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价值、挑战及路径

2023-06-02胡运海

关键词:命运共同体个体

胡运海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2020年9月中国外交部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向世界发出了“共同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1]的主张。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在2021年举行的世界数字经济论坛上提出《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倡议》,致力于加快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数字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化时代的进一步深入,既强调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关怀,又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数字化的高度关注与前瞻性思考。当下,数字化科技赋能数字经济的势头有增无减,数字化浪潮席卷整个全球与中国社会,数字化发展势不可挡。随着我国人工智能、区块链、5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技术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在此基础上“数字中国”“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全球共同进步与和平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因此,就“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当代价值、主要挑战与可行路径进行思考与阐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数字化时代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当代价值

数字命运共同体是党和政府前瞻思考与统筹谋划的重大战略成果,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化时代的自觉与强化,具有重要价值。具体体现为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成效、促进“数字中国”战略目标落地生根以及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纵深发展。

(一)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成效

随着数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数字科技的深度应用也随之带来一系列全球数字治理困境。面对频频出现的数字治理困境,人类该如何科学妥善处理?可以说,全球数字治理困境的解决离不开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进一步说,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其旨趣在于吸纳与利用世界范围内的新型数字科学技术,提升全球应对数字治理难题的效能,其目的在于抑制数字霸权、制约数字垄断、缩短数字鸿沟、减少数字滥用、扩大数字治理效能、完善数字治理体系,最终促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平等、开放、共享的良性互动。

1. 数字命运共同体有助于抑制数字霸权

伴随全球数字革命的勃兴以及数字全球化浪潮的到来,数字技术得到更为深度的覆盖与应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先发优势,利用自身“特权”对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传播与覆盖等方面进行无情打压与严厉制裁,以此遏制他国对于数字技术的使用,从而巩固自己的霸权地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云端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在美企业的所有数据必须交由美国联邦政府处理;而事实上,美国的诸多高科技企业遍布世界各地,这意味着美国通过这一举措牢牢地将数据资源使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形成明显的数字霸权趋势。数字命运共同体的首要原则是共享,倡导数字资源(诸如数据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共有与共建,反对数字资源使用的“独吞”“独占”,始终坚持数字技术、信息、数据资源及科学知识的共享,对于数字霸权现象的遏止起着重要作用。

2. 数字命运共同体有助于制约数字平台垄断

自进入现代文明以来,垄断现象便层出不穷。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逐渐从自由竞争阶段演变为以垄断为特征的帝国主义阶段,出现了卡特尔、托拉斯等形式的垄断组织。进入21世纪,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日新月异,但由于国家间对于数字化技术的重视程度不同,导致诸多发展中国家错失数字科技革命机遇,而以美国和西欧为首的国家则率先发起数字革命,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鼓励并支持高科技公司(诸如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的发展,随着技术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科技公司逐渐独霸一方,渐次形成一家独大现象,数字平台垄断公司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平台依靠互通互联的便捷性、快速吸金的增殖性与随时可接入性等优势迅速成长并占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随着平台用户量的不断增长导致其规模效应越发广泛,出现了多个商业应用的平台寡头,为了稳定且持续增殖,这些寡头采取差异化定价、算法定制推送、排他性合约等手段吸引和维护用户群体的稳定性,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根本要义是普惠,反对平台寡头及其垄断,在抑制数字平台垄断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3. 数字命运共同体有助于弥合数字鸿沟

一般来说,我们把人们接触、占有和使用数字信息资源的不平等称为“数字鸿沟”。具体来说,数字鸿沟意味着两种不平等的境遇:一个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物质获取方面的不平等;另一个是有效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所需技能方面的不平等。数字鸿沟在不同地方具有各自的差异形式。从技术层面来说,数字鸿沟是“技术不对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把‘有者’(haves)同‘无者’(have-nots)隔离开来”[2]107。数字鸿沟问题的存在是复杂且多维的,因为这种鸿沟可以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人与人之间;数字鸿沟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总之,数字鸿沟现象的凸显表明,发达国家已经登上了这场网络信息革命的头班车,利用自己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进一步形成了竞争优势,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数字资源匮乏窘况之中。数字命运共同体旨在加强数字信息技术国际间交流,扩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全球落地,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自觉主动分享数字知识产权,这将对于数字鸿沟的弥合起着重要作用。

