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分析
2023-06-02刘莉莉衣秀娟
巩 晶 陈 伟 严 煜 刘莉莉 衣秀娟
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山东 烟台 264006;2.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近年,随着广大群众审美意识的觉醒以及医疗美容市场的剧增,医疗美容纠纷事件也大幅增加。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广大就医者很难根据纠纷的内容和自己的诉求选择最合理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渠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广大就医者往往采取向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的措施,但是由于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设置和权限决定了本身并非解决医疗美容纠纷事件,尤其是附带民事纠纷的医疗纠纷的主管部门,从而导致了既给广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广大群众合理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造成医疗美容纠纷事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卫生监督机构才会介入进而给予相关单位或医护人员行政处罚。广大就医者在与医疗美容机构协商不通畅时,往往会选择通过举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来给医疗美容机构施压,期望以此“迫使”医疗美容机构做出让步。这就出现了“怪圈”:一方面是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与解决医疗纠纷并非同一路径;另一方面举报人和医疗美容机构达成了和解,举报人请求卫生监督机构撤销案件,但行政处罚程序不会因为举报人的请求而终止。但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还是较为齐备的。在面对医疗美容纠纷时,广大就医者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以及纠纷的类型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在这种语境下,厘清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之间的对应关系,快速检索到较为合理的维权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一、医疗美容与医疗美容损害
医疗美容是以美容为目的,医疗为手段。就医者为了达到美的效果,可以自由选择医疗项目、医疗技术手段、医疗美容机构、医师等,在接受了服务条款、价格等条件后即可享受到有偿消费服务,这种医疗美容通常定义为非治疗性医学美容[1]。非治疗性医学美容兼具生活美容、传统意义上的诊疗行为的大部分属性,这就使之成了一种具有消费属性的特殊诊疗行为。因此,在保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时既要考虑诊疗属性,更要考虑消费属性,有时还要考虑二者竞合问题。
但是,医疗手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使每个就医者满意,这就会因医疗美容损害引起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损害是指医疗美容实施过程中、恢复期、违约、侵权等对就医者产生的损害。医疗美容损害主要包括五种表现:实施医疗美容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恢复期才显现出的损害、因体貌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对就医者合同利益的损害、就医者肖像权等被侵权使用造成的损害。
二、医事法在处理医疗美容纠纷中的作用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行业和医疗市场、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监管职能。该条例中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民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标准等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不一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了更高的层面,并且范围涵盖了所有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这两部条例成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对医疗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的依据,但不能成为界定医疗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故单纯的行政处罚并不能真正缓解医患矛盾。
三、医疗美容纠纷请求权的类型及法律救济途径
请求权是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纽带。就医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何种权利成为化解医疗美容纠纷的核心,这里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的一方并不必然获得期待的利益,权利人无法自主获得期待的利益,只能提出希望对方给予配合[2]。“主张何种权利”是一个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过程。请求权基础的发现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化的过程[3]。在检索某项特定请求权基础时,会出现以另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或者基础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作为前提条件的请求权基础还需要再检索一次。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王泽鉴将请求权依其内容划分为六类并排序,推荐的检索顺序为:契约上请求权、缔约过失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4]。与医疗美容纠纷有密切关系的民事请求权主要有契约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等。
(一)契约上请求权
案例一:衡阳Y 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北大法宝网索引号CLI.C.64264586)。在本案中李某某在衡阳Y 医院预交了进口膨体隆鼻等手术费后,在该医院接受了鼻部整形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未使用李某某预订的进口膨体,而是对原告使用了上海某公司生产的膨体。
本案争议焦点:1.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衡阳Y 医院是否构成欺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衡阳Y 医院构成欺诈,根据原《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衡阳Y 医院返还手术费用并给予李某某手术费的三倍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医疗美容机构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医疗美容资质问题、手术效果问题、收取服务费后未提供服务、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低价产品等行为。此时应该有条件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医疗美容运用的是医疗技术手段,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但医疗美容本身具有的消费性、消费者自主选择性,以及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使其与传统医疗行为相区分了,医疗美容也涉及大量的产品、耗材,切不可武断地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2]。
李某某与衡阳Y 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违反合同的约定与李某某的利益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的请求权主要是依据契约请求退款和赔偿。支持此契约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李某某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1 所示。
图1 李某某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
