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韩非子 · 难四》篇论说方式
2023-05-31张颖
【摘要】 《难四》篇是《韩非子》一书中“难”体文章重要的一环,诘难形式与前三篇略有不同,通过分析文本内部的论证过程,发现每节文章的论证方式各有其特点,有很多必须反复思考推敲才知作者用意的地方。本文在细读文本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四节文章论证方式的异同,从而了解韩非缜密的逻辑思维并发现一些问题,同时学习其论辩文写作的一些方法和技巧。
【关键词】《难四》;韩非子;论证过程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04-0019-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04.006
《韩非子》是先秦诸子著作中最长的一部,是韩非一生呕心沥血之作,也是韩非思想和才华的全部表现。在这部长达十多万字的著作中,有几篇文章显得很独特,可以说是韩非文章中非常精彩的一笔,深刻体现着韩非的语言艺术、论辩能力和超强的逻辑思维,那就是“难”体文章,“难”即辩难,有诘难、辩驳之意。《难四》即为“难”体文之一,包括四节文章,每节文章都是从历史故事出发,后一段驳斥前一段的观点,最后一段的结论又与首段观点相合,只是论证角度和理由不尽相同,似乎画了一个圆圈,又回到原点,这是从整体上来看。如若从小处着眼,就会发现每篇文章的论证方式各有其特点,有很多必须反复思考推敲才知作者用意的地方。
一、卫孙文子不臣
“卫孙文子不臣”这个故事作为《难四》篇的第一小节,其论证思路是最严密和顺畅的。首先第一段以寥寥笔墨交代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穆子对结局的预想,穆子从两方面推测卫孙文子必亡:其一是臣而不后君,其二是过而不悛;其实这两方面实质可归为一:即卫孙文子忘臣之本,是僭越的行为,這是作者为自己设立的靶子。接着看第二段如何驳斥第一段,首先对历史成例进行假设作为第一条论据,这是韩非在论说文中惯用的一种方式,“臣而伐君者必亡,则是汤、武不王,晋、齐不立也”,言外之意臣而伐君者未必亡,但这里面包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君失其道。接着由历史引入现实讨论,卫孙文子行君主之事这是君主之失,所以灭亡的应该是君主,而非臣子,借此批驳穆子不察,这是在第一层诘难里隐藏的一层批驳,是值得注意的。最后在总结中提出诘难并申述观点:鲁国国君无权惩处卫国大夫加之卫国君主不能明察,因此卫孙文子不会灭亡,有力地驳斥了第一段的观点,同时说明臣子之失全在君主。从本段中能看出韩非的一些用意和他灵活巧妙的论证逻辑,首先是韩非选用的这两个论据,对于读者还是他想要劝谏的对象君主来说,都太有威慑力和说服力了,第一段讲孙文子只是在鲁国做了一件僭越鲁国君主的事,也并没有说他在卫国如何作威作福威胁到君主。但是在本段选用的两个历史成例都是臣子不仅威胁到君主并且还取而代之了,这是比孙文子还要严重的行为,这样以小见大其目的就在于警醒君主,提醒他防患于未然,从而重视并接受自己所说。其次,韩非看到了孙文子在卫国僭越的行为,也透过这一现象看到了孙文子在卫国掌握了君主权利这一本质,但是他并未对孙文子的种种行为进行评价,而是从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入手,关注点从臣子转到君主身上,去反驳穆子的推测,巧妙地避免了探讨孙文子该不该死的问题上。这是因为他事先就有自己想要论证的政治观点,所以他必须选取便于自己表达论述的角度去谈,符合韩非“以功用为之的彀”的文学主张,这一特点在后几节文字中也有体现。