(二)促进“数字中国”战略目标落地生根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3]。2016 年12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了“数字中国”的具体发展目标[4]。202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需要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5]202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规划》中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6]。“数字中国”概念从提出到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勇立时代潮头、果断抓住数字发展机遇的良好印证,“数字中国”战略地位的拔高,意味着中国将在数字化领域进行一场前瞻性的谋篇布局,它表明党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新一轮数字科技革命的巨大变革意义,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将进一步促进“数字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方面,在发展愿景上,数字命运共同体强调“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增强数字政府效能,优化数字社会环境,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筑牢数字安全屏障”[7],强调“向欠发达国家提供技术、设备、服务等数字援助,使各国共享数字红利”[8]54。提倡世界各地的经济往来、文化交流与安全合作。“数字中国”战略积极推动“购物消费、居家生活、旅游休闲、交通出行等各类场景数字化”[8]50,提倡“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新型数字生活,不断将数字化应用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全面应用、不落一环。应当说,二者间的愿景都是大同小异的,只不过数字命运共同体侧重于全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而“数字中国”则更聚焦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

另一方面,在发展目标上,数字命运共同体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坚持成果由人民共享、资源由人民共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倡导“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8]49,并且“聚焦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文体、助残等重点领域,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8]49。与之相契合,“惠民、为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价值理念在数字中国的建设中从未缺席”[9]。总之,“数字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

(三)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纵深发展

2013 年3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中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0]。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提出到践行顺应了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是国际间合作必不可少的交往理念,对于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大作用。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下,立足于当下各类新兴数字技术迭代更新态势,数字命运共同体在经济、安全以及实践领域进行了多维融合与深度嵌入,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纵深发展推波助澜。

在经济领域,数字命运共同体强调数字经济发展的开放性、普惠性与共享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深度应用。其一,数字命运共同体下的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开放性。数字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否取决于其开发程度,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将有益于推动多边经济往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其二,数字命运共同体下的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普惠性。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始终坚持普惠原则,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也是如此。其三,数字命运共同体下的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共享性。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旨趣就是提供全球范围的互联网共享、数字技术的共享、数字文明成果的共享,“共享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本质要义与内在动力”[11]。

在安全领域,数字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数据安全共享的新局面,在数据安全领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当前,人工智能、元宇宙、物联网等技术层出不穷,各国在数字技术方面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命运与共的局面,信息技术与人类日常生活交会融合,各种平台产生的数据流对于社会发展、经济提升、文化传播等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数据安全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数字命运共同体强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安全,重视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信息、数字网络、隐私安全的维护与坚守,强调释放数据价值的潜能,反对一国利用自身数字优势对他国进行网络攻击、数据窃听、网络监控、隐私侵犯等有损他国国家安全的做法,积极构建数字安全屏障。

在实践领域,政府出台契合数字命运共同体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系列措施,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拓展。一方面,在金融领域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行动”。2016年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我国提出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其中列举了8项具体原则与66条行动建议,旨在帮助还不能享受到金融服务或是享受程度不足的低收入国家、弱势群体尤其是穷人获得预期和理想的金融服务。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做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行动”作为优先行动之一,对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人民水平、提升信息共享和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给出了指导性方向。另一方面,大力推进数字“一带一路”。近年来,我国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中国—东盟智慧城市合作倡议领导人声明》《东盟电子商务协议》《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等推进数字“一带一路”平稳运行的倡议得到认可。总之,无论是在经济领域、安全领域还是实践领域,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都将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纵深发展。

二、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面临的主要挑战

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并非一帆风顺,在当前也面临诸多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数字公共领域失序隐患和数字私人领域的失真隐患,进一步说,在数字公共领域存在的问题包括:个体被数字监控围困、数字算法覆盖、数字平台权利渗透;在数字私人领域存在的问题包括:漂浮的虚拟性存在遮蔽自我认知,生存经验的碎片化致使自我认同的虚无,刹那的感官享受攫夺自我理性。基于数字时代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双重视角剖析数字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挑战与困境,有助于明晰窘况,进而解蔽危机。

