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平台经济监管困局与破解路径

2023-06-02郑彬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数字经济

[摘 要] 当前平台经济面临监管思维滞后、传统监管模式路径依赖以及大国竞争加码等因素带来的多重困局。如何构建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是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平台经济的监管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结合ESG等新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在制度政策、技术赋能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协同发力,逐步引导国家监管体制与平台经济形成良性互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技术赋能政府实现全流程监管等,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促进平台监管体系与国家安全防护体系融合,最终实现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关键词]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监管;大国竞争;党的二十大;总体国家安全观

[中图分类号] D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3)01—0147—07

Digital Platform Economy Regulatory Dilemmas and Solutions

ZHENG Bin-rui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arty School of Hai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Haikou 571116, 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platform economy faces multiple dilemmas, such as lagging regulatory thinking, dependence on traditional regulatory regimes, and increasing competition among great powers. How to build up a regulatory system of platform economy that can stimulate vitality and guarantee national security? This is the core question that Chinas platform economy development needs to explore at the stage. Regulations need to follow the guidelines of the holistic view of national security, combined with the new glob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amework such as ESG and make efforts in the three aspects of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accelerate platform economy development, governments must embrace technology to help enterprises comply with regulations,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pgrade the national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and pave a new way for social prosperity.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platform economy regulation; great power competition; The Twentieth Party Congress; holistic view of national security

一 引 言

新時代十年,我国将发展数字经济确立为国家战略。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作为数字经济、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与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议题。[1]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目前仍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等问题,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平台企业监管各项制度体系仍待健全,数字安全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和优化,特别是数据治理相关制度正在建设中。加之我国平台经济正由强监管模式转向常态化监管模式,在平台企业监管过程中统筹创新与监管难度较大。针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模式转换能否带来平台经济的进一步腾飞仍待观察。当前学界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问题的讨论热度高但视角受限,既有研究的重心主要围绕平台经济垄断、算法等问题进行探讨,对平台经济监管范式转型等内容讨论不足,对平台经济监管研究受限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思维,对监管模式的选择未能跳出“政府-市场”二元治理格局。平台经济具有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典型特征,依靠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形成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的监管手段,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粗放监管状态。平台经济的监管不能依靠传统的政府宏观调控,不能依赖市场自我调节,更不能依赖平台企业自治。换而言之,以传统方法和思路可能难以解决平台企业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风险。当下如何构建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这是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本文首先将分析平台经济监管当下所面临的困局,着重探讨如何实现对平台经济的有效监管,最后围绕如何给予平台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提出建议。

二 平台经济的监管困局及其成因分析

(一)平台经济监管困局

平台经济治理存在思路模糊、監管对象和内容不清晰、监管滞后等问题,这主要与当前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仍在积极探索,且平台经济商业模式迭代较快有关。近年来,学界对于平台经济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新型犯罪、网络交易合同、数据治理、算法规制、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元宇宙等方面,注重探讨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给现行制度体系和法律政策的新挑战。为此,很多学者给予了应对方法和优化思路。但既有研究仍受限于公法与私法界限的严格分类,不足以为构建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撑。

平台经济监管既是一个国内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国家安全问题,还是一个大国竞争问题。因此平台经济监管困局的成因涵盖多重因素,特别是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使数据成为数字时代关键生产要素。这一生产要素的应用给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政府治理带来革命性影响,催生了海量新业务、新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但数字经济发展中缺失对数据安全、算法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系统安排,导致了一系列监管困局的产生。其中最主要的困局包括三个方面:平台经济监管思维滞后、传统监管模式的路径依赖及大国加码数字领域竞争带来的一系列新挑战。

