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小组百年建设历史演进、存续价值与经验启示
2023-05-30张克荣向一辰
张克荣 向一辰
摘 要:党小组是中国共产党的微小组织形式,经历百年建设历史演进,在党的组织体系中承担特定作用体现其存续的价值。党小组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建设历程中,对党的正式成立具有孵化作用,在特定条件下担当基础组织的作用,成为党的庞大组织体系的辅助组织和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执行机构。党小组的百年建设有许多经验和启示,从组织设置上看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在于处理好支部和小组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其创新活力。
关键词:党小组;历史演进;存续价值;建设经验;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4513(2023)-01-74-09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历来强调,全党必须做到理想信念坚定、组织体系严密、纪律规矩严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经过百年丰富发展,已经形成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严密立体系统。党的基层组织,有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三种基本形式。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的基本单位,党支部在需要时,可以划分为若干小组。党小组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内,是党的组织体系基本单位视条件设立的内含单元。党小组在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中的现实定位,历经百年的发展实践,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其存续价值,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中负有特定功能。
一、党小组的百年建设历史演进
中国共产党设置党小组传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理论与实践。恩格斯在回忆马克思与“新莱茵报”时指出,“除了同盟得以从中吸收盟员的国外各工人协会之外,同盟在本国大约有三十个支部或小组”,小组与支部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体系中时而具有相同作用。马克思指导创立的国际工人协会组织条例规定:“所有地方支部、小组及其委员会,今后一律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支部、小组和委员会,冠以该地地名。”小组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一般组织形式。毛泽东曾说:“苏联共产党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小组发展成为领导苏维埃联邦的党。”苏联共产党最初的组织形式是小组,党的整体由小组逐渐衍生扩展。中国共产党小组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理论与实践指引,历经百年组织建设实践演进。
(一)中共正式创立前的组织形式
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全国组织机构之前,“1920年8月,上海建立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成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及旅法、旅日中国人陆续建立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各地建立的组织名称不同,多数称为“小组”,后被统称为共产主义小组。这符合列宁1920年在共产国际大会上提出的各国无产阶级建党要求,即“无一例外都应该成立共产党的小组或支部”;同时也符合当年通过的各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即“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国共产党(第三国际即共产国际支部)”。从组织的规模、层级、正式程度上,小组比支部应当更小、更低、非正式些。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受到共产国际直接派人指导帮助。按照共产国际的要求,即将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整体是共产国际的下属支部,组成全国政党整体的各地共产党组织称“小组”较为恰当。
(二)中共二大确立为党的基本组织
1921年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未对小组设置作出规定。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1923年中共三大修订的党章,将成立小组的党员人数规模扩大到5至10人,反映当时党员人数快速增加的需要。只要有适量党员就必须成立小组,党小组成为党的基本组织形式。小组隶属于支部,明确小组和支部的上下级组织关系。例如,1922年7月起上海地方执行委员会下辖4个党小组,党员数量较少的哈尔滨、杭州、成都等城市建立了党小组。这种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等地的地方执行委员会下设组织形式为支部并非小组。中共二大、三大对党小组的设置规定与实践情况,与1920年共产国际要求一国党组织为其支部的决议似乎冲突,但与1921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讨论的《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相符。共产国际认为,“党的组织应当适应于党的活动条件和目的。……共产党不可能有一种绝对正确的、一成不变的组织形式”,各国共产党的内部组织形式可以结合實际条件和目的灵活设置。中国共产党把小组作为基本组织形式,发展了列宁对党的组织形式的设计方式,符合当时中国共产党组织规模弱小的状况。
(三)中共四大明确为支部附属组织
1925年党的四大,明确提出“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党的基本组织为支部而非小组。四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基本组织形式明确为支部,替代二大、三大党章中小组的功能,即党员人数达到3人的地方,不再成立党小组,而应成立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形式在党内继续存在,“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党小组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首要条件是支部人数过多,再者须斟酌具体情形,这个情形由支部研究决定。党小组成为支部的下辖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并非必须存在,即具有附属组织形式的意蕴。党的七大修订的党章,基本重申了四大对党小组的设置方法。