(一)数字公共领域的失序隐患

数字公共领域是数字个体依赖数字化媒介进行日常交流与活动的场域,但是由于数字监控的深度围困、数字算法的多维覆盖以及数字平台的权力渗透致使数字公共领域变得可能失序,这对于打造良序、稳定、和谐的数字命运共同体构成了重要挑战。

1. 数字监控的深度围困

近年来,智能穿戴设备及各类内嵌微型传感器的技术日渐成熟,可监控式穿戴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着各类智能数字化设备的更新迭代,人们渐次迈入一个由肖莎娜·祖博夫称之为“监控资本主义”(Surveillance Capitalism)的时代,人们的网上购物、学习、娱乐以及吃穿住行无不被数字监视,哪怕是人们的躯体信息,甚至是人们的情绪都在数字监控中一览无遗。一方面,传感器的技术可供性( affordance) 使得用户可以将自身运动量、卡路里消耗、心率、血液、脉搏、睡眠等身体活动数据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身体的数据库[12]。实际上,附着在个体身上的可穿戴设备看似检测了人们的心率、呼吸、脉搏,方便了身体的自我管理,进而形成健康的身体状况,实则它在数据的端口处进行着个体身体数据的记录、整理与分析,一旦这些可穿戴智能设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摆脱不了的体验与习惯时,个体将毫无疑问沦为身体的附属物。另一方面,从监视的运行过程来看,它以其自身的互联性、实时性特征快速收取各类信息(包括个人类的身体信息、购物信息、通话信息、各类APP账号信息;国家类的数据信息、外汇信息、贸易往来信息等)为基础,通过智能算法运算,分析、整理与预测行为人的未来动向,在资本增殖逻辑支配下,通过监视意图促使个体臣服于技术理性的“顺从身体”,造成了隐私透明化、权力两极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后果[13]。正如荷兰鹿特丹艾拉斯穆斯大学哲学系人类与文化哲学教授纳斯·德·穆尔所说:“供应商和权威者不仅能够建立让我们访问的网址,设计让我们跟谁聊天,而且还能利用现金卡、网址中央存储器和其他电子注册形式,密切监视我们穿越地理空间和历史空间的过程。”[14]42当主体如此这般地被监控围困,人将彻底沦为“数字赤裸生命”。

2. 数字算法的多维覆盖

美国学者凯西·奥尼尔在《算法霸权》中认为,我们生活在算法的时代,但算法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美好生活,我们被其或显或隐的控制着,越来越身不由己。当前,算法技术正在深度内嵌于现代个体的日常生活中,主体的时间意识遭到算法解构,主体经验遭受稀释。从时间维度来说,数字算法入侵当下时间结构,形成“算法时间”。“算法时间”并非处于散漫无序状态,而是被框定在了可计算逻辑之内[15]。算法利用其强大的数据采集、析出、整合以及匹配功能,将目光瞄准在人们的生活、消费、娱乐以及交往之中,在追逐利润、谋取剩余价值的过程中“重置时间规范、再造时间感知、打造时间牢笼”[15],竭尽全力框定现代个体的生活体验,不断挑战着数字公共领域的秩序。从主体经验维度来说,数字算法褫夺了主体丰富细腻的经验。法国学者贝尔纳·斯蒂格勒认为作为主体观察与体认现实世界的分辨力“已被自动化为分析的力量,于是它被下放给算法,这种算法通过感应器和促动器来传送形式化的指令,流失了康德所说的所有直觉,也就是说,流失了所有经验”[16]109。人们在面对诸如物品购买、消费娱乐等现实选择过程中,毫不犹豫地从已经拥有的智能设备中搜索目标物,从各种应用软件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物品(因为人们不会把时间浪费在搜索物品上,只会依靠各种软件中自带的分类算法),而不是依凭多年生活体验中的经验,如此一来,作为个体丰富表征的经验维度被抹去了,主体成为依赖算法做出选择的“单向度的人”。正如国内学者王大桥与刘晨所言:“个体难以再基于自我的生命体验、欲望想象以及情感期待去感受生活,数字算法消解了个体自我选择的能力,流动生成的生命经验经由数据化的上传与下载,退化为运算分析的客体对象。”[17]