(二)解码平台经济监管困局成因

首先,监管思维方面的滞后,是平台经济治理的第一大困局。平台经济是前沿科技和新商业模式的关键应用场景,例如元宇宙等Web 3.0新产业应用等[2],单靠法律和政策调控是不足以实现对其全面监管的。其一,平台经济打破了传统经济规律,呈现出众多新特点。例如,平台经济规模体量巨大、业务涉及领域范围广博,平台企业对自有商业生态的管理,形成了类似国家强制力的准法律效力。其二,平台经济还推翻了传统垄断界定方法。例如,市场份额大小和提高产品价格不是平台企业垄断的主要表现[3]1-4。美国微软公司个人电脑市场份额只有16%左右,但微软却几乎垄断了全球电脑操作系统。淘宝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后,没有将各商品价格提高,反而压低商品价格,这与传统企业垄断的特征规律完全相反。在平台经济模式之下,市场规模只是形成垄断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企业规模大不意味着垄断。其三,平台企业的垄断主要是通过流量入口垄断、数据垄断和金融垄断相结合实现的,这涉及大量技术和统筹因素,对于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克服行政“碎片化”问题,实现跨部门联动配合,构建全政府监管模式,才能够形成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的有效监管。此外,我国目前对国内平台经济监管法律政策的国际影响考虑仍不充分。我国当前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国内法律政策会对区域乃至全球产生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但我国实施平台经济监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考虑严重不足。这是我国未来深度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所必须统筹考虑的。

其次,对传统监管体制的路径依赖,是平台经济监管的第二大困局。平台经济本身极为复杂,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形成有效监管。随着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已广泛参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各领域,这进一步增加了平台经济的复杂程度。一些平台企业不仅对国内政策具有影响力,甚至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参与国际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若要形成对平台经济的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国内法调控,还需要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不断加深国际合作。此外,由于数字平台企业的科技属性,对国家技术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不能仅限于法律政策的制定,还需要通过技术赋能来实现对平台经济的管控,因为平台经济的科技属性带来了经济社会前所未有的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使传统劳动力市场发生了结构性变革,工作性质出现了从线下到线上、从固定到灵活、从单一到多元的变革。平台经济引入大量数字技术,一方面显著提升了经济社会的效率,但也带来了社会分工、劳资关系、收入分配和个体权益保护等新问题。若不能在制度、国际规则和技术治理三个领域协同发力,则难以对平台经济形成有效监管体系。特别是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特点,无力应对平台经济频繁的商业模式升级迭代。加上数字平台企业连接线上空间和线下世界,因此对其监管不能仅限于法律政策制度建设,还要对算法进行严格管理,要构建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在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技术治理等。这也说明,平台经济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已突破社会科学的范畴,需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跨界融合。

此外,大国竞争也是形成平台经济监管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中美大国竞争已经进入相持阶段,美国仍在加大力度对中国进行遏制。2022年11月14日,中美两国元首在巴厘岛会晤时,双方都强调要管控两国分歧,防止陷入冲突。这次元首会晤对于稳定中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世界和平与稳定也具有极高战略价值。但美国遏制中国已经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共识,拜登政府在中期选举中丧失了众议院主导权,意味着共和党可能会借势提出更多涉华法案来逼迫拜登政府加强对中国的遏制。2022年11月,拜登政府在G20峰会之中仍在向多国推销“印太经济框架(IPEF)”,并强化了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国防等领域的合作。当前拜登政府还在联合盟友强化对我国的遏制,特别是在芯片和关键矿产等领域。其中,芯片是数字经济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底层架构之一,是赢得数字主导权的关键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平台经济监管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大国竞争因素的影响,而这也给平台经济监管带来了新困局。如果处理不好相关问题,平台企业可能会成为美国遏制中国的工具,成为西方实施“混合战争(Hybrid Warfare)”[4]1-21的平台。美国的长臂管辖以及网络战能力,可以使其轻松利用平台经济的数据安全漏洞,攻击我国关键基础设施。2022年,随着美国拜登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全球战略的最后一块拼图,未来将会继续推进其经贸武器化战略,与我国在全球新兴市场展开竞争。在美国主导下,七国集团将围绕全球基础设施[5]与我国展开新的竞争。作为数字平台经济的物理基础,新型基础设施等关键基础设施成为中美竞争的新战略制高点,拜登政府已在全球关键基础设施主导权方面加大了对华遏制力度。目前,美国依托《美加墨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协定,在数字贸易领域形成了全球影响力。与欧盟监管前置的数据管理模式不同,美国模式强调数据全面自由流动,对平台企业具有极大吸引力。平台企业在数据管理方面面临自由流动与保障安全的两难。一方面,追求数据自由流动,确实可能会进一步放大其业务规模体量。但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放任数据自由流动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一些虚假信息和极端主义信息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成为西方“算法战”“认知战”的试练场。中国目前虽然正在积极对标国际规则,正在加紧探索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模式,但是由于需要统筹兼顾经济发展目标与国家安全需要,因此平台企业监管仍将受大国竞争的影响。