党小组设置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当时党员吸收速度加快的情况。党的四大召开前,全国党员人数达到994人,是党刚成立时的近20倍,到党的五大召开前达到57967人。另一方面反映党的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党内对基本组织为支部的认识基本确立,支部被赋予较为完整的基层党组织功能,代表中国共产党在基层行使党的职能、完成党的任务,而小组本身不具备相应职能载荷。这种认识在1926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得到发展,即“支部并不是分部,而是党在各工厂、矿山、学校及某区域的核心。”要求“一切工作归支部”。而小组不是党的基本组织,不具备相应的组织核心地位。党的四大及1926年中央扩大会议对组织问题的决议,奠定之后党小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四)“八七会议”和“古田会议”强调设置必要性
1927年的“八七会议”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转折意义,会议提出“每一支部都应当分成五人至八人的若干小组,每组有一组长(并应有候补者)”这与中共四大通过的决议略有差异,党小组的建立不再强调附加条件,而是强调建立的必要性。这种转变反映当时的革命斗争形势: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紧急危机。党小组容纳人数规模相对较小,具有灵活机动特性。设置党小组,党组织化整为零,可以更好地适应残酷变幻的时局。此后中央陆续发文,要求街道支部超过6人的必须划分小组,军队中安排建立小组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工厂中7人以上成立小组。中共苏区中央局,要求人数多的支部内成立小组,圩场中的工人成立独立小组。抗日根据地里的党组织,按照自然村或闾区建立党小组。
1929年“古田会议”提出军队中的党组织设置方式:“每连建设一个支部,每班建设一个小组,这是红军中党的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这种设置方式,把党的工作、党的力量传递到军队最基层单位,党的组织覆盖军队最基层建制,彻底地支持“党指挥枪”的军队建设指导方针,成为军队中党的建设规范。这种设置方式,由毛泽东在军事斗争实践中逐渐摸索而成。毛泽东在1927年“三湾改编”时就在班排建立党小组,当时军队中的党员人数较少;1928年毛泽东在给中共中央汇报井冈山斗争情况时,将军队中的组织设置方式总结为“党的组织,现分连支部、营委、团委、军委四级。连有支部,班有小组。”小组不在党组织设置分级序列中,但成为党组织向最底层作战部队覆盖延伸的必要机构。随后,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给贺龙及湘鄂西前委的指示信中,特地介绍、推广井冈山的军队建党做法。
(五)中共八大确立为基层组织形式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在七大党章基础上进行修订。对应七大党章的中央、省级、县级、基础组织,党的八大章程有相应的设置条款,其中的基础组织改称“基层组织”,相应的内涵大相径庭。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形式有四种,分别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小组。小组处于最底层,由总支部和支部视情况划分。党的七大党章所称的基础组织,明确为支部,小组是支部下设组织。党的八大章程,赋予特定情况下,党小组可以具备基层组织功能,即“一个基层单位的正式党员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层组织,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小组”。小组按规定由上级基层组织划分形成,符合由上而下指导建党的原则。但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成立,不能成立小组的上级组织总支部或支部,便只能建立党小组。这样做可以保证党的基层组织在有党员的单位存在,从而促进该单位党的建设发展,保障党的作用发挥。
八大以后,1960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关于加强军队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要求军队中排设党小组,1961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要求定期召开农村党小组会。196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目前党员的情况和今后六年接收党员意见的报告》,要求各行各业设置党小组,农村生产队应该建党小组,工交企业根据班组大小建党小组,财贸基层单位根据网点大小建党小组。
(六)中共十二大移出基层组织序列
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订的党章,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章修订的蓝本,其关于基层组织设置的条款后来基本没有修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章程,基层组织序列中小组被移除,小组不被认定为一级基层组织。但同时,党章中又有条款“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小组不在基层组织序列,但仍是微小的党组织形式。
党的十二大以后,1986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8年通过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1990年通过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4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制度文件都提及党小组,但并未说明党小组的产生设置方式。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认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在党的建设中比较突出。此后,《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2004年修订再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组织建设法规相继出台。中央对农村党组织特别规定,“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实际工作中,街道社区、工矿企业等基层单位,党小组广泛但非必要地存在着。例如,2009年“宝钢股份公司下属基层党委15个,党总支40个,党支部95个,党小组585个。”在一些工矿企业,党小组被作为党组织的一级设置存在。