3. 数字平台的权力渗透

近来,随着全球新一轮数字科技革命的兴起,世界范围内的平台基础设施从概念构想、实施建立到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如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谷歌、脸书、亚马逊平台以及国内的支付宝、微信、美团、抖音、百度、淘宝、京东等平台。应当看到,这些数字平台基于各类数字化的生活场景应用,凭借其制定规则和运营法则的先天优势,向平台上的各类主体收取高额租金、管理费用,渐次形成了基于用户—企业—行业的“权力”运营机制[18]。随着数字平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平台权力开始渗透进个人、企业与社会之中。

一方面,数字平台权力渗透于人们的日常消费之中,塑造平台消费新模式。消费者根据自身预算,从数字平台中的购物界面中进行商品选择与对比,这时,数字平台根据数据流的波动幅度,快速作出判断和反应,依托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巧妙地操纵搜索页面的内容呈现,对消费者进行客户分组与精准营销,将契合用户需求的商品推荐给购买者,为消费者提供了对口的商品。这一过程既让消费者体验到了良好的购物感觉,又使得数字平台记录下了消费者购物偏好,完成了双向互动的过程。表面上看,这种双向互动提高了购物者购买商品的效率,增强了购物体验,但实际上,这类数字平台始终由背后的大型公司和资本家操控,内嵌着权利逻辑。正如英国学者阿里尔·扎拉奇指出的那样:“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为我们省却了大量的搜索时间,降低了查询成本,消费者开始越来越依赖这些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息做出消费决策。”[19]6

另一方面,数字平台权力渗透于企业发展中,通过平台与平台互嵌式垄断提升竞争力。平台与平台互嵌式发展是数字平台扩大垄断优势的必然手段。数字平台在初创阶段,往往因技术、人力资源以及资金不足等缺陷而只能聚焦于某一方面进行发展。但随着这一方面从兴起到扩大,数字平台就会通过平台与平台间的互嵌式模式进行额外拓展,最终形成集诸领域为一体的超级数字平台。以腾讯平台为例,其初始阶段主要为人与人之间的网络交流提供平台(如旗下的QQ),但是QQ程序的试点成功为微信的拓展提供了条件。事实上,QQ和微信这类聊天软件不仅仅是注重聊天与交流,而是包含人们的网上吃、穿、住、行以及娱乐等为一体的平台。微信里面的“服务”一栏就设有包括生活服务、交通出行、金融理财和购物消费在内的各个不同小程序。虽然这些服务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是通过这种多种平台的协同与互嵌,腾讯公司获得了超级利润,实现了数字平台的一家独大局面,其垄断地位渐次形成。应当说,国外的苹果、谷歌和脸书公司以及国内的腾讯、百度等数字平台通过多维领域的布局、全方位的协同合作,形成了不容小觑的超级权力,而“超级利润又可以通过投资和再投入,进一步拓展业务势力范围,加固垄断的护城河,形成强大的正循环效应”[20]。

(二)数字私人领域的失真隐患

数字私人领域主要涉及到个体自我认知、自我认同与自我理性方面,这些方面的失真成为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主要挑战。

1. 漂浮的虚拟性存在遮蔽自我认知

伴随数字技术的快速革新,个体愈发难以脱离由数字技术形塑的数字空间之中。虚拟是数字空间最为明显的特征。在数字空间中,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虚拟消费、虚拟交往与虚拟娱乐,人渐次沦为虚拟存在物——有学者称之为“虚体”[21]。当虚拟“真实”越来越成为当代个体生活、娱乐与消费的认知性习惯时,个体之鲜活且丰富的实践行为逐渐被虚无缥缈之虚拟实践替代,个体的认知模型逐渐陷入由真实世界认识——实践——再认识到虚拟实践—虚拟认知的自反性转换。换句话说,当个体不是从现实世界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感知与体验,而是从虚拟数字空间中获取认知时,其自我认知便会产生偏差与离异,现实世界的认知体验被镜像般改变为虚拟数字空间中的虚拟认知。进一步说,“当肉身的感知被指尖的机械操作所代替,人类对于自我的认识将陷入虚无”[22]。当人们畅游在智能技术带来的元宇宙空间中进行日常的消费、娱乐活动时,肉身与实在相互脱节,对于全球发展变局、国际政治事件以及发生的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大事都不是从自身亲历得来的,而是从各类新闻类APP软件中、各类参差不齐的信息中获得的,对于这种信息的长期依赖将会形成认知惯习,养成只有在网络中获取的信息才是“真实的”虚假体验,自我分辨能力、自我反思能力、自我认知水平不断下滑,人成为无认知能力的漂浮在虚拟空间中的虚在。

