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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家庭财富积累与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 *
——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3-06-01许弘智王天夫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阶层主观

许弘智,王天夫

一、引 言

作为社会分层研究的核心议题,主观阶层认同不仅反映公众对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感知状况,是其生活“获得感”的重要部分,更是特定群体的认同归属以及阶级意识形成的起点,并且对于人们的生活消费行为、社会—政治倾向,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影响(李培林,2005)。当前,关于主观阶层认同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路径:其一是地位决定论,主张个体所处的客观政治经济地位对其主观阶层认同的决定性作用;其二是社会心理论,侧重探讨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相对剥夺感受等对其主观阶层认同的影响;其三是宏观制度论,强调国家与地区层面的制度变异和社会不平等状况对个人主观阶层认同的情境性作用(陈云松和范晓光,2016;王军,2021)。

然而,上述研究路径游走于微观个人与宏观制度的张力之中,却忽视了对日常社会生活中结构化的群体的关注,一定程度上遗漏了对主观阶层认同的群体性过程与机制的讨论(汤普森,2001)。公众的主观阶层认同之所以成为重要的理论议题,是因为其往往是阶级意识、集体归属以及消费模式等社会群体性过程的逻辑起点。因此,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也离不开以实质性的群体为实践载体,甚至可以说,正是在特定的群体或共同体的意义上,经典的社会理论家才得以考察各种社会阶层与职业群体的主观阶层认同形成过程(Weber,1946)。由是,本文主张将主观阶层认同的群体性特质带回分析中心,并以此为起点进一步探索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共同体基础。

在迅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碎片化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得阶层意识形成的路径复杂化(李强和王昊,2014)。但在本文看来,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中,家庭仍然是分析与理解中国社会运行的基础性群体单元,亦是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过程的重要共同体基础,是否能够通过婚姻缔结并形成家庭共同体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各种社会生活际遇。近期有研究显示,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更多地参考了整个家庭的总体状况,而非以个人社会经济地位为参照(李培林和张翼,2008);也有学者提出对中国民众主观阶层认同问题的讨论应当“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许琪,2018)。这些研究注意到了家庭这一重要的分析单元,并侧重考察了父母与配偶的客观社会地位对个体的主观阶层认同状况及认同偏差模式的影响。

鉴于上述背景,本文主张将婚姻家庭共同体带入对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讨论之中。具体而言,婚姻与家庭本身能否成为一个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基础性因素?其存在何种具体的作用机制?以及在特定的制度转型与社会文化情景下,其影响机制又是怎样变化的?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够增进我们对转型期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婚姻与家庭基础,以及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模式的变迁及其后果的认识,也能够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社会分层机制的理解。

二、主观阶层认同研究的理论脉络

(一)经典理论中主观阶层认同的群体性特质

从理论脉络上看,主观阶层认同的相关议题最初是针对社会群体行动和社会秩序变迁等现象而提出的。在19世纪西方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社会贫富悬殊问题日趋严峻,劳资矛盾逐渐尖锐,早期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遭遇了各种来自劳工群体的集体抗争。其后,诸多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才得以逐步建立。这些集体抗争行动之所以能够发动起来,离不开工人阶级群体的主观阶层认同与阶级意识的形成。

正是基于上述历史背景,早期社会理论家从特定的社会群体层面出发来探讨不同社会集群和共同体的主观地位认同等问题,并形成了韦伯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传统(Parkin,1979)。具体而言,韦伯更为关注集体行动发生的前端过程,其明确地将“共同体”的概念引入对主观阶层形成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列举了“地位群体”“利益群体”等各种典型的共同体类型,并认为正是在相对封闭的共同体内部,人们分享着共同的生活机遇、地位声誉及意义寄托,主观阶层认同感知也将基于不同共同体归属而逐渐形成(Weber,1946)。而马克思则更关注群体意识形成与集体行动开展的后置环节,即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基于经济生产资料占有差别而产生的社会群体将在斗争中形成各自的集体意识,并由“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以组织集体行动(马克思,1958)。