(七)中共十八大后分组织类别设置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等理念,加强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十八大党章中,关于党小组的规定与十二大没有差异。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废止一系列组织制度,同时制订或修订形成较为完整的组织制度体系,规范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党的组织层级分,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按照基层组织类别分,有《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層组织工作条例》;还有特定组织形式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聚焦党的基础组织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关照党的组织工作全面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十八大以后颁布的组织体系制度系统中,《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与《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明确“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规范党小组的产生设置,说明党小组设置的必要性。对划分设置党小组,提出两个条件:党员人数较多、党员的工作地居住地分散。与此相应,农村基层组织条例规范中要求根据条件划分党支部,设置党小组。
二、党小组的百年建设存续价值
经过百年的发展,小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存在、延续,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特殊的作用,主要具备四种价值。
(一)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孵化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并非一蹴而就、凭空而起,小组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起到孵化作用。在五四运动激起的民族觉醒浪潮中,中国共产党创立者们宣传马克思主义和俄国布尔什维克主义革命理论,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奠定思想基础、准备了干部人才。五四运动结束后,李大钊和陈独秀分别在北京和上海建立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和马克思主义研究会,聚集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扩大马克思主义宣传。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和马克思主义研究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组织,更多地具有学术组织性质,但是逐渐凝聚起创立党组织的意识。中国共产党创立者们有了创建党组织的想法,还需要创党建党的理论指导。共产国际派员就在此时来到中国,与李大钊、陈独秀等人商谈建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内信仰马克思主义者极少的情况下,根据共产国际的建党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等地建立党的组织,后被称为共产主义小组。
先期建立的小组,在组织建设上,一方面指导各地建立党组织,另一方面扩大本身的组织规模,再者筹备创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组织。上海、北京的小组,指导武汉、长沙、广州、济南等地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建立。“中国第一批共产主义小组是一九二零年五月在上海和北京成立的。从那时起,在中国的其他地方出现了许多这样的小组。”上海的党组织指导武汉、广州早期党组织的建立;长沙、济南的早期党组织创立者,受到上海、北京两地党组织的指导。最早成立的共产主义小组在成立当时,在1921年7月时全国党员共有50多人。短短近一年的时间,经过中国共产党早期党的小组发展,党员数量比上海、北京两个小组创立初期的数量总和增加3倍,为中国共产党全国组织的创立奠定、夯实、扩大了基础,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作出直接的组织贡献。审视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历程,中国共产党创立者们早期建立的共产主义小组,自觉担当了创设共产党全国组织的孵化作用。
(二)特定条件下的基础组织作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实现党的组织意图,胜利夺取全国政权。党小组在特定时候担负着基础组织的作用。所谓基础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基础组织完成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全部工作,基础组织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的基本单元,体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全部战斗力。具体地说,第一是在人民群众落实党中央等上级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是直接地做党员的工作,即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使之听从党的指挥、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的任务;第三是直接地做群众工作,即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团结最广大的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党的事业、跟随党实现自我权利,追求群众自身解放、自由、发展与幸福。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党的二大通过的章程,要求党员达到一定人数就可以成立小组。小组成为农村、工厂、兵营、学校等设立党组织的基本形式,担负吸收党员、训练党员、开展党员活动的职责。党的三大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接收党员,是党的组织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三大党章规定小组会议是党员入党的必要环节,体现小组在整个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说明当时的党组织体系不完备,中央和地方组织体系衔接不上,基层党的小组起到了重要的基础组织作用。