2. 生存经验的碎片化致使自我认同的虚无

智能化、数字化技术赋予了当前主体生存的多元化,丰富并延拓了个体的生存体验。但是,附着于无数个智能设备屏幕、移动通信设备以及忙碌于各类手机APP软件的人们已然体会不到活生生的现实实践的乐趣了。换句话说,个体生存经验越来越依赖于智能化、数字化电子媒介设备中,其当下的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互动与交往越来越少,人们对于智能软件、数字设备津津乐道,却遗忘了生活世界经验的习得。这样一来,“流动的经验开始凝固为数据输入与输出的自动计算环节”[17],人们所获得的经验也不再是个体此时此刻独特的生命感受,而是“凝固为数字义肢构筑的算法结构”[17]。长此以往,由多种社会实践所习得的经验消失了,人们的价值认同随着生存经验的碎片化而变得稀碎,甚至是麻木与虚无。实际上,“认同”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曼纽尔·卡斯特就阐明了这种作用,他认为“认同(identity)是人们意义(meaning)与经验的来源”[23]5。然而,数字时代的主体体会不到连续性的经验持存,其自我认同便逐渐虚无。

3. 刹那的感官享受攫夺自我理性

一方面,数字媒介的致瘾特性重构个体惯习。当前,各类数字媒介设备的可获得性致使个体一刻也不能离开或失去它,其原因正是在于数字媒介利用图像、视频、广告以及各类令人眼花缭乱的信息间接地致使个体上瘾,进而加以“屏幕控制”,也就是说,“互联网精确地释放出某种类型的感官刺激和认知刺激——反复的、高强度的、交互式的、使人上瘾的,这种刺激已经导致大脑神经回路和大脑功能发生了强烈而迅速的改变”[24]126。另一方面,视觉引诱遮蔽了现实感性的原始丰富性。在智能设备与数字软件随处可见的社会,人们或是沉浸于巨大屏幕带来的现场感染力,或是聚焦于手中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以及手机的电子屏幕。因为这些屏幕里总是推送出人们喜爱的或感兴趣的八卦新闻、社会热点以及国际舆论,除了关注当前正在发生的上述事件,人们还津津乐道于后续各类新闻的结果。这样一来,人们只会越来越对于这种屏幕上的“表演”感兴趣,而具有原始丰富性的现实却退居其次,正如尼古拉斯·卡尔所言:“就在我们忙于处理通过电脑传送过来的各种符号和观感刺激的过程中,现实世界不断向后退却。”[24]128以短视频媒介为例,当下,人们熟练地使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人们被其视觉化且具有互动性的图像和视频所吸引,人们习惯地在空闲时间观看这些数字视频,但是在津津乐道之余人们却不知这些展现在眼前的视频影像都是背后数字算法的定制与投喂,它记录、整理且分析每个观看者的个人喜好,进而为下一次的观看进行细致化投喂,如此一来,在永无止境的视频推送与丰富的图像享受中,个体逐渐“被训练成为钝化和单向化的人去构建自己的生活世界,而不再需要走向世界”[25]134。一旦个体整日沉浸在替代性和虚拟性的满足之中无法自拔,其个体惯习便会形成,这样一来,自我理性能力逐渐退却,人成为无思想、无主见、无个性的精神盲流,个体的活力渐渐消失。

三、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可行路径

对于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路径可以从数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两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在数字公共领域内需要建立明晰的监控法律条例,提升数字个体隐私保护力度、明确算法的适用界限,加强算法设计的人文关怀、强化平台监督与管理,防范平台权力滥用;在数字私人领域内辨别虚实,预防认知错位、找回社会角色,提升自我认同、倡导理性思考,弘扬数字理性。