接着再来看第三段,韩非首先就提出了一个观点:臣子能越过等级名分规定而取得君位,关键在于得民心。为了使观点更有说服力,利用历史成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证明,接着与上一段相似的论证结构,由历史成例引入现实讨论,得出结论,孙文子未获民心,却行君主之事,这是倒义逆德,是一定会失败和灭亡的,整个论述过程可谓一气呵成。其实看似第三段在驳斥第二段,实则不全如此,准确地说,第三段驳斥的是第二段的大结论,即孙文子不会亡的结论,但是对于第二段提出的孙文子行君主之事归根结底是君主之失这一观点,这一段的态度并不是绝对否定,更像是一种默认。何以见得?在谈到“汤、武之所以王,齐、晋之所以立”时,有一句话很重要“非必以其君也”,他说的是“非必”,而不是“必非”,也就是说造成“汤、武之所以王,齐、晋之所以立”的原因有可能是君主存在问题,也有可能不是君主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出韩非在第三段批驳第二段时,并非全然否定,对第二段的某些观点是变相承认的。他为什么如此,是因为这样写符合历史发展的事实,能体现其论说文的严谨。本段虽和第二段用了同一个论据,但是侧重点、目的都不同,第二段的目的是为了提出臣而伐君者未必亡的观点,为下文论述提供理论支撑,而第三段则是为了得出争取民心的重要性这一观点,但同样具有说服力,由此可见,韩非子的论辩思路是非常灵活多变的。
二、齐景公囚阳虎
在本则故事中,第一段把鲍文子劝谏齐景公的理由作为靶子,他认为阳虎投奔齐国是欺诈齐景公而贪图齐国之富。接下来第二段层层分析进行驳斥,首先从“千金之家,其子不仁,人之急利甚也”的层面推到臣主之间,并且举了齐桓公弑兄的例子,说明亲兄弟尚且会因为利益反目,更何况臣主之间,理中切情,继而得出“群臣孰非阳虎”的结论,此乃第一层。接着韩非在群臣都有阳虎一样的劫主之心的假设推论上,提出自己的第二个观点,即“事以微巧成,以疏拙败”,由此将话题引向对群臣和阳虎的讨论,论述群臣微而巧,暗箭难防;而阳虎疏而拙,明枪易躲,因此应对狡猾的臣子加以惩处,而不对笨拙的阳虎惩处,从而证明了鲍文子之说反,驳斥了第一段,此乃第二层;如果只是单纯地想驳斥鲍文子之说,行文至此就该结束,但后面还有一段话很重要,也正是韩非子写这段的主要目的,即“君明而严,则群臣忠;君懦而暗,则群臣诈”,最后又将明和严与齐君联系起来,回到齐景公囚阳虎这个问题上来,再次驳斥第一段,此乃第三层。这样既没有脱离主要话题,又层次分明且细致地表达了自己的政治观点,同时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
第三段首先提出“仁贪不同心”来驳斥第二段“千金之家,其子不仁”的观点,接着用历史成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对比去论证这一观点,然后对于第二段提到的齐桓公弑兄的例子进行驳斥,“五伯兼并,而以桓律人,则是皆无贞廉也”,言外之意,齐桓公弑兄是当时大势所迫,属于可以理解接受的范围,不能用他的标准去衡量普通人,因此这个世上还是有很多贞廉之人,也因此驳斥了“群臣孰非阳虎”的观点,此乃第一层。接着再利用第二段“君明而严,则群臣忠”的观点作为出发点,引入阳虎事件,认为君主明察,就可以发现阳虎会造成祸乱,君主严厉,就不能放过阳虎在别国所犯之罪,从而证明惩处阳虎是使群臣忠诚的手段,此乃第二层;最后,又进一步提出了惩处阳虎可使齐国获得的好處,除了能够杀一儆百之外,还会为齐国博得三桓的亲善,从而证明鲍文子之说未反,此为第三层。无论是第三段对二段的驳斥,还是各段论证其观点时,都是层层推进,严密有序的,有恰到好处的总结。在分析第一节的时候,说到第三段对第二段的驳斥并非全然否定,在这一部分也有体现,也就是第三段对第二段提出的“君明而严,则群臣忠”的观点是认可的,并且比第一节的态度更清晰明朗,因为这正是他想要提出的政治观点。但是韩非巧妙的地方在于,对于“明”的内涵界定是清楚的,就是明察,了解隐微的实情,但对于这种具体表现是可以灵活变通的,第二段认为了解狡猾的臣子是君主的明察,第三段则认为知道阳虎会在齐国造成祸乱是看到隐微的实情叫明察。这就好比一棵大树,会长出很多枝丫,称其为树杈,但是每条树杈长出的方向、长度、弯曲程度等都不尽相同,又怎么能说他不是树的一部分呢?韩非能够抓住对自己有利的点去论证,正是他论辩的高明之处,很难让人挑出问题。