三 平台经济治理的理论更新

要解决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多重困局,不仅要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制度体系,还需要不断更新规制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平台企业发展的实际,平台经济的监管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同时结合新兴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不断倡导和鼓励平台企业考虑自身行为对环境、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

平台经济监管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目前平台经济监管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无法从既有理论中找到全面突破平台经济监管困局的办法。这是因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现有的理论范畴。例如传统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围绕三大产业展开的,而平台经济的快速规模化发展已经使数据产业成为第四大产业[6]。既有的平台经济监管理论大多强调平台经济的风险,未能充分理顺平台经济监管的核心要义,即平台经济的监管需要平衡好发展、改革与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既有研究已经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的独特性,如直接挑战传统西方经济学的诸多主流理论。从国家安全视角,一些学者关注到了平台经济带来的新风险,但未能充分关注平台经济的价值,未能完全解决平台经济监管困局。相较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构建平台经济监管体系更为实用,能够对平台经济当下的多维困境进行系统指导。

总体国家安全观应是指导我国平台经济监管的理论与实践指南。总体国家安全观从2014年提出以来已经历了多次迭代升级,所涉及的非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类别已达二十项[7]8。从平台经济的特点来看,平台经济与这二十项国家安全风险几乎全部相关,特别是数据安全能够诱发一系列复合安全风险,值得监管部门高度关注。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要求要防范和化解各类国家安全风险,还要求把统筹发展与安全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换而言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既可以突出对平台经济的风险防控,又可以充分重视和保护平台经济对于国家发展的战略价值。平台企业拥有海量数据,对于产业链、供应链各个环节都具有较强的掌控力。平台企业依托其庞大生态体系还培育了大量中小微企业,形成了产业集聚的独特效应,这对于经济、社会、科技等都有独特的价值,能够带动相关企业做好数字化转型。但平台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加以监管可能会产生“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以数字金融平台为例,我国数字金融平台已从单一支付工具,发展为集信贷、财富管理、金融科技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如果任由其随意扩张,平台企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系统性金融风险,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与挑战。总体国家安全观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来指导数字平台经济监管体系建设,不会带来平台经济活力丧失、增长能力丧失等问题,相反可以更好地推动平台企业实现合规经营,使平台企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助力。

平台经济涉及面广,商业模式复杂、类别多样,对其监管离不开系统思维。总体国家安全观吸收了大量系统科学原理与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理论集大成者,是科学的国家安全方法论,对于理解和解决复杂问题具有先天优势。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依托社会网络形成复杂的商业生态网络,需要将平台企业及其自有商业生态作为一个整体,用系统科学原理对其进行精准分析和研判。但是,传统的法学视角、政治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管理学视角都不足以全面理解平台经济的底层逻辑,无法对其创新进行针对性保护,对平台企业所涉风险与挑战无法实现全流程监管。总体国家安全观恰好补齐了这一指导思想的短板,可以指导国家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并有效处理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不断迭代完善,也正好补齐了法律的滞后性短板。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来监管平台经济,能够为我国完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提供新的视角,能够理顺平台经济治理所涉及的各类关系。

