心任务是要回答应然的法律设计是什么[3]。针对这种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条款导致法律风险分摊不均的情况,亟待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3 针对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3.1 从立法层面明确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和范围
目前,针对以快递为代表的物流行业规范性法律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独立针对物流行业的系统性法律规范,因此首先应从立法层面着手制定更全面的法律规范。这一条款的出现与广泛应用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囿于当时的技术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限额赔偿在多数情况已经能够给予货物托运人相当的经济补偿,这一条款在当时对于物流行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快递为代表的物流行业已经融入百姓的生产生活之中。因此,立法也不应当拘泥于过去,一味地肯定限额赔偿条款的积极作用,而是应当与时俱进,明确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和范围。针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已经存在的限额赔偿条款,可以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明确其同样适用于一般民营快递企业,从而在立法层面肯定这一规则的效力;同时也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尽可能地缩小该条款适用的客体范围,将该条款限制在信件、高价值托运物上予以应用,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达到一定平衡。
3.2 从司法层面统一裁判标准和赔偿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未保价快递限额赔偿条款问题的处理方式大不相同。在法院层面,不同法院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不同案由。从裁判文书网进行信息检索可以发现,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被划分为三种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的差异直接导致法院做出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各有不同,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例如,在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浩网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联邦快递公司的经营情况与性质,将其认定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判决该公司因在运输途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托运物丢失,不得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联邦快递公司应当足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 880元。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则认为联邦快递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有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的许可,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而对于限额赔偿条款,法院则认为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对于格式条款的合理提醒义务,该条款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最终判决联邦快递公司在限额赔偿条款范围内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00元。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不同司法机关立案理由于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导致诉讼管理成本增加,还造成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无法预期等问题[4]。因此,司法层面尽快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与赔偿原则,这既是审判工作回应时代需求和大众关切的要求,也是节约诉讼管理成本、合理分配现有司法资源的必要举措。
3.3 引入保险公司快件损失赔偿险种分摊企业风险
在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国家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快递保价条款与快件损失保险存在一定差异,快递保价条款出现在只约束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双方的快递服务合同中;而快件损失赔偿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更多承担着经济补偿功能。寄件人将自身承受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集中社会力量应对因快件毁损、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一起分担风险[5]。但是将保险制度引入快递领域势必会带来一些兼容性上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对投保标的的价值鉴定问题。在常规保险的投保过程中,一般涉及物品损毁类保险,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标的物进行价值鉴定,并根据其所鉴定的价值确定保险费用。而快递服务作为一种物流服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时效性、隐私性强,如果保险公司在每次投保前都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对物品进行准确的价值鉴定,必然会使得快递的时效性和隐私性优势大打折扣。因此,可以考虑在将保险公司快件损失赔偿险种引入物流行业之前,采取相应措施以使得其与物流行业顺利融合,起到分摊企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例如,区分不同价值区间托寄物价值鉴定规则。针对常规托寄物,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快递公司对其价值进行现场判断,从而保证快递服务的时效性和隐私性优势。针对价值高昂的非常规托运物,保险公司可以应快递公司或托寄人的请求,派员工到场鉴定后再进行估值收费,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这种引入保险公司快件损失赔偿险种的方式,既能够降低物流企業的经营风险与运营成本,也能够给予消费者群体更为充分的保障。
4 结 论
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作为快递服务合同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条款之一,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损失赔偿金额较少、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和范围,以应对新形势下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局面。同时,国家要在司法层面统一裁判标准和赔偿原则,以达到“同案同判”、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效果。最后,可以引入保险公司快件损失赔偿险种,发挥保险业务的优势,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物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公布2022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EB/OL].(2023-01-18)[2023-02-24]. https://www.mot.gov.cn/ tongjishuju/youzheng/202301/t20230130_3747917.html.
[2] 孙良国.快递物品毁损的限额赔偿论[J].当代法学,2021,35(1):83-93.
[3] 斯蒂文·J. 伯顿,孙良国.规范性法律理论:关于多元和平衡的案例[J].法理学论丛,2016,(9):165-197.
[4] 侯东德.无约定未保价快件损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3):11-16.
[5] 郑佳宁.快递保价服务的规范结构与实现路径[J].法学杂志,2019,40(12):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