大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逐渐赋予支部基础组织作用,党小组的基础组织作用弱化。1926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专门讨论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支部内可按工作部门分编小组;但我们必须认清小组是在上述情形之下而存在,不是党的基本组织,只是每个工厂、每个矿山、每个学校等整个的支部。”但同时说明党小组会议是整个组织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必须定期召开。党小组在整个组织体系中的基础组织作用,被弱化但没有被摒弃。
土地革命时期,党小组承担的部分基础组织作用在实践中得到强化。党的四大将小组纳为支部的附属下设组织,党的五大强调支部的基础组织作用,这两次会议相关规定成为土地革命时期党小组的主要规范。但在实践中,小组由于规模小、机动性好,在应对复杂残酷的斗争时,担当着特定的基础组织作用。一是军队中的党小组承担研究、传播党的政策的作用。军队中必须在班或排建立党组织,“一切党的政策均须拿到支部会议或小组会议中讨论,使每个党员都表示意见,有些可向非党的群众宣布”党的政策在小组内教育党员,传递给群众、争取普通士兵群众。二是白色恐怖地区中的党组织一般不开支部会议,主要召开小组长联席会议和小组会议传达上级决议,减少沟通中间环节,降低党员联系的危险性。三是反动军队中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党员同志采取单线联系方法,小组处于联系链条的中间环。
全民族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险恶斗争环境,需要深入人民群众,党小组时常承载基础组织作用。例如,“在以行政乡或村为单位的党的支部之下按自然村来划分党的小组,即使在一个自然村只有党员三五人或七八人,那么,这种小组的作用就很大,它起着党的基础组织的作用,就应该强调小组作用”在特殊的村落,党的组织体系还不完备,小组就可以发挥其小巧靈活的特点,在党员群众中发挥基础组织的作用,成为党在所在村落的全部代表,实现党带领群众顽强斗争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小组在党的八大党章中被列在基层组织序列,但是基础组织的作用弱化,支部作为党的组织基本单元承担重要组织基础。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将小组移出基层组织的序列,党小组作为法定基础组织的功能进一步弱化。党小组在党的整体组织体系中存在,但并不必须承担基础组织作用,而是基础组织的适当补充。党的十二大党章关于党小组在组织体系中的作用设置,成为之后历次党内组织法规相关规定制订的基本遵循。
(三)庞大组织体系内的辅助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统,在百年奋斗历程中经受洗礼,拥有百万数量的庞大组织单元,组织体系的具体形式历经演化。有些组织形式在实践中被摒弃或发展,例如执行委员会、干事会。早在1926年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党小组的党内基本组织地位就被支部所取代,党的十二大直接将其移出基层组织定义范围,但党小组依然活跃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其主要原因在于,党小组具有灵活机动的优势,可以承担基层组织的辅助作用。
党小组会可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实施党员教育管理。全民族抗战时期,党小组会在制度上被赋予教育学习功能,“党的小组一般地应当兼有学习小组的作用”。中央要求,党小组每月或每两月组织一次小组学习,或者每次小组会都安排时间学习。小组学习可以补充支部学习的不足,留给支部处理其他的战斗任务;小组人数少可以在学习中进行充分讨论,提高学习教育的成效;在秘密工作场景中,小组会组织学习教育危险性更小。党小组可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小组会可以更直接有效地动员、督促执行党的战斗与生产任务。党小组设在军队班排,战斗号角吹响前、激烈战斗进行中,党小组会可以随时随地召开,鼓舞党员干部和战士群众的斗争意志。党在领导农业生产时,“平时可以利用时间举行小组会,其内容也要很好地和农村生产事业、生产组织相结合。”小组会可以在田间地头、劳动间隙召开,把党的农业生产政策与实际劳动场景无缝结合,督促党员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党小组设在车间,可以通过小组会研究车间具体情况、分析具体任务和面临困难,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动员群众完成上级下达生产任务。
党小组可以成为了解、监督党员干部的基层机构。党小组联结普通党员、基层干部、人民群众,比其他党的组织更为直接、具体、日常。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要求“通过党小组,经常了解党员在执行支部大会决议以外的一切违反党纪的错误行为,及时报告支委会与上级党委纪委进行严肃处理,经常注意保护党在思想上的纯洁与组织上的巩固”党小组可以在支部领导下,了解党员的日常表现,为支部提供相关情况,协助支部展开党员教育管理。中国共产党内对干部的监督,有从上至下的监督,也有来自包括党小组在内的下级监督。党小组对干部的监督,符合党的群众路线要求。
党小组为吸收党员提供参考意见。吸收发展党员,事关政党的持续发展。党员发展的质量,影响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201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员发展过程中,在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均设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意见的环节。原则上,党小组提出反对或负面意见,如果调查属实且能证明相关人员不符合党员标准,会影响入党申请人的发展程序是否暂停、延期或终止。
(四)党的组织生活重要执行机构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形式。党员和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需要通过政治生活得到巩固和保证,主要的在组织生活中完成。党组织经常性地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可以促进党的组织不变质、不变味、不变色。