(二)现阶段关于主观阶层认同研究的三种路径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战后的经济繁荣、技术进步以及全球化的扩展,各国社会相继出现了中产化趋势,两极化的阶层地位认同情况有所缓和(Kelley & Evans,1995)。在此背景下,大量关于主观阶层认同的经验研究逐渐转向以微观个体为分析单元,形成了地位决定论、社会心理论以及宏观制度论这三种分析个人主观阶层认同的路径(李飞,2013)。

具体而言,首先,地位决定论更多地认为个体的主观阶层认同是其客观政治经济地位的直接映射,并且致力于用个人的收入、教育及职业等变量对其主观阶层认同进行分解(Wright,1997)。但也有不少研究发现,个体的主观阶层认同与客观社会经济状况存在偏差(Hodge & Treiman,1968)。特别地,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境下,客观阶层位置并不能很好地预测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中国公众的主观阶层认同在总体上明显存在向下偏移现象(高勇,2013)。

其次,为解释个体主客观阶层的错配现象,社会心理论引入了更为微观的相对剥夺、公平感知等心理机制对其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过程与偏差程度进行解释。然而,由于个体面对的参照框架充满选择性,社会心理论者难以从理论上厘清“相对剥夺”“趋中倾向”甚至“向上攀附”等各种相悖的主观阶层认同生成路径(卢福营和张兆曙,2006;韩钰和仇立平,2015)。

最后,宏观制度取向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开启了研究主观阶层认同形成过程的新视角,即强调社会结构与国家制度对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情境性作用,并且在经验层面多采取跨国、跨时段的量化数据进行检验(Andersen & Curtis,2012)。近期一项研究就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宏观条件,并发现迅速的经济增长并未提升民众的主观阶层认同,而日益增加的收入不平等状况却能对阶层地位认同的提升具有负效应(陈云松和范晓光,2016)。但值得注意的是,宏观制度取向的研究实际上假定了微观个体对宏观社会情景具有直接的把握与感知能力,这样的假定忽视了连结个体与社会的特定群体或共同体的重要性。

总之,现阶段的相关经验研究从不同侧面解释了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各种路径,但仍游离于微观与宏观之间,缺乏对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共同体等实质性群体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主观阶层理论命题最初的关怀。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社会中的婚姻与家庭出现了新的变迁模式,不断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而且单亲家庭的比例也在上升(Yamaguchi & Wang,2002)。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不少西方学者对基于个体的社会分层范式进行了反思,并且认为应当重新重视婚姻—家庭共同体在社会分层中的基础性意义(Safilios-Rothschild,1975)。显然,无论是日常生活经历,还是物质资源的积累,家庭都是重要的行动单位,且个人的社会生活经历及社会经济状况实际上将深刻地受到其所处的家庭与婚姻状况的影响(Erikson,1984)。尤其在中国社会的情景下,家庭这一共同体对于个人生活与社会运行的意义更为重要(费孝通,2013)。鉴于此,本文主张重拾对主观阶层议题研究的群体性视角,并将婚姻—家庭共同体这一最为基础且极具实质性意义的群体单元带回对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分析之中。

三、主观阶层认同形成过程中的婚姻—家庭共同体基础

(一)基于婚姻与家庭的主观阶层认同研究

专门从家庭与婚姻的角度对公众主观阶层认同问题的讨论尚为数不多,且主要集中于如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关注代际间父辈与子代的关系等问题;而本文主要关心另一方面的问题,即对代内间婚姻关系缔结及家庭共同体形成的研究。

事实上,已有不少关于中国家庭的经典理论揭示了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首先,在属性特征上,中国的家庭并非仅是一群具有血亲关系的人,或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而是“人和物的道德组合实体”,是“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牲畜、家庭声誉、家庭传统和家庭神祗的复杂组织”(杨懋春,2001)。其次,在生活方式上,家庭共同体并不是人与人、人与物的静态结合,而是一种具有连贯生命周期和历史整体性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过程”(王利华,2007),其中,婚姻的缔结往往标志着个体开始步入新的小家庭生活,并启动了新的家庭生命周期(王天夫等,2015)。最后,在群体功能上,中国的家庭共同体不单是人们集体生活与生产消费组织,还连接着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儿童们也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生、养育并继承了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费孝通,2013)总之,上述经典理论说明,稳定的家庭与婚姻关系的出现将使个体被整合于新的生命共同体之中,并且形成了新的生活方式。