三、高渠弥报恶而弑郑昭公
在《难四》篇的这四小节文章里,本则故事是最难理解、问题最多的一部分,对其理解分析如下:首先第一段针对高渠弥弑昭公这件事,有两个人提出了议论,其一为君子,其二为公子圉,公子圉认为高伯应该被杀,报复别人对他的厌恶太过分。接着第二段直接开门见山地提出批驳“公子圉之言,不亦反乎?”这一“反”字在理解上很容易造成歧义,针对公子圉之言,“反”是指高伯不应该被杀,还是高伯报恶并非甚矣呢,抑或其他之意呢?如果理解成高伯报恶并非甚矣,那么后面“然则高伯之晚于死者,报恶甚也”,这句话就说不通了,透过这句话可以看出韩非承认高伯报恶甚,但与公子圉不同的是韩非肯定了高伯报恶甚的这种行为。如果将“反”理解为高伯不应该被杀,也存在问题,顺着这一思路捋下去,该是论述高渠弥为什么不该被杀,但纵观整段韩非都未给出高渠弥到底该不该杀的明确观点。这是韩非的巧妙之处,他刻意回避高伯该不该死的问题,因为这与韩非思想相悖,韩非思想主要是为了君主服务这一套,如果从客观的角度看高伯弑郑昭公,是臣弑君,这属于以下犯上,严重侵犯了君主的利益,如果韩非还大胆地肯定这一行为,认为高渠弥不该被杀,那他的思想是一定没法为君主所接受的,所以韩非巧妙地将笔力集中在分析造成臣弑君这种现象的原因,从报恶甚与不甚的角度论述,并且将论述重点转移到君主身上,这显然和第一节故事运用的手法如出一辙。“反”按作者之意应理解为郑昭公不能避免被杀的命运,是他惩处自己所厌恶的人不厉害造成的,这样理解是因为作者紧接着说“昭公之及于难者,报恶晚也”,而且他接下来的证明都是围绕这个观点展开的。首先用卫出公被褚师逼走,郑灵公被子公杀害的例子来证明“明君不悬怒”的观点,因为君主怒发而不解,就会有危险,所以君主对臣子发怒后,应立刻采取措施。接下来韩非又对君子的话加以解释而非反驳,认为君子之言揭示了昭公不懂权谋,即“君主不悬怒”的权谋,还是在证明自己的观点。最后得出结论,昭公不能避免被杀的命运,是他惩处自己所厌恶的人不厉害而造成的,与本段开头所说“高伯报恶甚也”既首尾呼应又形成对比,从而驳斥第一段公子圉之言。
第三段的论述是承接第二段而来的,首先给“报恶不甚”下了一个定义“大诛报小罪”,并对此做出评价,乍一看与韩非轻罪重罚的思想相悖,实则不然。二者针对的对象和言发的情境不一样。关于轻罪重罚这一思想在很多篇中都有所论及,如《内储说上》韩非假托孔子的名义叙述了一件事:“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离所恶,此治之道。”①《六反》:“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前者主要是针对民众来说,通过这样的一种赏罚制度对民众起威慑作用;而在本则辩难中,主要是针对臣子来说,臣子不像民众那样好管理,因此在臣子身上要考虑的问题更多。因此,韩非才会说,“狱之患,故非在所以诛也,以仇之众也”,引起下文的生发。关于这一句的理解,常有不同的解释,在结合上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翻译为:“治罪的祸患,本来就不在于惩处的方法,而在于诛戮不当引起更多人的仇恨。”这句话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承接上面所提到的轻罪重罚的思想,另一方面又引出接下来想表达的思想,即为什么诛戮不当会引起更多人的仇恨。后面紧接着用三个历史成例加以证明,第一个是晋厉公灭三郤而栾、中行作难的事,论据切实有理;但“吴王诛子胥而越勾践成霸”的例子用在这里并不妥帖,吴王诛伍子胥确实是诛戮不当,但是勾践对吴国的仇恨却不是吴王诛杀伍子胥这件事引起的,吴国和越国本就是相互敌对的国家,勾践的反抗是为了报灭国之仇而已,绝非符合韩非所说“狱之患,故非在所以诛也,以仇之众也”这种情况。