党小组会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执行机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所有共产党员纳入党的某个组织中,参与、服从组织的管理,这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义务。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游离于組织之外的党员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视为自动脱党。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要求,在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斗争时就已明确。党员必须纳入参加组织生活的党组织,一般为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召开的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召开的党员会议,以及党课,被统称为“三会一课”。“三会一课”形式经过党的建设长期实践累积而成,固化为党的组织生活主要形式、重要组织生活制度。参加“三会”的要求与党员必须加入支部或小组的要求相契合,是相关要求的逻辑延伸,即党员加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后,必须参加其召开的会议、服从其领导、执行其决议、完成其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不能只是名义上的加入。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所有党员必须参加党支部会或党小组会,领导干部还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党小组会必须定期开展,为党员领导干部提供参加组织生活的机会。党小组按照组织生活要求,可以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汇报、工作讨论、民主评议等项活动。
三、党小组百年建设经验与启示
中国共产党小组历经百年演进,在历史与实践中展现其存续价值。党小组在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众多经验,撷其要者可为启示。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设置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中国共产党的行为指针。实事求是的精髓在于全面掌握事物存在的具体实际,一切行动立足于实际情况,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实际作出决策,而不拘泥于教条、不受限于主观、不机械执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支部下可以划分党小组,各类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只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支部下设党小组,高校、国有企业、党和国家机关等相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并未要求支部下划分党小组。基层组织工作者在处理相关支部是否下设党小组问题的上,需要研究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党的组织工作条例回答这个问题,已经列出三个设置原则,一是看党员人数的多少,二是看党员工作地、居住地的集散,三是看组织开展活动的便利与否。党的建设工作者,可以根据三个原则确定是否划分设置党小组。例如,高校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需要分人员类型开展组织生活,则可以依据学生党员参与的长期性学习研究项目、兴趣小组、社团组织或分校区等建立党小组;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同类工种间聚集力量、增强同一车间工作热情、提升相关业务或技术水平等,可以依据工种分类、车间聚集、业务技术攻关等条件成立党小组;党和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处室建立党小组,增强处室工作协调性、治理能力和效能。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民营企业,需要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加强党对其领导,引领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行。在这些组织中,许多不够条件建立党支部,党小组就有设置的必要和可能。可以在行业协会内建立党支部,属于其中的经济、社会组织可以设置党小组;可以在小微的经济、社会组织中设置党小组,挂靠对其有管理职能的主要政府部门党支部。
(二)处理好支部与小组的关系
处理好支部与小组的关系,首先应坚持支部优先原则。支部是党的庞大组织体系的基础,是实现党的组织功能的基本单元。支部没有建设好,就盲目建设小组,或者小组的建设投入资源超过支部,试图以小组代替支部,既违反了基本组织原则,也会造成党的基础组织无序、失衡。邓小平曾说:“党的基础是支部不是小组,以小组代替支部是违反组织原则的。”在处理党的基层事务中,支部具有若干法定的决策权。小组如果僭越而替代支部作出决定,就违反了党内相关法规。
其次应该坚持小组服从支部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百年建设历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组织建设原则,其中包括下级组织的设置、留存等需要上级组织的同意,下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需要向上级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再实施,上级组织可以任免下级组织的负责人等。小组的产生、存留,重大决策实施,组长人选产生等,均需要由所属支部讨论决定(除了八大党章规定党总支部可以划分小组外,此后的组织工作规范都要求小组设在支部下)。相反,不经支部同意的党小组如若存在,则可以被视为偏离党的组织体系的“小组织”行为,这在中国共产党内是不被允许的。
再者应该坚持主动作为、查缺补漏。一方面,当一个支部规模较大、辖属范围较广、组织支部活动较难的时候,党小组应当主动承担支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工作,执行党的上级直至中央的决议。另一方面,小组不必重复支部已经举办的活动、组织的学习、传达的决议等。小组应当主动分析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上级直至中央的决策精神,查找并补充支部无法或未曾关照的缺漏,增强党领导的全面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遵循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
从党的组织分层分类看,党小组在党的十二大以后未被纳入基层组织序列,当然也不在中央、地方组织范畴,不属于地区、行业、不同类型单位的组织类型范围,但是党小组属于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范畴。党小组在基层组织的基本单元支部下,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而设置,更多时候是党的组织体的补充,可以提高党的组织灵活性、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党小组是中国共产党的微小组织,不是别的什么政党的组织。既然党小组属于党的组织体系,就必须遵从党的组织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小组应当遵循九条原则。基于党小组的组织形式特征,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民主集中制、党的群众路线、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等项原则,尤其具有针对性。相应地,这些原则要求党小组的工作应当服务于组织的政治功能,加强组织的政治建设;坚持“四个服从”,定期召开党小组会议,做好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加强党小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身边群众谋幸福,征求群众意见、服务身边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党内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小组活动、履行小组职责。