而在近期围绕家庭的主观阶层经验研究中,亦有部分研究者从婚姻家庭共同体内部出发,考察配偶之间的阶层地位关联,从而揭示了其家庭内部成员的主观阶层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影响效果。如郭秋菊(2016)就发现,在中国的已婚群体中,由于受到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妻凭夫贵、夫靠自己”的主观阶层认同模式占据主导地位;而许琪(2018)则提出了基于家庭的“混合型”主观阶层认同概念,并发现配偶的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人的主观阶层认同确实能产生影响,且这一影响对女性更为明显。这些研究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婚姻家庭共同体之于人们主观阶层认同的重要性,即在共同体内部,其成员的主观阶层认同往往具有相似性与共享性。但遗憾的是,这些经验研究主要针对已婚群体样本进行分析,以至于没有专门探讨是否能够组建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本身对于人们主观阶层认同的影响。

此外,还有部分经验研究虽未直接围绕主观阶层认同展开,但揭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况具有积极意义。其研究结果表明,良好的婚姻状况能够维系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从而显著提升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与获得感(袁正和李玲,2017);反之,不良的婚姻状况,尤其如适龄或大龄未婚等,则成为了当下社会心理失范问题的重要原因(李卫东等,2013)。

上述文献为本文启发了基于婚姻家庭共同体这一实质性群体的主观阶层认同生成逻辑。具体而言,在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过程中,人们是基于其所处的婚姻与家庭共同体处境和状况来感知其主观阶层认同的。首先,并非所有成员都有稳定的家庭结构与婚姻状况,而个体的婚姻状况,如单身或离异等,恰恰反映了其代内的家庭共同体结构变化:单身状况意味着其代内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单位,而在婚状态意味着新家庭的形成,至于离异或丧偶等状态则可能又意味着稳定家庭共同体的瓦解。其次,被排除于特定婚姻家庭共同体之外者与处于稳定婚姻与家庭状况者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生活际遇与生命体验,并产生不同的主观阶层认同感知,并且这一影响比配偶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在逻辑上更先发生。因而,本文首先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婚姻关系的缔结本身对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存在直接影响。相比非在婚状况的群体,处于在婚状况的群体意味着其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结构及家庭化的共同体生活方式,从而将产生更高的主观阶层地位认同。

(二)作为中介影响机制的“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

在假设1的基础上,本文还希望进一步探索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组建、维系与瓦解等状况将通过何种具体的机制影响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尽管少有研究对这一问题专门讨论,但我们可以从既有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中推导出相关的作用机制。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代内新的家庭共同体的形成,这显然将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各种社会生活际遇,进而导致不同的主观阶层认同状况。而由于新的家庭共同体又具有一定实质性的经济功能,其需要通过整合微观个体的物质资源来维系其整体再生产。因此,在借鉴前述的客观地位论等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影响作用中存在一种“婚姻缔结—财富积累”中介机制。下文将进一步阐明,这一机制具体可能表现为“婚姻缔结—家庭收入总量累加—主观地位提升”与“婚姻缔结—家庭人均收入边际改善—主观地位提升”两个方面的过程。

1. 婚姻缔结与家庭收入总量累加

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积累方式的出现。从理论上看,一旦成立新的家庭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的物质财富等社会经济资源往往是共享的(Abbott,1987)。这也通常意味着,相比于个体化的工作—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共同体具有“人多力量大”的特点,其集合了更多的物质资源,拓展了更为丰富的收入渠道,并可能使得共同体的物质财富总量得以增长和累加。事实上,诸多关于小农家庭经营的理论就讨论到了这样一种家庭共同体基于人口增加而带来财富积累的情况,即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并非总如资本主义企业一般追求边际效用和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而是随着成员的增加和生命周期的扩展,以平衡劳动—消费的模式逐步积攒起用于日常生活的物质财富(黄宗智,2012)。