接着对第二段所提出的论据进行驳斥,认为卫灵公被逐、郑灵公被杀,不是因为君主有怒而不及时惩处对方。符合人心的话,君主即使表现愤怒也不会有害处,是因为不应该发怒而有了发怒的表现,对不该杀戮的人有了杀戮的想法,因为这样对于君主来说会树敌更多,招致更多仇恨。接着笔锋一转,引用了齐国胡公靖被杀的例子说明君主在没成为君主之前犯错误,尚且会遭到臣下的报复,再推及高渠弥,更何况高渠弥作为臣子杀了自己的君主呢,他不该使用杀戮的方法对待君主,却使用了,这是与天下为仇,应该被杀掉,从而驳斥了第二段“公子圉之言,不亦反乎”的观点。
四、侏儒梦灶
本则故事的辩难相对容易理解,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段讲述了侏儒借梦灶一事来告诫卫灵公被臣子蒙蔽的事情,于是卫灵去雍鉏,退弥子瑕,而用司空狗。接着第二段针对卫灵公的行为做出了批驳,“灵公不知侏儒之言也”,认为灵公的做法是去所爱而用所贤,继而举了郑子都任庆建被蒙蔽,燕子哙任子之被蒙蔽的例子证明灵公这种做法,还是免不了使一个人烤自己的火而蒙蔽自己。最后又从正反两方面进一步说明,君主不加了解而任用所谓的贤人,就一定会有危险,从而证明卫灵公确实不懂得侏儒的话。“今不加知而使贤者炀己,则必危矣”这句话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难,按照韩非的行文逻辑,这句话应该理解成“现在君主不加了解而使真正的贤能之人来烤自己的火,那就一定会发生危险了”,但论证过于单薄,只是孤零零的一句结论,并没有给出例子来证明,读来难免让读者觉得没有说服力。
第三段首先用屈到爱吃菱角、文王喜吃菖蒲根做的腌菜作为论据,得出人们爱吃的不一定是美味的观点,接着又举了晋灵公喜范无恤、燕王子哙认为子之有德才的例子,加之前一个结论类推出君主认为贤能的人不一定贤能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第二段的观点相合的,并未体现出驳斥。接着作者围绕用所贤与用所爱的关系展开讨论,一种是非贤而贤用之等于用所爱,另一种是诚贤而用之就不等于用所爱,并给出了两个历史成例加以证明,再由历史推及卫灵公,认为卫国与燕王子哙用子之的情况不同,子哙不了解子之而用他,而卫君经侏儒提醒后,已经了解了,就不会有危险了,从而驳斥第二段的观点。
正如张素贞先生对《难》篇的评价一样,“《韩非子·难篇》是援引古事以发挥法家学说的辩难文章。《难》篇体例特殊,短峭明快。就阐述的义理推敲,是精彩的法家论证;从援引的事例衡量,是丰富的史料掌故;由论难批驳的笔法品赏,是高妙的翻案文章;以批判前人的断语揣度,是主观的历史论评,这是不能不令人珍惜的学术瑰宝!”②《难四》也当如此!
注释:
①施觉怀:《韩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3页。
②张素贞:《韩非子难篇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頁。
参考文献:
[1]周勋初.韩非子札记[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0.
[2]马世年.韩非子的成书及其文学成就[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3]周勋初.韩非子校注[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4]施觉怀.韩非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张素贞.韩非子难篇研究[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7.
作者简介:
张颖,汉族,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