(四)充分发挥党小组创新活力
党小组本身的特点就是灵活机动富有创新动能,发挥党小组创新活力,应是题中之意。发挥党小组创新活力,也为党的其他基层组织机构提供创新范例。党的基层组织不断创新、展现活力,必然提高党的组织体系整体活力。党小组涉及范围微小,创新的试错成本低;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党小组虽小但基本组织原则并不二致,組织架构简单但体系逻辑相同,具有较好的样本实验示范优势。发挥党小组的创新活力,至少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小组生活形式。 小组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特殊载体,组织生活创新是党的组织焕发生机活力不竭动力。当下组织生活存在的庸俗化、娱乐化甚至商品化现象,“三会一课”呆板、单调、存在形式主义的情况,从微观层面反映出党内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需要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包括党小组生活。
2、创新小组在所在单位发挥作用方式。 小组和其他党的组织一样,需要于所在村落、社区、车间、部门等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达到堡垒作用,需要党员在具体业务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示范作用。这是党组织工作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党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的途径。达到这两种作用,可以从党小组与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干部安排、运行机制等方面适当创新,激发小组带动单位事业发展活力、提高单位治理水平。
3、创新小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是党的组织建设重要方向,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有效方式。党小组如何有效运行、发挥作用,如何经受考验、抵御风险,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上级制定的规范,而且可以探索党的微小组织的建设、运行规律,主动建立符合组织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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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59-263.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Survival Value and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Groups Century-old Construction
ZHANG Kerong, XIANG Yichen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Zhongshan College,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Zhongshan, Guangdong 528402, China)
Abstract: The Party group is a small organizational form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fter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a hundred years of construction, its specific role in the Partys organizational system reflects the value of its survival. In the course of the centenary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Party group has played an incubation role in 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Party, played the role of a basic organization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became an auxiliary organization of the Partys huge organizational system and an important executive body of the Partys organizational life. There are many experiences and enlightenment in the past hundred yea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izational setup, we should seek truth from facts and adap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he focus is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branch and the group, and follow the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give full play to its innovative vitality.
Keywords: The Party group; historical evolution; survival value;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責任编辑:侯净雯)
收稿日期:2022年08月29日
作者简介:张克荣(1976- ),男,安徽肥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体系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向一辰(1992- ),男,湖南邵阳人,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建党百年背景下高校学生党组织建设历史与经验启示研究”(21JDSZ3027)。