而在当下中国社会的情景中,中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在国际比较中明显处于较高水平,夫妻双方都参与劳动的家庭仍然是当下中国社会核心家庭模式的主流(郭秋菊,2016)。显然,在家庭成员普遍参与劳动的背景下,婚姻关系的缔结往往能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等经济报酬(撒凯悦,2020),从而为家庭整体生活水平和主观阶层的提升带来物质基础。综上,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2a:相比处于非在婚群体,在婚群体的家庭整体收入状况更好,并由此形成更高的主观阶层地位认同。

2. 婚姻缔结与家庭人均收入边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缔结除了能够从总量上增加家庭收入,还可能对家庭共同体内部劳动力人口的人均收入带来边际改善效果,即所谓“一加一大于二”的特点。以往理论对此的解释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

首先是“家庭分工说”。由于随着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形成,更多的人力与物质资源得到集中整合,基于比较优势原理,家庭内部能够形成彼此支持、相互协作的良性分工模式,从而提升家庭组织的运转效率,改善其成员的平均收入。其典型的例子即结婚以后的工资溢价现象,即随着婚姻缔结,男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升(王智波和李长洪,2016)。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中国人的婚姻缔结并非是两个纯粹个体的行为,更涉及两个家庭的互动连接和资源整合关系,故伴随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组建,家庭成员的内部协作模式通常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朱斌(2017)的研究就发现,姻亲网络在城市精英群体再生产过程中有重要价值,其具体机制则表现为,配偶父亲的政治资本有助于个人成为新兴的市场精英。

其次是“精神激励说”。亦即,随着婚姻缔结和新家庭的成立,家庭对于其成员存在一种精神层面的激励,赋予其成员以更多的道义责任,从而促使人们能够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而努力增加收入(Waite,1995)。在中国“家文化”的传统下,上述家庭作为一种精神激励的情况受到了不少研究者的关注。如王欧(2022)针对农民工群体的调研就发现,是否能够顺利组建家庭深刻影响其社会经济生活,以家为中心的生活方式让不少新生代农民工承担起了家庭绵延发展的责任;而付伟(2021)基于浙江家庭工业化进程的调研表明,家庭所形成的精神动力能够促使其成员以“拿命在拼”的方式展开辛勤劳作和努力经营,以实现其内在的价值追求。综上,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2b:相比处于非在婚群体,在婚群体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亦更好,并由此形成更高的主观阶层地位认同。

(三)“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在不同社会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变化

对上述“婚姻缔结—财富积累”中介机制的专门讨论,除了能够揭示婚姻家庭共同体所具有的实质性的经济功能,还可以将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功能和意义置于宏观社会转型的情境下进行考察。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经历了剧烈的转型过程,在经济腾飞和城市繁荣的同时,社会经济结构分化也日益明显。那么,上述的“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是否也可能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存在异质性?

既有的关于婚姻缔结与婚姻匹配的研究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存在启发。具体而言,大量研究发现,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分化的加剧,处于不同社会经济位置的群体也形成了不同的婚姻缔结模式。一方面,在能否顺利实现婚姻关系缔结的问题上,人们的社会经济背景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中低收入群体和未受教育群体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困难(Yu & Xie,2015),尤其不少大龄农村男青年和农民工群体出现了结婚成家困难或婚姻难以稳定的“梯度挤压”状况(贾兆伟,2008)。另一方面,即使进入了婚姻家庭生活,在婚姻匹配的质量上,社会经济条件等结构性因素亦存在作用。研究表明,婚姻壁垒的强度随阶层地位的提升而增加,相比于底层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的群体越可能出现同质婚,即高收入、高教育群体之间的婚姻匹配现象更为明显(马磊,2017)。若此种“阶层内婚制”“同型婚姻”等门当户对的婚姻匹配模式越来越多,则婚姻市场的劣势地位与社会结构脆弱地带将逐步耦合,从而使得婚姻—家庭共同体在宏观上呈现出加剧社会排斥与阶层结构化的功能(李煜,2011)。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3:“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条件下产生变化。相比于处在较低社会经济位置的群体,婚姻缔结带来家庭收入增加并提升主观阶层认同的效果对社会经济条件较高的群体要更为明显。