(二)ESG框架

平台企业的治理需要多元共治[8],除了依靠政府和社会监管外,还需要将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渗透到平台企业监管的各环节各流程之中。当前,平台企业的巨大影响力已经构建了一套新的经济社会隐秩序,这套新建隐秩序对国家战略和政策、对国家产业经济结构、对公共服务能力以及社会运行规则都带来了影响与变革。这也意味着,仅依靠政府传统宏观调控手段难以达到对平台企业行为的全面监管的效果,必须引导相关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意识[9]。但倡导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只会增加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与负担。平台企业需要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其中全球新兴的ESG理念框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ESG是目前全球范围内热门的投资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框架[10]3-4,在全球跨界危机频发的背景下提出来,旨在实现全球范围内多元共治。具体来看,ESG要求企业应与环境、社会和治理有机结合,强调企业财务收益与社会、环境收益要呈正相关,还要求企业自身经营要服务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海南等省市已将ESG作为推动企业与经济社会形成良性循环的重要合规指导理念,这些理念对于建立防范平台企业资本无序扩张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数字经济将在不确定性时代扮演稳定器的作用,而这将使经济和社会各系统越发依赖于平台企业所构建的商业生态。这会产生一些超级平台企业初步具备超越国家治理能力的新风险,直接导致传统的宏观调控手段很难适应平台经济扩张速度。在这种变革趋势下,如果不能形成新的有效治理机制,那么当平台企业在无法克服市场盲目性时,将持续出现资本无序扩张的局面,这对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但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政府调控治理模式,难以做到统筹发展与安全,难以兼顾创新与合规,也无法统筹国内与国际,将会影響我国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宏观政策目标,还会因为发展停滞而陷入新的国家安全困境。ESG理念正好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一道形成理论合力,可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与挑战。

ESG理念是将平台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压实到平台企业自身,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关键指标,引导平台企业在引领社会创新、不断做大自身规模的基础上,强化其对经济社会的责任感,防止平台企业资本无序扩张和“创造性破坏”等风险和问题。当前,平台经济已经开始突破企业和市场的范畴,具备一定的公共权力和政治影响力,为此必须不断提升和优化监管手段,用新的理念鼓励平台企业重视社会公序良俗,重视其行为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我国监管平台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参考,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修订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8月,新版《反垄断法》已经正式生效。2022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确定了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价值与地位,同时也强调了平台企业发展之中必须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平台企业服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

四 破解平台经济监管困局的路径

平台经济监管会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调整变化。未来还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不断升级迭代,不断来调整监管策略。因此,平台经济监管必须适应国家发展阶段变化,密切跟进平台经济商业模式迭代。2022年4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正式将平台经济强监管模式调整为常态化监管模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平台企业的阶段性整改工作已经完成;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长时间保持强监管状态,容易将平台企业的创新行为扼杀,容易形成政策“层层加码”现象,也容易泛化国家安全风险,从而产生“一刀切”的政策执行问题。这样可能会背离平台经济监管的初衷,不但无法对平台经济实现有效治理,还可能会产生新问题和新困境。为此,中央明确要求,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不过,要构建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破除当下平台企业监管的诸多困局,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引导国家监管体制和平台经济形成良性互动。对平台经济转为常态化监管模式后,政府在对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需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则,树立好敏捷治理的理念,要尊重数字平台经济的科学发展规律,对其未来发展方向和模式变化采取更加精准的政策引导,要尽力避免“层层加码”和“一刀切”等政策执行问题。具体而言,需要平衡好平台企业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使平台规则与国家监管体制形成良性互动。与传统企业不同,平台企业自身商业规则对其商业生态圈中的各个市场主体具有规制作用。但为了避免放大这类影响力,防止国家法律和平台规范的冲突,可以将平台企业规范置于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之下。在平台规则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若属于新生事物可以依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需要根据问题性质选择属地政府或法院进行备案,为将来法规政策修订增加案例和依据。同时,政府不应过多强调对新业态新模式进行风险前置化管理,应尽可能减少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政府可以多邀请平台企业参与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让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与平台企业信息对称,防止法律制定过严或过宽,同时降低因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无效治理问题,推动政府监管与平台企业自治融合,不断提升平台企业落实政策的操作性,减少政府具体政策执行时的阻力。