(一)数字公共领域的重塑

明晰的监控法律条例、明确的算法适用界限以及强化的平台监督与管理等路径有助于重塑数字公共领域的秩序与发展。

1. 建立明晰的监控法律条例,提升数字个体隐私保护力度

应当看到,如今监控给个体的隐私、自由和社会信任与社会团结等可能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但是我们也不能对监控全盘拒斥,毕竟,在社会治理、金融服务、交通运输以及人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政府、社会以及个人首先应对此保持辩证和客观态度。良序的、完整的且科学的法律条文对于无序监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政府层面理应制定促进合理监控的相关制度,加大对于个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进而为数字命运共同体中的个体保驾护航。需要特别处理好监控的主体性问题,即谁来监控的问题,也就是说,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是惠及全体人民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剥削与压迫是不存在的,因此,需要关注和处理好监控的主体问题。例如,由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掌控的以资本为主体的监控是不适合我国的,对于我国来说,应当始终将监控的主导权掌握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党中央进行趋利避害、规避风险,充分发挥监控的积极作用。

2. 明确算法的适用界限,加强算法设计的人文关怀

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的算法技术越来越成熟,对于社会与个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算法渗透现代生活的每个角落,时刻影响着商品经济的参与者”[26],因此在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时务必要认识到算法的界限问题,强化其人文关怀。具体来说,首先,需要避免算法歧视,弘扬算法正义。一般来说,算法歧视涉及“显性歧视”“隐性歧视”以及“差别性影响”三种表现形式[27]。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必须明晰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促进算法公平正义,进而弘扬算法正义,为推动算法在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中发挥正向作用。其次,在算法设计、算法编码、算法部署以及算法产出的一系列过程中需要注入人文涵养,体现人文关怀,做到算法向善。不可否认,算法是由高科技人才设计的,它的主体仍然是人,因此,需要关注算法设计者、编码者、部署者以及使用者的个体道德修养,提升其高雅品性,避免算法的资本入侵,更好地推动数字命运共同体建设。最后,需要提防算法意识形态的入侵。算法意识形态已成为政党政治的宣传机制和喉舌[28]。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必须谨防美国等算法技术发达国家利用其成熟的技术抹黑或歪曲中国,其“以垂直、个性化、圈层化的传播路径直接裹挟民众思想意识,制造政治偏见和谣言,塑造‘信息茧房’”[28]的做法必须提前预防,对此做出相关预防方针,避免算法意识形态对于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入侵与破坏。

3. 强化平台监督与管理,防范平台权力滥用

数字平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整个社会发展与个体生活都离不开数字平台的支撑,因此必须强化平台管理的科学性,防范数字平台的权力滥用。一方面,处理好数字平台的私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平台私权力是平台基于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而产生的,能单方面影响和控制平台内用户的使用行为和发布内容的能力[29]。这些私权力具体包括“平台内部的规则制定权、审查权、管理权和处分权”[29]等,它通过“扼杀式并购”与平台间的暗地“勾结”,利用各类APP软件和数字媒介进行私权力的扩张。如若不加以遏制其私权力的滋生,则平台用户基本权益将受到侵害、市场秩序受到扰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平台公权利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管理效能以及便利人民生活的具有公共性的权利,比如平台与平台间的合作权、监督权、评价权等。应当说数字平台的公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权利,它能够助推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治理提升以及文化交流。因此,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既需要规约数字平台的私权力,防范其无序扩张;又需要扩大其公权力,彰显公共性、普惠性与人民性,只有做到对二者良好的权力制约才能有助于数字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另一方面,坚决抵制平台帝国主义,警惕平台垄断。美国的亚马逊、谷歌、苹果以及脸书等大型数字平台依靠其雄厚的市场竞争优势与数据资源,积极进行跨国布局,不断在发展中国家及边缘国家进行平台企业的建立,试图在全球进行平台垄断与数据掠夺,逐渐形成平台霸权与数据殖民,进而推行其平台帝国主义策略。“通过话语偷换,平台掩盖了依赖用户免费劳动来盈利的真相,由于无需支付薪资,加上媒介是一种无限利用的资源,其价值并不在传播中遭受损耗,这使得平台的生产资料成本被降到极低,相应地,他们对用户价值的发掘也就更甚。”[30]因此,积极抵制平台帝国主义入侵并及时遏制其霸权垄断地位,提倡全球数字资源的共享性和可获得性,坚持平台发展的人民性,是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途径。