四、数据与分析策略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是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组织设计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该调查是一项全国性综合社会追踪调查,其采用了基于行政区划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内隐分层、多阶段、多层次、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式(PPS),从全国25 个省/市/自治区下辖的162 个区县的649 个村委会/居委会抽取家庭户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个体、家庭、社区三个层次的数据,并以家庭为单位详尽地记录了被访者的个人主观心态及家庭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等丰富的信息。该项目自2010年基线调查启动以来,每两年对样本追访一次,并补充新的样本,目前共完整发布了2010、2012、2014、2016、2018 五轮数据结果。这些数据为本文考察现阶段中国公众的婚姻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影响提供了良好的资料基础。本文集合了上述五轮调查数据,并在剔除缺失值和异常值后,得到一个含有59,066个观察值的分析样本。

(二)变量

研究的因变量为被访者的主观阶层认同。被访者通过一个1—5 分的五级李克特量表来评价自己在本地的社会地位,得分越高则主观阶层认同越高(亦可参见黄超,2020)。

研究的自变量为被访者的婚姻状况。在分析样本中,婚姻状况分为未婚(16.2%)、在婚(77.33%)、同居(0.36%)、离婚(1.97%)、丧偶(4.15%)这几种类型。已有研究发现,相比于已婚群体,单身的未婚者和分居、离异及丧偶者都不能算作典型的较为稳固的婚姻家庭生活方式,其群体的社会政治态度有一定相似特征(Weisberg,1987)。故考虑到分析的简洁性①本研究始终是以一个“家庭”的视角来展开的,并且将婚姻家庭视作一种具有生命周期的社会过程。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来看,婚姻缔结是新的小家庭共同体得以组建和成立的重要标志和中心环节,而其他婚姻状况则意味着个体逐渐疏离于以婚姻家庭共同体为中心的生活方式,即他们距离婚姻缔结—家庭成立这一核心过程在逻辑上更“远”一些。,本研究将婚姻状况操作化为二分虚拟变量,1表示在婚群体,意味着其已经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而组建成代内小家庭共同体。

此外,研究还将被访者的家庭收入水平作为中介变量,以考察其婚姻缔结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机制。具体通过两个变量来分别测量,其一是由CFPS 数据库整理发布的过去一年家庭纯年收入,即包括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②关于CFPS数据家庭收入的整理可参见http://www.isss.pku.edu.cn/cfps/cjwt/sryzc/1356884.htm。。其二是家庭人均纯年收入,通过家庭纯年收入除以家庭中20—80 岁之间成年人口的数量得到。在具体分析时,二者都经过对数化处理放入模型中。

最后,研究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第一,被访者的社会人口特征,即性别、年龄等。第二,个人社会经济背景,包括收入层级、教育背景、政治身份等③为避免模型的共线性过高,此处采用分类变量刻画其个人收入水平(依据个人年收入分为零值组,以及等距的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组),教育背景(依据教育年限分为未受教育、小学毕业或肄业、中学及以上三组),以及政治身份(即是否为党员一个虚拟变量)。。第三,家庭住房状况,依照从无房到三套及以上住房操作化为四个虚拟变量。第四,父辈生活状况,包括父辈教育背景、是否健在以及是否非农户籍等。第五,受访者所处的工作组织、区域状况以及对应调查年份等。表1呈现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N=59,066)

(三)分析策略

本文的关注重点是婚姻关系的缔结影响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效应和机制,整体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具体的分析测量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婚姻状况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效应进行估计,研究借助OLS线性回归模型来进行拟合与检验。