第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技术赋能政府实现对平台企业全流程监管,最终实现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共治。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政府不能仅依靠出台法律与政策,必须依靠技术赋能,特别是探索元宇宙等Web3.0技术与数字政府应用场景融合,以构建政务元宇宙[11]49-56,加快政府数智化转型,强化对平台企业的算法等底层架构全方位把握。政务元宇宙简单理解就是数字政府3.0,是数字政府的更高级阶段。平台经济对算法依赖度高,平台企业的算法作为商业秘密具有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很难保证平台企业不利用算法和数据优势对其他主体进行控制和驯化。我国目前在算法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不断提倡以“算法取中”原则来推动“算法向善”。但目前由于“算法取中”原则的标准和办法仍然模糊,如果对平台企业算法监管不能与技术配套,那么“算法向善”可能难以落实[12]。为此,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快数智化转型,搭建政务元宇宙新平台,引进一批数字化人才,同时对平台企业内部的软件工程师等进行社会价值观培训,让这些算法工程师不仅追求算法的实用性,还能全面把握社会主流价值观,引导算法真正实现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融合。另一方面,以数字政府建设为依托,加强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共治。以对平台内容监管为例,可以推动政府与企业合作来优化与完善人机结合的内容监管模式。内容是平台创新的源泉,但单纯依赖政府或平台企业自身完成海量内容审核极为困难,而且若仅靠政府监管,可能存在对内容审查过严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平台企业的发展和整体社会创新的环境。仅依靠平台自治则难免陷入内容审核过宽的局面,一旦内容把关不严,一系列具有高隐蔽性和强渗透性的不良内容可能会快速在社会传播。为了既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快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是关键路径之一。

第三,在现有监管规范制度下,要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其一,政府可成立专业工作组指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持续做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数据合规等问题的监管工作,这是实现构建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基石。目前,我国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務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引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立体监管体系。但在实践中,由于平台企业缺乏政府的指导与培训,在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时,为了能够实现合规经营,企业往往采取从严整改方式,这会显著增加企业合规成本,迟滞平台企业商业模式迭代速度,影响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效率提升。其二,可通过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对平台企业行为的软约束,给予平台企业一定容错试错的机会和空间。针对平台企业商业模式频繁变化等特点,要多在实践中检验新《反垄断法》的监管效果,既要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思路,也要实现对平台经济各类垄断行为的提前预警与合理约束。其三,要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责任。2022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加重了违法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平台企业的相关义务,这些要在未来针对平台企业监管的工作中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

第四,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是对标国际规则,加强国际合作,是破局大国竞争带来的监管困局的关键。随着中国制度型开放的不断推进,平台企业出海的比例不断提高,但随着大国竞争进入新阶段[13],美国对数字主导权的争夺和遏制力度在加大,为规避长臂管辖风险,国内选择新加坡、欧盟等地出海的企业不断增加。而且我国已经宣布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意味着我国在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时需要参考这类具有影响力的国际规则。政府可成立专业辅导团队,支持平台企业尽早适应目的国法律法规政策,以保护平台企业发展,从而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此外,全球元宇宙产业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国际网络空间将面临一些新挑战,亟须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可以充分利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自由贸易区作为先行先试区,充分对标DEPA、CPTPP,充分利用好RCEP做好充分的压力测试,积极推动和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不断深化国际数字经济合作。还应该借鉴国外相关风险前置监管经验,形成中国的数字经济国际话语权。如欧盟已形成《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人工智能法》、《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四位一体的风险前置数字规则,在全球形成了影响力极大的“布鲁塞尔效应”。二是要通过更广泛的国际网络安全合作来抵消美国遏华战略的影响。美国IPEF、《芯片与科技法》等法律与政策,对印太地区数字经济领域形成新的扰动因素。应加快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系列重要论述,与各国一道共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始终将国际竞争置于良性竞争中,用国际合作和国际规则来限制部分国家利用霸权行为,防止个别国家肆意利用数字空间对他国主权和安全进行威胁与践踏,特别是对冲数字经济领域“脱钩断链”风险。