(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二:吴某某与湖南Y 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湘01 民终8345 号)。在本案中吴某某于2020 年3 月2 日在湖南Y 医院接受了乳房整形手术,并于3 月5 日出院。之后,吴某某因术后不适,经X 医院诊断为:1.乳房整形术后感染;2.乳房部分坏死。司法鉴定结论为:湖南Y 医院在为吴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吴某某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本案争议焦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院认为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湖南Y 医院返还吴某某相应医疗费用及赔偿合理范围的损失。
医疗美容损害主要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非医疗美容损害主要是指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人格权受到侵害。医疗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找到,该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情形进行了不同规定。实务中发生的各种医疗损害大都可以归到其中,大部分的医疗损害情形都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被视为是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其对于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处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作为辅助规范列举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医疗损害情形即使没有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中得到列举(例如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除外的情形),受害人都可以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基础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的请求权有确认请求、人格补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等。肖像权等非医疗美容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找到。
吴某某与湖南Y 医院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湖南Y 医院在为吴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吴某某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吴某某主要是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支持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等。《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是人格补偿请求权基础。吴某某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2 所示。
图2 吴某某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
(三)其他请求权基础
案例三:胡某某与J 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北大法宝网索引号CLI.C.407784659)。本案中胡某某与J 医疗美容诊所约定“高泰克斯+综合隆鼻、小眼综合(全麻)”等医疗美容项目并缴纳了手术费19000 元,胡某某在手术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名,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快到双方约定手术时间时,胡某某擅自毁约拒绝接受诊所为其进行手术,同时要求诊所扣除相关检查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胡某某退还全额余款的要求遭到诊所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有效,均应严格遵守,但胡某某擅自毁约拒绝接受诊所为其进行手术,并且,未事先告知诊所,造成了诊所有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J诊所酌情退还给胡某某手术费9500元。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予以确认。
案例三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点在于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医方作为非违约方是否需要应违约方的请求退还全部款项,换言之违约方是否有权请求退还全部余款。《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例中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好的时间前往手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佳影医疗美容诊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其作为违约方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判定J 诊所退还部分费用的处理结果,既弥补守约方的部分损失,也使违约方取回部分财产,是基于医疗美容整形手术的特殊性,经过综合考量做出的酌情裁判。法院对胡某某要求退还全部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中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有效,胡某某擅自毁约,造成了J 诊所一定的损失。胡某某的违约与J 诊所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胡某某对J 诊所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胡某某请求退还余款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胡某某请求权的基础结构如图3 所示。
图3 胡某某请求权的基础结构
(四)请求权竞合
由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法律纠纷常常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违约或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也有可能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时也造成就医者精神上的损害。人格权受到医疗美容行为侵害时,可以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此外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出台,使人格权受到损害时的受害人享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为医疗美容受损害方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选择。当就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我国采取的是限制选择模式来处理责任竞合,即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进行诉讼,其中任意一个诉讼请求被支持,另一个诉讼请求归于消灭[5]。就医者应当依据不同的个案情况以及不同的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寻找合适的维权途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就医者的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图4 所示。
图4 就医者的请求权的基础结构
四、建议
为了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有序发展,维护就医者合法权益,建议推进医疗美容相关医事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尤其是完善医疗美容损害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医疗美容纠纷类型及救济途径。在没有出台针对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美容纠纷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作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法律武器,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就医者应根据具体案例情况检索符合构成要件的请求权基础,找到理想的维权途径,减少维权过程中的弯路,使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的维护。此外,医疗美容机构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在此也期待着相关法律早日出台,使日益增多的医疗美容纠纷得以解决,在就医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