图1 婚姻缔结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分析框架

第二部分是对婚姻状况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中介机制进行分析。鉴于一般的线性回归模型所可能出现的选择性偏差难题,在本部分的分析中,研究将借助一个基于倾向值匹配(PSM,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的中介分析方法来检验其中介机制的效果。这一方法是在“反事实框架(a counterfactual framework)”下展开的。与一般的回归模型不同,其在分析某干预变量T对于结果变量Y的影响之时,致力于比较同一个体在干预状态下和控制状态下的差别来识别因果效应,但由于实际观测中的个体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干预组和控制组,故该方法借助其他可观测变量来估计样本落入不同干预/控制组的倾向概率值(propensity scores),并以匹配的方式使得干预组个体与控制组个体在其他可观测变量上尽可能接近,从而识别出更为准确的因果效应。Imai (2010)等研究者把该思路运用于因果中介分析中,其“间接效应”反映的是干预变量对结果变量的影响效果为中介变量(机制)所传递的程度,而“直接效应”则指的是干预变量通过所有其他机制对结果变量的效应。在分析实践中,研究者通常更为关注对平均因果中介效应(ACME, average casual mediation effect)与平均直接效应(ADE, average direct effect)这二者的估计。已有研究表明,上述方法在分析具有选择性的自变量时,如互联网使用(李锋和刘杨,2020)、政府福利政策(孟天广,2022)等,能够更好地识别其因果效应与机制。本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婚姻状况作为处理变量,以在婚群体为干预组来加以分析。

第三部分则是探索上述婚姻状况对主观阶层认同影响的异质性。已有相关研究表明,人们的婚姻状况及其意义也可能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差异和变化(马磊,2017)。因而,在前述倾向值匹配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又使用了异质性处理效应(HTE, heterogeneous treatment effect)模型来进一步刻画婚姻状况对主观阶层认同影响在不同倾向值得分层组上的差别。这一方法对经典PSM 方法的改进之处在于,其允许每一个倾向性匹配得分的层组有不同的因果处理效应,从而可以识别研究者所关心的处理效应是如何在不同倾向值得分层组之间变化的(参见 Xie et al.,2012;魏万青,2012)。

五、研究发现

(一)婚姻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回归分析

表2 报告了婚姻缔结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线性回归结果。首先,在尚未纳入中介变量的模型1 中,相比于非在婚群体,在婚群体的主观阶层认同显著更高(β=0.092,p<0.01)。这初步表明,处于在婚关系者形成了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步入了较为稳固的家庭生活方式之中,并由此提升了其主观阶层认同感知。

表2 婚姻缔结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线性回归模型

其次,模型2 与模型3 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分别纳入了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均年收入这两个变量。结果表明,第一,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对主观阶层认同有显著正向效应(β=0.057,p<0.01;β=0.048,p<0.01),说明家庭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确实能够提升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感知。第二,婚姻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正向影响仍然存在,但影响系数有所下降(β=0.080,p<0.01;β=0.089,p<0.0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姻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影响可能被家庭经济水平所部分中介,但婚姻关系的缔结本身对主观阶层认同仍有显著的直接效应,故假设1得以验证①本文也使用了倾向值匹配对婚姻关系缔结影响主观阶层地位的总效应进一步验证,结果保持稳健。限于篇幅,未呈现于正文中。。

最后,部分控制变量对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也具有重要影响。第一,在个体人口特征上,女性所感知的主观阶层认同显著高于男性;而年龄与主观阶层认同则呈现出倒U型变化。第二,在个体社会经济条件上,总体而言,个人收入水平的增加有助于主观阶层认同的提升,但同时,零收入组的主观阶层认同感知也要高于中等收入组,这可能是由于后者存有更为复杂的参照群体和相对剥夺感受;同时,党员身份与主观阶层认同也呈现出正向关联。第三,在家庭住房状况上,与以往的研究发现相一致(蔡禾等,2020),主观阶层认同随着持有住房数量的增加而显著提升。第四,在父辈生活状况上,父辈教育水平、是否健在以及户籍状况的影响则较不清晰。最后,在其所处的工作组织及区域等变量上,位于党政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者有更高的主观阶层认同,而城市样本的主观阶层自我定位则明显较低。

(二)对“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机制的检验

上文的回归分析初步呈现了婚姻缔结对主观阶层认同的总效应与直接效应。本部分将进一步报告婚姻缔结通过作用于家庭收入水平而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中介效应情况,即所谓“婚姻缔结—家庭财富积累”机制。具体做法是,首先估计自变量对中介变量的作用,其次再将自变量与中介变量同时纳入模型,考察其对因变量的影响。