第五,不断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促进数字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与国家安全防护体系融合。着力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能力,强化基础设施领域优势,尽快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际标准,进一步优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应急能力,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优势,为数字平台经济提供国家安全保障与支撑。平台经济的所有商业应用场景都需要大量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来保障实现。网络安全能力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决定了一国在平台经济带来的各类新风险面前的韧性。从美国拜登政府《国家安全战略》文件来看,未来很长时间内,中国都应做好与美国长期竞合的准备。2022年4月,美国国家安全局特别行动办公室对西北工业大学的网络攻击,说明未来在平台企业监管中仍需提升我国网络安全能力。在基础设施领域,美国也在不断加码与我国竞争力度。2022年6月,美国在G7峰会提出“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倡议”(PGII),该倡议特别强调在数字经济等基础设施领域将持续发力,通过制定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开发新的投资领域,在全球范围意图削弱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优势。2022年12月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TTC)[14]再次强调了,美欧将在数字经济领域实施“数字价值观打造”等计划,以提升与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的能力。因此未来我们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不仅要强化法律政策、强化技术赋能、加深国际合作,还应该多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力。

五 结 语

当前,如何对数字平台经济实施最有效的监管,仍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在过去20多年的飞速发展下,数字平台经济发展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量红利,但也给中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新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疫情和百年大变局交织激荡,使得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容易陷入多重困局之中,极容易陷入一种“统筹悖论”,即很难做到“统筹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平台经济的监管绝非不让其发展,而是让平台经济在合规监管之下,能更好地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针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要跳出传统治理思维,既要考虑监管法律和政策的国内影响,还应该充分考虑国际影响;既要考虑制度建设,还应重视技术治理能力建设。只有制度政策、国际合作和技术治理三位一体,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最终实现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参 考 文 献]

[1] 郑彬睿.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领域集成创新的三维审视[J/OL].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1-9.

[2] 郑彬睿.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平台经济发展规制路径研究[J].江淮论坛,2021(6):89-95.

[3] 黄坤,王磊.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应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

[4] Weissmann M, Nilsson N, Thunholm P, et al.Hybrid warfare security and asymmetric conflic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 London:I.B. Tauris, 2021.

[5] White House. FACT SHEET: President Biden and G7 leaders formally launch the partnership for global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R/OL]. (2022-06-26).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6-26/fact-sheet-president-biden-and-g7-leaders-formally-launch-the-partnership-for-global-infrastructure-and-investment/.

[6] 婁攴手居.第四产业:数据业的未来图景[M].北京:中信出版社,2022.

[7]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M]. 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2.

[8] 蒋慧.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治理的困境及其法治化出路[J].法商研究,2022(6):31-44.

[9] 阳镇,许英杰.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J].企业经济,2018(5):78-86.

[10]约翰·希尔.ESG实践:从理论要素到可持续投资组合构建[M].周君,罗桂连,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2.

[11]孟庆国,严妍,赵国栋.政务元宇宙[M].北京:中译出版社,2022.

[12]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19(4):63-75.

[13]Mazarr, Michael J, Frederick B, et al. Understanding a new era of strategic competition[M/OL]. Santa Monica, CA: RAND Corporation, 2022. 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A290-4.html.

[14]White House. U.S.-EU joint statement of the trade and technology council[R/OL].(2022-12-05).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12-05/u-s-eu-joint-statement-of-the-trade-and-technology-council/.

猜你喜欢

总体国家安全观数字经济
“一带一路”战略下西部高校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基本特征分析
一起来认识“数字经济”
“新安全观”下高校国防教育新形式探索
OECD国家数字经济战略的经验和启示
关于推进“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的思考
从数字经济视角解读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接
数字经济对CFC规则的冲击探究
应对数字经济下的BEPS现象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的高校国防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
浅析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传统文化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