(二)数字私人领域个体责任的涵养

虚拟与现实的准确辨别、社会角色的重新找回以及数字理性的倡导对于数字私人领域个体责任的涵养具有重要作用。

1. 辨别虚实,预防认知错位

数字个体时常混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区别,特别是在元宇宙技术的加持下,其提供的交互性、沉浸性、实时性等特性让人们全身心遨游在元宇宙虚饰框架内,给人们提供多种丰富且奇特的数字幻象景观,稀释个体的自我认知能力,改变人的行为认知模式、活动方式轨迹甚或是伦理道德判断。在元宇宙提供的虚假自由与伪欲望下,当代个体的辨别力、认知力逐渐瓦解。因而,提升辨别虚实的能力,提高数字个体的在线警觉(online vigilance)能力,预防认知错位,是涵养数字个体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2. 找回社会角色,提升自我认同

在数字化时代,个体利用数字身份进行网络交流以及休闲娱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从真实的线下转移到了虚拟的线上,而数字空间允许匿名,倡导平等,强化个人自由,导致歧视、谩骂、偷窥、教唆等不良社会陋习不断滋长,一旦人们形成这些不良行为习惯,将会进一步内化为个体的思维模式,甚至是延伸至现实世界,直接影响现实中这些个体的行为。当数字个体长期处于如此这般的恶俗环境中,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道德感、责任感、正义感逐渐被数字空间自由交往的随意性肢解,这样一来,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独特角色归属感消失了。因此,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需要在个体层面强化责任意识,倡导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在数字空间中的遵守与弘扬。

3. 倡导理性思考,弘扬数字理性

理性思考能力是主体进行社会实践的行动指南,是客观认识自然界、社会与人类自身的重要能力。倡导数字个体的理性思考,首先在于拒斥信息崇拜,做好信息分辨,明辨是非。数字化时代,信息无处不在,人们不断被各类数字软件的繁芜错杂的信息淹没,导致大部分人坠入信息海洋无法抽离。“信息能分裂人,信息能让人变得无知,信息会封闭人的嘴巴,操纵他们,监控他们,疏远和隔离他们。”[31]154良莠不齐的各类信息同时也遮蔽了事实与真相,人们无法确认孰是孰非,往往易于随波逐流,致使自我理性思考能力逐渐下降。因此,在数字个体层面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就需要提升个体理性思考能力,摈弃对于数字技术的迷恋与崇拜,对于诸多数字信息进行有效甄别,自觉拒斥虚假与无用信息,在数字空间中增强鉴别是非能力。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时代的实践形态即是数字命运共同体,数字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数字时代、网络信息空间中的现实样态,对于全球数字治理的提升、“数字中国”战略目标落地生根以及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纵深发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当然,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亦面临多重挑战:在数字公共领域被数字监控围困、数字算法覆盖、数字平台权利渗透;在数字私人领域,自我认知被漂浮的虚拟性遮蔽,自我认同被生存经验的碎片化消解,自我理性被刹那的感官享受攫夺。对此,我们需要在数字公共领域内建立明晰的监控法律条例,提升数字个体隐私保护力度、明确算法的适用界限,加强算法设计的人文关怀、强化平台监督与管理,防范平台权力滥用。设置数据纠错程,对数据库内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纠错程序[30];在数字私人领域内辨别虚实,预防认知错位、找回社会角色,提升自我认同、倡导理性思考,弘扬数字理性。

除此之外,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在政治上要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坚持“开放、公平、非歧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凝聚国际共识;在经济上要“设置数据纠错程序,对数据库内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纠错程序”[32],合理降低市场参与主体获取海量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合理规制数字平台有序发展、反对数据要素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文化上要积极推动数字文化间的交流互鉴与多元化传播,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文化产品供给;在安全上要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风险,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共同协商并制定数据跨境流动与垄断等数字治理国际规则,从而通过全面合作、多维赋能、深度交流、打破壁垒,形成良序利民的全球数字发展新格局——数字命运共同体。

猜你喜欢

命运共同体个体
爱的共同体
命运的更迭
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共同体的战斗
关注个体防护装备
命运秀
命运
命运是否掌控在你手中
个体反思机制的缺失与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