表3 呈现了具体中介分析的过程,表格的上半部分报告了婚姻缔结对家庭收入水平的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模型4说明,相较于非在婚群体,在婚群体的总体家庭年收入水平更高(β=0.213,p<0.01)。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婚姻缔结对家庭财富具有“总量累加”效果,即:随着人们缔结形成婚姻关系,代内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形成意味着其有了新的财富积累单元,参与共同体财富积累的成员增加了,共同体内部成员所共享的资源也更为丰富,收入渠道逐步拓展,家庭整体的经济水平也有所提升。

表3 婚姻缔结对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影响及其中介效应检验(N=59,066)

而模型5 则说明,相较于非在婚群体,在婚群体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也显著更高(β=0.061,p<0.01)。这进一步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缔结对家庭财富积累具有“边际改善”效果,亦即,在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形成的基础上,随着家庭资源的重新整合,共同体内部形成了更有效率的家庭分工模式与激励特定个体增加收入的物质—精神机制,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的人均年收入也得到改善。诚然,在效应系数上,模型5的影响系数较模型4更小一些。

表格的下半部分则呈现了基于倾向值匹配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模型6显示的是以家庭年收入为中介变量、主观阶层认同为因变量的情况。分析结果显示,婚姻缔结通过提升总体家庭年收入而提升主观阶层认同的中介效应系数为0.012,其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重约在13%左右。模型7则报告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作为中介变量、主观阶层认同为因变量的结果,其中介效应同样具有显著性,效应系数为0.003,占总效应比重约为3%。综上,假设2得到验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年收入这一变量的中介效应系数和占比相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这一变量更高,这也进一步说明,上述的“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机制更主要表现为“总量累加”效果,即婚姻缔结通常带来了家庭整体的收入水平增加,并由此提升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而通过婚姻缔结以改善家庭人均收入来提升主观阶层认同的“边际改善”效果尽管存在,但相对较弱(即H2a与H2b得证)。

(三)异质性分析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还探索了“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机制在不同社会经济结构情景中的变化,即所谓处理效应的异质性分析。对于此类问题的分析具体又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是基于控制变量对婚姻缔结进行估计,以得到不同群组接受婚姻缔结这一干预状态的倾向值比率;其二则是在不同倾向值水平上分别计算其平均处理效应,以呈现其处理效应和机制的异质性变化。

表4 呈现了对婚姻关系的缔结进行Logit回归估计的结果。可以发现,分析样本并非“随机地”接受“婚姻缔结”的干预,个体社会经济背景和家庭住房状况对其是否进入婚姻关系有着显著影响。数据结果所呈现的总体趋势与以往相关研究相一致(Yu & Xie,2015),即随着个体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以及家庭住房数量的增加,其处于在婚状态的比率也越高,即其样本为在婚群体的倾向值越大。

表4 影响人们进入婚姻关系的相关因素

图2则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了在不同倾向值水平下,“婚姻缔结”变量对“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及“主观阶层认同”三个变量的处理效应变异情况。具体而言,该图由三部分组成,左部和中部呈现的是因变量为“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均收入”时的情况,基本的趋势是,“婚姻缔结”的处理效应随着其倾向值的增加而提升,尤其对倾向值大于0.6的样本而言,婚姻缔结带来家庭年收入提升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提升的正向效应趋于显著。特别地,当因变量为“家庭年收入”时,其倾向值越接近1,婚姻缔结带来家庭总体年收入提升的效应显著更高。图的右部呈现的是因变量为“主观阶层认同”时的情况,类似地,随着倾向值的增加,婚姻缔结带来主观阶层认同提升的效果也越发明显,且其处理效应曲线变化趋势与因变量为“家庭年收入”时更为近似。

图2 “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的异质性

综上结果表明,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婚姻缔结的意义将因社会经济结构性位置的变化而变化。相对而言,对于处在较高社会经济结构性位置的群体来说,其有更高的倾向缔结并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并且其婚姻关系为其家庭共同体带来收入增加和主观阶层认同提升的效应也更为明显(由此得证假设3)。而从宏观上看,这也意味着,由婚姻缔结所产生的社会分化可能与社会经济领域的分化相叠加,从而对整体社会不平等结构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六、结论与讨论

面对主观阶层认同这一社会分层领域的重要议题,本文主张从主观阶层认同研究的群体性特质出发,并在以往的地位决定论、社会心理论和宏观制度论的基础上,讨论婚姻家庭共同体对主观阶层认同形成过程的影响。基于2010—2018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本文发现:第一,相比处于非在婚状态的群体,处于在婚状态的群体由于形成了代内家庭共同体、步入了家庭化的生活方式,从而具有更高的主观阶层认同。第二,婚姻关系的缔结能够基于改善家庭收入这一中介机制来提升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即“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具体而言,一方面,婚姻家庭共同体的组建集合了更多的共有资源,能够通过家庭收入总量累加的方式来实现主观阶层认同的提升;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形成还可以通过促进家庭人均收入边际改善的方式来提升主观阶层认同。第三,上述的“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在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异质性,即随着个体所处的社会经济位置的上升,婚姻缔结通过家庭财富积累以实现主观阶层提升的“婚姻缔结—财富积累”效应将越为明显。

上述的发现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婚姻—家庭共同体基础,以及探讨婚姻缔结本身的意义具有一定理论价值。

具体而言,首先,主观阶层认同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有着固有的群体性特征。家庭是社会结构中天然的共同体,不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构筑着其文明底色,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实体的“家”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肖瑛,2020)。本文的发现意味着,婚姻家庭共同体同样是当代中国公众主观阶层认同形成的实质性载体,是否置身于稳定的婚姻家庭共同体中,对人们的各种生活际遇以及主观阶层认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其次,从影响机制来看,稳定的代内婚姻家庭共同体不但能直接为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提供社会基础,还通过改变其经济状况来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研究表明,新的婚姻家庭共同体成立意味着其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单元的财富积累方式(黄宗智,2012),这一方式主要表现为资源共享带来的家庭收入总量累加,即“人多力量大”效果,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由于共同体分工完善和精神激励增加而出现家庭人均收入边际改善,即“一加一大于二”效果。这些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积累方式的独特性,即其并不总如纯粹经济理性人一般追求个体单位的效率最大化,而是在人的增加的基础上渐进地积攒各种用于生活的物质资源。

最后,置身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境下,伴随社会群体的结构性分化,婚姻缔结的意义也在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一定的变化。对于处在社会经济劣势位置的群体,其形成和维系稳定婚姻关系的难度更大,且通过婚姻缔结来增进家庭财富积累以提升阶层认同的机会也较少,婚姻家庭共同体对其更多是社会整合与心理—精神层面的意义。然而,对于处在社会经济优势位置的群体而言,其组建和维系稳定婚姻家庭共同体生活的壁垒较小,而且在“同质婚”等婚姻匹配模式日渐扩展的趋势下,其通过婚姻缔结来提升家庭财富及主观阶层认同的机会则相对更多。令人担忧的是,一旦上述趋势得以持续演化,社会的婚姻观念日趋物质化,而原本充满伦理道义色彩的婚姻关系却可能物化成为具有社会排斥性的分层机制。婚姻市场的弱势位置与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脆弱地带一旦重合,则其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后果将具有代际累积式的持久影响(郑丹丹,2019)。

此外,本研究尚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本文主要从代内婚姻状况切入展开研究,尚未细化讨论家庭共同体的其他结构状况和功能面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影响主观阶层认同的社会—心理机制,也尚未对游离在稳定婚姻关系外的个体之间的差别专门进行比较。第二,婚姻与家庭只是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共同体类型的一种,其他类型的共同体,如兴趣俱乐部、社区邻里等,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公众主观阶层认同的形成。第三,包括婚姻家庭共同体在内的各种共同体的缺失或瓦解对其他社会心态与社会行动的影响仍需探讨。事实上,婚姻状况不仅影响着人们的主观阶层认同,亦可能进一步影响其他集体行动与社会—政治心态(王天夫和许弘智,2019)。以上问题皆有待于后续研究作出更多的探索,以增进研究者对于婚姻家庭共同体以及阶层认同本身的实质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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